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2 / 3)

總之,俸祿支給,開始是實物(穀糧),繼而是錢幣,或實物、錢幣、銀兩兼給(佐以土地等),最後是以支給銀兩為主。在實際支付時,則根據國家財政收入(主要租賦)和支出的情況而時有改變。由於物價的低昂以及不同俸祿支給形態之間折算標準的不一,俸祿支給形態的變化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官員的實際收入。

二、少數民族貴族統一中原時期對官員俸祿製度的影響和變革

我國是以漢族為主、多民族共同創建的偉大國家。在曆史上既有漢族統治者建立的王朝,如秦、漢、唐、宋、明等,也有少數民族統治者統一中原,建立的政權,如北魏、遼、金、元、清。不同王朝在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中都占有相應的曆史地位。

北魏的建國者是鮮卑族拓跋部貴族,當他們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占有北中國與漢族統治者建立的東晉、南朝宋齊對峙的百多年間,其統治者和部民仍以遊牧、戰爭為職業,沒有建立常規性俸祿製,其官僚貴族在北向柔然、南向宋齊的戰爭中,獲得不定期的賞賜,內容包括絹帛、牲畜和“生口”(俘虜)。孝文帝改革,以正從九品定俸祿,拋棄秩石、官品並行的俸祿定等雙軌製,成為以後千餘年之定製,為我國俸祿發展史上的重大變革。而這一變革與以孝文帝為首的漢化改革派的勝利,與三長製、均田製以及新的租調改革都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

遼朝的建立者契丹貴族、金朝建立者女真貴族、建立元朝的蒙古貴族、建立清朝的滿洲貴族和鮮卑拓跋族一樣,當他們還寓居塞北、關外時,仍以遊牧為主要生產方式,社會發展相對於同時期的中原地區還處於比較落後的狀態,國家或部族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狩獵和戰爭俘獲,其狩獵和戰利品的分配方式多為隨時賞賜,並無定製。統一中原之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各政權的有關官員俸祿製度的定製雖可以概括地說與其漢化程度基本同步,但並不一致,自當各自概略地進行敘述。

當遼從北宋取得燕雲16州,改革官製,以北麵官治理以上京為中心的本族和西北各族部民;南麵官效法漢製,治理漢與渤海族百姓,並建立較規範的職官體係,其官員俸祿體係大體在此後不久也逐步建立。職官大體上分品計俸,按月發放,以錢、銀、粟、帛和力役形式支付。但仍保留部分舊俗,皇帝隨意賜人戶、田宅之事例甚多。

金滅遼及北宋後,熙宗改革官製,製度“大率皆循遼、宋之舊”。熙宗時製定“祿格”,標誌著俸祿的製度化。金代官員俸祿,主要有正俸和職田、加俸及補貼兩大係列。正俸和職田按職品頒給。正俸按規定以錢、粟、絹帛支付。加俸和補貼,是指正俸之外的食直、慊從、口券、馬料等,大體上也按品發給糧帛和錢。俸祿發放,或按歲、或按月;支給一般以“交鈔”代實物,但也部分發給銀、錢或絹帛。少數民族入主中原,主要仰仗以本族部民為骨幹的軍隊的支撐,因此,對武職官員往往有其特殊的經濟優待,金朝以猛安、謀克等不同軍種分別發給不同等級的軍俸即此類之實例。

元朝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以少數民族為主體完成全國大統一的王朝,在建立和鞏固政權的曆程中吸收曆代統治經驗建立起俸祿製度,藉以實現本民族和其他民族官員在經濟利益上的再分配。元世祖時初建依品頒俸製,至仁宗時最終確立較嚴整的俸祿體係。元代文武內外職官,基本上以官品定俸祿。文官以月計俸,月末領取;以銀兩為俸祿標準,實際上多以紙鈔支付,間用白銀。地方(路府州縣)官員普遍頒給“職田”,是其在幣值不穩之時最可靠和很重要的俸祿收入。武官領俸時間依軍隊性質和所駐地區不同而異。元宿衛軍中的怯薛,另為特別係統,他們由蒙古和色目人充任,是高級軍政官員的後備隊,他們不依品支俸,而是一切開支由官府負擔,包括俸鈔、祿米和馬駝草料,而且代相襲承,由宣徽院按月支給。元中葉後,怯薛支俸範圍縮小,已入官的怯薛,依官品由戶部給俸,宣徽院不再支付。

清朝是又一個統一全國的以滿族為主體、且統治近300年的王朝,其俸祿製度不僅文武職不同,而且文職中內、外官也有區別,武職中八旗、綠營有異。清初,文職內(京)官,不論滿漢,“照品支給”。按照“定製”,有歲俸銀(兩)、歲俸米(石)兩項,較之明朝,均有增長;在實際頒給時,漢宮略少於滿官。此外,另有月給的“公費銀”。外官與京官一樣按品級發給歲俸銀,但不支給祿米。外官在正俸之外,薪、菜等項銀兩,其數之大,遠遠超過正俸,成為正俸的重要補充,但因“三藩之亂”,行之不久而廢止。

雍正時外官發“養廉銀”,上自總督、巡撫,下至知府、知州、知縣,分不同地區均行頒給銀兩不等,其數目較之正俸,超過數倍以至數十倍,從而成為外官的主要收入。隨後,對俸祿原本低薄的京官,除部分支給“養廉銀”之外,又在京宮中普遍推行“雙俸”製,使內、外文職官員俸祿收入有所接近。武職官員包括八旗和綠營兩大係列的各級將領。入關後的清軍,有由滿族部民為主體(包括在關外歸附入旗的蒙古和漢人)組成的八旗兵和入關後降附招募的漢人為主體的綠營兵。兩大係列將領在經濟待遇上是有區別的。首先,八旗將領按等級分別授田和發給祿米,綠營將領則無此待遇。其次,武職官員均按品領取俸銀,據“通例”,八旗將領比綠營將領的“俸銀”高得多。但是,八旗的“薪銀”、“蔬菜燭炭銀”、“心紅紙張銀”等隻支給各地駐防的最高衙門或最高長官,用於辦公;而綠營另有“公費銀”辦公,且上至提督、總兵,下至千總、把總普遍關支“薪銀”、“蔬菜燭炭銀”、“心紅紙張銀”,這筆高出“俸銀”數倍的“薪銀”等就成了綠營將領的特別津貼,加上“俸銀”,統稱為“俸薪銀”的收入總額,比同品文職官員要高。此外,清代雍、乾年間以降,武職官員亦普遍發給“養廉銀”以提高其經濟收入。但武職官員的養廉銀標準要比文職官員低。

從總體上看,少數民族統治者統一中原後,其俸祿製度的建立和沿革可作兩麵觀:一方麵,依然沿襲、繼承著中原傳統的俸祿體製;另一方麵,又“糅雜”、保留了部分部落舊製。並且,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的以正從九品定俸祿,清代的養廉銀製度,在一定意義上具有“創製”色彩,標誌著俸祿製度的完善與變革,並在這種完善與變革中有著整肅吏治的意蘊。

三、世襲皇權下貴族(主要指皇族)的爵祿製及其變化

貴族(主要指皇室)封爵食祿製是“世官世祿製”的遺留、世襲皇權的附屬物;又常與君主專製集權在政治、經濟上抗衡。在整個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時代,有盛有衰,但總的趨勢是走向衰微。

秦行軍功爵製,分“軍爵”與“公爵”兩種:“軍爵”是一般士兵獲得之爵;“公爵”為軍官獲得之爵,即自“公士”至“徹侯”的20等爵。獲得1至4級“公爵”者可任下級軍官;5級者可任縣尉,得到奴隸和賞錢;9級可得農戶交納租稅以充俸祿;18級以上還可得封邑。按爵級役使數量不等的“庶子”也是重要的權益。以上所有報賞稱“爵祿”,但受爵者不一定是貴族,爵也不能世襲,從而否定了西周以來通行的世官世祿製。漢承秦製,並曾宣布七大夫以上均可食邑,但推行時間很短。兩漢時享有食邑特權的隻有第19級的關內侯和第20級的徹侯(列侯)。中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一般多獲得列侯的封爵,食封邑的經濟收入超過中二千石的俸祿,而且擁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至於關內侯以下的軍功爵日益不被重視,至東漢時,人們認為徒“設空文書而無用”。

漢初除承襲20等爵製外,還曾大封宗室子弟為王。王國封邑雖不同於西周的采邑,但地域廣闊、權力很大,不久就形成尾大不掉的形勢。經過文、景、武三帝“削藩”、“推恩”等措施,王國的地域縮小,不少政治、經濟權力被取消,成為隻能食封邑租稅的貴族,“勢與富室無異”。王侯隻食封邑成為“定製”。

西晉據西周製創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以封功臣及皇室宗親,東晉南北朝基本承此製,從而擺脫了20等爵製的規範。西晉統一全國後,也曾大封子弟為王,但王國大不過郡,且行“推恩”和不治民之製,實際權力不大。漢時受封者享有封邑內全部租稅,而西晉規定隻能“三分食一”,經濟收入也受到限製,東晉南朝沿襲此製且有削減。北朝大部分時期,封爵隻表明政治地位,受封者實際收益有限。

唐統一全國後,曾一度試圖推行世襲刺史製,雖未實施,卻反映世祿製思潮仍然頑固地存在。唐朝實行的爵祿製,大體沿襲北朝,除表明政治地位外,經濟收益受到限製。兩宋承襲唐製,封爵已經成為虛銜,有官品而無俸祿。封爵所受食邑,皆為虛封;所加食實封,僅北宋和南宋前期曾有少量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