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俸祿製的主要內容較集中地,見於《隋書》卷28《百官誌下》。所述為文帝開皇初年之製。今引錄如下:京官正一品,祿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為三百石。從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為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品,是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並九品,皆不給祿。其給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百石。大縣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於下下,則六十石。其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杜佑《通典》卷9《職官典一-祿秩》,卷3《職官典十七-祿秩》敘隋代祿秩略同。隋誌係於開皇三年83年四月以前,又內稱州、郡、縣三級,顯為開皇三年罷郡以前的製度,這裏包括兩類給祿的辦法:一類是京官,自正一品以下至從八品,以春、秋二季給祿,皆以石計算。但“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並九品,皆不給祿。”另一類是外官,即刺史、太守、縣令以所領戶數,為9等之差,“計戶而給祿”,但給祿隻及於州刺史、二佐長史、司馬和郡守、縣令。關於京官各品正從給祿額,隋誌及《通典》已說得很明白。今據以列表如下:
據本表,京官自正一品至從八品給祿者共分為6級。其中以百石為差者計有7級,即正一品900石至正四品300石;以0石為差者計有4級,即從四品20石至正六品00石;以0石為差者級,即從六品90石至從八品0石。隋誌沒有提到文、武官給祿的差異,看來同一品級的祿料額完全相同。這裏可以看到京官尤其是四品以上的高級官僚給祿額相當豐厚。我們知道隋代度量衡曾有所變化。《隋書》卷6《律曆誌上》載:“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據近代學人折算,隋開皇時一斤約合今.3364市斤,古之百二十斤為石,則當時一石約當今60.368市斤。京官正一品給祿900石,則約合今44 33.2市斤;從一品800石約合今28 294.4市斤。即按第7級正四品之300石計,亦約合今48 00.4市斤。所給之祿,數量都是很大的。其餘不給祿的京官分三種情況:一是食封官,亦即爵封官。《隋書》卷28《百官誌下》稱隋代封爵:“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凡九等。”這些爵封屬食實封者大抵各有相應的食邑封戶。
二是“官不判事者”,或指散品。隋誌又雲:“居曹有職務者為執事官,無職務者為散官”;“散官,以加文武官之德聲者,並不理事。”則“不判事者”應指僅有虛號,不掌實務的散品。據此知隋代乃依職事品而不依散品發俸。三是京官之九品正從。據隋誌及《通典》卷39,這批吏員人數眾多,凡太學助教、太子備身、大理寺律博士、諸校書郎、都水參軍事、內史錄事、內謁者令、內寺伯、左右監門府鎧曹行參軍、太子食官、典倉、司藏等令、尚食、尚醫、太史、掖庭、宮闈局等丞、上署丞等等並屬此類。這些九品京官並不給祿,但其食料應由當司支付。並於開皇初年外官即州刺史及二佐、郡守、縣令的給祿辦法,乃按州、郡、縣之大小等級,管轄戶數的多少分別支給。今亦參據隋誌及《通典》所載列表如下:
這裏州、郡、縣並分為9等計祿,州一級之9等級差為40石;郡一級為30石;縣一級為0石。據隋誌,上、中、下州刺史官品分別為正三品、從三品、正四品;上、中、下郡守官品分別為從四品、從五品、正六品;上、中、下縣令則分別為從六品、從七品、正八品,與同一品第的京官相比,給祿額並不低。如上上州刺史為正三品。給祿620石,約合今99 428.6斤,與同品之京官給祿00石相較,還高出20石。上中、上下州刺史之給祿額也同樣高於同品京官,其餘郡守、縣令的給祿額也大致相類。奇怪的是,這些外官給祿者僅及於州刺史、二佐和郡守、縣令,州之二佐即長史、司馬依州之上、中、下分別為正五品、從五品、正六品,大抵是依當州等第與所領戶數分別給祿,但其餘州、郡、縣之僚佐、胥吏卻並不給祿。據此知開皇初年的俸祿製並不完備。開皇三年四月以後,地方行政製度改為州、縣二級,刺史、縣令的給祿辦法是否有所改易,不明。至煬帝大業三年607年,對官製多所改革,具見《隋書》卷28《百官誌下》。據說自大業三年定令之後,“驟有製置,製置未久,隨複改易。”看來多非常製,不擬詳述。作為地方行政製度,乃“罷州置郡,郡置太守。”實際上仍是郡州、縣二級。有跡象表明,直至大業末、義寧初,外官之郡守、縣令仍然給祿,並以斛石計
。如上所述隋代主要是隋開皇初年的俸祿製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京官依品級高下並以春、秋二季給祿;2外官之刺史、郡守、縣令以所領戶數按等級差計戶給祿;3京、外官所給祿並以石斛計;4京官中“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並九品,皆不給祿”;外官給祿“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縣令”,其他之僚佐、胥吏並不給祿。第一、二兩點並非隋代創製。如春秋二季給祿,早在西晉,即在日俸之外,別有春賜、秋賜;東魏俸祿製度據《隋書》卷24《食貨誌》所言:“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人,餘皆北徙,並給常廩,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食之費。”據此知“春秋二時賜帛”與西晉完全相同。隋代京官之季祿製與此當然不盡同,所支為祿料,而非別賜,但在支給的時限上與西晉、東魏春秋二賜暗合;又如地方官計戶給祿製亦早見於北魏。《魏書》卷7下《高祖紀下》太和十年486年十一月條下:“議定州郡縣官依戶給俸。”《通典》卷3《職官典十七-祿秩》敘北魏祿秩原注雲:“初,邊方小郡太守數戶而已,一請止六尺絹,歲不滿疋。”可以知道隋代地方官計戶給祿的辦法也是早有淵源的。關於第三點即隋代給祿皆以石計,更是遠承秦、漢,近同北周。
北周俸祿以石計算,具見《隋書》卷27《百官誌中》、《通典》卷9《職官典一》,卷3《職官典十七》敘北周祿秩條,不擬贅引。隋代亦以石計,不知是否折合為錢、帛。看來仍是以實物為主的俸祿製。至於第四點京官中“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不給祿,如前所說表明了隋代依職事品而不依散品發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京官九品及地方官州長史、司馬之外的僚佐及胥吏雖不給祿,但食料必有所支。尤其是開皇中期以後,這批吏員的待遇別有土地等項,這將在下文繼續討論。
二、“官人祿力”
隋代承漢晉南北朝以來的舊規,國家除了對各級官員支給基本的俸祿額之外,還據品別給力役,與基本俸祿合稱為“祿力”。但官給力役,史籍記載十分缺乏。《隋書》卷24《食貨誌》有如下一段記載:”奏諸州無課調處,及課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乘前已來,恒出隨近之州。但判官本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請於所管戶內,計戶征稅。帝從之。這裏所說的“官人祿力”當然可以解釋為官員俸祿和官供力役。官員俸祿據前所說隋代地方官乃計戶給祿,但據本條下文稱“役力理出所部”,則所謂“官人祿力”似又兼指官供力役。
推尋文意,高的這個建議大致包含兩個內容:一是無論原有課調之州縣和某些無課調及雖有課調但戶口稀少而實際未課的州縣,應一律於當州所轄戶內“計戶征稅”以充地方官祿,“計戶征稅”是否按戶等高下或者所征是否為稅錢,這裏沒有交待;二是提供給地方官的“役力”並應出自所理州縣,不當取自“隨近之州”。高的意見主要是針對原有的做法而言。所謂“乘前已來”,則知“官人祿力”之製由來已久。作為“役力”一項,或許潛襲前代。我們知道,隋代以前之官供力役名目繁多,如白直,南北朝史中屢見,《隋書》卷27《百官誌中》載北齊官製,曾提到:“自州、郡、縣,各因其大小置白直,以供其役”;又雲:“諸州刺史、守、令已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力則以其州、郡、縣白直充。此屬州縣役力,唐代亦有州縣白直。隋代雖未見此名,或是史籍偶漏,但高
既言州縣之“官人祿力”、“役力”,自必有類似的名目。《隋書》卷6《令狐熙傳》曾提到“給帳內五百人。”帳內在唐代屬京高品官所給隨身驅使之役力,以品官子弟充,以為升任門徑之一。隋代可能大致略同。此外,隋代以前所見的官供役力還有防、仗身、事力、幕土等等,直到唐代仍然存在,這些役力不可能在隋代突然消失。另據《隋書》卷28《百官誌下》。隋太常寺鼓吹署有“哄師”2人;同書卷4《音樂誌中》隋開皇元年條下提到有“騶、哄工人”。北齊時有“哄士”力役,《隋書》卷0《禮儀誌五》述北齊之製雲:“尚書令給哄士十五人,左右仆射、禦史中丞,各十二人。”隋之“哄師”或即“哄士”首領,哄士則是與騶卒性質相同的力役。《隋書》卷48《楊素傳》還提到一種“班劍”之人。傳稱煬帝大業二年06年七月楊素死,令“給車,班劍四十人,前後部羽葆鼓吹,粟麥五千石,物五千段。”此“班劍”亦見於前代,唐平陽公主薨,葬日也曾詔加班劍40人。
據考“班劍蓋用於儀式之木劍,以虎皮花紋為飾,引申而稱執班劍之人亦曰班劍。”但這種“執班劍之人”是否具有官供役力的性質,尚難遽斷。《隋書》卷0《禮儀誌五》述大業元年車輦之製羊車條下雲:“羊車,……開皇無之,至是始置焉。其製如軺車,……馭童二十人,皆兩鬟髻,服青衣,取年十四五者為,謂之羊車小史。”《舊唐書》卷4《輿服誌》引武德令也提到唐代有“羊車小史”,當是沿自隋製。其實,“羊車”作為一種官給“吏力”早見於《高僧傳》卷6傳》,卷7《釋慧超傳》及《續高僧傳》卷2《釋智,7豈3頁傳》。至於隋代的這種“羊車小史”與以往的“羊車”吏力有何異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三、田祿
隋代官俸體係中,祿米與役力之外,又據品提供一定份額的土地作為官員的部分俸祿,謂之職田或職分田;此外又根據級別給官府提供本錢和土地,以其收入作為官府的公費和官員的部分俸食,這種本錢和土地當時稱為公廨錢和公廨田。此分述如下:一隋代的職田隋代的職田與兩晉南朝的祿田、北魏的職分公田一脈相承,名異而實同。隋職田製度的具體內容見於《隋書》卷24《食貨誌》,誌稱:”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通典》卷2《食貨典二-田製下》,同書卷9《職官典一-祿秩》,卷3《職官典十七-職田公廨田》敘隋代官員職田略同,並不言時間。《隋書》卷46《蘇孝慈傳》載:“先是,以百僚供費不足,台省府寺鹹置廨錢,收息取給。
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職田各有差,上並嘉納焉。”據此知給“公卿以下”職田乃出於蘇孝慈的建議。孝慈建議是因公廨錢“收息取給”、“官民爭利”而發,亦見於同書《食貨誌》,係於文帝開皇十四年94年六月條下。《資治通鑒》卷78亦係其事於開皇十四年六月丁卯條,稱:“始詔公卿以下皆給職田,毋得治生,與民爭利。”似“公卿以下”在開皇十四年六月以後始“皆給職田”。上引《食貨誌》詳述京官所給職分田之份額,後麵隻提到一句“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外官之職分田是先於京官而給,還是同時而給,以及其份額多少等等,都存在著難以解釋的疑問,這裏暫置不論。僅就京官所給的職田額稍加統計如下:隋誌所記京官職田按頃計,茲為明起見並折合為備。這裏可以看出,京官所給職田不按官品之正從,與前述按季給祿的辦法很不相同。此外,給職田及於九品,大致原皆不給祿的食封官及不判事的散官等並給職田,由此則知職田所給範圍之廣。類似的辦法在以後的唐代繼續行用,我們擬在下節進一步討論。
二隋代的公廨錢與公廨田公廨錢與公廨田屬隋唐時期的製度,但這二種製度的形成卻有其漫長的過程。關於隋代以前的情況這裏不擬贅言。僅就隋代的情況看,早在開皇前期即有公廨錢的製度。《隋書》卷24《食貨誌》載:”先是京官及諸州,並給公廨錢,回易生利,以給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書、安平郡公蘇孝慈等,以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莫斯之甚。於是奏皆給地以營農,回易取息,一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詔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諸處興生,並聽之。唯禁出舉收利雲。
參據前舉《隋書》卷46《蘇孝慈傳》則知:其一,隋代公廨錢製度的形成較公廨田及職田為早;不僅諸州公廨給錢,中央公廨也給錢;給錢的目的是“回易生利,以給公用”;其二,文帝開皇十四年94年六月,蘇孝慈等人奏請禁止以公廨錢物,回易收利。因而當年在給“公卿以下”職田的同時,又給公廨田。《食貨誌》記內外官給職田之後接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同書卷2《高祖紀》開皇十四年六月丁卯條:“詔省府州縣,皆給公廨田,不得治生,與人爭利。”上舉《食貨誌》稱孝慈等“奏皆給地以營農”;“給地”也就是指的公廨田;其三,省府州縣給公廨田之後,曾在短其內禁止以公廨錢物興生求利但不久也就是3年以後,重新下詔允許“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諸處興生”,隻是“禁出舉收利”而已。公廨錢和公廨田的收入當然主要是“以給公用”,即用於各級官府之公用開支,但與此同時也用於官員個人之供費,《蘇孝慈傳》曾提到“台省府寺鹹置廨錢”是由於“百僚供費不足”,因而“收息取給”。“供費不足”即包含公用、私用兩途。孝慈建議“公卿以下給職田各有差”而“請罷”廨錢,更清楚地表明廨錢的用途之一是供百僚個人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