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1)(2 / 3)

關於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包括哪些原則,各國學者的主張是有分歧的。我國多數學者認為,根據上述國際法文件所確認的國際法原則,加以綜合、歸納,排除其重疊、交叉,國際法基本原則應主要包括下列八項:(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2)互不侵犯原則;(3)平等互利原則;(4)和平共處原則;(5)互不幹涉內政;(6)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7)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8)民族自決原則。

根據國際文件的規定,結合國際關係的發展和國際實踐,經過綜合、歸納和提煉,我們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主要包括以下七項原則:(1)國家主權原則;(2)平等原則;(3)不幹涉內政原則;(4)不侵犯原則;(5)和平解決爭端原則;(6)民族自決原則;(7)人類總體利益原則。這七項原則反映了二戰後國際法發展的基本趨勢,體現了當今時代的主要特征,是對國際社會關於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和總結。七項原則是一個內在的統一體,它突出體現了國家在當代國際關係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清楚地反映出各主權國家在當代國際社會的地位和人類和平發展的時代主題。

當然,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和國際法的不斷完善、豐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式和內容還將發生變化,新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也還會產生。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應是一個不斷發展日益完善的動態係統。

第二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曆史發展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曆史發展概述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隨著人類曆史的進步和國際關係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自從近代眾多獨立國家同時並存並逐步形成一個廣泛的國際社會之後,國際法基本原則開始受到注意。到18世紀,國家主權概念已頗為盛行,資產階級為了反對神權,倡導了諸如國家主權、國家平等等指導國家間關係的一般原則。然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範圍,仍主要局限於所謂基督教“文明國家”之間的關係。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國際法基本原則經曆了三個發展時期。

(一)倡導、傳播和形成時期

近代國際關係史和近代國際法是從打破羅馬教皇神權下的世界主權論開始的。標誌著近代國際關係和近代國際法開始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承認了德意誌各諸侯國享有獨立的主權,承認了荷蘭、瑞士為獨立國”。這在實踐上肯定了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關係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進入資產階段革命時期,資產階級為了反對封建壓迫和禁錮,反對神權,鞏固和發展革命勝利的成果,通過一係列重大文件,提出和倡導了一係列民主的指導國際關係的原則。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為了反對英國的殖民統治,莊嚴宣告:“解除對英王的一切隸屬關係”,成立“自由獨立的合眾國”,“享有全權去宣戰、媾和、締結同盟、建立商務關係,或采取一切其他凡為獨立國家所理應采取的行動和事宜”。法國大革命時期的1793年法國憲法的《人權宣言》部分以及正文部分都明確宣布:“主權屬於人民,它是統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動搖的和不可讓與的。”並宣告:法國人民不幹涉其他國家政府事務,也不允許其他民族幹涉法國的事務。1795年由法國格雷厄瓜爾神甫承擔起草的法國國民公會的《國家權利宣言》,明確規定了各國人民不論人口多少、領土大小,都是主權的、獨立的,不得幹涉他國內政等一係列的民主原則。1823年12月2日美國總統門羅為了反對歐洲國家,主要是俄、普、奧三國神聖同盟幹涉美洲國家事務,發表了一項國情谘文,宣布美國奉行不幹涉政策,美國不幹涉歐洲的事務,也不允許歐洲國家幹涉美洲各國的事務。這些文件對國家主權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國家平等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曆史作用。

進入帝國主義時期,資產階級實際上拋棄了他們曾經倡導和傳播過的國際上的進步原則,代之以瓜分殖民地、奴役弱小民族,對外進行侵略,使戰爭連綿不斷,而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加劇,迫使一些國家於1899年和1907年兩次召開海牙會議,簽訂了兩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條約,提出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

(二)逐步發展時期

第一次世界大戰給國際法基本原則帶來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麵,戰爭誕生了一個嶄新的國際法主體——社會主義國家蘇俄。蘇俄的誕生打破了資本主義一統天下的世界體係,為確立新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注入了新的血液。列寧領導的蘇維埃國家先後通過《和平法令》、《告俄國和東方全體伊斯蘭勞動人民書》和《關於國家政策的決議》,明確提出了不侵犯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共處原則,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

另一方麵,由於戰爭對人類所造成的浩劫,“戰爭權”受到了嚴格限製,直至被廢棄。一戰以後建立起來的國際聯盟,在其《盟約》中規定在一定的時期內、一定條件下不得從事戰爭,對“訴諸戰爭權”作了限製。其後,1923年國聯大會通過的互助條約的草案,彌補了《國際聯盟盟約》在限製“戰爭權”方麵的不足,比較清楚地表明了對侵略戰爭的譴責,莊嚴聲明:侵略戰爭是國際罪行,每一方均有義務以使其中一方不犯此種罪行。1928年8月,在巴黎簽署了著名的《白裏安—凱洛格公約》,鄭重聲明:締約各國譴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爭端,並在相互關係上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並規定公約參加國之間如有爭端和衝突,不論屬何性質,因何原因,永遠不得以和平以外的方式解決。反對侵略戰爭,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由此產生。

(三)廣泛深入發展時期

當代國際關係時期,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廣泛深入發展時期。推動國際法基本原則廣泛、深入發展的動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麵,即聯合國的建立和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不斷深入發展。

首先,從戰爭廢墟中孕育出來的《聯合國憲章》確立了一係列國際法原則。《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的七項原則:(1)主權平等原則;(2)忠實履行憲章義務原則;(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原則;(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憲章》采取的任何行動,給予一切協助的集體協助原則;(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範圍內,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的原則;(7)不得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原則。《聯合國憲章》除了第2條關於聯合國原則的規定外,還在其他規定中提出了一些國際法基本原則。最重要的是民族或人民自決原則。《憲章》第1條第2項規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這些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為各國所接受和尊重。

其次,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大批獨立國家興起,這些國家倡導了若幹指導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政治上,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關於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五項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其後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尼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通過了《關於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該宣言提出了十項原則。它們是:(1)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2)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3)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承認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4)不幹預或幹涉他國的內政。(5)尊重每一個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6)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7)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8)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如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麵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9)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10)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宣言》的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也同樣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另外,在新獨立國家的推動下,聯合國也通過了一係列載有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決議,包括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5年《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幹涉及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簡稱《國際法原則宣言》)。該宣言鄭重宣布七項原則:(1)不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不幹涉任何國家內政;(4)各國依《憲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權利平等與自決;(6)各國主權平等;(7)善意履行憲章義務。這七項原則在《國際法原則宣言》總結部分明確宣布為國際法基本原則。

再次,新獨立國家在政治上獲得獨立之後,要求在經濟上獲得發展,特別是改變不利於它們經濟發展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在廣大新獨立國家的鬥爭下,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反映了廣大新獨立國家的這種要求。《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1章標明的“國際經濟關係的基本原則”列舉了下列十五項原則:(1)各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2)所有國家主權平等;(3)互不侵犯;(4)互不幹涉;(5)公平互利;(6)和平共處;(7)各民族平等權利和自決;(8)和平解決爭端;(9)對於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個國家失去其正常發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義情況,應予補救;(10)真誠地履行國際義務;(11)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12)不謀求霸權和勢力範圍;(13)促進國際社會正義;(14)國際合作以謀發展;(15)內陸國家在上述原則範圍內進出海洋的自由。這些原則是指導各國間經濟關係的原則,也就是一般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至此,原則上,《聯合國憲章》七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國際法原則宣言》七項原則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十五項原則,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當然人類社會和國際關係是處於不斷發展中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也必然處於不斷發展之中。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

(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總稱,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由中國、印度和緬甸所共同倡導的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體係。

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正式載入“互相尊重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同年6月28日,中印兩國總理發表聯合聲明,重申了這五項原則,並強調:如果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係之中,它們將形成和平與安全的堅固基礎。6月29日,中緬兩國總理聯合聲明再次重申五項原則,並強調:如果這些原則能為一切國家所遵守,則社會製度不同的國家和平共處就有了保證,而侵略和幹涉內政的威脅和對於侵略和幹涉內政的恐懼就將為安全感和互相信任所代替。顯然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提出就是為一般國際關係提供原則基礎的,從而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

其後,五項原則被規定在許多雙邊和多邊條約及其他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政府聲明和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的決議之中,並出現在許多記者招待會、政治家的演講中。就多邊文件而言,1995年的《亞非會議最後的公報》所確定的“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十項原則”,其前6項無論是在文字表述上,還是實質上都是和“五項原則”相一致的。亞非會議宣言的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與發展。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所列舉的七項原則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有密切聯係,因為該宣言是從1957年聯合國大會對《一個關於和平共處的宣言》的議題和1961年對《關於各國間和平共處的國際法原則》的議題的審議發展而來的;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前六項原則隻是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稍加變化而已。就雙邊文件而言,50年代和60年代中國與社會主義國家,與廣大亞非國家達成的許多雙邊文件都載入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7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也承認了五項原則,如1972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載明:“雙方同意,各國不論社會製度如何,都應根據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侵犯別國,不幹涉別國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完整地載入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又有大量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文件重申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倡導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