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一封真實的信(1 / 1)

“敬愛的先生:

你問我出了拘留所以後的事情麼,我現在大略敘述在下麵──

在當年的最後一月的最後一天,我們三個被××省政府解到了高等法院。一到就開檢查庭。這檢察官的審問很特別,隻問了三句:

‘你叫什麼名字?’──第一句;

‘今年你幾歲?’──第二句;

‘你是那裏人?’──第三句。

開完了這樣特別的庭,我們又被法院解到了軍人監獄。有誰要看統治者的統治藝術的全般的麼?那隻要到軍人監獄裏去。他的虐殺異己,屠戮人民,不慘酷是不快意的。時局一緊張,就拉出一批所謂重要的政治犯來槍斃,無所謂刑期不刑期的。例如南昌陷於危急的時候,曾在三刻鍾之內,打死了二十二個;福建人民政府成立時,也槍斃了不少。刑場就是獄裏的五畝大的菜園,囚犯的屍體,就靠泥埋在菜園裏,上麵栽起菜來,當作肥料用。

約莫隔了兩個半月的樣子。起訴書來了。法官隻問我們三句話,怎麼可以做起訴書的呢?可以的!原文雖然不在手頭,但是我背得出,可惜的是法律的條目已經忘記了──

‘……Ch……H……所組織之木刻研究會,係受共黨指揮,研究普羅藝術之團體也。被告等皆為該會會員,……核其所刻,皆為紅軍軍官及勞動饑餓者之景象,借以鼓動階級鬥爭而示。無產階級必有專政之一日。……’

之後,沒有多久,就開審判庭。庭上一字兒坐著老爺五位,威嚴得很。然而我倒並不怎樣的手足無措,因為這時我的腦子裏浮出了一幅圖畫,那是陀密埃(Honoré Daumier)的《法官》,真使我讚歎!

審判庭開後的第八日,開最後的判決庭,宣判了。判決書上所開的罪狀,也還是起訴書上的那麼幾句,隻在它的後半段裏,有──

‘核其所為,當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條,刑法第×百×十×條第×款,各處有期徒刑五年。……然被告等皆年幼無知,誤入歧途,不無可憫,特依××法第×千×百×十×條第×款之規定,減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於判決書送到後十日以內,不服上訴……’雲雲。

我還用得到‘上訴’麼?‘服’得很!反正這是他們的法律!

總結起來,我從被捕到放出,竟遊曆了三處殘殺人民的屠場。現在,我除了感激他們不砍我的頭之外,更感激的是增加了我不知幾多的知識。單在刑罰一方麵,我才曉得現在的中國有:一、抽藤條,二、老虎凳,都還是輕的;三、踏杠,是叫犯人脆下,把鐵杠放在他的腿彎上,兩頭站上彪形大漢去,起先兩個,逐漸加到八人;四、跪火鏈,是把燒紅的鐵鏈盤在地上,使犯人跪上去;五、還有一種叫‘吃’的,是從鼻孔裏灌辣椒水,火油,醋,燒酒……六、還有反綁著犯人的手,另用細麻繩縛住他的兩個大拇指,高懸起來,吊著打,我叫不出這刑罰的名目。

我認為最慘的還是在拘留所裏和我同櫳的一個年青的農民。老爺硬說他是紅軍軍長,但他死不承認。嗬,來了,他們用縫衣針插在他的指甲縫裏,用榔頭敲進去。敲進去了一隻,不承認,敲第二隻,仍不承認,又敲第三隻……第四隻……終於十隻指頭都敲滿了。直到現在,那青年的慘白的臉,凹下的眼睛,兩隻滿是鮮血的手,還時常浮在我的眼前,使我難於忘卻!使我苦痛!……

然而,入獄的原因,直到我出來之後才查明白。禍根是在我們學生對於學校有不滿之處,尤其是對於訓育主任,而他卻是省黨部的政治情報員。他為了要鎮壓全體學生的不滿,就把僅存的三個木刻研究會會員,抓了去做示威的犧牲了。而那個硬派盧那卻爾斯基為紅軍軍官的馬褂老爺,又是他的姐夫。多麼便利嗬!

寫完了大略,抬頭看看窗外,一地慘白的月色,心裏不禁漸漸地冰涼了起來。然而我自信自己還並不怎樣的怯弱,然而,我的心冰涼起來了……

願你的身體康健!

人凡。 四月四日,後半夜。”

(附記:從《一個童話》後半起至篇末止,均據人凡君信及《坐牢略記》。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