一、完善的法律製度保障和促進就業
美國聯邦政府從1917年到1940年間出台了一係列與勞動就業、教育、雇員服務有關的法案,並成立了與職業輔導相關的各種委員會。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產業結構調整加大,結構性失業嚴重,美國政府出台了一係列旨在加強培訓、促進就業的政策。1968年通過了《職業教育法》修正案,美國出台的職業教育法案受到廣泛讚譽,該法案規定:為個體求職者在迅速發展的技術條件和複雜的經濟背景下提供正規的職業導航和培訓,以幫助他們勝任職位的要求。此後,技術培訓、商業管理等職業教育廣泛開展起來。1973年,麵對嚴重的大量普通學校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尼克鬆總統簽署了《就業培訓綜合法》,聯邦政府撥款支持職業培訓和青年培訓項目。1984年頒布了《帕金斯職業教育法》,強調將資助重點轉向提升培訓計劃、幫助困難群體、提高勞動力的技能、為促進就業服務。1998年,克林頓總統簽署了《勞動力投資法案》,其目的是“鞏固、調整和改善美利堅合眾國中有關就業、培訓、讀寫能力和職業恢複的各種計劃”。
美國的促進就業法律製度比較完善,除製定《充分就業和(經濟)平衡增長法》以外,還製定了《綜合就業與培訓法》(1980年)、《家庭支持法》(1988年)、《工作培訓夥伴法》(1982年)、《勞動力投資法,最後規定》(2000年)、《職業恢複和教育規定》(1983年)、《康複法》(1973年)、《就業年齡歧視法》(1986年修訂)、《緊急就業法》(1971年)等與促進就業相關的法規。
二、專業化的就業指導貫穿整個大學生涯
美國高校就業教育作為高校與社會的中介環節備受重視,高校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力軍。在美國,公立高校與私立高校林立,不同性質的高校之間、不同高校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為了提高學校聲譽,進而帶動提高政府投入、學生學費、社會讚助及生源來源,各高校均絞盡腦汁,而學生就業水平的高低,就是影響高校聲譽的一項重要指標,因此,美國高校對促進學生就業都不遺餘力。美國的大學生就業教育在學校處於中心地位,都設有就業服務中心(簡稱CSC)或就業服務辦公室(簡稱CSO),學校開展的就業指導訓練課程,作為計入學分的必修課。美國開展以市場化為價值取向的全程就業教育,他們通過專職教師的就業輔導講授,幫助學生及時了解職業市場的需求變化,提高學生的職業興趣及擇業意識,引導學生對自己進行合理評價,確定適合自己的職業類型。美國的就業指導機構在大學處於中心地位,各高校有專門的就業指導機構,就業指導人員專業化和職業化程度很高,在就業指導機構中包括業務負責和對外聯絡都有專門的分工。就業指導高度關注每位學生的個性特點,根據其興趣和特長進行綜合測評,然後根據測評結果尋找適合每一位學生的職業種類,幫助其確定就業方向,並進行職業潛力開發。美國高校的就業指導是中小學職業教育和指導的繼續,高校的就業指導從入學就開始,而且麵向在校生和畢業後的校友。此外,各高校還大力培養就業指導教師,為學生就業工作提供充足的後勤保障,例如:培訓相當數量的專業就業指導教師,爭取盡可能地為學生提供細致的就業指導訓練,為就業服務部門專門設置辦公場所和硬件設施,保證機構的人、財、物配置。除了大學、中學等教育係統的就業促進機構外,美國社會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就業促進係統,還有勞工部和教育部所設立的專門機構、各州的勞工局和就業委員會、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促進社會團體等。
三、以切實可行的政策鼓勵創業和激勵就業
美國在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方麵,是鼓勵創業精神的典型代表,美國政府給出了相當多方麵的創業政策,美國在企業創立方麵的限製措施很少。根據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和世界銀行的聯合調查,在美國成立新的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底線為零,從公司注冊到開業所需要審批的步驟為4步,需等待7天,而為完成公司注冊和各種審批所需要的官方費用相當於人均年薪的1%,並且成立有限公司在美國的注冊資金是零。美國激勵就業的措施很完善,美國聯邦政府為鼓勵大學畢業生到特定的地區從事特定的職業,例如,到中小學從事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教學工作或在教師短缺地區擔任全職教師、擔任全職護士等可以享受貸款免息政策。
四、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美國在大學開設創業課程,開展創業教育已經有20多年的曆史,有的學校以創業領域的研究和教學作為競爭優勢。著名的哈佛商學院,將“一般的管理學”,改為“創業精神管理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創業相關課程更已經高達24門。在高校的教育中重視創業教育,重視對就業者能力的培養,培養大學生的主動就業能力。創業教育是美國促進就業的核心性政策。通過創業教育,幫助畢業生了解創業政策、訓練創業技能、增強創業意識、刺激創業精神、提高創業能力、提供就業激勵、形成就業與創新相結合、創業促進就業的良性循環體係。創業激勵與創業教育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也鼓勵更多的大學生加入了創業者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