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商鞅變法後,實行軍功賜爵製度,軍功爵製與秦國的官製與俸祿製有密切的聯係。《商君書-境內第十九》說:“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即是說,如在戰鬥中作戰勇敢,斬殺或捕獲敵方一名身披鎧甲的長官(甲首),即可晉爵一級,並相應獲得頃土地和9畝園宅地的報償,還配給“庶子”人,供其役使。而且,戰士隻有獲得爵位後,才能在軍隊或衙門中做官。《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稱:“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這表明何等爵可作何種級別的官,有明確的製度規定。至於軍功爵的等級與相應的待遇,《商君書-境內》篇說:”軍爵,自一級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士)。公爵,自二級以上至不更,命曰卒。……行間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為簪嫋;[故爵簪嫋],就為不更;故爵[不更,就]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為國治,就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為公乘;[故爵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為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為左更;故四更也,就為大良造]。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
這一段文字訛脫較多,而在後來實施過程,對爵名及其級別或許還有調整,《漢書》卷9《百官公卿表上》述秦二十等爵製時說:”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製,以賞功勞。從《商君書-境內》篇可知,秦國軍功爵分為“軍爵”和“公爵”兩類,“軍爵”是一般士兵即所謂“校徒操士”所獲之爵;“公爵”即公士以上二十等爵,為“行間之吏”即軍官所獲爵。或者說隻有獲得“公爵”才能當軍官,並享有“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的報償。
就“公爵”二十等來說,“自二(按:“二”當為“一”之誤)級以上至不更”即從第級的公士(或第2級的上造)到第4級的不更,均為“卒”,頂多不過低級軍官。若獲得第級的大夫爵,便可作縣尉,亦可獲“賜虜六,加五千六百”即6個奴隸和600個銅錢。到了第9級的五大夫,便獲“稅邑三百家”即賜予300戶農戶向國家交納的賦稅作為俸祿。從大庶長以上,還另有“賜邑三百家”即以300戶民戶居住的地區作為封邑。獲“公爵”者還可以役使“庶子”。《商君書-境內》篇說:“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庶子”為無爵者,當為一般平民,他們本應每年中為官府服役一定時間,而這裏是讓他們為軍官個人服役。
如沒有戰爭,他們每個月應為指定的軍官服役6天;戰事發生時,他們要隨軍官行動,為他們作炊事等事。“庶子”實際上是配給軍官的勤務人員,按爵位高低,最低級配給人,爵位每晉級,便增加人。爵位高低不同,由國家供給的夥食標準也不一樣。《秦律-傳食律》規定:”禦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鬥,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蔥。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不更以下到謀人,稗米一鬥,醬半升,采(菜)羹,芻、(糲)米一鬥,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這大致是一天的夥食標準。四級爵不更及“謀人”(當為三級爵簪嫋的別稱)按規定可吃精米、肉醬和菜羹,還可領取馬匹的飼料;而一級的公士、二級的上造及沒有爵位的佐,史等低級官吏隻能吃糙米、菜羹,還有一點鹽,沒有肉醬,也不能領取飼料,大概他們本不能騎馬。自“官士大夫”當即第級爵大夫以上,則“爵食之”,標準雖不明,無疑爵位越高待遇也越優厚。爵位還可用來抵罪及贖免親人的奴隸身分,因與俸祿無關,不贅。以上是秦國軍官祿賞的基本情況,正因為秦國推行了嚴格的軍功爵製,殺敵有功方能受爵,功越大爵位越高,爵越高祿賞越多,祿賞成為軍隊戰鬥力有效的推進劑,使秦國真正作到了這一製度創立者商鞅所希望的“兵無敵而令行於天下”,《史記》卷83《魯仲連傳》稱:“彼秦者,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也。”《集解》引譙周語:“秦用衛鞅計,製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天下謂之上首功之國,皆惡之也。”軍功爵報償雖仍稱“爵祿”,但受爵者並不一定是貴族,爵也不能世襲,從而徹底否定了周代的爵位製和世官世祿製。
秦國的行政官吏另有一套俸祿製度。前引《韓非子-定法》篇謂秦國有“五十石之官”,有“百石之官”;《商君書,境內》篇稱秦有“千石之令”及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等令;六百石、五百石等名稱亦見於《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石”本為衡器單位,亦用為量算穀物的量器,若用為量器,則據漢劉向《說苑-辯物》:“十升為一鬥,十鬥為一石。”五十石至千石等名稱既是相關官員每年受取俸祿的總數,也用於表示該官員的級別。秦漢以前,中國北方主要的農作物為粟,秦國支付給官員的標準穀物亦為粟。《秦律-倉律》中有各種糧食折合為粟的規定,如:“稻禾一石,為粟二十鬥。”“叔(寂:大豆)、CC(小豆)、麻十五鬥為一石。”其原因就是便於官吏領取俸祿時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廣雅-釋詁》:“粟,祿也。”粟因此成了祿的代名詞。粟須經舂簸去皮才成可供食用的小米,粟與米之間的比值為:0.6,一石合00升,秦時一升約合342.克。據此,五十石之官所得俸祿為小米72.公斤,約可供口之家一年口糧,而一個千石的官吏每年可得小米3420公斤,所得俸祿已不隻為官吏本人及家屬生活之需,還可以使其維持與本人政治地位相當的奢華的生活。秦國六百石以上的官都算高官,其待遇自然較低級的官吏優厚,這也充分體現了“有功者不得不賞,有能者不得不官,勞大者其祿厚,功多者其爵尊,能治眾者其官高”的原則。五十石、千石等是相應級別的官員的年俸總數,而領取是按月進行的,又稱“月食”。《秦律-司空律》規定:”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車牛之
《秦律-倉律》規定:”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前者為官吏可使用公家車牛運送其當月俸祿的規定,後者是關於“月食者”領取當月俸祿後出公差及請假時的特殊處理辦法。由於官府中還有不少奔走效勞的小吏,他們不能算官(有秩吏),但也按月領取口糧。製度規定,當他們出公差(公使)在外,由沿途驛傳或官府供給夥食時,以及請假到月底還沒有返回,則不再發給下一月的口糧,而“有秩吏”如遇上屬情況仍照發俸祿。“後朔”即下月初一,這說明官吏的俸祿在每月初一按時發放,《周禮-天官-大宰》:“四曰祿位。”鄭玄注:“祿,若今之月奉也。”賈公彥疏:“古者祿皆月別給之,漢之月奉亦月給之。”漢代官吏按月發放所遵循的“古者”之製,實際上是秦國開始實施的製度。如前所述,秦有軍功爵者可役使“庶子”,官吏除俸祿外,也由公家配給供役使的人員及乘騎的車牛。《秦律-金布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嗇夫者,以此鼠(予)仆、車牛。公家按製度給官吏配給炊事人員(養)、趕車養牛者(見牛者)及服雜役者(仆)。“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均為低級部門的主管官吏,約當百石之官,他們有“養”一人及車牛,其屬下官吏則視情況數人合配給“養”、仆及車牛。高級官吏配給的“養”、仆、車牛當更多。《秦律-均工律》:“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仆、養。”《秦律-司空律》:“司寇勿以為仆、養。”“隸臣”與“司寇”均是秦刑徒奴隸的名稱,據此可知仆、“養”等都是由官府奴隸充當的,《秦律》的其他一些規定還表明,配給官員的“養”、仆、“見牛人”的口糧及牛的飼料,都由公家按月發給,車輛的維護保養費用也由公家開支,勿需由官吏個人負責。
二、西漢官吏的俸錢與“廩食太官”
西漢創立之初,各項製度沿襲秦製,其官吏以秩石多少為等級,俸祿內容也承襲秦製,以粟為主。《漢書》卷24上《食貨誌上》說:”漢興,接秦之弊,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予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漕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這表明西漢初“吏祿”的來源是“什五而稅一”的田租,“中都官”即京城長安諸官府官吏俸祿中一部分來源於“漕轉”而至的“關東粟”,粟為官吏俸祿的內容,同於秦時。同書卷2《惠帝紀》載惠帝即位詔說:“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看來漢初雖經濟調敝,官吏俸祿並不少。確定官吏俸祿多少的是秩石等級,但發放俸祿的標準量器卻是斛,《漢書》卷2上《律曆誌上》說:”量者,龠、合、升、鬥、斛也,所以量多少也。……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十鬥為斛,而五量嘉矣。(斛)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焉。其上為斛,其下為鬥,左耳為升,右耳為龠。其狀似爵,以縻(注引晉灼曰:縻,散也)爵祿。俸祿可量,亦說明其內容為粟之類的穀物或米,但西漢初每一秩石等級的官吏究竟應獲多少穀物,卻不甚清楚。《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唐顏師古注稱。”
漢製,三公號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穀。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同卷顏師古注又引《漢官名秩簿》雲:“鬥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這些很難說是西漢的製度。西漢大部分時期沒有地位完全相等的所謂“三公”,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才“益大司馬、大司空奉如丞相”,三公月俸相同是西漢末期及東漢時的製度,此其一;上舉諸秩別無西漢長期存在的八百石、五百石,此其二。關於東漢時各秩別俸例,有兩條不盡一致的記載,且又均與顏師古所注西漢俸例相似,茲並引於下,以資考辨。《後漢書》卷下《光武帝紀下》建武二十六年(公元0年)正月:“詔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減於西京舊製;六百石已下,增於舊秩。”唐李賢等注引《續漢誌》稱:”大將軍、三公月奉三百五十斛,秩中二千石奉月八十斛,二千石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月百斛,千石月九十斛,比千石月八十斛,六百石月七十斛,比六百石月五十五斛,四百石月五十斛,比四百石月四十五斛,三百石月四十斛,比三百石月三十七斛,二百石月三十斛,比二百石月二十七斛,百石月十六斛,鬥食月十一斛,佐史月八斛。凡諸受奉,錢穀各半。《後漢書-誌》卷28《百官誌五》未載“百官受奉例”說:”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諸受奉,皆半錢半穀。
三種記載中,《後漢書-百官誌》與《光武帝紀》李賢注反映的是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公元0年)所定俸例,顏師古注說明的是西漢製度。反映東漢製度的兩條材料來源相同,李賢注引的《續漢誌》即西晉人司馬彪所著《續漢書》的誌,亦即今本《後漢書》的誌,但二者所記俸例卻頗有出入。清人王鳴盛最先注意到這一問題,他發現《後漢書-百官誌》記千石月俸為80斛,無比千石一級俸例,而《光武帝紀》李賢注雲千石月俸90斛,比千石月俸為80斛,“明係《百官誌》傳寫者於‘千石奉’之下誤脫落‘月九十斛比千石’七字耳。”按《後漢書-百官誌》於官名下注明“比千石”者甚多,且稱“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官員俸例中不可能沒有“比千石”這一秩別的俸祿標準,王鳴盛的判斷當屬正確。除此一例外,《百官誌》記比六百石月俸0斛、四百石月俸4斛、比四百石月俸40斛,《光武帝紀》李賢注卻分別記作斛、0斛、4斛,王鳴盛稱“殊不可解”,則屬未加深究。從上表可知,《後漢書-百官誌》記比四百石月俸40斛,三百石月俸亦為40斛,比四百石與三百石屬兩個不同的秩別,其俸祿決不應相同,此種歧誤應屬《百官誌》撰寫者將比六百石月俸“五十五斛”誤脫一“五”字,而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又按例各降斛,以致使比四百石與三百石月俸相等。如果我們這一判斷不誤,似可斷定《光武帝紀》李賢注才是東漢建武二十六年(公元0年)所定俸例的正確記載,《後漢書-百官誌》不準確。我們將《漢書-百官公卿表上》顏師古所注“漢製”俸例與《光武帝紀》李賢注相比較,會發現二者隻有比六百石這一秩別一作月俸60斛,一作斛,有所差別,其他秩別月俸完全相同,這隻能說明顏師古注實際上也是東漢俸例,王鳴盛對此有比較精辟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