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1)(1 / 3)

第一節國際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特征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與國際法上的具體原則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迄今為止,中外國際法學者對什麼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哪些原則是國際法基本原則,並無統一的認識。施瓦曾伯格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中代表有關規則的最高共同標準的那些原則。他認為,可以用三項標準來測定國際法原則是否屬於國際法基本原則。這三項標準是:原則必須是專門的國際法原則;原則必須超過其他原則之外,包括相當廣泛的國際法原則,而這些原則自然地屬於該原則的主題之內;原則必須或者是國際法的典型原則從而成為任何已知的國際法體係的一個主要部分,或者是現有國際法所特有的,而如果置之不顧,我們就有看不到近代國際法的主要特色的危險。前蘇聯國際法學者塔拉奧哲夫也對國際法基本原則作了特別的研究。他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征:它們是由重要和主要規範組成的;它們是屬於一般性質的;它們總是對一切國家,不論它們屬於什麼社會階級,都有拘束力的公認的規範朱奇武著:《中國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頁。。前蘇聯學者伊格納欽科、奧斯塔平科在他們主編的《國際法》中稱: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公認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準則的綜合體係;柯熱夫尼科夫認為其是“國際交往方麵一些最重要的、帶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梁西主編:《國際法》(修訂第2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頁。。我國學者也采用這種方法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下定義,以便從國際社會的眾多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中,辨別哪些是國際法基本原則。有代表性的定義為: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國際法原則曾令良、饒戈平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頁。。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國際法基本原則有以下三個主要特征:

(一)各國公認

“各國公認”是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因此,一個或幾個國家提出的原則,在未得到國際社會接受之前,尚不足以稱為國際法基本原則。隻有當一項原則在國際社會中反複出現,並被作為整體的國際社會認定為指導國際關係的一般準則時,它才有可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認定方式是各種各樣的,各國可通過發表聲明、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製訂國際組織尤其是普遍性國際組織的章程以及這類組織的決議等方式表示承認。

(二)具有普遍意義

這是針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對象而言的。這一特征意味著國際法基本原則一經確認,不僅對某些國家或某一類國際法主體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所有國家及所有的國際法主體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法的具體規則僅適用於特定的國際法領域或部門,而國際法基本原則是適用於國際法各個領域的原則,對國際法的各個分支部門具有一般性的指導作用。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整個國際法體係的法律基礎,國際法的具體規則和規範是從國際法基本原則中派生和引申出來的,它們必須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不能與國際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如果說國際法是主權國家在人類這個“地球村”裏栽培的一棵參天大樹,國際法基本原則就是樹幹,國際法的具體原則、規則和規章、製度就是這一樹幹上伸展的茂盛枝葉。例如,在國際關係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對於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論述,端木正主編的《國際法》在討論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時指出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具備四個特征:各國公認;具有普遍意義;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具有強行法的性質。梁西主編的《國際法》也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四個特征,它們是:國際社會公認;具有普遍拘束力;適用於一切國際法領域;構成國際法體係的基礎。而陳致中撰寫的《國際法》和王獻樞主編的《國際法》也持有類似的觀點。王鐵崖則在其《國際法引論》中進一步強調這些特征,他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應具有的特征是:(1)它們是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本來都是各國所公認的,而國際法基本原則則特別強調這一點,以別於僅為部分國家所承認的原則。(2)它們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是超越國際法各個領域的全局性原則。(3)它們是適用於國際法的一切效力範圍的,也就是說,是適用於國際法的屬地、屬人以及屬時的效力範圍的。(4)它們是國際法的基礎。它們是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所引申出而不能違反的,也就是說,在國際法內,是超越一切的。無論如何,國際法基本原則之所以稱為“基本”,是因為它們是“國際法中代表著有關規則的最高共同標準的那些原則”,也就是像施瓦曾伯格所說的,它們是國際法的基本工程的一部分,與國際法的基礎堅固地聯係在一起,它們是“國際法的支柱”。

二、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強行法

(一)國際強行法的含義與特征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是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廢棄、違反或者更改的國際法規範。強行法是相對於任意法而言的。

強行法起源於國內法。國內法上的強行法可以追溯到羅馬法。李浩培著:《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56頁。1937年,菲德羅斯把強行法引入到國際法,他認為:“在每個法律秩序中,都有一些原則屬於公共秩序,因而構成它的強行法。這個從1937年以來由我主張的原則,國際法委員會已經在1963年的會議上予以承認。”[奧]菲德羅斯著:《國際法》(上冊),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63頁。

奧本海也主張國際法中存在強行法,他在論述條約的效力時指出:“國際法有這樣一項公認的習慣規則,認為不道德的義務不能成為條約的客體。譬如說,以無端攻擊第三國為目的而訂立的同盟條約,自始就沒有拘束力。”[英]奧本海著:《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中譯本,1954年版,第505頁。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承認了一般國際法的強製規範的存在。該公約第53條規定:“一般國際法強製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按照這個規定,國際法強製規律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征:(1)國際社會全體接受;(2)公認為不允許損抑;(3)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

關於國際法強製規律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製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製規範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

(二)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強行法的關係

按照上述規定,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國際法強製規律的一切條件和特征,這主要表現為:第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國公認”和“具有普遍意義”這兩項特征同強製規律的“全體接受”這一特征是一致的。第二,“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國際法的基礎”,這項特征同強製規律的“公認不許損抑”和“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這兩項特征是相吻合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國際法基本原則屬於國際強製法範圍,而並非任意選棄的任意法原則。但是,國際強行法不限於國際法基本原則。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沒有明確規定國際法強製規律具體指哪些規範,也沒有劃定具體範疇。在國際社會和國際實踐中,關於國際強行法的具體範疇和明確規範也存在不同意見。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曾經提出一些“明顯的、最確定的強製法規範,如關於違反《聯合國憲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國際罪行和國際法要求每一個國家予以取締和懲罰等行為的規則。”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8頁。這一規定也不是明確具體的,《聯合國憲章》中有強行法規則,但並不是它所有的規定都是強行法規則。

一些國際法學家也試圖提出明確具體的國際強行法規則,布朗利提出的國際強行法規則是:禁止侵略戰爭;種族不歧視原則;違反人道罪和禁止奴隸販賣,以及海盜。阿勒隻澤提出了五類強行法規則:(1)確立各國和人民的重要主權權利的原則;(2)保衛各國和平和安全的原則;(3)確立主要的人道要求的原則;(4)禁止違反人道的原則;(5)禁止占有對世界各國極為重要的空間各部分原則。而懷特曼在研究強行法時提出了二十項國際強行法規範。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48頁。

雖然對國際強行法的具體類型和明確條款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國際強行法的範圍大大超過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隻是國際強行法的一部分。

此外,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強行法雖有共同之處,但兩者又有本質區別。無論是從概念、特征和表現形式來講,還是本質內容,兩者都是不同的。的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強行法都是所有國家承認和接受的。它們的法律拘束力都是優於其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的。但把國際法基本原則等同於國際強行法是不正確的,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法強行法畢竟是有區別的,它們之間的區別至少有兩點:第一,強行法見於《國際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從而使強行法規則主要適用於各國之間的條約關係,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範圍是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國家的一切國際行為;第二,強行法主要是由國家實踐和國際法院的判例來發展的。而國際法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它隨國際關係的發展而發展。

三、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

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具體包括哪些原則,各國學者的主張是有分歧的。我國學者也各有自己的主張:王鐵崖主張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包括12項原則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57頁。;梁西主張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包括七項原則梁西主編:《國際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56~62頁。;慕亞平主張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包括11項原則慕亞平等編:《當代國際法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9頁。。此外,其他學者也有各自的看法和主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由一係列原則構成的有機體係。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係列國際文件規定和確立的。聯合國成立前後曾通過一係列涉及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文獻,這些文獻均有所側重地、係統地載明了國際法的原則:

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第2條規定了7項原則:(1)會員國主權平等;(2)真誠履行憲章義務;(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4)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5)會員國依照憲章彼此合作;(6)在維持和平與安全必要範圍內,保證非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7)不幹涉別國國內管轄事項。

1955年萬隆會議通過的《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確立了10項原則:(1)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2)各民族平等、國家平等;(3)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4)不幹涉他國內政;(5)尊重別國的自衛權;(6)不使用集體防禦為大國特殊利益服務;(7)不使用侵略行為、侵略威脅和使用武力;(8)和平解決國際爭端;(9)促進相互利益合作;(10)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1963年的《非洲統一組織憲章》中確認了以下原則:(1)各國主權一律平等;(2)不幹涉各國內政;(3)尊重各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和獨立生存;(4)和平解決爭端;(5)對一切集團不結盟等等。

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簡稱《國際法原則宣言》)宣布了7項原則:(1)領土完整、政治獨立與不使用威脅或武力;(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不幹涉別國國內管轄事件;(4)各國彼此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權與自決權;(6)各國主權平等;(7)誠意履行憲章義務。該宣言的總結部分宣布:“本宣言所載之各項憲章原則構成國際法之基本原則,因之籲請所有國家在其國際行為上遵循此等原則,並以嚴格遵守此等原則為發展彼此關係之基礎。”從而明確了此宣言的7項原則為國際法基本原則。

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第一章“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中列舉了十五項“如同政治和其他關係一樣”的各國經濟關係原則:(1)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2)所有國家主權平等;(3)互不幹涉;(4)互不侵犯;(5)公平互利;(6)和平共處;(7)各民族平等權利和自決;(8)和平解決國際爭端;(9)對於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個國家失去其正常發展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義情況,應予補救;(10)真誠履行國際義務;(11)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12)不謀求霸權和勢力範圍;(13)促進國際社會正義;(14)國際合作以謀發展;(15)內陸國家有在上述範圍內進入海洋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