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俸祿製度,是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下的官僚製度的派生物。它上繼君主宗法製下的世官世祿製,下接總統為元首,行政、立法、監察三權分立的“民國”體製下的薪金製度。它與世官世祿製和薪金製既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又有其本質性的區別。
“設官分職”、按職取祿,無論君主宗法製、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和以總統為元首的三權分立製,大多有此共性;因此,我們在敘述俸祿製度時,不能不上下有所涉及。但是,在君主宗法製度下,以爵定祿,有爵才能任職,爵、職、祿三者緊密關聯,以爵為本。而且,封爵之獲得和尊卑之區分主要是由其與君主血緣關係的親疏為決定性因素。而爵是世襲的,因此祿也是世襲的。在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下,除皇帝世襲、皇族按其與皇帝親疏分別享有高卑不等的爵祿特權外,廣大的官僚群,則是皇帝按其統治的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從貴族、平民中選拔出來,任以職位,頒給俸祿。職官不能世襲①,俸祿隨任免而給除②,這種任職獲祿,對官僚而言,實際上隻是其為皇帝進行統治所付出的勞績心力的一種物質報酬。無疑,選材任官、任官獲祿的俸祿製度,與世官世祿製具有本質的區別,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標誌。以總統為元首,行政、立法、監察三權分立的“民國”體製,顧名思義,包括大總統在內的各級官員,都應出自民選。它既排除了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下保留的君主世襲製,也改變了官員君選、俸祿君給製,而代之以“民選”官員,官員應為“民眾”服務,“民眾”發給官員薪金。無論這一體製是否真正在我國完全付諸了實踐,但從總的發展趨勢而言無疑也是一種進步,它與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的基本區別應該是本質性的。
本書主旨在於初步探索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下的官員俸祿製度,從時間上它上起戰國秦漢,下至清末,經過2000多年的漫長歲月。內容主要論述一般曆史條件下內外、文武官員的俸祿製度及其演變軌跡,同時還要論及少數民族貴族統一中原時期俸祿製度的變化和發展趨勢,以及世襲皇權下貴族(主要指皇族)的世襲爵祿製的變化。當然,官員的俸祿與職官製度的演變,俸祿有無常製和俸祿厚、薄與吏洽的好壞,以及國家財政製度,特別是賦稅製度的變革,都有其不可分割的緊密聯係,在敘述中也理所當然地應該結合涉及。
① 所謂的“職官不能世襲”,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事實上,封建社會的官僚“蔭子”製,也是一種變相的世襲或世官製的遺緒。在這裏,可以引趙翼《廿二史劄記》卷25,“宋恩蔭之濫”條作為體味:“文臣自太師及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若孫,及期親大功以下親,並異姓親及門客;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蔭至異姓親,無門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蔭至小功以下親,無異姓親。武臣亦以是為差……以斯以觀,一人入仕,則子孫親族,俱可得官。”詳參北京市中國書店1987年影印本,第332—333頁。
② 當然,有關朝代的官員在退休後也還享有一定的待遇。如漢代官員退休,已有“歸養之祿”,唐以後的致仕官,則有給全俸、給半俸、給1/3俸等區別。可參見本書有關章節。
一、一般曆史條件下內外、文武官吏俸祿製度的基本軌跡
這一問題又可以概略劃分為官吏分等級給予俸祿的準則和俸祿發放物的變化兩個方麵來敘述。
(一)官吏劃分等級發給俸祿的準則
就不同曆史時段的特征而言,官吏劃分等級發給俸祿的準則,大體經曆了秩石製和品級製兩大階段。秩石製起源於戰國時期的秦國,秦漢成為定製,一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前後推行約千年。戰國素有“百石之官”、“千石之吏”;西漢成帝時,從中二千石至比百石,共在18個秩別;若加上高於中二千石的丞相、太尉和低於比百石的鬥食佐吏,西漢秩石大約有20個等級;東漢初年,從三公到佐史,共有17個秩別。總之,秦漢時期,官吏以秩石分等次為“定製”,在官吏中共約有18個左右的秩階。三國時曹魏官分九品,但與秩石並行,官品與秩石的雙軌製,曆兩晉南朝不改。
秦漢時官吏以秩石分等次和魏晉南朝時秩石、官品雙製並軌,與職官體製相對穩定和重大變革有關。秦漢時期,職官體製有所變化,從一個層麵上看,丞相製向三公製的發展,尤其是東漢中葉以後三公九卿權力削弱,“事歸台閣”,但是,作為尚書台的官員(包括令、仆)仍然“文屬”九卿之末的少府。從另一個層麵上看,代表朝廷監察郡縣的部刺史權力擴大,但州牧、刺史,作為郡縣之上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軍事長官,到東漢末年才正式完成。這些變化,大體上還隻是皇帝集權製加強的具體措施,仍然沒有從法製的意義上改變職官的總體體製。
尚書令仆和侍中、侍郎從少府中分離出來,並且形成尚書、門下、中書三台者,與曹魏職官九品製幾乎同步推行。三公雖成虛榮,九卿職權衰落,可是這一官僚係統仍然存在,其原已具備的高等級秩石依舊保留,而三省六曹(或五曹、七曹)等實際執掌決策、政務等關鍵部門的重要官僚,多源出自少府,其相對卑下的秩品不可能遽行廢止。新頒行職官九品等級製,既要反映職事的輕重繁簡,又要照顧原職的等級關係;加上官僚機構中決策、政務、事務係列正處於調整完善的過程之中,機構、權限在不斷增減、調整;而官分九品又無法包容秩石製時的18個左右的等級。因此,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得不並行秩石、官品製。從而出現同品之中,秩石不一,同一秩石而分入不同官品以及職官給俸祿不依官品,仍從秩石和按官品而不按秩石占田蔭客等錯綜複雜的矛盾現象。
“官品製”發端於曹魏,至北魏太和末年頒布《後職員令》,官分九品,品別正從,行“一代之別製”,即按九品18等,拋棄秩石製而以官品定俸祿。此製,曆北齊至隋、唐統一,推行於全國,一直沿襲至清末。
自隋唐至清末的千餘年間,基本上實行以官品品級發給俸祿的“品級製”。品級製的實施,以北宋頒布《嘉祐祿令》為界,又可區分為前後兩期。隋唐以來,以本官(主要指職事官)品級頒發俸祿,有時另給虛銜加官以示尊榮;但隨著中央集權製的強化,由皇帝差遣某官以“使”名執行某項任務,初為臨時差遣,事畢複本官職任,在“使”任期並不改變以本官給俸的規定。唐中葉後,這種“使職差遣”日漸增多,任職時間益長,出現了“官與職分”、“名與實殊”的情況,北宋嘉祐年間定祿製,改變隻依本官官品給俸祿的“寄祿製”,代之以主要依據本官,部分依據差遣職務定俸祿的“綜合”給祿製。從而,一方麵強化了官、職、差遣三者的分離,形成“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指文學職名,類似前代的加官)以待文學之選,而差遣以洽內外之事”的局麵,而洽內外之事的“使職差遣”,至明朝演化成為“知府”、“知州”、“知縣”之類的正式官職。另一方麵,這種“綜合”給祿製,部分解決了“名與實殊”的矛盾,使官員的本官與職務之間在經濟利益上接近起來,有利於發揮“使職差遣”官員“洽內外之事”的積極性。因此,《嘉祐祿令》的頒布也是我國俸祿製度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
(二)俸祿發放標準物的變化
俸祿按等級頒給,俸祿的支付形式主要是實物和貨幣,輔之以土地和勞動力等。
秦漢以至魏晉南朝屬於秩石製時期,秩石製起源於戰國,發給糧食,秦以石為最大量器,故以石表示官秩的等級。漢襲秦製,仍以年計俸,按月頒給。由於漢代的財政收入主要是田租、口賦,租收穀粟,賦納銅錢,因此按月發放的官俸,實際上西漢大部分時間給錢,而東漢則是“半錢半穀”。魏晉時期,戰亂頻仍,社會生產嚴重破壞,實物交換盛行,官府財政收入主要是田租、戶調,影響到官員俸祿的支付,經常是發放穀米、絹帛。南朝商品生產交換有所發展,田租、戶調以及其他賦稅收入,有的折錢,有的直接征收貨幣,因此,俸祿中貨幣實際支付量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此外,為了優待官員,從西晉開始,正式按官品占田、蔭佃客,以後形成定製(至明朝始廢);又經常按春、秋兩期賜給絹、綿。西晉給各級官吏“菜田”、“田騶”,到東晉,地方官授給“公田”,使用文武吏卜藝人耕種。諸如此類,都是官員俸祿的重要補充,其數量有時甚至超過正俸。
北魏太和末年,曆齊、周至隋初,俸祿仍給穀帛,屬於實物俸祿製。州郡縣等地方官則“依戶給俸”,即根據所領戶數頒給俸祿,這是因為當時州郡縣設置過濫,大小相差懸殊所致。但地方官“依戶給俸”製對後之亂世頗有影響。唐代官員的俸祿,大致有祿米、俸錢、職田和祿力等項。以安史之亂為界,前期基本實行年祿、月俸雙軌製,年祿給糧食,月俸主要給銅錢;後期基本上隻實行月俸製。月俸雖仍以錢計算,但在支付時,常以穀帛等實物充給。這是因為安史之亂後,藩鎮割據,戰亂不止,兩稅收入的錢,往往折布帛交納,加上軍費支出現錢甚多,使得官員月俸錢也隻能常以穀帛充給。而職田、祿力,沿襲兩晉南北朝,成為常製,前、後期仍給。宋代官員的俸祿大體可分為正俸、加俸和職田三大類。正俸包括俸錢、衣賜、祿粟。俸錢按月支給,自使相40萬文,下至郢、唐、複州內品300文;衣賜按年頒給綾、絹、布匹;祿粟月給,使相200石,至入內班官1石。加俸主要有職錢和隨從衣糧、餐錢等。職錢給在京職事官,自6萬至1.6萬,隨月支給,是正俸之外的一項固定收入。職田給外任差遣官,其數額多者40頃,少者7頃,“悉免其稅”,雇人承佃,按鄉原則“課租”收利。明朝官員俸祿仍由實物、貨幣和土地三部分組成。
以洪武二十年(1387年)所定歲祿為“定例”,正一品歲祿米1 044石,月給87石;從九品歲祿米60石,月給5石。歲祿本色雖以米計,但發放時卻或以鈔折米,或以絹折米,且京官與外官有別。至明中期,官員俸給分為本色、折色兩種。“本色”(歲俸米)又分月米、折絹米和折銀米,月米不分官品,每員1石;折絹米絹1匹當銀6錢;折銀米銀6錢5分折米1石。“折色”仍以石計量,又分折銀與折鈔,各有不同的折算標準。明代俸祿由支本色(米)到本、折(絹、銀、鈔等)兼支,其主要原因在於倉糧不足、貨幣稅和一條鞭法的實行。並由於“俸鈔折色”之製的實行,而導致了官員俸祿的“歉薄”。明初曾賜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祿,但不久即行廢止。至於邊防武職官員的“養廉田”,大致與遏製將領任意墾荒、侵占官屯田有關,故“酌量職分輕重,定為等第”頒給,以便“與不傷惠,事體歸一”。至清代,俸祿的支給,雖說是“銀米兼支”,但主要以支銀為主。俸祿的支給標準,也主要以銀兩來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