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3 / 3)

有明一代,爵祿製發生重大變化。明初,分封子弟為諸王,不久便使諸王就藩。此後藩王分封日多,幾乎遍及全國。諸王歲祿豐厚,少則千石,多者萬石。諸王另有賜田,初期僅食其租米以代歲祿。後來形成賞賜莊田製度,諸藩王莊少者占地數十頃,多者數萬頃。既有賞賜,又有乞討甚至侵奪,以致“民間地土搜括殆盡”,既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更對社會經濟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歲祿、莊田之外,藩王還可得到大量的臨時賞賜、府第營建給銀和王府養贍等其他收入。因此,大封藩王和藩王賜歲祿、莊田等,也就成為明代社會的一大病態。

清朝統一中原,對宗室推行“十四等爵製”。作為“定製”,分等發給自10 000兩至110兩的歲銀,每兩歲銀又給米1斛(0.5石),爵俸是很高的,尤其是第6級貝子以上歲銀均在千兩以上。此外,宗室王公還有大量莊田和各項優恤。不過,清廷吸取了明朝封爵太濫,嚴重影響國家財政和激起民憤的教訓,對宗室封爵控製嚴格;對沒有封號的宗室子弟發給一定數量的銀、米,以示關照和恩惠。宗室王公一律“不臨民”、“不加郡國”。與明代相比,清代的分封製度已有很大的改變。

以上聊述中國俸祿史之概略,至於各朝官員數額迭增,冗官冗員增加,成為財政匱乏、政治腐敗的重要根源;各朝官員在正俸之外,巧立名目,搜刮民財,使民不聊生,激起民變,導致社會動蕩等,在此就不一一贅言。

此為草創之作,雖極力汲取前輩學者和當今賢達的科研成果,但我們學力不足,視野不廣,掛一漏萬,甚至言不中的,誤解前賢名言之處,難以避免。敬請同仁批評指正,以待來日修正。

中國古代官吏俸祿製度

中國封建社會古代官吏“俸祿”製度,就是君王家天下情況下管理國家過程中古代社會酬勞官吏工資的分配製度。古代社會官吏的俸祿主要有糧食,實物和錢幣等幾種形式,各個朝代,各個時期,俸祿的內容和形式也不相同。

一般說來,“俸”指錢幣,“祿”指穀物,因此史料常以俸銀和祿米來計算官吏的俸祿,其沿革大體經曆以下幾個階段:

一、以實物形式為主的官吏“俸祿”主要成分時期(戰國至唐中期)戰國至秦朝,官吏俸祿形式主要以鬥計發給粟米。至西漢,官吏俸祿開始正規化,官的大小和俸祿級別以“石”表示,俸祿以斛為計量單位(每斛120斤),按月發給粟米。共有16等,萬石官月俸350斛,百石官隻有16斛。縣令為千石至六百石官,每月90—70斛;縣長為四百石至三百石官,每月50—40斛,采取錢穀各半的支付辦法,直至東漢。

漢代職官秩級、俸祿簡表單位:斛秩級 月俸 年俸 秩級 月俸 年俸萬石 350 4200 四百石 50 600 中千石 180 2160 比四百石 45 540 二千石 120 1440 三百石 40 480 比二千石 100 1200 比三百石 37 444 千石 90 1080 二百石 30 360 比千石 80 960 比二百石 27 324 六百石 70 840 百石 16 192 比六百石 60 720 鬥食 11 132

魏晉時實行九品中正製,俸祿由兩漢錢穀各半,改為帛、粟、錢各占1\\\/3。 隋代官俸又恢複以粟米計算,分春秋兩季發給,俸祿級別為18等,除了粟米還有職分田,每品不分正從,職分田相等,薪俸有差。規定正一品薪俸900石,職分田5頃,中縣縣令薪俸70石,職分田2頃。

唐初大體沿隋,俸祿有粟、田、錢。除正常的俸祿外,還可領取薪炭、綢緞、紙筆及雇傭人員的俸料銀,每年一次性發給。如中縣縣令為從七品。每年粟70石,職分田3.5頃,貨幣2100錢。

二、以貨幣形式為主的官吏“俸祿”成分時期(唐中期至清朝)唐中期至明清

這是以貨幣形式為主要的俸祿成分的時期。唐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將各種糧錢合為一起,以月俸為名,隨月發給,一品官月俸合計31000文,中縣令(七品)月俸4050文。由此可以看出,這種月俸已是完全的貨幣工資製了,且很近似於當今的基本工資加各種補貼。

曆代官吏俸祿之厚莫過於宋朝。王安石變法時,實行厚祿,以期官吏自重,防止貪汙,可以省刑。其俸祿內容有祿粟、職錢和布帛。地方官還職分田,共分18級,按月發俸錢;春秋兩季發衣料;每年一次性發粟米。如正七品的知縣,月俸30千文,年發綿20兩,絹14兩,粟20石。厚祿製度的實行,積極的方麵使得官吏們樂於職守,以功報國。然而,官祿過厚超出了人民的承受能力,造成了財政危機,實際上也並未能夠製止貪汙行為的發生。 “曆代官吏俸祿之薄莫過於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重定文武官歲俸,以九品正從為差,共18級,正一品官祿米1044石,正七品的知縣歲俸祿米90石(約合今5440公斤),由於俸祿較薄,使得小官舞弊以救貧,大官貪汙以致富,明中葉以後官吏貪汙則成了習為以常的政風。

三、養廉銀——是清代獨創官吏“俸祿”高薪養廉製度養廉銀為清代所獨創,官吏的額定的官俸外,規定按職務等級每年另給銀兩,以提高官吏的俸祿待遇,使其養成廉潔的操守,故稱“養廉銀”。亦稱“耗羨歸公”,是清代賦稅製度官俸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

由於俸祿較低祿較低,不足給用,如正七品的知縣歲俸為45兩,每月隻有3兩多,按當時一般官吏生活標準,隻可維持五六天。於是地方官在征收賦稅時有將實際火耗1—2%肆意加大,甚至有增加到50%的,形成陋規。而官府在征收賦稅時借口征收錢糧有損耗而額外加征,如散碎銀兩改鑄大錠中的損耗稱“火耗”,糧米翻曬時有“雀耗“,入倉後有“鼠耗”,統稱“耗羨”,均與錢糧正額一體征收,實為一種附加稅。清沿明製,耗羨仍舊征收,愈來愈重,每兩正額有加二三錢、四五錢乃至七八錢的,雖屢次禁止,但未能湊效。耗羨大量加征,妨礙了正額錢糧完納,而且耗羨多入官吏私囊,或饋送上司以維持其奢侈生活,造成吏治腐敗,又多挪用侵吞正項錢糧,造成國庫虧空。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布政使高成齡奏準將耗羨提解歸公,除彌補虧空外,分給各官養廉和支應公費。

雍正帝把這筆預算外的收入合法化,倡導火耗歸公,然後再拿出一部分作為養廉銀。這樣,原來的非法加派成為法定附加稅,其征收有統一比例數額,官吏不敢私行加派,各省耗羨普遍有所減少,官吏也不能濫用耗羨,吏治有所改善,從而在沒有增加勞動人民負擔的情況下實現了國庫增盈。養廉銀初限於地方官員,後中央官員及武職官員也發給,但數量要少得多。 至於各級官吏的養廉銀規定,大體因時因地因財力因官缺而異。

據(大清會典事例、戶部)記載,直隸總督的養廉銀每年為15000兩,下屬知縣的養廉銀在600—1200兩。而山東知縣的養廉銀卻高達1000—2000兩。由此可見,合法的養廉銀是從非法的私征雜派演變而來。它是地方官賴以生存和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它是正俸之外的補貼,卻成為全部俸祿的主要成分,其數量往往超過正俸的十幾倍至幾十倍,這樣縣官年實際合法收入都在1000兩左右,高出正俸20多倍(以1.3兩銀可買1石糧計算,每年實際收入相當今公製10164公斤)。

高薪養廉製的推行,受到了地方官的歡迎,短時間內執行較好,也收到了某種“廉“的效果。但是,乾隆以後逐漸鬆馳,法定加耗之外私征、貪汙仍不可遏止。道光以後國力衰頹,不得不折發養廉銀以充兵餉。從此腐敗的勢頭更加嚴重,直至清王朝覆滅。

我國的俸祿製度,是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下的官僚製度的派生物。它上繼君主宗法製下的世官世祿製,下接總統為元首,行政、立法、監察三權分立的“民國”體製下的薪金製度。它與世官世祿製和薪金製既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又有其本質性的區別。

“設官分職”、按職取祿,無論君主宗法製、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和以總統為元首的三權分立製,大多有此共性;因此,我們在敘述俸祿製度時,不能不上下有所涉及。但是,在君主宗法製度下,以爵定祿,有爵才能任職,爵、職、祿三者緊密關聯,以爵為本。而且,封爵之獲得和尊卑之區分主要是由其與君主血緣關係的親疏為決定性因素。而爵是世襲的,因此祿也是世襲的。在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下,除皇帝世襲、皇族按其與皇帝親疏分別享有高卑不等的爵祿特權外,廣大的官僚群,則是皇帝按其統治的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從貴族、平民中選拔出來,任以職位,頒給俸祿。職官不能世襲①,俸祿隨任免而給除②,這種任職獲祿,對官僚而言,實際上隻是其為皇帝進行統治所付出的勞績心力的一種物質報酬。無疑,選材任官、任官獲祿的俸祿製度,與世官世祿製具有本質的區別,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標誌。以總統為元首,行政、立法、監察三權分立的“民國”體製,顧名思義,包括大總統在內的各級官員,都應出自民選。它既排除了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下保留的君主世襲製,也改變了官員君選、俸祿君給製,而代之以“民選”官員,官員應為“民眾”服務,“民眾”發給官員薪金。無論這一體製是否真正在我國完全付諸了實踐,但從總的發展趨勢而言無疑也是一種進步,它與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的基本區別應該是本質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