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一種文字,它沒有固定的讀音,單純依靠原始的圖像來表達概念,或者說主要是依靠其符號的形體來表達概念,這就不可能是嚴格意義的文字,那隻能是屬於文字的原始階段。前者我們稱之為“文字畫”,後者稱之為“圖繪文字”。

它們都還不能完全勝任記錄語言的任務。我們還未曾發現古漢字有利用圖繪文字組成的完整句子。

文字的發展過程,大體上經曆了以下這幾個階段:一、表意文字文字畫—圖繪文字二、表音文字音節文字—音素文字“文字畫”並未形成為符號,更談不上有固定的讀音,它基本上未能脫離圖畫的範疇。“圖繪文字”雖然也還沒有形成固定的讀音,但已經逐漸向符號的方向發展。盡管這些符號還是比較原始的,線條化、規則化還非常不夠,還不便於書寫,可是,它畢竟已逐漸脫離了圖畫,而跨入了文字的範疇。

在漢字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缺乏有關“文字畫”的資料。至於“圖繪文字”的資料,我們在商周時期的青銅器銘刻中,往往可以見到。這種文字主要是通過其形體本身來表達概念,還沒有固定的讀音,這是名副其實的表意文字。下麵不妨舉例來看一看。

076古代漢語《金文編》799很明顯,這像一個人右手持斧鉞,左手持倒人,乃是表示在某次戰爭行為中俘獲了敵人。其性質相當於一篇《盂鼎》銘文,或小臣■刻辭,都是為了銘功頌德,不過具體而微罷了。如果有人試圖去考釋它相當於現代的哪一個字,那將完全是徒勞的。因為這個符號所要表達的概念,已大大超過了一個“詞”的範圍。

《金文編》843這種形體誰一看都能明白,從手持刀以殺豕,這應該是有關祭告祖先的銘刻,與甲骨刻辭的“豕於父甲”或“膚豕於匕庚”同一性質。

這些符號,容庚先生稱之為“圖形文字”是有道理的。(至於《金文編·附錄上》所列舉的是否全都屬於圖形文字,則是可以討論的。)其中有一部分作為氏族的徽號一直殘存在西周時期的銘文中,如:等等。這些符號,都明顯地區別於當時通行的文字。

《甲》二四二二是一片習刻,其中有兩個圖形作:第二章文字077屈萬裏謂“本片諸辭及字,皆習書者所刻;故字皆拙劣,語不成辭。另刻圖像三:一為虎形,一為子象隨妊娠之母象形,又一則似獸又似蟲類,漫漶不甚清晰”。

屈萬裏的看法大體上是正確的,以為妊娠之象顯然是誤解。習契者隻是於空隙之處刻畫小獸之圖形而已。

盡管這些圖形是與其他文字同刻在一塊骨片上,一望即知為虎、象之形。

我們認為,這不能稱作嚴格意義的文字。這是由於:1.作為文字符號,這些圖形尚未加以線條化、規範化;2.這些都是孤立的圖像,還不能完全勝任記錄語言的作用,還不能利用這些圖像組成一個完整的句子。當然並不排斥這些圖像是試圖達到記載某種事件的目的。

但是,如果說這些圖像與文字毫無關係,也是不夠恰當的。任何文字符號都有其發生、發展過程。在形成為一種嚴格意義的、表音的文字以前,有一個由圖畫到文字的過渡階段。人們利用某些客觀事物的圖像以表達某種思想,雖然是圖像與語言之間的聯係還不十分緊密,但終究已區別於圖畫,而開始進入了文字的範疇。這還不能算是嚴格意義的文字,而是屬於文字的前期階段———表意文字階段。

這個界線是可以劃分得出來的。我們試舉虎、象二字為例:《甲》2422《甲》2422《錄遺》116《乙》2908《前》4·44·5《續》4·7·2《佚》943《粹》987這些圖形①都不是在句子中出現的,而是孤立存在的。

①編者按:“這些圖形”指《甲》2422和《錄遺》116的圖形。

078古代漢語自《乙》二九○八以下,都是出現在完整的句子中,其作為文字的線條化、符號化過程是顯而易見的。

《甲》2422《金文編》534《前》3·31·3《後下》5·11《乙》7645師湯父鼎《甲》二四二二屈萬裏以為“母象形”,不稱之曰“文字”而稱之曰“圖像”是有分寸的。《且辛鼎》的“象”形,《金文編》五三四列入象字下,固無不可。因為甲骨文、金文的“象”字確實是由此發展而來的。但我們認為,這些圖形都不能算作嚴格意義的文字。我們還未曾發現由純粹圖形文字組成的完整句子。

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文字的發展階段,與文字符號的構形原則,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們必須嚴格加以區分。文字的發展階段,是就文字符號的功能和作用所到達的程度來說的;文字的構形原則,是就文字符號的來源來說的。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似乎是不容易混淆,然而事實上有很多人在不知不覺中卻加以混淆了。

截至目前為止,除了半坡文化、大汶口文化陶器上的刻畫和圖繪符號以外,我們所能見到的最早的、成體係的漢字要算商代的甲骨文字。我們不妨拿這種最古老的文字來說明一下我們所要說明的情況。

從甲骨文字的形體結構來看,毫無疑問,它是來源於客觀事物的圖像。

有許多符號盡管已經線條化和簡單化了,但人們還仍然可以看出它是從某一事物的圖像發展而來的。例如:(隹)本象鳥形(萬)本象蠍形(我)本象兵器形(東)本象橐形(秋)本象蟋蟀形如果從文字的形體來源來說,我們可以稱之為象形文字。但是,甲骨文字是否就是通過它的形體本身去表達概念呢?這最好還是讓事實本身來作回答。

第二章文字079不容否認,甲骨文字有很多形體與它所要表達的概念之間是一致的。如(羊)、(犬)、(鹿)、(日)、(月)、(禾)、(木)等等。但是,我們千萬不要被這種現象迷惑住了。我們絕對不能夠把某一種文字符號逐個地割裂開來,孤立地加以看待。文字都是一個完整的體係,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就甲骨文字的整個體係來說,就它的發展階段來說,就它的根本功能和作用來說,它的每一個符號都有固定的讀音,完全是屬於表音文字的體係,已經發展到了表音文字的階段。其根本功能不是通過這些符號形象本身來表達概念的。把它說成是表意文字是錯誤的。

已經著錄的幾萬片甲骨,幾乎任何一條刻辭,都能夠充分地證明上述的論斷。下麵這一段刻辭見於《殷虛書契菁華》第一頁,是武丁時期的刻辭:如果把這種符號作為表意文字來看待,根據它形體本身表達的概念去加以理解,那將是一堆亂七八糟,莫名其妙的東西。

小篆作,《說文》以為象水從四方流入地中之形;又謂“象人足”;有人以為象葵“四葉對生之形”;有人以為“殆似三岐矛”,全都是錯誤的,不可信據。這個字的形體原來究竟象什麼,我們隻能回答說不知道。至於它就是現代的“癸”字,則毫無疑問。

象木重枝葉。

象龜卜之縱橫。

有人說象敲鍾之形。《說文》訓為“以上擊下”。

象鼎形。

這個字的形體尚有待於進一步探索,即現在的“旬”字。

這個字的形體,《說文》的說解實在令人費解。段玉裁又加以引申說:從入會意,“謂入於曲隱蔽之處也”,純屬牽強附會。

有人說象盛酒器,有人說象骨頭。

《說文》以為“一貫三”為王,不可解。實則象斧形,引申為權力的象征,見林禨同誌《說王》。

《說文》以為“象氣出之難”,不可據。林義光《文源》以為象曳引之形,080古代漢語為“扔”之本字,較為近是。

實象絲形。

《說文》訓為“?木妄生”,徐鍇《係傳》謂“莠生門上,故從之在土上。

土上益高,非其宜也”。其實有很多文字的形體,解釋不通就存以待考,不必強作解人。可是有些人卻故作聰明,達到了想入非非的地步,這就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這個字的形體目前還無法加以解釋,但它的用法與“”字相同,則是可以肯定的。

象“豪獸”。

最初與“入”為同字,逐漸分化。《說文》謂“《易》之數陰,變於六,正於八”,則更加把人說糊塗了。

象日形。

《說文》謂“象六甲五龍相拘絞”,又謂“象人脅”,這些說解都是錯誤的。實際上乃象兵器之形。

這個形尚未解決。

象幼子之形。

這個形體也是有爭議的。疑是“彈”之本形。

字或釋死,或釋葬。

很顯然,我們不能夠從這些符號的形體本身去了解它所要表達的概念,這條道路是行不通的。因為甲骨文字不是表意文字。

如果我們把它作為表音體係的文字符號來加以看待,這是當時語言的如實記錄。這些符號的功能和作用隻能是表音的。我們把它“隸定”出來,就容易理解了:癸×未×卜△,■×貞×:旬×亡×(無)■×(咎)?

王×■×曰○:“往△乃×茲×有××(■)”!六×日△戊×子×,子△■×○。

大家都知道,所謂“假借”字,隻有單純的表音作用,這一點是沒有什麼爭議的。即如上麵這段甲骨刻辭,凡是注有“×”號的,都是“假借”字;注有“△”第二章文字081號的,文字形體與所表達的概念之間,也有一定的距離,屬於所謂“引申義”之列;注有“○”號的,形、義一致,所謂用其“本義”。整段刻辭共二十三個字,假借字十七個約占74%;形義一致的隻有兩個字,還不到9%。所有甲骨刻辭大體上都是這個比例。

青銅器銘文的情況同樣是如此。以近年出土的《利■》銘文為例,這是一篇有關武王伐商的、有明確時間、有重要史料價值的,是目前所知最早的西周銘文:■×伐△商×唯×甲×子×朝○歲×貞×克×■△■△有△商×辛×未×王×才××■×易×又△史△利×金△用×乍×■×公×寶△■△彝×這篇銘文是完全能夠算得上形義一致的,隻有一個“朝”字。大家對這篇銘文的考釋發表不同的意見,本來是很正常的現象。但是,個別的在解釋文字形體的時候,遠遠脫離了實際情況,結果造成銘文無法通讀。造成這種錯誤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把這種文字當成表意文字,試圖從文字形體的本身去尋找它實際的概念。

無論是甲骨文也好,金文也好,就這些文字符號的來源來說,是客觀事物的圖像,是象形文字;但是就這些文字符號的作用來說,隻是利用這些符號來記錄語言,它是表音的,整個的文字體係已發展到表音文字的階段。大量的“通假”現象,就無可辨駁地證明這一點。然而不僅僅如此而已。

功能和作用上麵已經談到,古代漢字在其運用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通假”現象。

毫無疑問,這種文字符號已成為一種單純的表音符號,它的形體與它所表示的概念之間,僅僅隻有聲音的聯係。例如:本來象鳳鳥之形,甲骨刻辭一律用作風雨的風字。這個形體與“風”有什麼關係呢?

《說文》以為短尾鳥之總名。古文字用作“唯”、“誰”、“雖”等等。

082古代漢語這些都象兵器之形,而分別表示“你我”的“我”,“年歲”的“歲”,幹支字的“戌”和“戊”。從這些符號的形體本身,是找不出任何它們所要表示概念的跡象的。

還有一些古代的漢字,直至目前為止,根本不知道它原來的形體究竟是怎麼回事,但是,對它的讀音和所表示的概念,我們則是充分掌握的。例如:早期的甲骨文大量地見到這個字,它究竟象什麼形?誰也不知道。

然而大家都知道“”即相當於現在的“又”、“有”、“侑”等字。

此外,像“”(亡)、“”(乍)、“”(於)、“”(餘)等等,都是如此。這種文字符號的功能和作用,很明顯,是表音的,不是表意的。

拿甲骨文字來說,幾乎每一片甲骨刻辭都可以見到有所謂“天幹”、“地支”字,即“甲、乙、丙、丁……”、“子、醜、寅、卯……”等等,全都屬於假借字,沒有一個例外。所有的專有名詞在甲骨文字中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所有的否定詞、代詞如“不”、“弗”、“■”、“■”、“毋”、“我”、“餘”、“它”、“其”、“之”、“茲”等等也都是假借字。

就這種文字符號的使用頻率來說,假借字占的比重相當大,約百分之七十左右。甲骨卜辭經常所見到“前辭”和“命辭”形式是:××卜×貞旬亡■具體化了可以成為:癸卯卜,王貞:旬亡■?

意思是:“癸卯”這一天占卜,商王貞問這十天之內有沒有什麼吉凶禍福?這一段卜辭共八個字,除了“卜”這一個字以外,全都是假借字。

像這樣的文字體係,它所明顯地體現的文字符號的功能和作用,隻能是表音的,而不是表意的。

古代漢字經常是一字多義,也就是說,同一個文字符號,在不同的句子中,有可能代表不同的概念。但是,它所代表的語音基本上是不變的。例如:第二章文字083貞■雨?■■,亡其雨?《合》三○八乎舞雨?乎舞亡雨?《金》六三八“”和“亡(無)”相對,“”即“有”。

俘人十五人《菁》五■(獲)兕六,豕十六,■百九十九《乙》七六四“”即“又”。

父乙一牛用《佚》五九八王父辛羊《京津》二九三五“”即“侑”,乃祭名。

又如:甲申卜……帚好冥■?王■曰:“其隹丁冥■,其隹庚冥弘吉。”三旬一日,甲寅,冥,不■,隹女。《乙》七七三一……癸巳冥,隹女。《乙》二三三三“女”字作“”,用作“男女”、“子女”之“女”,乃用其本義。

癸醜卜,爭貞,自今至於丁巳我■■?王■曰:“丁巳我其■,於來甲子■。”旬一日癸亥,車弗■,之夕,甲子允■。

癸亥卜,■貞,我史■缶?癸亥卜,■貞,我史其■缶?

以上均見於《丙》一。“”用作否定詞“毋”。

大甲妣辛《粹》一八二084古代漢語示壬妣庚豕《甲》四六○“”在此乃“配偶”之意。或稱“母()”,或稱“妾()”,甲骨刻辭往往不分(這是指獨立的文字符號而言,不包括偏旁在內)。

於庚■帚《乙》三二○五癸■王《乙》四八三六“”在此乃用作“父母”之“母”。

同一文字符號,在不同的場合,可以代表不同的概念。這種現象,我們稱之為“通假”。這種不同概念的區分,我們是根據其在句子中的地位和作用,詞與詞之間的關係來加以判定的。這種符號的功能和作用,隻能是表音的。

文字形體的分析與掌握“假借字”大多數來源於所謂的“象形字”、“會意字”。當然也有來源於“指事”和“形聲”的,相對地說來,就要少一些。所謂“指事字”本來數量就很少,問題在於:占著很大比重的所謂“形聲字”,是表意文字還是表音文字?

“象形”、“指事”、“會意”,“形聲”是就文字的形體結構而言的,這種劃分的辦法是否完全合理,我們在這裏暫且不論。目前在談論到“形聲字”的時候,一般雖然不得不承認“形聲字”具有一定的表音作用,但仍然強調“形聲字”是一半表意,一半表形,未能脫離表意文字的範疇。有的人則稱之為義音文字。

我們認為,漢字作為一種記錄語言的符號,在其實際運用過程中,“字”就是一個最基本的、完整的單位,是不能加以割裂的。分析文字形體的構造,探求它的本形、本音、本義,這是文字學家的事情。作為一般的使用這種符號的人來說,是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去做到這一點的。試問,能有多少人知道“特”是“從牛,寺聲”?而“寺”又是“從寸、之聲”?這不僅要懂得古文字,而且還要求懂得古音韻。何況即使是最高的“權威”,也不一定能夠準確地加以掌第二章文字085握,因為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加以探索的問題。

就拿過去認為是絕對權威的許慎《說文解字》來說,根據我們現在已經掌握的古文字資料,就可以斷定他的相當一部分的說解是錯誤的。例如:《說文》:“,臨下也,從臥,■省聲。”甲骨文“監”字作“”,孫海波謂“象人臨皿俯視之形”是對的。(《甲骨文編》三五五頁)林義光《文源》根據金文明確地指出許慎說解的錯誤,認為“血為■省,不顯。“監”即“砲”之本字。上世未製銅時,以水為鑒,故《酒誥》曰:‘人無於水監,當於民監。’象皿中盛水,人臨其上之形。”“監”的形體與“臥”與“■”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說文》:“,養子使作善也。從,肉聲。《虞書》曰‘教育子’、育或從每。”段玉裁《注》以為“不從子而從倒子者,正謂不善者可使作善也”,“每,■盛也,養之則盛矣”。徐灝《段注箋》斥之為“謬”。過去均不得其解。自見到了甲骨文之後,王國維始根據、諸形體,認為“其字皆從女從(倒子形,即說文之字),或從母從,象產子之形。其從、、者,則象產子之有水液也。或從者,與從母從女同意。故以字形言,此字即《說文》育字之或體毓字。毓從每(即母字),從■(倒古文子),與此正同。故產子為此字之本義。

又、、諸形象倒子在人後,故引申為先後之後,又引申為繼體君之後。”(《戩》三·三片考釋)“監”和“毓”,按照許慎自己的體例,其原來的形體應該是屬於“會意”,可是許慎卻根據小篆已經訛變的形體,誤以為形聲。《說文》一書中像這樣的例子是很多的。許慎尚且如此,怎麼能夠要求一般使用漢字的人準確地分析並掌握漢字的形體結構來源呢?

一般的掌握與運用,和專門的研究不應該等同起來。這正如同我們一般086古代漢語的對客觀事物的了解,例如對於物體,隻要知道它一般的形狀、性質、特征就可以了。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是化學家或物理學家。那麼,有什麼理由要求每一個使用文字符號的人都是文字學家呢?

因此,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所謂“形聲字”的“形符”部分,對一般使用這種符號的人來說,根本不能起到什麼“表意”的作用。《說文》“■”、“木”、“水”等部,每部都有四百幾十字,如果說這種“形符”偏旁有什麼表意作用的話,即使對於文字學家來說,也是微乎其微的。“■”、“榜”、“■”、“■”都從“木”,很難設想,對於了解其所代表的概念,究竟能夠從“木”這個偏旁中得到多大的啟示。

古文字的區別符號文字主要是隨著語言的發展而發展的。人事日繁,則孳乳浸多。對於文字的最基本要求是:簡單化、規則化,便於書寫,容易掌握。同時還極力要求表達概念準確,避免混淆。古漢語以單音綴的詞彙為主,古漢字又是來源於象形符號的表音節文字,詞和字基本上是一致的。那麼,以有限的符號形體,如何適應日益發展的語言需要?

古代的人們在處理這個問題上,曾經走過一些彎路。甲骨文有四千多個單字,我們現在認識的不過一千多。其餘的三千多個字如果說對它們一無所知,那也不盡然。其中絕大多數是人名或地名。我們所說的不認識,隻是說還找不出與之相對應的後代的文字而已。其中有很多當屬於已經“死亡”了的文字。從這裏麵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古代的人們為了區別不同的概念,曾經采用過大量增加新的符號形體的辦法。事實證明,這種辦法不是一種最好的辦法,這勢必造成使用和掌握上的困難。所以後來除非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增加新的符號。而大量的則是用通假的辦法,以避免增加過多的新符號。

文字由客觀事物的圖像向符號化發展的結果,必然要出現形體近似,容易混淆的問題。過去大家習慣地認為甲骨文的形體“變動不居”,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對。形體“變動不居”說明規範化的程度還不夠,是文字處於早期發展階段的一種現象。

甲骨文的形體,在與其他的字不發生混淆的時候,可以是“變動不居”第二章文字087的。形體或上或下,或左或右,多一劃少一劃,沒有關係。如“人”字可以作“”,也可以作“”;“羌”字可以作“”、“”、“”、“”、“”、“”等多種形體。但是,當字與字之間的形體相近,容易混淆的時候,則是非常嚴格的,不允許“變動不居”,差一點也不行。

“氣”字作“”,與“三”字作“”是有嚴格區分的。三劃等長的是一、二、三的“三”;中間一劃稍短一點點,則是“氣”字。

“田獵”的“田”作“”,筆劃之間緊緊相連;而祖先之名“”(或隸作“上甲”,或隸作“報甲”)的形體作“”,“”與“”之間有空隙,不能相連。

“人”字作“”,而“屍”字則作“”或“”,僅僅在於下部有微小的區別,然而卻是很嚴格的區別。此外像和、和等等,都是判然有別的。

“毓”字大多數的形體作或,但也有作或的,以致使某些人產生了誤解。

“保”字作“”,毓字或作“”,其區別在於:“”字的“”和“”並列,而且“子”均作“”;“”字的“”均在“”的後下方,不能並列,而且“子”均作“”,不得作“”。

甲骨文的“好”字作“”或“”,“”和“”必須並列,必須是麵相對,而且均從“”,不得從“”;“毓”字的或體則從“”,而且必須是在“”的後下方,不能並列。

類似這樣的區別文字形體的方法,在古文字中並不經常采用,因為它還是容易造成混淆,不夠明確。

另外一種則是利用附加區別符號的辦法。

“”()與“”容易相混,就在“”的形體上附加上了一些符號,以示區別,成為“”、“”,稍晚則較固定成“”,於是就隸定成“上甲”。

在“”的形體上加一“”,成為“”,以區別於“毓”字的或體,在金文中已成為通例。有的人不知道“”是附加的區別符號,而以為繈褓形,是錯誤的。

從“人”和“千”的區別中,我們可以清楚地體會到區別符號的作用。就概088古代漢語念的形成來說,最初應該是一個“人”代表一千,“人”和“千”最初應該是同字。

這正如同古代以一個人頭表示一百,一個蠍子表示一萬是一樣的。但在甲骨文中,“人”和“千”已經分化。“”加上區別符號就成為“”。卜辭的“”是不能認為“一人”合文。但是,“”、“”則為“二千”和“三千”,這正如同“五千”作“”是一樣的。在概念不致混淆的情況下,區別符號就用不著附加了。

甲骨文“女”和“母”有時是相通的。但有時則區別非常嚴格,我們必須承認,“”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形體。有人認為“”字多出的兩點象乳房形,這是對的,是符合文字的最初構形的。但是,作為附加的區別符號來理解似乎更恰當一些。

卜辭“母親”的“母”可以作“”,也可以作“”,所以“母辛”、“母庚”等等可以作“辛”、“庚”。

但是,“子女”、“男女”的“女”則絕對不能寫作“”;凡是從“女”字偏旁的,都不從“”。這說明甲骨文的這兩個字已經開始分化。

更為明顯的是“月”和“夕”的區分。僅僅在甲骨卜辭的範圍內,也是按照不同時期,不同貞人的書寫習慣而有所區分的。當“月”字作“”時,“夕”字就作“”,反之,“月”作“”,則“夕”作“”。

多出的這個“”,隻能是屬於區別符號的性質。下麵這些字的區別都是如此:“”(白)—“”(百)“”(矢)—“”(寅)又或作“”(寅)—“”(黃)上麵所涉及到的“”、“”、“”、“”、“”等形體,不是一個獨立的、代表具體概念的符號,這些屬於“區別符號”,大家是容易理解的。

文字的孳生與形聲字通常地,大量地采用的區別概念的辦法,則是以所謂“形聲字”的形式。

第二章文字089這是古代漢字孳乳分化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這是由古代漢字本身的形體特點所決定的。我們有必要深入地分析一下形聲字的形體結構及其性質。

風鳳字本象“鳳”形,但甲骨刻辭皆用作“風雨”之“風”,是“”本身即已經成為單純的聲音符號,又加上“”(凡)作為聲符。那麼,甲骨文的“■”字應是從“■”,“凡”聲了。卜辭“■”全都用作“風雨”之“風”,無一例外。然則,“■”這個形聲字的形符“■”對於“風”這個概念來說,又能夠有什麼“表意”作用呢?

即使就小篆的形體來說,《說文》:“鳳,神鳥也。天老曰:鳳之象也,鴻前■後;蛇頸魚尾;鸛■鴛思;龍文虎背;燕頷雞喙,五色備舉。出於東方君子之國;翱翔四海之外。過昆侖,飲砥柱,濯羽弱水,莫宿風穴,見則天下大安寧。

從鳥凡聲。古文鳳象形。亦古文鳳。”(據大徐本)“鳳”是一種神鳥名的專用字,以“鳥”作為形符,對於了解“鳳”的具體概念,“鴻前■後,蛇頸魚尾,鸛■鴛思,龍文虎背,燕頷雞喙,五色備舉”又能夠起多大的“表意”作用呢?

當然,許慎所引的天老對於“鳳”的形狀的描述,隻能是一種關於神鳥的神話。

古文猶與甲骨文字相近。而另一古文,按照許慎的六書說,豈不是從(鳳)、鳥聲麼?否則,豈不是自己違背自己的體例?

《說文》:“風,八風也……風動蟲生,故蟲八日而化,從蟲凡聲。”這純粹是想當然的說法,林義光《文源》雖然指出“從蟲於風義不切”,但他認為“象形,非蟲字。象穴,象風出穴形”,更屬荒誕。

“風”和“鳳”都是由的形體發展而來,由於“用各有當”,所以分化成兩個形體。或從“蟲”,或從“鳥”。

孚、—俘—?

《說文》:“孚,卵孚也,從爪從子。一曰信也。”徐鍇《係傳》:“鳥之乳卵,皆如其期,不失信也。鳥抱恒以爪反覆其卵也。”這些解釋全都是錯誤的。

“孚”的初形作、(甲骨文),、(金文),象以爪持子,即俘獲之義。

090古代漢語甲骨文“孚”字的另一種寫法是“”,加上了“”的偏旁,根據許慎的說法,就屬於從彳、孚聲的形聲字了。小篆的“俘”字,當由此訛變而來。《說文》:“俘,軍所獲也,從人孚聲。”既已從“子”,又複從“人”,是沒有什麼多大意義的。至於“?”字,則當是“俘”字的進一步孳乳分化。青銅器銘文中不論是虜獲敵人,或牲畜(《師■簋》“■孚士女牛羊”),或金,或貝,都稱“孚”。既已從“爪”,又從“手”作“?”,也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僅就從“手”之字而言,如“援”、“授”、“■”、“捋”、“■”、“拱”、“捧”、“拯”、“振”、“持”等等,從“表意”的角度來說,完全是多餘的、重複的,沒有必要的。但是從區別概念來說,則又成為必要的了。

漢字在其發展過程中,由於其通假愈來愈多,概念容易產生混淆,於是孳生出新的文字,以使其用各有當。例如:母無宜毋舞俎然而人們在實踐過程中發現,這種產生新的符號形體的辦法,將會導致符號形體愈來愈複雜,不便於掌握,隻能另辟途徑。許慎《說文解字敘》說:“蒼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字者孳乳而■多也。”蒼頡作書,當然是神話。許慎據小篆的形體,把文字分為獨體與合體,在當時的條件下,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發現。許慎把漢字分成五百四十部,相當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基本形體,《說文》的九千多字,都是由這五百四十個基本形體所構成的。許慎認為是由基本形體孳生出許多新的形體,也就是說,由基本形體的互相組合,是孳生新的文字符號的一種主要手段,這一論斷是非常正確的。

現在可以肯定,許慎在文字學上的貢獻是巨大的,不可磨滅的。但是,五百四十部的劃分則不夠恰當。古代漢字的基本形體大約隻有一百幾十個。

《說文》的“箕”、“■”、“■”、“稽”、“明”、“夷”、“麻”、“瓠”、“■”、“■”、“■”、“?”、“思”、“瀕”、“然”、“焱”、“■”、“■”、“■”、“■”、“碬”、“篧”等等,都很明顯不應列為部首。

“形聲相益”,段玉裁、王筠等均謂包括“會意”、“形聲”在內,這是對的,是就許慎六書體例而言的。

實際上就其作用而言,文字在其孳生過程中,為了減少通假的現象,為了第二章文字091用不同的符號形體來表達不同的概念,為了使符號簡單而且便於掌握,充分利用原有的基本形體,組合成新的符號,這是文字孳生發展的一種手段。從廣義方麵來說,所謂形聲字的“形符”,也是一種區別符號,以便於“以類相從”。上麵已經反複論證了“形符”實際上並沒有太多的表意作用。下麵再舉例來進一步申論這一點。

莫暮我們直至目前還不了解“莫”字為什麼要加上“隹”成為“■”字。照許慎六書的理論,“莫”是“會意”字,“■”就是“從隹、莫聲”的形聲字。“隹”表什麼意呢?“莫”已經從“日”,“暮”從“日”豈不是天有二日麼?很顯然,增加類似這樣的偏旁,實際上是一種孳生的手段。下麵的例子都是與此同一性質:篝唯遘雖——媾維構誰孚受、——俘授■立卿■左位■■得左()佐■令各—■逆命格正由於很多的“形聲”字,其所謂“形符”部分並不表意,如果一定要曲為之解,就必然造成穿鑿附會。《說文》此類的例子是大量的:“即、即食也,從■,卩聲。”許慎關於“即”字的義訓是正確的,但對於其形體結構卻解釋錯了。段玉裁以為:“即當作節。《周易》所謂節飲食也。節食者,檢製之使不過,故凡止於是之詞謂之即……此當雲從卩■,卩亦聲。其訓節食,故從卩■,卩,節古通也。”段氏的這些解釋,更加違背了其原來的形體。

092古代漢語甲骨文作“”,金文亦然,根本就不是什麼形聲字。小篆所有的“(卩)”字,全都是“”形的訛變。許慎誤以為“符卩”字,謂“象相合之形”,這就造成了他對所有從“卩”之字的誤解。

《說文》“人”部二百四十五字,新附十八字,“形聲”字共二百三十五。而許慎以為“會意”字者,如:“仕”、“佼”、“伊”、“耂”、“位”、“仰”、“伍”、“什”、“伯”、“作”、“侵”、“■”、“■”、“倌”、“?”以及新附之“■”,根據許慎自己所定立的體例,都應當屬於“形聲”字。那麼,“人”部的“形聲”字當是二百五十一字。當我們談到《詩經》“弁服俅俅”、“威儀??”、“行人■■”、“佩玉之儺”、“碩人俁俁”、“瑟兮■兮”、“以車??”、“令終有?”、“■而不見”、“決拾既?”,所有這些從“人”的字:“俅,冠飾貌”;“?,威儀也”;“■,行貌”;“儺,行人節也”;“俁,大也”;“?,有力也”;“?,善也”;“■,仿佛也”;“?,便利也”。我們能夠通過“人”這個形符,對於這些概念得到多大的啟示呢?

何況從古文字的角度來說,有許多從“人”的形符完全是重複的。如:“傀”、“■”、“倭”,“俁”、“倨”、“?”、“儆”、“■”、“位”、“■”、“?”、“倚”、“?”、“傾”、“?”、“俠”、“?”、“仰”、“■”、“優”、“倀”、“■”、“■”、“僻”、“佚”、“■”、“侮”、“偃”、“■”、“侉”、“俘”、“■”、“■”、“■”、“僥”、“倪”、“伶”、“價”、“仔”。

《說文》以為“企,舉踵也,從人,止聲”,對於形體的分析是錯誤的。“企”字甲骨文作,金文作(《金文編》八○八頁),有人認為是“會意”字。而實際上是一個完整的形體,不能加以分割,不可能是“形聲”字。

至於“傀”或作“■”,“份”或作“彬”(今字作“斌”),“■”或作“擯”,“■”或作“嫉”,“形符”居然可以變換,其“表意”的作用究竟有多大,不是很清楚麼?

《說文》“邑”部一百八十四字。除“邑”、“邦”、“郡”、“鄰”、“■”、“鄙”、“郊”、“邸”、“郛”、“郵”、“■”十二字屬於普通名詞外,其餘一百八十一字全都是專有的地名和國名(字實無其字)。任何地名或人名等專有名詞是無形可象的。至於“都”、“郎”、“邪”等字現代通行漢字所具有的概念,則與“邑”毫無關係。

《說文》有些部首,如“克”、“&”、“磈”、“五”、“六”、“七”、“甲”、“丙”、“丁”……都是孤立的,根本沒有所從的字,可以無論。有許多部首,許慎的說解是不可靠,甚至是完全錯誤的,如“彳”、“亍”、“廴”、“■”、“■”、“■”、“”、第二章文字093“予”、“兮”、“■”、“米”、“稽”、“■”、“■”、“■”……都是。如何根據這些莫名其妙的偏旁去推測它們所表示的概念呢?

《說文》比較大的部首如(據大徐本):“水”四六八字加上新附二三字“木”四二一字加上新附十二字“手”二六五字加上新附十三字“心”二六三字加上新附十三字“糸”二四八字加上新附九字“人”二四五字加上新附十八字“言”二四五字加上新附八字“金”一九七字加上新附七字“邑”一八四字加上新附三字“竹”一四四字加上新附五字“蟲”一五三字加上新附七字“土”一三一字加上新附十三字一百以上還有“■”、“鳥”、“目”、“衣”、“馬”、“車”等等。

用同一個符號來表示一百個、二百個以至四百多個不同的概念,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從這些所謂“意符”的實際功能來說,它並不能起到表意的作用。(這是指通過符號形體本身能表意來說的。)何況每一個“形聲字”也都可能成為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也就是成為“假借字”,隻有單純的表音作用。“荷天之寵”的“荷”與“?”何涉?“爾汝”之“汝”與“水”根本無關。姓氏的“趙、錢、孫、李”與“走”、“金”、“子”、“木”更是風馬牛不相及了。多義詞的存在本身就否定了所謂形符的真正表意作用。

客觀事物的圖像,其所表達概念的範圍是不可能超越雷池一步的。如果要使某種圖像通過其形體本身去表達各種不同的概念,其結果隻能是什麼概念也不能表達。

“形聲字”本身就包含有兩個獨立以上的形體,所謂合體的“字”。每個獨立的形體都是有形、有音、有義的。我們從分析形體結構的角度,說某一部分表音,某一部分表意,是可以的,這是比較而言的。但這並不等於說,表意符094古代漢語號的形體本身就能夠真正表意。我們不妨看看下列的例證。

《說文》“言”部有二百四十五字,算得上一個常見的大部。然而據《說文》本身的解釋,“直言曰言,論難曰語,從口、■聲”,是一個形聲字。我們很懷疑:究竟有多少人能知道“言”字是“從口、■聲”?

再進一步根據古文字來看,許慎的說法根本是錯誤的。清代研究《說文》四大家的段玉裁、桂馥、朱駿聲都對於“言”字的形體結構不敢讚一詞。段、桂二氏隻是根據徐鍇的意見,把小篆的改成。王筠曾表示疑惑,但亦模棱兩可。

宋代的鄭樵是比較有見地的,他看出許慎的這一說解無法講得通,他在《六書略》中提出了另一種解釋:認為“言”是“從上從舌”,“自舌上而出者言也”。他認為是會意字。這種認識是前進了一大步,但是還未盡然。

甲文、金文“言”大都作“”,既不從■,也不從“二(上)”。我們認為,“言”字當從“舌”。“言”是無形可象的。古人以言自舌出,“言”從舌從一,按照許慎的體例,乃“指事”字。甲骨文“言”作“”、“”、“”等形,甲骨文的“”、“”、“”當即“舌”字。甲骨文“■”字作、、,象俯首於尊以飲酒之形。即象舌,倒即是,可為明證。許慎解釋“舌”字為“從幹、從口、幹亦聲”;“■”字為“從欠、荖聲”,割裂文字形體,都是錯誤的。

《說文》:“,寐而有覺也,從宀,從疒,■聲。”段玉裁解釋說:“宀者覆也;■者著也;■者不明也;■亦聲。”這隻能是愈解釋愈糊塗。假如某種文字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需要繞這麼多的彎路才能夠理解它的含義,那麼,這種文字也就沒有多大的實用價值了。

至於從“■”之字,就更加離奇。“寐”、“■”、“■”、“■”、“■”等字如果不是許慎說它“從■省”,誰能知道?何以證明是從“■”省?

我們再進一步追問:“疒”又是什麼呢?《說文》:“疒,倚也。人有疾病,象倚箸之形。”後世的從事研究《說文》的學者,曾經千方百計地想論證許慎這一說解的正確性,但都沒有成功。因為從小篆“■”的形體,怎麼也得不出“象倚箸之形”的結論。

徐灝《說文段注箋》“疑隻象臥■,從爿建類,從一指事”,非常接近於“疒”字的原始形體。但我們隻能說徐灝這個人相當聰敏,他是“推測”出來的,不第二章文字095是從形體本身“看”出來的。

林義光《文源》始根據金文偏旁“”的形體以為“象人在床上形”,林氏的這一說法,並未引起人們的重視。

丁山根據甲骨文的大量形體和辭例,論證了“”象人臥疾之形,同時還解決了“”即“■”之初形。大家始視為定論。

這些都是根據其形體發展變化的蹤跡,以及其在句子中的實際運用,得到證明,加以肯定的。如果僅從其形體本身來看,既可以是“疒”,何嚐不可以是“臥”?“疒”與“■”又何以區分?人躺在床上既可是正常的睡覺;也可以是在做夢;當然也可能是在生病。

脫離了語言現象,不從語言的角度去考察文字,那將是毫無意義的事情。

葉玉森《前編集釋》一·六七曾經釋“”為“瘳”,以為“象一病人新■,就床起立手足腰膂無力之狀,瘳象也”。這隻能是把甲骨文看成是單純的表意文字的惡果,以為隻要能夠富於想象力,從文字形體本身就可以推測某一文字要表達的概念。這隻能是如葉氏自己所說的“射覆”,隻能是臆測妄斷。

如果照某些人的說法,古代漢字是表意文字,我們上文已經指出,隻有極少數的文字學家才能懂得古漢字是怎樣表意的,而絕大多數使用這種文字符號的人,並不知道這種符號形體的最初來源。

難道極少數的專家、權威真正懂得嗎?不見得!許慎號稱“五經無雙”,他就把很多的形體結構完全理解錯了,有許多他自己也承認不知道。但這並不妨礙古代漢字作為一種能夠完全勝任的、記錄語言的通行文字。不僅當時的人能懂得它的含義,我們今天仍然懂得它的含義,盡管我們到今天還不知道有些古漢字究竟何所取像。

拿近代的人來說,孫詒讓是一個非常著名的、有巨大成就的金石學家、考據學家。當他在初次接觸到甲骨文的時候,盡管甲骨文與金文是一脈相承,有許多共同之處,但嚴格說來,孫詒讓並沒有能夠讀懂甲骨文的辭例。

我們在這裏並非想菲薄許慎、孫詒讓,隻是想通過這一些來說明:即使是專家、權威,用了一輩子的功力去探索古代漢字的形體結構,並不能夠對於所有的漢字的形體都有一正確的認識;都無法從古代漢字的形體本身去真正了解其所要表達的概念,何況一般的“凡夫俗子”呢?

096古代漢語章太炎是位了不起的語言學家,精通聲韻、訓詁之學,號稱國學大師。他寫字是必須以《說文》為準繩。在他看來,以為隻有這樣才符合古代漢字表意的原則。如果不熟悉小篆,讀他的學術論文時,首先讀懂其文字就相當困難。

他的《文始》一書,是一部探求語源、詞根的專著。可惜的是,他隻是迷信《說文》,以為小篆就是漢字的本源,許慎的說解就是金科玉律,小篆以前的漢字形體他根本一無所知,而且還抱著懷疑的、不承認的態度。因此,他所據以推求語源、詞根的出發點就不是完全可靠的,他的許多推論是錯誤的。

這一切都說明了:要想通過漢字的形體本身去求得它的字義是行不通的。固然這些文字形體來源是象形符號,但是,發展的結果,它的性質和作用已經改變了,隻是一個單純的語音符號。

餘論對於我國古代漢字形體結構的規律性,以及其所處的發展階段的認識,不僅僅是一個純理論性的問題,這涉及到古文字研究的各個領域。正是由於對這些理論性的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帶來了在古文字考釋工作中不必要的混亂。不正是有人由於把古漢字當作純粹的表意符號,而根據自己對古漢字形體的錯誤理解,在那裏信口開河麼?甚至有人還異想天開地根據古文字的形體來推考古代人們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這樣會帶來許多不必要的誤解和導致完全背離實際的結論。因此,關於這些問題有詳加申論的必要。

總括上述,我們認為有必要在下麵各方麵有一明確的認識:所有語言文字是人們借以交流思想的工具,多數人作為一種工具去利用它,和少數人作為一種特定對象去研究它,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人們在閱讀文字的時候,“一目十行”那是過於誇張,一般是以“詞”或“詞組”以至於“句子”為單位去閱讀的。漢字是如此,拚音文字也是如此。人們在閱讀的時候,不可能是分辨其一筆一劃、或其偏旁結構的。“錫荼壺”在不注意的情況下,一般地都會誤認為是“錫茶壺”。“菅”誤成“管”,“祟”誤成“崇”,“■”誤成“戈”,“肓”誤成“盲”,這些錯誤的發生,通常是具有相當文化程度的人。這固然是由於對漢語的語言文字掌握得不徹底、不全麵所造成的,但同時也說明一個問題:一般在閱讀文字的時候,並不是經常分析其一點一劃,而隻是看其整個輪廓。大家對於文字的形體,是作為一個整體去加以第二章文字097掌握的。至於這些文字形體的來源,是很少去加以推求的。對於文字所代表的概念,大家隻能是“知其然”。在解釋“經典”時,通常也隻是談到“訓詁”而已。先秦時期傳說的“止戈為武”、“自營為私”,更多的倒是一種哲理。從古文字的角度來說,這種對文字形體的解釋是“似是而非”的。

漢字的形體,追本溯源,確實是從象形文字發展而來。尤其是甲骨文、金文,盡管已線條化了,但仍然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些文字符號都是某種客觀事物的圖像。

可是,這些文字符號在其實際使用時,大多數並非其符號形體原來所顯示的概念。追索這些文字符號的本形、本音、本義,是專門工作者長期研究的任務。

許慎被認為是係統地研究古文字學的鼻祖,他給我們留下了《說文解字》這一部不朽的著作。但是,從我們今天所已經掌握的古文字資料來加以衡量,許慎對於漢字形體結構的解釋,多數是錯誤的。

“不”:說成“鳥飛上翔不下來也”,實為木根之形;借為否定詞。

“■”:說成“鳥一枚”,實為獲之本字,象以手持鳥。

“至”:說成“鳥飛從高下至地也……不上去而至下來也”。實從“矢”,與鳥無涉。

“為”:說成象“母猴”形,實為從手牽象,乃會意字。

又如許慎說解天幹地支字,除了“子”算是說對了,“未”字說對了一半,其餘廿個全都錯了。甚至許多部首也錯誤百出。據我們的初步統計,部首中有一百多個許慎是解釋錯了。其中有不少是常見的部首。僅就第一、二卷而言,解釋錯誤的有:“示”、“王”、“氣”、“士”、“蓐”、“小”、“采”、“半”、“走”、“止”、“步”、“正”、“''''”、“彳”、“亍”、“■”、“行”、“足”,這些錯誤是由古文字資料充分加以證明了的。像“此”、“是”的解釋是值得懷疑的。至於“上”、“三”、“癐”、“蓐”、“半”、“■”、“告”、“■”、“哭”、“此”、“是”、“品”,根本不應算是部首。因為這些都不能算是不可分割的形體單位。

段玉裁在《廣雅疏證》的序言中曾非常明確地指出:“聖人之製字,有義而後有音,有音而後有形。學者之考字,因形以得其音,因音以得其義。”王筠《說文釋例自敘》也說:“古人之造字也,正名百物,以義為本,而音從之,於是乎有形。後人之識字也,由形以求其音,由音以考其義,而文字之說備。”098古代漢語這兩位清代的文字學家,顯然都認為從總的方麵來說,古代漢字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表音的,隻能“由形以求其音,由音以考其義”。英雄所見略同,這不是什麼巧合,而隻能是在全麵地、深入地探討了古代漢字的實際情況之後,所能夠作出的唯一符合實際情況的結論。

誠然,從漢字的構形來源來說,它是由象形文字發展演變而成的。不僅僅是漢字,一切拚音文字,如果追始溯源,也都是來源於客觀事物的圖像,A、B、C、D等文字符號並不例外。隻不過是這些符號線條化、符號化的程度更高一些而已。

作為古文字學的專業工作者,在探討漢字的起源的時候,說明某一個漢字符號本來是“象什麼形”,或者說明某一個漢字是由哪些基本符號所組成,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們絕對不能夠要求每一個使用漢字符號的人都了解這些符號構成的原因,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假若進一步混淆了文字的構形原則與文字的功能和作用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深入了解和掌握古代漢字的實際運用情況,隻是浮光掠影地以某些孤立的現象為依據,就斷言古代漢字是表意文字,則顯然是錯誤的。

至於還有一些人———主要是一些西方的漢學家,從他們所習慣使用的拚音文字的角度出發,認為現代通行的漢字也屬於表意文字的體係,在我們對古代漢字作了上述的論證之後,似乎對於這種論斷也就可以勿庸置辯了。

一九七九年六月稿後記這篇文章的基本論點,實際上早在由我執筆的《古文字研究工作的現狀及展望》一文中已經簡要地加以闡述了。我的觀點非常明確,從文字的發展階段來說,古漢字是表音節的表音文字,不是表意文字;從文字的形體結構來說,古漢字是象形文字。我的這篇文章題目本身就明確地表達了我所要闡述的主要問題。或許是由於我表達得還不夠明確,可能引起同誌們的一些誤解,我特此再強調一下我的上述論點。

我隻準備在下列的範圍內進行問題的討論:(一)就文字的普遍發展階段來說,古漢字是屬於什麼性質的?

第二章文字099(二)文字的發展階段與文字的構形原則能不能混為一談?

對於某一客觀事物,如果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或者說看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形成不同的觀點。

同樣是古漢字,按其時代來說,我們可以區分為商代文字、周代文字、戰國文字、秦漢文字等等;按照其記載方式來說,可以區分為甲骨刻辭、青銅器銘刻、繒帛書、簡牘、璽印、貨幣文字等等。或者拿一個更為通俗的例子來說,對於每一個“人”,我們可以按照其性別、年齡、籍貫、職業、種族、膚色,以至於階級成分,政治麵貌等等,給予不同的稱呼。混為一談,隻能是造成不必要的糾纏。我們必須承認,古代漢字有其特殊規律性,但與此同時,它也是受文字的普遍規律性所製約的。離開了普遍規律性而空談特殊規律性,我們將不可能正確地認識任何事物。

古文字的問題很多,需要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麵,進行長期的、艱苦的探索。即使是同一性質的問題,也必然會產生不同的看法。而不同看法的爭論,是推動我們研究工作不斷深入的重要條件之一。

我在文章中所闡述的種種觀點可能是離經叛道的,懇切地希望能得到同誌們的指正。

一九七九年除夕補記字形曆史演變的規律林禨導言———本文選自《古文字學簡論》(中華書局,2012)第三章。

作者林禨(1939~),上海市人,著名考古學家、古文字學家。他的這部《古文字學簡論》是學習古文字學的一部重要的入門書。

學習古文字,入門的途徑和方法很重要。林禨先生著眼於此,在書中講授了漢字的起源和發展、考釋古文字的途徑、字形曆史演變的規律,並兼及古音和字義,最後專門談到如何正確估計、識讀古文字的可能性和難度的問題。

《古文字學簡論》第三章“字形曆史演變的規律”分析了漢字字形的曆史100古代漢語演變,將其歸納為簡化、分化和規範化。漢字字形的曆史演變異常複雜,林禨先生的這種分類雖然很簡單,但係統而科學,準確地把握了漢字字形演變的脈絡,並將其提煉總結成規律。這些規律對於我們認識漢字發展的曆史以及研究古文字是非常重要的。

漢字字形的曆史演變呈現著錯綜複雜的現象。當我們用曆史比較法從字形上去判斷一個未識的古文字應該是哪個已識字的前身時,自然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究竟什麼樣的形體差異可以視為同一字或同一偏旁曆史演變的結果,而什麼樣的形體差異就是不同字和不同偏旁相區別的標誌呢?

初期的古文字研究者,往往是根據表麵上形體差別的大小來判定是否是同一個字或偏旁的。然而,甲骨文中的(王)跟金文中的(立)形體差別不算大,但根本不是一個字;跟小篆中的(王)差別不算小,卻就是一個字。

甲骨文中的(甲)跟小篆中的(十)幾乎沒有差別,但不是一個字;甲骨文的和小篆的(甲)差別很大,卻就是一個字。所以根據形體差別大小來判定兩種形體是否為同一字或同一偏旁,往往得出錯誤的結論。有的研究者基於這種情況,就感歎古文字字形“變化莫測”,而不再下深功夫,隨意推測,把毫不相幹的字牽合在一起,把根本不同的偏旁也說成是一個,作為曆史演變的結果,這就等於取消了曆史比較法和偏旁分析。

字形的曆史演變,在現象上確實是變化多端,錯綜複雜,但並非“莫測”,而是有一定的內在規律性的。從理論上說,字形的演變可以有連續的漸變和跳躍式的突變兩種。累積的漸變也會造成字形的較大差異,但隻要利用時代盡可能相近的原則,就可以由字形相近而找到它們漸變的鏈環。如果發生了某種突變,同一時代的同一個字就會表現為差別很大的不同字形。即使利用時代盡可能相近的原則,字形相近的辦法就不靈了。但字形之所以發生變化,總是出於一定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外在的、偶然的。例如書寫工具的變換,書寫者的熟練程度、文化水平、書寫態度是否認真等等。有的原因是內在的、必然的,對字形演變長期而持續地起作用的。由於這類原因的持續作用,錯綜複雜的字形演變現象是受一定規律所製約的。

從我們已知的古文字資料分析總結,在漢字脫胎於圖像而成為記錄語言的符號體係,逐步發展到小篆的過程中,持續作用於字形演變的主要原因有第二章文字101三個:第一,為了便於掌握和使用,符號要求越簡單越好。其結果是字形的簡化。第二,為了保證記錄語言的精確性並不斷提高這種精確性,一方麵在簡化的過程中力圖保持不同符號的區別,另一方麵使原來承擔不止一音一義的同一符號在形體上增加新的區別標誌,使之分別承擔原有音義的一部分。其結果是字形的分化。第三,由於簡化和分化都是群眾性的行為,其結果必然導致同一個字存在多種異體。為了保證文字在社會上的統一使用,必須把異體字限製到最低數量,其結果就是字形的規範化。字形曆史演變的現象之所以錯綜複雜,主要是這三種原因的交錯作用的結果。因此,我們就從這三個方麵來分析字形演變的主要規律。

一、簡化簡化是大家最熟悉的一種字形演變的規律。從先秦文字發展到小篆,簡化主要表現為原始的圖像逐漸變成易於書寫的符號,但不能像現代漢字簡化那樣主要理解為筆劃的減少。

最常見的簡化,是保持原圖形總體形象的簡化,這種簡化可稱之為總體性簡化。幾個最普通的例子如下:圖一102古代漢語這種簡化,一般是就獨體字亦即基本偏旁而言的。當然,用後代的偏旁觀念來看,“文”似乎可以看成省略了一個心旁,但是,實際上“文”應該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性圖形:在特別大的體腔中畫出心形,以強調這個圖形是表示人的心靈所具有的特質(猶如我們今天說“肚子裏有貨”),正如“見”字在人頭部位畫出目形以強調這個圖形是表示人眼的一種行為一樣。所以,心形在總體圖形中是逐漸省略而不是當作一個偏旁而被一下取消的。它在簡化中的消失,和馬字的蹄部、嘴部的消失是同類的現象,並不能視為省去一個偏旁。這就提醒我們,在把後代的獨體字和較早期的古文字作字形比較時,不能因為古文字字形中多出了某些部件,就一概認為是多了一個獨立的偏旁。

像唐蘭那樣,因為小篆的“弓”字作形,沒有弓弦,就一定要把甲骨文中有弓弦的“弓”字拆成和兩個偏旁而釋成“引”,把大家公認的“射”字也非得改釋成“矧”,顯然是考慮不周的。

過去古文字研究者在比較字形時總結的“填實與虛框無別”(如上舉之人的頭部和軀幹、刀身、馬體)、“方圓無別”(如上舉之人頭外廓)等原則,都是總體性簡化的一方麵局部現象。而最主要的趨勢是把各部寬窄不一的圖形變為粗細均勻的單線條,以達到方便書寫的目的。我們可以舉幾個最簡單的字形演變作典型的說明(甲骨文因為是刀刻,單線條化的程度往往更強地表現出來)。

圖二一般地說,漢字發展到小篆,仍保持相當強的圖畫性,含有相當多的弧曲形的線條。但從考古發現的東周後期的盟書和竹簡等毛筆手寫字跡來看,當時已經有了把曲筆拉直,把原先不連屬的點劃合成一筆等重要傾向,就簡化的程度而言,比小篆更為進步。這裏舉幾個例子,這對研究東周後期的其他第二章文字103各種文字的字形是有啟示作用的。

圖三同類圖形在簡化中往往有相似的演變過程。因此,在利用簡化的規律來判定不同的形體是否為同一獨體字或同一基本偏旁時,最好能有已知的同類實例作為旁證。例如,我們要判定早期金文中刃部有齒的斧形符號是小篆“我”字的前身,單從已識出的古文字中各種“我”字所排列成的演變序列進行追溯,當然可以看出刃部有齒的斧形符號演變成小篆“我”字的合理性。但如果用已知的刃部無齒的斧形符號演變為小篆“戌”字的實例作旁證,論證就更加嚴密了。

圖四另一種簡化,是把原有的整個符號截去一部分。這種簡化可稱為截除性簡化。“車”字的形體演變可作為很好的例子:圖五104古代漢語從圖五可以看出,從1發展到2和4,仍是總體性簡化,但4簡化更甚,在保持整體輪廓的前提下,把車箱省掉了。3和5則是截除性簡化了。3隻截除了車轅和衡、軛,5則截除了4的四分之三,隻剩下輪部了。

這種簡化過去沒有引起研究者們的普遍注意。實際上,這種簡化方式在獨體字和合體字中都可發現,可以再舉一些例子:圖六截除性簡化使字形發生了突變,從截餘的部分是難以推測未截之前的字形原貌的。以圖六中的“易”字為例,在第一種寫法未發現之前,絕沒有人能想到第二種寫法是第一種寫法截剩下來的液滴和一小部分附有器耳的器壁。

但是,當未截形體和已截形體均已發現的情況下,知道有這種簡化方式,就可以很快發現它們之間的聯係。如果不知道有這種簡化方式,往往誤以為它們是毫不相幹的兩個字。圖六中“爾”字截剩的,即後世的“爾”字。許慎在《說文》中就把“爾”和“爾”,解釋成形體上和意義上均不相幹的兩個字,而不知道“爾”在起源上本來就是“爾”的簡化字。甲骨文中的字和已確認為“以”的字,在辭例上有許多完全對等的例子。但曆來許多研究者都認為這兩種形體是難以聯係的,所以把另釋為氏、氐等。如果我們從截除性簡化的觀點來看,正是截去一部分的結果,完全可以把定為“以”字的原始形體。

過去在推考獨體字和基本偏旁的字形是源於何種圖像時,一般總是從總體性簡化來考慮的。所以,在隻見到上圖中“易”字的第二種寫法時,對它源於何種圖像,百思不得其解。即使是未截形體早已發現的“車”字,絕大多數研究者都誤以為截餘的形,是以上下兩橫劃表示車輪,中間表示車箱的。今後,我們在研究獨體字或基本偏旁在形體上源於何種圖像時,如果能兼顧截除性簡化的可能性,有意識地考慮它們可能是哪些已發現的形體的截餘部分,將使我們的思路開闊得多。

在進行截除性簡化時,是把原來的字當作一個整體性的抽象符號(既不第二章文字105考慮它本來是什麼圖像,也不考慮它的原始結構)截去一部分。在合體字的截除性簡化時,有時截去了一個偏旁,如“官”字被截去了“宀”旁;有時截去了半個偏旁,如“(”字的“登”旁截去了上半部。這種現象表麵上看來是不合理的,然而卻是文字已發展到純抽象符號之時所允許的。所以在今天漢字簡化中這種簡化方法是普遍使用的,如“業”簡化為“業”、“廣”簡化為“廣”、“時”簡化為“時”“、婦”簡化為“婦”。但是,這種簡化,在小篆中一般均不予承認。許慎是知道文字偏旁可被截去一半的,所以在分析字形時有“從某省”、“某省聲”的說法,這些說法可以作為我們研究截除性簡化時的一種參考。但其中有許多是許慎在字形分析找不到正確途徑時牽強附會、自圓其說的,決不可盲目輕信。我們知道有這種破壞文字原結構的截除性簡化,隻是增加了考釋古文字時的一條思路,一種可供選擇的可能性,而且主要限於研究這種簡化較為流行的東周後期文字。在辭例和其他證據許可的情況下,才可能肯定某個字形是哪個已識之字的截除性簡化。否則,單就“”形來看,說它是歸、追、師、的截除性簡化均無不可;單就“豆”形來看,說是篩、豈、、襎、豐等音符的截除結果都可成立,一味亂猜,隻能徒然增加混亂。

通常在談到文字的簡化時,總還要談到減少偏旁數量的問題。早期古文字中表義字的偏旁數量往往變動不一,這個問題我們打算到談異構問題時再專門討論。就同一個字說,偏旁數量少的寫法當然可以看作是簡化。但小篆並不一定采用偏旁數量最少的寫法,在商代甲骨文中,就有許多偏旁數量比小篆更少的字出現了,舉例如下:圖七在這些例子中,減少某些偏旁,並沒影響到該字以形表義的主要目的。

像“莫”(古“暮”字)是太陽落到草叢的景象,少兩個(草形)無關緊要。“聲”字原包括一個磐(一種石質的懸擊樂器)形,一個手持磐槌形和一個耳形。減去一個手持槌形,隻是減去一個次要的成分。所以,這種簡化可看作是合體字的總體性簡化。

106古代漢語在減少偏旁的簡化中,刪除重複的偏旁逐漸成了一種通例。因為這種簡化是單就刪去重複偏旁著眼,有時是破壞了文字原有的表義性的。表義字有時是靠偏旁的數量來表義的。例如,“集”字原是許多鳥聚到一棵樹上的形象,才能表示集合之義。刪剩一隻鳥就失去了原有的表義性。“曹”字的上部原是一對口袋,才能表示成對(“曹”古義為成對)的意思。刪剩一隻口袋,就成了“東”,聲和義全變了。可見這種簡化也是把原字視為純抽象符號而不考慮其原有的結構,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合體字的截除性簡化。

圖八在現代漢字的簡化中,常使用替換偏旁或改變構字方式的辦法。例如,用易寫的“用”去替換“擁”中的聲符而簡化成“擁”,用會意的“體”去代替形聲的“體”。在先秦文字的字形演變中也可以找出相似的例子。先秦文字在發展中常有替換偏旁及改變構字方式的現象,但結果不一定是簡化,有時反而繁化了。所以,我們把替換偏旁及改換構字方式的種種現象集中到談異構問題時去討論。在這裏我們隻指出一點,在這種異構的取代過程中,使一部分舊有的圖形符號被淘汰了。例如,下圖在“雞”字的演變中,象雞形的那個圖形符號被“鳥”旁取代。在“飌”字的演變中,象飌(古代的一種炊器,是在鬲上麵附一個可蒸食物的甑)形的那個圖形符號被“鬲”旁取代。因而,這兩個圖形符號,無論是作為獨體字還是作為偏旁,在小篆中都已滅絕。像這類情況,對整個文字體係來說,無疑是一種簡化。正因為有這種簡化,目前有相當數量的甲骨文和早期金文中的圖形符號,在小篆中找不到形體上可對應的字或偏旁。要確認這類圖形符號是後代的什麼字,必須要找出異構取代的中間環節。如果看它象什麼就說是什麼字,勢必會犯把象豬形的“豕”字讀成“)”一樣的錯誤。

圖九第二章文字107古文字簡化中還有一種起源很早的現象,可稱為“並劃性簡化”。即把原來分開的兩個偏旁中的某些線條重合起來,這種現象在商代就已經出現了:圖十並劃性簡化在東周時期是相當流行的,可以從侯馬盟書中舉出一些例子。其中“”字的例子(見圖十一)很有趣,一種寫法把“酋”(“酋”和“酉”旁通用)旁移到“鬼”旁上麵,省去了“鬼”旁的上部。另一種寫法則是移置之後省去了酋旁的下部,看來是因為形和形相近,可作近似性的重合而被兩個偏旁所公用。

圖十一這種簡化方式還擴大到把兩個字的某些筆劃重合而形成簡化的合文,這種合文一般在旁邊加注一個重文符號“=”以識別。

圖十二柯昌濟在並未認識到並劃性簡化是一種規律的情況下,提出了字就是(重)字的見解。李孝定承認他的結論“確無可易”。但李孝定說:“此則原為二體,後反重疊之而成單體,蓋文字衍變之變例也。”他尚未認識到並劃性簡化是有相當普遍性的。懂得了這種簡化方式,在識讀古文字時又多了一條思路。比如,古璽中的字,從表麵上看隻有“止”和“奇”兩個偏旁,但因為“止”108古代漢語旁是違反一般習慣而寫進“奇”旁的下部,可以考慮它和上麵的(口)是一個“足”旁,而與“奇”旁共有這個形,因而可以釋讀為“”字。又如“”(範)古璽作形,另有一種形,就可以考慮是(邑)旁和旁的並劃性簡化而共用形。

小篆一般是不承認東周時流行的並劃性簡化的字形的。但像疒旁在甲骨文中本來作,是人躺在床上,人形和床形是分開的,到東周時才並劃而成。因為流行較早又很廣,小篆也就承認了。所以在把小篆字形和先秦字形作曆史比較時,仍不能不考慮並劃性簡化的問題。

簡化的一個消極的後果,是使原來不同的偏旁或字在形體上混同莫辨,這叫做“形混”。上文中已經提到過的“肉”和“口”這兩個符號在甲骨文中都有作形的,就是一個例子。而“肉”和“月”這兩個符號,在小篆中都作,在楷書偏旁中都作“月”或“”,是又一個例子。如果把不同時代的資料混在一起比較,更多的偏旁會有簡化成相同形體的例子。

在下麵所示的實例中,甲骨文“員”(古“圓”字)和金文“員”旁中的形是代表圓形的抽象表義符號。在金文“璧”和“?”(古“環”字)中的形可能是具體的璧(古代一種圓片形的玉器)和環(環)的簡略圖形符號。在金文“邑”、“或”(古“域”字)中的形,是城圈子的簡略圖形符號,在甲骨文中一般刻成方形,金文中方、圓均有。在金文“閖”(雍)中的音符,也可以省略為。甲文“量”、“啟”字,金文“”字中的形則是一般作形的日旁之簡化形式。

圖十三在偏旁中發生的形混,一般不引起整個字形的相混。因為,還有其他的第二章文字109偏旁可作為不同字之間的形體區別標誌。例如,小篆中肉和月兩個偏旁雖然形混,從肉和從月的諸字,字形仍然是可區別的。但也會有因為偏旁簡化相混而致使字也相混的情況。如筆者名赩,這“赩”字的實際遭遇,也可作為一個有趣的例子。按漢字簡化方案規定“雲”簡化為“雲”,因而“赩”可以簡化為“禨”。但有的人不知道有繁體的“赩”字,便從“運”字簡化為“運”而把“禨”讀為“渾”。或從“?”字簡化為“壇”而把“禨”讀為“潭”。由此可見,因為不同的偏旁在簡化後形體相混,同一個字形會有幾種可能性的讀法。識讀古文字也是同一個道理。

簡化也可能直接造成字和字的形混。前麵舉過的例子中,“”字截去一半剩下的就是“鬼”字,“陰”字截去一半剩下的就是“阜”字,“官”字截去一半剩下的就是“”字,都是最明顯的例子。若不加以限製,當然要引起整個文字體係的混亂。因而,隻能是一時一地的個別現象。“官”省為“”,在戰國時代一度比較流行,大概是因為“”作為單字在當時已不流通。正如我們今天把“廣”省為“廣”,是在《說文》中原有的“讀若儼然之儼”的“廣”字已不流通的情況下可以行得通的。但就是“官”省作“”,也未被小篆所承認。

二、分化把漢字發展的曆史單看成簡化過程是很不正確的。因為,這種觀點不能解釋字形演變中的許多客觀現象。隻要漢字還是意音文字,簡化受到的最重大的製約,就是不能使原先分別承擔不同音、義的字在字形上發生混淆。當不同的字在形體演進中發生形混或有形混趨勢時,進一步的發展趨向往往是使相近字形更易於區別。例如,在戰國時期“月”和“肉”都可以寫成的情況下,就出現了把“肉”寫成而把“月”寫成的區別方法。“十”字在的發展中,和本來作形的“七”字容易相混,就把“七”字的豎筆末尾加個彎而變成。這都是很能說明問題的最簡單的例子。由此可見,單是為了使原有的不同字在字形上便於區別,也會出現與簡化要求背道而馳的字形變化。

但是,在漢字發展的早期階段,還存在不少轉注字,也就是用同一字形記錄不同義又不同音的語詞;還有大量的假借字,即用同一字形,記錄同音(或110古代漢語音近)不同義的語詞。從這個意義上說,單單保持原有的字在字形上都能有所區別,不少的字所要承擔的語音和語義的範圍還是太大。舉例來說,這一字形,在商代甲骨文中至少承擔女人、母親和否定詞“毋”等語義,其中讀“女”和讀“母”是轉注關係,讀“母”和讀“毋”是假借關係。周代金文證明它還承擔代名詞“你”(或“你的”)及介詞“如同”等語義。讀“女”和讀“汝”(即“你”或“你的”)、讀“如”都是假借關係。從今天的古音知識來看,當這一字形在記錄母、毋之義時的讀音,很可能同記錄女、汝、如之義時的讀音是有差別的。既然有不少這樣的字,當然容易造成閱讀時理解上的困惑。因此,人們就在原字形的基礎上賦予各種區別性的標誌,從一個字派生出幾個不同的字,分別承擔原有音義的某一部分。這種現象,我們稱之為“分化”。

分化的方式可分兩大類:一種是利用原有字的異體,另一種是增加偏旁。

例如上舉的字,在商代原有和兩種主要寫法。後者胸部的兩點,大概是強調女子的性征,前者可看成後者的簡化形式。由於在甲骨文的許多辭例中,這兩種形體都是互相通用的,所以在當時人的概念中它們隻是同一個字的不同寫法,正如也可以寫成一樣。但在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出,當記錄母親和毋的語義時,絕大多數場合均用胸部有兩點的寫法,但仍有用不帶兩點的寫法。而記錄女子、女兒、你等語義時,不再用胸部有兩點的寫法。表現出一種明顯的分化傾向。胸有兩點的寫法演變為小篆中的(母)字,胸無兩點的寫法演變為小篆中的(女)字,成為兩個字。它們嚴格地區別為兩個字,大約是在東周時期。這樣的一個字分化為兩個字的現象,就是利用異體的分化。在東周時期,“女”字仍承擔後代如字所承擔的語義。但這時已經出現了“女”字增加“口”旁的“如”,用這種有別於“女”字的字形來分擔“女”字的這部分語義,漸成定例,“女”字就不再承擔“如”字所承擔的語義了。這種分化就是增加偏旁的分化。但是,既然在東周時期,“女”和“如”這兩種字形都被用於記錄後代如字所承擔的語義,在記錄這種語義的範圍內,加“口”旁的新形體在這時也隻是不加“口”旁之“女”的異體字而已。隻有在把不加“口”旁的“女”從這一範圍完全排除出去之後,“如”這種形體才成為完全獨立的一個字。

先秦時代並無隨時頒布統一文字方案之舉,為了專用化目的而加偏旁造第二章文字111出的新字形,都是在使用中逐漸得到社會公認的。所以就實際曆史而言,都可以看作由原有字的異體字而分化為各自獨立的不同字。而且,對原有字形增加偏旁,並不一定都是出於專用化的目的。例如,純象星形的和加注音符“生”的在商代甲骨文中均已存在,在辭例中都可記錄星星之義,目前還看不出各有專用的跡象,隻能認為是簡繁不同的異體字。但小篆中的(晶)和(星)已經是兩個不同的字,“晶”字隻承擔星光及由之引申的語義。表麵上看,“晶”和“星”分化為兩個字,是可以說成加偏旁的分化。但既然我們還沒有證據證明商代加注音符“生”是出於各有專用的目的,後來“晶”、“星”二字區別為各有專用的字,就隻能理解為利用原有異體字的分化了。

由於有很多字我們目前沒有足夠資料可以具體了解其分化實際過程,所以隻能從表麵現象上區分為不加偏旁的利用異體字和加偏旁的兩類。實際上,人們也可以在不加偏旁的情況下,為了專用化的目的而有意識地造成異體。例如,“母”從“女”字中分化出來之後,仍承擔“母親”和“毋”這兩方麵毫不相幹的語義,戰國時期又出現了這種字形來分擔“毋”這部分語義。對於“母”字來說,並未增加偏旁,隻是把“母”字原形中胸部的兩點連成一筆。

由於在已知辭例中,這一變體隻使用於承擔“毋”義的場合(在同時期的某些辭例中,“毋”義仍由兩點不連成一筆的“母”字來承擔),可認為這一形體是專為記錄“毋”義而製造的區別性形體。這一形體在記錄“毋”義的範圍內逐漸地排斥了“母”字,成了獨立的“毋”字。

字形所分擔的語義不加偏旁而製造別的形體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有時是在原字形上附加極簡單的點劃。例如,後代的“言”、“音”二字,古本一字,在形體上作。東周時,在形的內部加一點而成,分化為小篆中(言)、(音)二字。有時是就字形的原有筆劃作某種變動。例如,後代的“事”、“吏”二字,古本一字,在形體上作。小篆中把中豎拖長而末端彎曲的(事),和中豎短而不彎曲的(吏)分別成兩個字。但是字形上的這種變化,都是一開始就出於專用化的目的,也並不都導致一字分化為兩個字的後果。前文舉過的“金”旁中兩點連成一筆的例子,和“母”字中兩點連成一筆而成,是同一字形變化現象。但“金”的形體變化,看不出有什麼專用的目的,也沒有導致112古代漢語“金”字的分化。在許多場合下,我們隻能判定這一類字形變異是否導致文字分化的結果,而很難判定這些變異是一開始就出於專用的目的,還是有了變異之後才被文字分化的要求所利用。因此,從表麵現象上都隻好歸屬於不加偏旁而利用異體的分化。

分化的結果是文字數量增加,所以,分化的方法當然是造字的方法。增加偏旁的分化方法,無論是加音符,還是加義符,都可以認為是形聲即兼表音義的造字法。不增加偏旁而利用異體或有意造成異體的分化方法,既不能歸為表義法,也不能歸為表音法,又不能歸為兼表音義法,是一種雖屬後起而具有獨立性質的造字法。建議稱為“就字分形法”,可簡稱為“分形法”,產生的新字可稱為“分形字”。如“母”是“女”的分形字,“音”為“言”的分形字,“吏”為“事”的分形字。在後代文字發展中,這種造字方法也造成了一些新字,如“候”為“侯”的分形字,“勾”為“句”的分形字。然而,過去的文字學家往往忽視了這種獨立的造字法。於省吾先生在《甲骨文字釋林·附錄》中提出了所謂“附劃因聲指事字”的問題,就問題所研究的對象而言,和就字分形法大體重合,但不盡相同。而且在實例的分析、方法的歸納、方法的命名上,似乎均有可商之處。這種造字方法是值得進一步詳細研究和總結的。

認識到文字分化是一種普遍的規律,在使用字形的曆史比較法去識讀古文字時,就不應該隻從文字是一脈單傳的角度去看問題,錯誤地以為小篆中字形有別的不同字,一定都有各自不同的祖先。實際上,有相當數量的一組組不同的字,原先都隻有一個共同的祖先。舉例來說,小篆中的(小)—(少)、(厄)—(鰈)、(爾)—(爾)、(士)—(王)、(示)—(主)、(無)—(舞),都是從一個字的異體不加偏旁而分化成的(有的表麵上增加了偏旁,如“舞”比“無”多了兩個,實際上那是從連在人腿上的足形演變而成的。有足形和無足形隻是繁簡體之不同)。“生”、“姓”、“性”、“甥”本來都寫成“生”,“工”、“貢”、“功”、“攻”本來都寫成“工”,“正”、“征”、“政”本來都寫成“正”,“襎”“、禮”、“醴”本來都寫成“襎”,“周”、“?”本來都寫成“周”,“又”、“右”本來都寫成“又”,都是從同一字加偏旁而分化成的。對初學者來說,很容易犯的錯誤,就是在識讀古文字時見到形就以為隻能讀“小”,而隻能有後世“小”字的字義;見到形就以為隻能讀“少”,而隻能有後世“少”字的字義。不知道兩種形體還未確定地分化為兩個各有專用的字以前,音義是互通第二章文字113的。初學者很容易疏忽的是,見到早期古文字中的形,就認為隻能有後世“工”字的字義,而不能全麵地考慮還可能有貢、攻、功或其他從工之字的字義。但是,在對分化有了初步了解之後,又容易犯另一種極端化的錯誤。比如,見到先秦古文字中的“女”形,就認為一律都可以讀為母、毋、如,或誤認為凡是遇到母、毋、如也都可以讀成“女”。不理解文字的分化是一種曆史性漸進的現象,分化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女”就不能讀“母”了,“母”也不能讀“毋”了,反過來讀往往是更危險的。必須從已知的全部辭例中,對每個分形字和加偏旁分化的字逐漸取得獨立地位的具體過程作細致分析,才能不把本來已可區別的讀法混為一談。這個問題,我們在第五章中還要作進一步探討。

從同一字分化出來的諸字,在分化尚未十分固定之時,作為偏旁也是可以互相通用的。舉一個例子說,“不”字在先秦時代有、、等異體,上麵加點的並未生成分形字,下部加點的則生成分形字(丕,今本《說文》訛作)。“不”字下麵加口旁而分化出“否”字。“否”字卻因上麵加點與“否”分化,成為(否,《說文》訓“不也”)、(*,《說文》訓“相與唾而不受也”,約相當於今天的“呸”)。由於這種分化的淵源關係,所以我們看見詛楚文中的可以認為就是小篆的(倍)。把甲骨文中從不從刀的,假定為小篆的(剖)的前身,也是合理的,當然,這種分析都要有曆史的觀點,讀法都要經過辭例的驗證。否則,把小篆中實際存在的“蒬”(義為“”,即木棒)和“?”(即杯字)、“倍”(義為“反”)和“?”(義為“有力”),“邳”和“部”都一定要說成是同一個字的分化,就是又犯了極端化的錯誤了。

三、規範化同一個字在演變過程中產生的種種不同字形,習慣上稱為“異體字”,曆史上有互相取代關係的異體字,又稱為“古今字”。一個字之所以有多種異體,其原因不能僅歸之於簡易化和專用化,而是多樣的。

文字中最初的異體現象,是文字尚未脫離圖像這一母胎的反映。從實際事物的形象變成圖形符號,都要經過提煉,即對實際物象的簡化,這種簡化一開始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以甲骨文和早期金文中的“鼎”字為例,有的鼎足部分表現細致些,有的鼎腹部分表現細致些。

114古代漢語圖十四鼎耳有表現為三角形的,有表現為矩形的。雖然都是具體的鼎形的簡化,卻很難說哪種字形是哪一種字形的簡化。又如“羌”字在甲骨文中有多樣寫法,簡單的隻是一個戴羊角的人形,而另一類繁複的寫法則表現他們被俘獲之形,有跪坐和站立之分,有頸上拴繩子的,有雙手反縛的,也很難說哪種字形是哪一種字形的簡化。這種現象是最原始的異體現象。在對早期古文字進行字形比較時,過去的研究者已經認識到的“正反無別”(圖十五A)、“正側無別”(圖十五B),甚至“正倒無別”(圖十五C),都是原始的異體現象的某一方麵表現。在文字形體與實際物象尚較相近的情況下,這種變異隻要不致引起圖十五人們對所象事物理解上的混淆,就是可以允許的。但是,對某一字說來是可允許的變異,並不適用於另一些字。例如,“羌”字雖然站立形和跪坐形都是一個字,但(兄)和(祝)就是兩個不同的字。“人”字雖然正反無別,但(左)和(右)就是靠不同方向區別為二字。是“人”字,是“大”字,正側是有嚴格區別的。倒過來成,就是“+(逆)”字了。這種矛盾的現象是文字體係尚不很成熟的表現之一。在文字逐漸脫離原始圖像而成為抽象符號的過程中,每一個字都趨向於隻有一種固定的形體,才不致引起閱讀時的困惑。

第二章文字115淘汰異體而使每個字都趨向於隻有一種固定的寫法,就是規範化。在秦始皇以小篆統一全國文字以前,規範化是一種自然淘汰的緩慢過程。在舊有異體未被淘汰之時,往往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異體。所以,當我們以小篆為基點用曆史比較法去追溯每個字的前身時,就必須對每個字的形體所可能有的異體現象有比較全麵的了解。

字形在發展中之所以有種種變異,簡化和分化固然起著最主要的作用,但並不能把一切都歸之於這兩種原因。比如,東周銅器上往往有在文字筆劃上加點或增加其他純裝飾性筆劃的做法(圖十六A、B),可以解釋為美化。但普遍存在的在文字上方加點的做法(圖十六C),至今還沒人能圓滿地作出解釋。不過,我們至少可以用已知的變異中相似的現象,來推論某種字形所可能有的變異。例如,我們可以根據“帝”字已確認的諸種變體,來推定“?”字所可能有的變體(圖十六D),從而把《古璽文編》認為不識的字判定為從“?”的“(跡)”字。

圖十六如果從偏旁分析的角度來考察一個字所可能有的異體,每一個字除了所含偏旁的形體變異外,還可以有結構上的變異。所謂結構上的變異,包括所含偏旁數量、偏旁相對位置、偏旁種類的變化,也包括構字方式上的變化。這些現象,可統稱為“異構”。異體字不都是因為異構,但異構是異體字中特別重要的一種現象。

116古代漢語在早期古文字中,有些合體字的偏旁的相對位置是不固定的(圖十七A),同一種偏旁的個數也不固定(圖十七B),表義字中同一性質的偏旁有互代的現象(圖十七C)。這些異構現象,都是文字還處於比較原始階段的表現。這跟當時另一些字的構造原則是互相矛盾的。例如,同樣是以兩個人形構成的字,為從、為北(即背)、為尼,位置的不同而區別為不同字。是在擺臂的人形下加一個“止”旁而表示“走”,是用三個“止”旁表示“奔”,就是用偏旁數量的不同而區別為不同字的。所以,在文字發展過程中,這類異體大多消滅了。當然,像用兩個形或四個形作為“草”旁的簡繁兩體,在《說文》中仍可以見到。在今天的漢字中,夠同,、-同略之類的現象也並未完全絕跡。

圖十七文字在發展過程中也會產生種種異構,不論其原因如何,從表麵現象上可以區分為局部性異構和完全性異構兩種。局部性異構是指一個字的兩種異體有一部分偏旁是相同的,另一部分偏旁則改變了。完全性異構是指一個字的兩種異體的偏旁構成完全不同。

局部性異構中最常見的是形聲字的局部改換音符或義符。

音符互代的異體字,有些是長期並存的。例如,《說文》記載,“麓”的或體作“0”,該字的這種異體現象,在商代甲骨文中就已經出現了。另一些則是發展過程中的新舊更替。例如,“裘”字在西周金文中原以“又”為音符,可能因為“又”和“裘”的語音發生了分化,才改用“求”為“裘”的音符。但必須注意的是,我國古代同音字極多,形聲字字義的區別很大程度上靠同音而不同形的音符。如果把同一義符而音符又同音或音近的字形都推斷為同一個字的異構,其結果肯定是荒謬的。

義符的替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含義有相重部分的不同義符的互代。如口旁、言旁、音旁在表示發聲這一點上可以通用,所以《說文》記載“吟”字或作第二章文字117“.”、“”,“詠”字或作“盳”,“嘖”字或作“?”。但這並不能不加限製地推衍,例如,啖和談、吃和訖、嗌和諡、喟和謂、咳和該、咀和詛……在小篆中都不是一個字的異體,而是兩個字。另一類是因為同一字的字義可以從不同角度去表示。例如,“劍”字在東周時從“金”,是就質地加的義符,在小篆中從“刃”,是就性質加的義符。又如,“”字是以衣襟兜東西,這一動作涉及衣服的一部分,故以“衣”為義符。但或體作“擷”從“手”旁,則表示動作與手有關。這種義符互代表麵上更加靈活無定,實際受具體字義的限製。如果據此以為凡從“金”的字都可以改成從“刃”,凡從“衣”的字都可以從“手”,顯然是荒謬的。

就原字增加音符或義符,以及就原字減省部分偏旁而造成的異體,當然也屬於局部性異構,這類現象,在前文中已舉過一些例子,這裏就不多說了。

完全性異構有相當大部分是形聲字的義符和音符同時被替換而形成的。

如西周金文中表示席(?)子之義的(弼)字,為義符,象席形,()為音符。後代改寫為“舙”,以“竹”為義符,“弗”為音符。偏旁完全改變了。也有的完全性異構是表義字的表義方法不同。如甲骨文中的“災”字,或作洪水橫流的、形,或作房子中起火的形(後來小篆中的“災”字是把兩形合並,又增加音符“才”所演變成的)。還有一部分是因為形聲字和表義字互代。例如小篆“鬲”字是古代一種三足炊器的實物形象簡化而成,或體作“”,就變成形聲字了。

從字形曆史比較的角度來看,局部性異構因為還保持一部分相同的偏旁,字形還存在某種表麵可見的聯係。完全性異構則完全失去字形上的聯係了。但是,有一些完全性異構是通過逐次局部性異構而造成的,前文舉過的“雞”字的演變就是一例。這裏我們再舉一個比較複雜的例子。甲骨文中的“鑄”字原來是一個表義字,象傾倒熾熱似火的金屬溶液的場景。在演變過程圖十八118古代漢語中逐漸加上了義符“金”和音符“”(壽字亦以此為音符),最後才固定為從金聲的形聲字,而把原先所含的偏旁完全取消了。對於這類完全性異構,我們可以通過逐步的曆史比較而恢複字形之間的聯係。但在多數情況下,我們之所以能知道完全性異構是同一字的異體,是根據《說文》等字典的記載,古書注釋中關於異體字的記載,古書中相同辭例的對照,先秦典籍和地下出土古文字資料中相同辭例的對照。

以上我們大體上討論了異體字的種種表現形式。應該看到,異體字的產生是文字使用者的群眾性行為。因而,文字使用越是普及,異體字也就越多。

在交流的過程中,有些異體字被淘汰,但這種自然淘汰並不能有力地達到文字規範化的要求,致使一個字往往有多種異體同時並存。戰國時期就是一個異體字很繁盛的時期。當時的所謂文字異形,除了地域性的異體現象之外,恐怕還有因方音差別導致的不同通假習慣。雖然字形的發展是以產生變異為前提,沒有異體,也就沒有全部漢字的發展史。但是,同時存在過多的異體,就要影響文字在全社會的流通,因而秦代以行政手段頒行小篆是漢字規範化的一種曆史性創舉。當然,頒行小篆並沒有也不可能終止異體的產生。

但從此以後,人們對異體字有了正體和或體(俗體、別體)的界線。每一種正體在相當長時期內穩定不變,保證文字在全社會的流通性,但並不阻止新的或體的產生,當某一種新的或體取得對舊有正體的優勢時,也可能代之而成為新的正體。

就識讀先秦古文字而言,重要的問題不是每一個字規範化的具體過程,而是認識一個字在未規範化以前可能有的異體形式,認識這種異體形式之間的內在規律性。這樣,在進行字形曆史比較時,無疑將會大大地開闊思路,透過表麵上相異的現象,找到內在的聯係。

附:訛變在字形變異中有一類特殊的現象———在對文字的原有結構和組成偏旁缺乏正確理解的情況下,錯誤地破壞了原構造或改變了原偏旁。這類現象,習慣上稱之為“訛變”。

偏旁的訛變往往是由於形近或形混造成的。例如,到周代之時,原象鼎形的和原象貝形的形體相近,因而鄭井叔鍾銘中把“賓(賓)”字所從的“貝”第二章文字119寫成了,國差銘中把“?”字所從的“鼎”寫成了。這跟我們今天把“迎”寫成“”,把“假”寫成“”一樣,是寫了錯別字。錯別字本來不能算異體字。但如果大多數人都寫錯了,將錯就錯,不但會變成公認的異體,甚至會取得正體的地位。例如,“貞”、“則”、“員”等字,原先都是從“鼎”的。東周時逐漸都寫成從“貝”,因為普遍流行,小篆也采用了從“貝”的寫法。這樣的字形演變,就是一種訛變。又如,“多”字在甲骨文中作,從“肉”,當時“夕”字作、形,並不相混。但西周金文中“多”字作,就和“夕”字作形體相混。後來人們誤以為“多”字是從“夕”的字,在小篆中,“多”被寫成,而“肉”被寫成,“多”字從形體上看根本不從“肉”了。這種字形演變也是訛變。再如“奔”字,原先是在擺臂的人形下加三個腳形表示快跑,但西周時文字中“止”形和“”形往往寫得差不多,把寫成,後來人們誤以為“奔”字是以為義符,為音符,在小篆中寫成了,這也是一種訛變。

另一類常見的訛變是獨體字解散為幾個偏旁,或合體字偏旁的錯誤合並。在下圖中,“須”字本來是有須之人的一個完整圖形,後來被拆開成了“彡”和“頁”兩個偏旁。“龍”字本來是像龍形的獨體字,演變中被身首分離,以致被許慎說成是“從肉飛之形”、“童省聲”。“或”字本來是從、從(弋)兩部分,但演變中把上的一橫和合並,成了從“戈”的字。“襎(禮)”字本來是從“篩”(像古代的鼓形)從“癐”,但“篩”形的上半部(原像插在鼓上的羽飾)和“癐”形合並,下部成了從豆了。這類訛變都破壞了文字原有的結構,使後人看不出原先的造字用意了。

圖十九訛變的結果,表麵上也是出現了異構,但一般的異構都是按一定的造字原理改變原字的構造,是一種合理的異構。訛變則是對原字結構不了解或錯誤理解而造成的字形變化,是一種無理的異構。小篆的字形,對於最初造字時的字形來說,有不少是訛變的結果。許慎在當時既然隻能根據這種字形來120古代漢語“說文解字”,必然有許多不符合造字本意的錯誤解釋。當然,這些說法表麵上也可以自圓其說。比如,“多”字訛變成從“夕”,就解釋說“重夕為多”,還把“重日為砯”扯來作旁證。但這就像我們今天把由“婦”字簡化成的“婦”說成是“婦女力大推倒山”一樣,完全成為同造字本意及字形曆史演變無關的拆字遊戲。所以許慎對文字結構的分析,在未經古文字資料驗證之前,是絕不可輕信的。

以上,我們擇要地討論了古文字形體演變中的三方麵規律性現象,從而對一個字所可能有的不同期異體和並存異體有大致的了解。從表麵現象上來看,一個字的種種異體之間的形體差別,完全有可能大大超過不同字之間的字形差別。所以,單從形體差別的大小來判定兩種形體是一個字還是兩個字,是不合乎實際的。我們今天之所以能把形體差別並不算大的兩種形體區別為兩個字,把形體差別並不算小的兩種形體判定為一個字,主要的根據有三條:(一)找尋各種形體和小篆字形的曆史聯係,來確定它們是一個字還是兩個字(但這時要考慮到曆史上的分化和形混的可能性);(二)綜合考察各種形體在作為文字偏旁時與其他偏旁的結合關係,來確定它們是一個偏旁還是兩個偏旁(但這時要考慮到訛變和同功能偏旁互代的可能性);(三)全麵考察作為單字或偏旁的各種形體在辭例中的具體地位,來確定它們是一個字還是兩個字,一個偏旁還是兩個偏旁(這時要考慮古人也有偶爾寫錯字的可能)。

隻有把這三者有機聯係起來,交驗互證,我們才能確定哪些具體的形體差別是字與字之間的區別特征,哪些具體的形體差別隻是同一個字的異體現象。

否則,就會陷入迷魂陣,而哀歎古文字字形變化莫測,以至無所適從了。

據楚簡文字說“離騷”陳劍導言———本文原載於《新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大學出版社,2004),現選自《戰國竹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第二章文字121作者陳劍(1972~),四川眉山人,複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古文字學界傑出的青年學者。出版有著作《甲骨金文考釋論集》、《戰國竹書論集》。

陳劍先生以考釋古文字中的難字著稱,許多學者們過去未能釋出或釋錯的字,經過他的重新考證得以解!。他視野廣闊,博聞強識,對古文字字形演變異常敏感,對古音與文獻的熟悉程度也超乎常人。他的研究常常將古文字考釋與古書的校讀聯係起來,利用文字學的新發現,如字形的訛變、特殊的用字,對古書中一些字詞進行新的解釋,解決了不少千百年來人們一直誤讀、誤解的地方。《據楚簡文字說“離騷”》正是一篇這樣的代表作。此文不僅解決了“離騷”的釋讀問題,也為今後古文字與古文獻學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範式。

屈賦《離騷》篇題兩字的含義,是一個長期聚訟、迄今仍未徹底解決的問題。如果沒有新的材料,繼續討論這個問題恐怕很難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最近我從戰國楚簡的有關文字中得到啟發,對這個問題形成了一個新的認識。本文就擬以正麵立論為主談談我們的看法,對已有諸多成說不作詳細征引和評論。

現存最早對“離騷”的解釋,見於西漢司馬遷《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屈平疾王聽之不聰也,讒諂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憂愁幽思而作《離騷》。離騷者,猶離憂也。……信而見疑,忠而被謗,能無怨乎?屈平之作《離騷》,蓋自怨生也。

從上下文看,太史公大概是將“離”字理解為“遭受”一類意思的。至於“騷”字,從“離騷者,猶離憂也”的“猶”字看,他還不一定就是直接認為有“憂”的意義的。到後來班固《離騷讚序》(《楚辭》王逸注本收錄),就把這兩層意思明確地肯定下來了:屈原以忠信見疑,憂愁幽思而作《離騷》。離,猶遭也。騷,憂也。明己遭憂作辭也。

122古代漢語單從訓詁的角度講,他們對“離”字的理解挑不出什麼毛病。相同用法的“離”字《楚辭》裏多見。就拿王逸認為係屈原作品的來說,有“離尤”(《離騷》“進不入以離尤兮”、《九章·惜誦》“恐重患而離尤”)、“離憂”(《九歌·山鬼》“思公子兮徒離憂”)、“離馻”(《天問》“啟代益作後,卒然離馻”),“離謗”(《九章·惜誦》“紛逢尤以離謗兮”、《九章·惜往日》“被離謗而見尤”,此句“被”、“離”同義連用)、“離湣(或‘鳭’)”(《九章·懷沙》“離湣而長鞠”、“離鳭而不遷兮”、《九章·思美人》“獨曆年而離湣兮”)等。這種用法的“離”古書或作“罹”,“遭”乃其常訓。

王逸《離騷經章句·序》亦雲“騷,愁也”。但訓“騷”為“憂”或“愁”實於古無征。從詞義演變的角度講,騷動之“騷”基本意義為“動”,也很難引申出“憂”、“愁”一類意思。前人或引《國語·楚語上》“則邇者騷離而遠者距違”韋昭注“騷,愁也”為說,錢鍾書先生駁之雲:“‘騷離’與‘距違’對文,則‘騷’如《詩·大雅·常武》‘繹騷’之‘騷’,謂擾動耳……韋昭解‘騷’為‘愁’,不甚貼切《國語》之文,蓋意中有馬遷、王逸輩以《楚辭》‘騷’為‘憂’、‘愁’之舊解,遂沿承之。韋解本采《楚辭》注……”①這是很正確的。除去《國語·楚語上》此例,在較早的古書中就找不到“騷”訓為“憂”或“愁”的例子了。

我們認為,問題正出在這個“騷”字上。它其實是個被漢代人認錯了的字。

下麵先從戰國楚簡裏一個寫作上從“又”下從“蟲”的字說起。出土於20世紀60年代的湖北江陵望山一號墓楚簡中,第9簡記錄由貞人“登\/”在墓主生前為其疾病占卜,貞問之辭末尾一句為:尚毋為大。

朱德熙、裘錫圭、李家浩三位先生所作的《釋文與考釋》將末一字釋為“蚤”,注釋說:“此字簡文作‘’,漢隸‘蚤’字亦多從‘又’。疑‘蚤’當讀為‘蝐’,憂也。”並解釋簡文大意為墓主有病,不能進食,“希望不至於成為大問題吧”②。就簡文文意而言,這個理解是可信的。

①見《管錐編》第二冊,中華書局,1986年,第582頁。

②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係編:《望山楚簡》,中華書局,1995年,第21頁圖版、第69頁釋文、第90頁注[二一]。

第二章文字123限於注釋體例,朱先生等對“”釋為“蚤”的理由沒有詳細舉例闡述。裘錫圭先生另有一篇《殷墟甲骨文字考釋(七篇)》,①其中之三《釋蚤》對此論述較詳。有關部分篇幅不長,具引如下(引文中括注為原文所有):漢代人多把“蚤”字寫作上從“又”下從“蟲”。顧藹吉《隸辨》收了兩個“蚤”字(見樊安碑、逢盛碑),都是這樣寫的,顧氏按語認為這是“省為又”。但是在時代可以早到秦漢之際的馬王堆帛書裏,“蚤”字屢見,都寫作從“又”或從“父”,沒有一例是寫作從“”的(《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954~955頁。《漢印文字征》13.8下所收的“”字也應釋“蚤”)。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中的“蚤”字作(同上955頁)……據此他進而將殷墟甲骨文中舊釋為“鮙”的“”字(見《甲骨文編》468頁)也改釋為“蚤”,解釋其造字本意及演變情況說:“蚤”字本來大概是從“又”從“蟲”的一個會意字,可能就是“搔”的初文,字形象征用手搔抓身上有蟲或為蟲所咬之處。②從“父”的是它的訛體。③從“”的“蚤”字當是改會意為形聲的後起字。不過此字已見《說文》,出現的時代也不會很晚。

1998年5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郭店楚墓竹簡》裏,有一篇整理者定名為《尊德義》的。其中第28簡也出現了“”字:①見《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1期。

②按照《說文》的解釋和古文字的一般情況,似乎蟲(虺)蛇之“蟲(虺)”跟“蟲”讀音、意義完全不同,或有人會據此懷疑將甲骨文“”所從之“蟲”解釋為小蟲之“蟲”的正確性。

按殷墟甲骨文有“”字(《甲骨文編》86頁),聞一多釋為齲齒之“齲”,研究者多信從其說。此字以小蟲蛀齒會意,可見“蟲”確實很早就可以用來表示小蟲之“蟲”。聞說見《古典新義·釋齲》,《聞一多全集》第二冊,三聯書店,1982年。

③在時代比馬王堆帛書略早一些的睡虎地秦墓竹簡裏,“蚤”字也都是寫作從“蟲”從“父”的。見《睡虎地秦墓竹簡》圖版七五∶八二、九九∶一二九正、一三○∶一三五等。文物出版社,1990年。

124古代漢語鰆之流,速()而命。

注釋(175頁)引裘錫圭先生的按語雲:“此句讀為‘鰆(德)之流,速(乎)(置)(郵)而(傳)命’。《孟子·公孫醜上》:‘孔子曰:德之流行,速於置郵而傳命。’……‘’從‘之’聲,‘’從‘又’聲,故兩字可讀為‘置郵’。”由於有傳世古書中基本相同的文句為證,裘按的意見顯然是正確的,研究者對此也均無異議。這樣看來,這例以“又”為聲符的“”字,跟殷墟甲骨文一直到秦漢文字裏從“又”從“蟲”會意的“(蚤)”字,顯然是不同的。

再回過頭去看前引望山楚簡的“”字,它無疑也應該改釋為以“又”為聲符的“”,讀為“尤”。同類用法的“尤”古書常見,舊注多訓為“過”。占卜而說“尚毋為大尤”,跟卜筮之書《周易》裏也數見“無尤”相合。“為大尤”的說法見於《左傳·襄公二十二年》:“敝邑欲從執事,而懼為大尤。”“又”、“尤”古音相近。《尊德義》中以“”為郵驛之“郵”,“郵”字在古書裏也常用為“過郵”之意,在這個意義上它跟“尤”表示的是同一個詞,兩字通用的例子極多,請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372頁“尤與郵”條。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認識:在戰國楚文字裏,“”是一個以“又”為聲符、可表示“郵”或“尤”的字;①而在秦漢人筆下,“”卻是後來的“蚤”字。將這一點跟戰國楚辭作品的流傳情況結合起來考慮,問題的答案就已經呼之欲出了。

據學者們研究,屈原、宋玉等人的楚辭作品在當時就已經在楚地流傳。

這時它們應當就是用跟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戰國楚簡文字差不多的楚文字記錄的。後因秦國滅楚,這些戰國楚辭作品一度中斷流傳。直到西漢初年,才又通過各種途徑經曆一番搜集發掘重見於世。②漢初人整理戰國楚辭作品,一定經曆了一道將戰國楚文字轉寫為當時通行的隸書的手續。可以想見,在①楚文字裏這類“”字結構的分析有兩種可能:第一,它就是一個從“蟲”、“又”聲的字,跟“(蚤)”字本無關係,二者隻是偶然形成的同形字。關於同形字問題,參看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08~219頁。另一種可能是,因為“(蚤)”字中包含有“又”這個偏旁,所以就可以也念作“又”。戰國文字中這類現象也有不少例子,參看李家浩《從戰國“忠信”印談古文字中的異讀現象》,《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

②參看金開誠、董洪利、高路明《屈原集校注·前言》,中華書局,1996年,第5~9頁。

第二章文字125這個過程中,假如《離騷》的“騷”字原本是寫作“”的,漢人就很容易根據自己的用字習慣而將其誤認為“蚤”了。至於“蚤”又變作“騷”,當係因“離蚤”無義,因而或在轉寫時就已徑改,或在其後傳抄過程中作了改動。

如果“離騷”的“騷”在屈原和戰國楚人的筆下本寫作“”,“離”二字就很好理解了。前麵說到,望山楚簡的“”字用為“尤”,“離”之“”用法與之相同。“離尤”即“遭到責怪”一類意思,前文已經舉出見於《九章·惜誦》之例。而且就在《離騷》篇中,也正有“進不入以離尤兮”一句。不過或許有人要問:同是《離騷》一篇裏的“尤”,為什麼在正文裏不誤,偏偏在篇題裏被誤認為了“蚤(騷)”呢?這確實是一個難以準確回答的問題。最有可能的情形是,當時據以整理的底本,正文裏的“尤”字本來就寫作“尤”或者以“尤”作聲符的字,跟篇題寫作“”不同。一方麵,在戰國楚文字裏已經使用以“尤”為聲符的字;①另一方麵,從郭店楚墓竹簡看,當時人抄寫書籍,同一個詞往往可以用不同的字來表示。就是在同一個書手筆下,有時甚至就在同一書手所抄寫的同一支簡上,同一個詞也可以寫作不同的字。所以這種設想也不是沒有根據的。

總結以上的論述,我們認為所謂“離騷”本即“離(尤)”,並無任何難解之處。漢代人在整理、轉寫時,“”字被誤認為了“蚤(騷)”。從司馬遷的理解還算基本合於原意來看,大概最初雖然字認錯了,但《離騷》全篇的命題之意,漢初人還是基本了解的。但因“騷”字終究無法講得落實,遂引出後代種種爭論。

至於後來“騷”又成為一種文體的名稱,或又衍生出“詩騷”、“風騷”、“騷人”等常用詞,已經成為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就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了。

本文倉促成稿,一定存在不少問題,懇請諸位師友多加批評指正。

2002年3月18日草畢延伸閱讀1.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13。

2.姚孝遂主編《中國文字學史》,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

①參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上冊,中華書局,1998年,第14頁。

126古代漢語3.林禨《古文字學簡論》,中華書局,2012。

4.黃德寬《古漢字發展論》,中華書局,2014。

5.季旭升《說文新證》,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6.劉釗《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

7.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訂補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

8.趙平安《〈說文〉小篆研究》,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

9.張湧泉《漢語俗字研究》(增訂本),商務印書館,2010。

10.陳斯鵬《楚係簡帛中字形與音義關係研究》,商務印書館,2011。

問題與思考1.探討文字學研究的範疇與意義。

2.漢字有哪幾種構形方式?了解一些常見字的構形方式。

3.從用字的層麵思考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的區別。

研究實踐1.研究課題“六書”與“三書”許慎《說文解字》王筠《文字蒙求》背景材料唐蘭《古文字學導論》、《中國文字學》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裘錫圭《文字學概要》關於漢字基本類型的劃分,裘錫圭先生在《文字學概要》中批評了傳統的六書說;評述了唐蘭先生(《古文字學導論》,1935;《中國文字學》,1949)的三書說(象形文字、象意文字、形聲文字);又討論了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1956)的三書說(象形、假借、形聲)。裘先生認為,“陳氏的三書說基方法提示本上是合理的,隻是象形應該改為表意(指用意符造字)。這樣才能使漢字裏所有的表意字在三書說裏都有它們的位置”(第106頁),並主張把通假也歸入假借。此外,作者對“不能納入三書的文字”也作了分析。並分章考察了表意字、形聲字、假借及其相關問題。同學們可在精讀上述有關文獻的基礎上,慎思明辨,作出自己的獨立判斷。

·論文,如《“六書”說的適用範圍》,《“隸變”對漢字結構的影響》,《“三書”說述評等呈現形式》。

·小型學術研討會·寫學術劄記第二章文字1272.研究課題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老子》異文校讀傳世本老子王弼本河上公本郭店楚簡老子馬王堆帛書老子主要材料《》(、);《》、《》甲本、乙本、北京大學藏西漢簡《老子》。

一篇文獻的傳抄由於不同時代不同地域不同抄手等因素的影響在用理論依據及,、、,字上會呈現出不同的麵貌即產生諸多異文我們可以根據前人對文獻操作方法,。

用字差異的研究成果,對一些新材料中的異文展開相應的研究。

論文如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老子某一章異文集釋預期成果,《〈〉》。

小型研討會:由幾位同學宣讀並研討各自的研究論文。

第三章訓詁導論在古代,作為小學主要組成部分的訓詁學完全是為解經服務的。1898年《馬氏文通》的問世,標誌著中國現代語言學的誕生,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傳統學術的終結。相反,訓詁學不斷從現代理論中吸取營養,特別是王力在20世紀40年代初提出語源學為新訓詁學的科學思路,一代又一代的學者為訓詁學的發展作出自己的理論貢獻和學術建樹,訓詁學成為現代學術中不可或缺的門類科學。

什麼是訓詁?簡言之就是解釋,是後人對先代典籍作語言、文字,也包括段意、章旨方麵的解釋工作。這種工作,最早開始於先秦,標誌性成果是成書於戰國時期的《爾雅》。有的學者把訓詁追溯到《國語·周語下》記載的周靈王二十二年(前550年),晉大夫叔向朝聘於周,告別時向前來送行的單靖公的家臣解釋了《詩·周頌·昊天有成命》,認為這是訓詁學的萌芽。這件事,比古印度巴尼尼語法(前四世紀)還早一百多年;比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前384~前322)《修辭學》早二百多年;比亞裏山大裏亞學派收集整理、注釋和校正荷馬史詩全文(前二世紀)還早三百多年。

十分重要的是,當代大學生如何學習訓詁學?

一是要上好訓詁學課,真正讀懂一本訓詁學的書。訓詁學課是人文學科的基礎課,是進入中華典籍寶庫的金鑰匙。一般來說,這門課要回答訓詁學的內容、方法和運用的問題。

二是要弄懂訓詁學的內容。訓詁學的內容,實際上也是講語言學、語文第三章訓詁129學各科和訓詁學的關係。訓詁學和音韻學、文字學的關係最為密切。前者即清代學者講的“因聲求義”,後者也可說成“以形立訓”。“因聲求義”一要破假借字,二要探求語源。訓詁學中的假借主要指用字假借即通假字。清儒王念孫說:“訓詁之指(旨)存乎聲音,字之聲同聲近者經傳往往假借。學者以聲求義,破其假借之字而讀以本字,則渙然冰釋;如其假借之字而強為之解,則詰■為病矣。”最有名的例子,就是《詩·豳風·七月》“八月剝棗”的“剝”當破之為“撲”。又如《管子·入國》:“入國四旬五行九惠之教。”句中“旬”的本字為“巡”字,意即“到處巡行施九惠之教化”。古書通假字的情形十分複雜,近年來大量簡帛文字的出土為研究通假字提供了新的材料。

訓詁中的探求語源,與語義學、語源學中的找同源字,是密切相關的。王力《同源字典》既是他本人提出的“新訓詁學”著述,也是語源學的著述。晚近章炳麟、黃侃、劉師培、沈兼士、楊樹達,當代學者洪誠、張永言、郭在貽等,都對訓詁中的探求語源問題有精到的論述。

訓詁學與文字學的關係,主要表現在推考本字時要借助於文字學,特別是古文字學。例如弄清“宮”的本義是居室,“身”的本義是女身有孕,“向”的本義是朝北的窗子,都需由古文字形體明之。文字學是形態學,《說文解字》“以形立訓”,多涉本義。許著不僅是文字學的經典,而且也是訓詁學名著。

三是要懂得訓詁學的方法。事實上,方法與內容是密不可分的。內容是對象本體的內在包含,內容決定方法,方法是切入本體內容的途徑和手段,除了與古音學、文字學密切相關的內容“因聲求義”、“以形立訓”決定的方法———“因聲求義”法、“以形立訓”法以外,還有義訓法。音訓、義訓兩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清儒戴震說:“疑於義者以聲求之,疑於聲者以義正之。”(《轉語二十章序》)音、形、義三者互補而證釋之,方為確詁。既為義訓,就會有共名(大名)、別名(小名)間的互訓關係,就會有同義同訓、近義互訓、反義反訓、以今釋古、以俗釋雅、以通語釋方言,等等。凡此,都是一些“以通行詞訓釋古語詞、方言詞”的不同做法。由於詞義引申是詞義發展的基本形式,在義訓中要充分重視引申中的常見方式:詞義的擴大、縮小、轉移引起的詞義變化,通過比較互證,在引申係列中使義訓臻於完善。

審文例是訓詁的重要方法之一。古書的文例主要有:連文、對文、儷偶等。康熙巡遊鎮江時,摘唐代詩人許渾詩題對:“溪雲初起日沉閣,山雨欲來風滿樓。”“沉”與“滿”對,“沉”有滿義。唐李商隱《行次西郊作一百韻》:“南資130古代漢語竭吳越,西費失河源。”“竭”與“失”對,“竭”有失義。

訓詁學,本質上是詞義考古,故王國維1926年提出的“二重證據”法始終是訓詁學的重要方法。《左傳·莊公十年》“(曹劌)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是“登,軾而望之”還是“登軾而望之”?近年出土的車輿,特別是1989年太原金勝村251號春秋大墓車馬坑5號車的發現,可證車軾是能登的。(滕誌賢《從出土古車馬看訓詁與考古的關係》,《古漢語研究》2002年第3期)訓詁學的論著十分豐富,本章所選的五篇論文都是其中深入淺出地闡明重要問題的代表作,讀者可以從中得到許多啟發。

選文古書疑義舉例(節選)俞樾導言———本文係清末學者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一。

作者俞樾(1821~1907),字蔭甫,號曲園,浙江德清人,晚清著名學者。

他著述等身(包括著名的《群經平議》、《諸子平議》、《茶香室叢鈔》等,均收在《春在堂全書》中。2018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了趙一生整理的《俞樾全集》),但學界普遍認為篇幅不大的《古書疑義舉例》代表了他的最高學術成就。劉師培在《古書疑義舉例補》中曾言:“幼讀德清俞氏書,至《古書疑義舉例》,歎為絕作,以為載籍之中,奧言隱詞,解者紛歧,惟約舉其例,以治群書,庶疑文冰釋,蓋發古今未有之奇也。”《古書疑義舉例》係統闡發了古書辭例,全書共七卷,凡八十八例,關涉詞彙詞義、語法、修辭以及校勘等多種類型的語言文字問題,可謂古代訓詁問題的總結性著作。大致說來,卷一至卷四論句法修辭,卷五至卷七論校勘。卷一共有十四例。一論上下文同字卻異義,二論上下文異字卻同義,三論在非常位置上的語法成分,四論與事件發生順序相反的記述次序(倒序),五論故第三章訓詁131意顛倒詞序從而使句子參差錯落的修辭方式(錯綜),六論作為修辭術語和訓詁術語的互文,七論把兩個相關之事並列在一個句子中的表達方式(並提),八論異說並存的行文方式,九論字麵好似並列而實非的結構關係,十論兩句字麵不同而意義實際相同的表達方式,十一論以重言詞釋其所以構成的單音形式,十二論一字有時當作重文解,十三論為了押韻而改變詞素或詞語的正常順序,十四論為了押韻而改用非常用詞。

《古書疑義舉例》在學界影響甚巨,為其補續或訂訛的不少,如劉師培《古書疑義舉例補》、楊樹達《古書疑義舉例續補》、馬敘倫《古書疑義舉例校錄》、姚維銳《古書疑義舉例增補》(中華書局將俞氏原著和以上四種彙編為《古書疑義舉例五種》,極便利用),徐仁甫《廣古書疑義舉例》,周斌武《〈古書疑義舉例〉劄記》(上、下),等等。一些訓詁學教材也對之進行了很有價值的分析,如張永言《訓詁學簡論》以為“以索馬牛皆百匹”、“沽酒市脯不食”不同於傳統所說的“複詞偏義”,而是類似於西方語言學所說的“軛氏搭配法”;方一新《訓詁學概論》則指出了該書中的一些錯訛。

許威漢、金甲著有《俞樾〈古書疑義舉例〉評注》(商務印書館,2012),比較有助於俞著的閱讀和學習,可以參看。

一、上下文異字同義例古書有上下文異字而同義者。

《孟子·公孫醜篇》:“有仕於此而子悅之,不告於王而私與之吾子之祿爵;夫士也,亦無王命而私受之於子。”按:“有仕於此”之“仕”,即“夫士也”之“士”。“夫士也”,正承“有仕於此”而言。“士”,正字,“仕”,0字,是上下文用字不同而實同義也。

《論語·衛靈公篇》:“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按:古文“位”、“立”同字。此章“立”字當讀為“位”,不與立即不與位,言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之祿位也。上文“竊位”字作“位”,下文“不與位”字作“立”,異文而同義也。

莊元年《左傳》:“築王姬之館於外。為外,禮也。”按:“為外,禮也”,猶曰“於外,禮也”。古“於”、“為”義通。鄭注《士冠禮》曰:“‘於’,猶‘為’也。”然則132古代漢語“為”亦猶“於”也,此舉《經》文而釋之。若但曰“禮也”,疑若通言築之為得禮,而無以明築於外之為得禮;故疊“於外”二字,乃舉《經》文作“於外”,而《傳》文自作“為外”,亦異文而同義也。

《周書·太子晉篇》:“遠人來,視道如咫。”又曰:“國誠寧矣,遠人來觀。”按:“觀”,正字也;“”,0字也。亦上下文之用字不同者。

《荀子·宥坐篇》:“《詩》曰:‘瞻彼日月,悠悠我思;道之雲遠,曷雲能來?’子曰:‘伊稽首不其有來乎?’”按:“首”字當讀為“道”。《周書·芮良夫篇》:“予小臣良夫稽道。”《群書治要》作“稽首”。是“道”與“首”古字通。稽者,同也。《堯典正義》引鄭注曰:“稽,同也。”《詩》言“道之雲遠,曷雲能來?”孔子言道苟同,則雖遠亦來矣,故曰“伊稽道不其有來乎?”蓋借《詩》言而反之。若《唐棣》之詩也,因0“首”為“道”,遂莫知其即為上文“道”字,而注者曲為之說,致失其義矣。

《商子·兵守篇》:“給從從之,不洽而赺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按:上“從”字下有闕文,下“從”字當在不洽之下,“洽”亦當為“給”,古字同聲而通用也。此文當雲“給從而□之,不給從而赺之。”蓋承“發梁撤屋”而言,所發所撤,其材尚可作它用。若其力有餘,則取之而歸;若力不足,則從而赺之,無使為敵用也。給與不給,反複相明:乃上用“給”字,下用“洽”字,又有闕文,讀者遂不知為何語矣。

《呂氏春秋·辯土篇》:“必厚其1。”又曰:“其1而後之。”按:“後”與“厚”同義。《釋名·釋言語》曰:“厚,後也。”上言厚,下言後,亦異字同義之例。

二、上下文同字異義例古書亦有上下文同字而異義者。

《禮記·玉藻篇》:“既必盥,雖有執於朝,弗有盥矣。”上“有”字乃有無之“有”,下“有”字乃“又”字也;言雖有執於朝,不必又盥也。《論語·公冶長篇》:“子路有聞,未之能行,惟恐有聞。”上“有”字乃有無之“有”,下“有”字亦“又”字也;言有聞而未行,則惟恐又聞也。

《尚書·微子篇》:“降監殷民,用讎斂,召敵讎不怠。”按:《釋文》曰:“讎,如字;下同。”此依《傳》義作音也。又曰:“徐雲鄭音疇。”是鄭注上讎字與下讎字異義。鄭於上讎字蓋讀為疇,故徐雲鄭音疇也。“”與“刈”通。“降監殷第三章訓詁133民,用讎斂”,言下視殷民,方用刈獲之時,計疇而斂之也。《孟子·盡心篇》趙注曰:“疇,一井也。”殷製用助法,上所應得者,惟公田所入耳。此雲“疇斂”,則是按井而斂之,所取不止於公田,殆紂時所加賦歟?枚傳不知上下兩讎字文同義異,致失其解。又,《酒誥篇》:“朝夕曰:祀茲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按:上“祀”字讀為“巳”,《周易·損》:“初九,巳事遄往。”《釋文》曰:“巳,虞作祀。”是“祀”與“巳”古字通也。巳者,止也。巳茲酒者,止此酒也。“巳茲酒,惟天降命”,此二句乃倒句,猶言惟天降命止此酒,蓋重其事,故托之天命也。“肇我民,惟元祀”,言與民更始,在此元祀。元祀者,文王之元年,蓋文王初受命,即有止酒之誥,故雲然耳。枚傳不知上下兩祀字異義,致失其解,皆由不知古書有同字異義之例也。

《詩·文王有聲篇》:“既伐於崇,作邑於豐。”按:下“於”字乃語詞,上“於”字則“?”之0字也。《史記》載虞、芮決獄之後,明年伐犬戎,明年伐密須,明年敗耆國,明年伐?,明年伐崇侯虎而作豐邑,是伐?、伐崇,與作豐邑事適相連。故詩人詠之曰:“既伐?、崇,作邑於豐”也。“?”作“於”者,古文省,不從邑耳。今讀兩“於”字並為語詞,則下句可通;上句既伐於崇,文不成義矣。

三、倒句例古人多有以倒句成文者,順讀之則失其解矣。

僖二十三年《左傳》:“其人能靖者與有幾?”昭十九年:“諺所謂室於怒市於色者。”皆倒句也。

《周易·震》:“六二,億喪貝。”《釋文》引鄭雲:“十萬曰億。”梁氏玉繩《瞥記》曰:“億喪貝乃倒文,與《莊子·在宥篇》‘萬有億喪’同一句法。”《禮記·檀弓篇》:“蓋殯也,問於荈曼父之母。”高郵孫氏?孫《檀弓論文》曰:“此二句乃倒句也。蓋殯淺而葬深,孔子之父實殯於五父之衢,而見之者皆以為葬,孔子不敢輕啟父墓而遷葬,乃其慎也。及問於荈曼父之母始得其實,當雲:‘問於荈曼父之母,蓋殯也。’故作倒句以取曲折耳。”按:此二義,餘著《群經平議》,均不之從。然倒句成文,則古書自有之,亦存其說以備一解。

詩人之詞必用韻,故倒句尤多。《桑柔篇》:“大風有隧,有空大穀。”言大風則有隧矣,大穀則有空矣。今作“有空大穀”,乃倒句也。說詳王氏《經義述聞》。《節南山篇》:“弗聞弗仕,勿罔君子;式夷式已,無小人殆。”言勿罔君子,134古代漢語無殆小人也。“無”,猶勿也,“罔”與“殆”義相近,《論語》亦以“罔”、“殆”對文可證。今作“無小人殆”,乃倒句也。說詳餘所著《群經平議》。

《孟子·盡心下篇》:“若崩,厥角稽首。”按:《漢書·諸侯王表》:“厥角稽首。”應劭曰:“厥者,頓也。角者,額角也。稽首,首至地也。”其說簡明勝趙注。“若崩”二字,乃形容厥角稽首之狀。蓋紂眾聞武王之言,一時頓首至地,若山塚之肳崩也。當雲“厥角稽首若崩”,今雲“若崩厥角稽首”,亦倒句耳。

後人不得其義,而雲稽首至地,若角之崩,則不知角為何物,失之甚矣。

《墨子·非樂上篇》:“啟乃淫溢康樂,野於飲食。”按:“野於飲食”,即下文所謂“渝食於野”也。與《左傳》“室於怒市於色”句法正同。畢氏沅校本疑“野於”當作“於野”,蓋誤連康樂二字讀之,亦由不達古書之例,失其讀,並失其義矣。

《史記·樂毅傳》:“薊丘之植,植於汶篁。”《索隱》曰:“薊丘,燕所都之地也。言燕之薊丘所植,皆植齊王汶上之竹也。”按:此亦倒句;若順言之,當雲“汶篁之植,植於薊丘”耳。宋人言宣和事雲“夷門之植,植於燕雲”,便不及古人語妙矣。

四、倒序例古人序事,有不以順序而以倒序者。《周官·大宗伯職》:“以肆、獻、衳享先王。”若以次弟而言,則衳最在先,獻次之,肆又次之也。乃不曰“衳、獻、肆”,而曰“肆、獻、衳”,此倒序也。《大祝職》:“隋釁、逆牲、逆屍。”若以次弟而言,則逆屍最在先,逆牲次之,隋釁又次之也。乃不曰“逆屍、逆牲、隋釁”,而曰“隋釁、逆牲、逆屍”,此倒序也。《小祝職》:“讚徹、讚奠。”若以次弟而言,則奠先而徹後也。乃不曰“讚奠、讚徹”,而曰“讚徹、讚奠”,此倒序也。說者不知古人自有此倒序之例,而必曲為之解,多見其不可通矣。

《禮記·文王世子篇》:“其登、、獻、受爵,則以上嗣。”正義曰:“以特牲言之,則先‘受爵’而後‘獻’,‘獻’而後‘’。”今此經先雲“者,以為重,舉重者從後以響先,逆言之,故雲‘其登、、獻、受爵’也。”按:以特牲言之,嗣子與長兄弟為上下兩2,是不止嗣子一人;而受爵止嗣子一人,是受爵重於也,安得雲以為重乎?孔氏蓋不知古書有此倒序之例,曲為之說而失其義。

第三章訓詁135五、錯綜成文例古人之文,有錯綜其辭以見文法之變者。如《論語》“迅雷風烈”,《楚辭》“吉日兮辰良”,《夏小正》“剝棗栗零”,皆是也。

《詩·采綠篇》:“之子於狩,言鍻其弓;之子於釣,言綸之繩。”箋雲:“綸,釣繳也。君子往狩與?我當從之為之鍻弓。其往釣與?我當從之為之繩繳。”按:箋以“鍻弓”、“繩繳”對舉,則知下句“繩”字與上句“鍻”字對;下句“綸”字與上句“弓”字對;蓋錯綜以成文也。正義曰:“謂釣竿之上須繩,則己與之作繩。”是以繩字對上句弓字,失之矣。

又,《思齊篇》:“古之人無鉩,譽髦斯士。”按:“古之人”與“髦斯士”文正相配。古之人,言古人也;髦斯士,言髦士也。此承上而言,惟成人有德,故古之人無鉩;惟小子有造,故譽髦斯士。古之人者,《尚書·無逸篇》枚傳所謂古老之人也。無鉩,謂不見厭惡也。譽與豫通。《爾雅》曰:“豫,樂也,安也。”言其俊士無不安樂也。豫與無鉩互文見義。無厭惡則安樂可知,安樂則無厭惡可知。上句先言古人而後言無鉩,下句先言譽而後言髦斯士,亦錯綜以成文也。

毛、鄭均未得其解。

《周禮·大宗伯職》:“王後不與,則攝而薦豆籩徹。”按:薦豆籩徹者,薦豆徹籩也。於豆言“薦”,於籩言“徹”,互辭耳。不曰“薦豆徹籩”,而曰“薦豆籩徹”,亦故為錯綜以成文也。賈疏曰:“凡祭祀皆先薦後徹,故退徹文在下。”此不得其解而為之辭。

《太玄·止·次八》曰:“弓善反,弓惡反。善馬狠,惡馬狠。”按:弓善弓惡,即善弓惡弓,與善馬惡馬同義。乃雲弓善弓惡者,故與下文錯綜其詞也。

範望注曰:“善反,《詩》雲:‘四矢反兮。’言反其故處也。惡反者,不善發則翩然反也。”誤以善惡連反字讀,失之。《測》曰:“反弓馬狠,終不可以也。”不曰“弓反馬狠”,而曰“反弓馬狠”,文法與此同。

《淮南子·主術篇》:“夫疾風而波興,木茂而鳥集。”上言疾風,下言木茂,亦錯綜其詞。《意林》引此,作“風疾而波興”,由不知古人文法之變而以意改之。

《春秋》僖十有六年書:“隕石於宋五,六3退飛,過宋都。”石五之與六3,亦錯綜以成文。《公羊》有記聞記見之說,《梁》有散辭聚辭之義,此乃作傳之體例如此,未必得經意也。

136古代漢語《夏小正》:“梅杏禟桃則華,緹縞。”上句先言梅杏禟桃而後言華,下句先言緹而後言縞,蓋古人之辭,往往有此。傳曰:“先言緹而後言縞,何也?緹先見者也。”亦未免曲為之說也。

六、參互見義例古人之文,有參互以見義者。《禮記·文王世子篇》:“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室。”又雲:“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達矣。”鄭注曰:“上言父子孫,此言兄弟,互相備也。”又,《雜記上篇》:“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鄭注曰:“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疏曰:“麻,謂帶。大功言帶,明三年練亦有帶;三年練雲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與帶,易三年冠及帶,故雲互言之。”又,《祭統篇》:“王後蠶於北郊,以共純服;夫人蠶於北郊,以共冕服。”鄭注曰:“純服,亦冕服也,互言之爾。純以見繒色,冕以著祭服。”凡此皆參互以見義者也。

鄭注有雲“通異語”者。《文王世子篇》:“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正室守太廟。”注雲:“或言宮,或言廟,通異語。”又有雲“文相變”者。《喪大記篇》:“浴水用盆,沃水用癊,沐用瓦盤。”注曰:“浴沃用癊,沐於盤中,文相變也。”亦皆互文以見義之例。

《周易·雜卦傳》:“乾剛坤柔,比樂師憂。”皆兩兩相對,他卦雖未必然,而語意必相稱。獨“晉,晝也;明夷,誅也”,其義不倫。愚謂此亦參互以見義也。

知“晉”之為“晝”,則“明夷”之為“晦”可知矣。“明入地中”,非晦而何?知“明夷”之為“誅”,則“晉”之為“賞”可知矣。“康侯用錫馬蕃庶”,非賞而何?自來言易者,未見及此也。

七、兩事連類而並稱例《少牢饋食禮》:“日用丁己。”言或用丁,或用己也。《士虞禮》:“冪用布。”言或用,或用布也。古人之文,自有此例。

《士喪禮》:“魚鮒九。”此亦連類而並稱,言或或鮒,其數則九也。若必鮒並用,而欲合其數為九,則孰四孰五,不得無文矣。

《禮記·郊特牲篇》:“繡黼丹朱中衣。”按:繡黼二物,丹朱亦二物,言中衣第三章訓詁137之領,或以繡為之,或以黼為之;中衣之緣,或以丹為之,或以朱為之;是為繡黼丹朱中衣,非必一時並用也。鄭注:“破繡為綃。”正義曰:“五色備曰繡,白與黑曰黼,繡黼不得共為一物,故以繡為綃也。”此未達古人立言之例也。

《日知錄》曰:“孟子雲:‘禹、稷當平世,三過其門而不入。’考之《書》曰:‘啟呱呱而泣,予弗子。’此禹事也,而稷亦因之受名。‘華周、梁之妻,善哭其夫而變國俗。’考之《列女傳》曰:‘哭於城下七日而城為之崩。’此梁妻事也,而華周妻亦因之以受名。”愚謂此皆連類而及之例也。《呂氏春秋》曰:“孔丘、墨翟,晝日諷誦習業,夜親見文王、周公旦而問焉。”因孔子而及墨翟,因周公而及文王,亦此類矣。

八、兩義傳疑而並存例《儀禮·士虞禮》:“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鄭注曰:“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聞,其義或殊。”賈疏曰:“上已論虞卒哭,此記更從始死記之,明非上記人,是異人之聞;其辭或殊,更見記之事,其實義亦不異前記也。”按:此即傳疑並存之例。《注疏》:“聞”字今誤作“盻”,非是。辨見《群經平議》。

《梁傳》之解經,多有並存兩說者。隱二年《傳》:“或曰,紀子伯莒子而與之盟。或曰,年同爵同,故紀子以伯先也。”又,五年《傳》:“梁子曰:‘《舞夏》,天子八佾,諸侯四佾,初獻六羽,始僭樂矣。’屍子曰:‘《舞夏》,自天子至諸侯,皆用八佾,初獻六羽,始厲樂矣。’”又,八年《傳》:“或曰,隱不爵大夫也。

或說曰,故貶之也。”又莊二年《傳》:“於餘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又,文十八年《傳》:“癙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一曰,就賢也。”凡此皆兩義並存,不獨疑以傳疑,且足見網羅放失之意。

《公羊傳》亦間有之。閔二年《傳》:“或曰,自鹿門至於爭門者,是也。或曰,自爭門至於吏門者,是也。”亦二說並存也。

《禮記·檀弓篇》:“滕伯文為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按:孟虎孟皮,疑是一人,虎與皮蓋一名一字。鄭罕虎字子皮,即其例也。

縣子本得之傳聞,或故老所說不同,或簡策所載互異,疑以傳疑,故並存之。

正義謂虎是滕伯文叔父,滕伯是皮之叔父,夫記文兩言“其叔父也”,乃謂一是叔父,一是兄弟之子,殆不然矣。

138古代漢語《爾雅·釋蟲》有“蹵,蝮譎”,《釋魚》有“譎,羗”;《釋蟲》有“蛭?,至掌”,《釋魚》有“蛭,蟣”:蓋皆一物也。或雲蟲類,或雲魚類,故並存之。郭注於《釋蟲》不解“蛭?,至掌”,於《釋魚》不解“譎,羗”,由未知其為同物耳。

凡著書者,博采異文,附之簡策。如《管子·法法篇》之“一曰”,《大匡篇》之“或曰”,皆為管氏學者傳聞不同而並記之也。《韓非子》書如此者尤多。如《內儲說上篇》引魯哀公問孔子莫眾而迷事,又載:“一曰晏嬰子聘魯,哀公問曰:‘語曰,莫三人而迷。’”《外儲說左篇》引孟獻伯相魯事,又載“一曰孟獻伯拜上卿,叔向往賀”,如此之類,不下數十事。《尚書》每有“又曰”之文,愚謂亦當以是解之。《康誥篇》:“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人,無或劓?人。”蓋史策所載異辭,一本作“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一本作“非汝封劓?人;無或劓?人,非汝封”,故兩載之,而詞有詳略也。下文:“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此一本也。“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此又一本也。亦兩存之而語有詳略。餘從前著《群經平議》,未見及此,蓋猶未達古書之例也;當更為說以明之。

九、兩語似平而實側例古人之文,有似平而實側者。《詩·蕩篇》:“侯作侯祝。”傳曰:“作祝詛也。”段氏玉裁曰:“‘作祝詛也’四字一句,‘侯作侯祝’,與‘乃宣乃畝’、‘爰始爰謀’句法同。”《綿篇》:“曰止曰時。”箋雲:“時,是也。曰可止居於是。”正義曰:“如箋之言,則上‘曰’為辭,下‘曰’為‘於’也。”按:此亦似平而實側者,與“爰始爰謀”、“乃宣乃畝”一例。王氏引之曰:“經文疊用曰字,不當上下異訓,二曰字皆語辭,時亦止也。”傳未得古人義例矣。

《論語·憲問篇》:“君子恥其言而過其行。”正義曰:“此章勉人使言行相副也。君子言行相顧,若言過其行,謂有言而行不副,君子所恥也。”按:恥其言而過於行,亦語平而意側。皇侃義疏本作“君子恥其言之過其行也”,語意更明。

朱注曰:“恥者,不敢盡之意;過者,欲有餘之辭。”誤以兩句為平列,失之。

《孟子·公孫醜篇》:“今夫蹶者趨者。”趙注曰:“蹶者相動,今夫行而蹶者,氣閉不能自持,故誌氣顛倒;顛倒之間,無不動心而恐矣。”尋趙氏之意,謂第三章訓詁139趨由於蹶。“今夫蹶者趨者”,猶雲“大凡顛蹶之人,皆是趨走之人”。蓋人之疾趨而行,氣使之也,而至於顛蹶,則無不動心矣,故曰“是氣也而反動其心”。

“蹶者趨者”,似平而實側,若以蹶趨平列,則其義不見矣。

十、兩句似異而實同例古人之文,有兩句並列而實一意者,若各為之說,轉失其義矣。《禮記·表記篇》:“仁有數,義有長短小大。”鄭注曰:“數與長短小大,互言之耳。”按:數即短長小大,質言之,則是仁有數,義亦有數耳。乃於仁言“數”,而於義變言“長短小大”,此古人屬辭之法也。

《周官·大司徒職》:“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按:受與保同義,古語或以受保連文,《士冠禮》“永受保之”是也。或以保受連文,《尚書·召誥》“保受王威命明德”是也。使之相保,使之相受,文異而義同,皆謂使之互相4保,不為罪過也。杜子春及後鄭均未達斯旨。又,《族師職》雲:“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按:“相受”猶“相保”也,“相共”猶“相及”也,皆變文以成辭耳。賈疏斷“刑罰慶賞相及”為句,失之。

《儀禮·特牲饋食禮》:“2有以也,有與也。”兩句義同,變文以成辭耳。

《史記·貨殖傳》:“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能以取予。”《漢書·揚雄傳》:“建道德以為師,友仁義與為朋。”與、以互用,是“有與”即“有以”也。

鄭注曰:“與,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失之。

《孟子·梁惠王下篇》:“吾王不遊,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趙注曰:“言王者巡狩觀民,其行從容,若遊若豫。豫,亦遊也。”按:不遊不豫,變文以成辭而無異義。趙氏此注,斯通論矣。下文曰:“從流下而忘反謂之流;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連;從獸無厭謂之荒;樂酒無厭謂之亡。”按:“亡”當讀為“芒”。《荀子·富國篇》:“芒軔蚼眓。”楊絫注曰:“芒,昧也。或讀為荒。”是荒、芒義通。故《淮南子·詮言篇》曰:“自身以上,至於荒芒爾遠矣。”荒芒連文,與流連一例,皆古之恒語。“從流下而忘反謂之流;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連。”連與流一也。“從獸無厭謂之荒,樂酒無厭謂之芒。”芒與荒亦一也。流連荒芒,亦猶上文遊豫之比,變文成辭而無異義。趙氏一一為之詮釋,則轉失之。良由不知“亡”為“芒”之0字,故滋曲說。其解“亡”字曰:“若殷紂以酒喪國也,故謂之亡。”然則若羿之好田獵,無有厭極,以亡其身,亦可謂之亡矣;何140古代漢語以從獸無厭謂之荒乎?

《尚書·舜典篇》:“流共工於幽州,放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枚傳曰:“殛、竄、放、流,皆誅也;異其文,述作之體。”至詩人之詞,此類尤多。《關雎篇》:“參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傳曰:“流,求也。”則流之、求之一也。《免爰》首章“我生之初,尚無為”,次章“我生之初,尚無造”,傳曰:“造,為也。”則無為、無造一也。

《苟子·正論篇》:“故盜不竊,賊不刺。”按:《漢書·郊祀誌》:“刺六經中作《王製》。”師古注曰:“刺,采取之也。”又,《丙吉傳》:“至公車刺取。”注曰:“刺,謂探候之也。”是刺有探取之義。盜不竊,賊不刺,變文以成辭而無異義也。《莊子·知北遊篇》:“若正汝形,一汝視,天和將至;攝汝知,一汝度,神將來舍。”按:“一汝度”當作“正汝度”。《淮南子·道應篇》、《文子·道原篇》並同,可據以訂正。“攝汝知”即“一汝視”,所視者專一,故所知者收攝矣。“正汝度”即“正汝形”,度,猶形也。是亦變文以成辭而無異義也。

《楊子法言·吾子篇》:“多聞則守之以約,多見則守之以卓。”按:卓亦約也。《莊子·大宗師篇》郭象注曰:“卓者,獨化之謂也。”是卓有獨義。《說苑·君道篇》:“踔然獨立。”踔與卓同。“卓約”,本疊韻字。《莊子》之“淖約”,《上林賦》之“綽約”,並其證也。“多聞則守之以約”,“多見則守之以卓”,猶“淖約”、“綽約”之比。是亦變文以成辭而無異義也。

十一、以重言釋一言例《禮記·樂記篇》:“肅肅,敬也;雍雍,和也。”顧氏《日知錄》曰:“《詩》本肅雍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長言之也,《詩》雲:‘有有潰。’毛公傳之曰:‘,武也;潰潰,怒也。’即其例也。”錢氏大昕《養新錄》曰:“《詩》:‘亦泛其流。’傳雲:‘泛泛,流貌。’‘碩人其頎。’箋雲:‘長麗俊好,頎頎然。’‘其笑矣。’傳、箋皆雲:‘然笑。’‘垂帶悸兮。’傳、箋皆雲:‘悸悸然有節度。’‘條其嘯矣。’傳雲:‘條條然嘯。’‘零露兮。’傳雲:‘然盛多。’‘子之豐兮。’箋雲:‘麵貌豐豐然。’‘零露蔍兮。’傳雲:‘蔍蔍然蕭上露貌。’‘5遝背憎。’傳雲:‘5,猶55然;遝,猶遝遝然。’‘有扁斯石。’傳雲:‘扁扁,乘石貌。’‘匪風發兮,匪車偈兮。’傳雲:‘發發飄風,非有道之風;偈偈疾驅,非有道之車。’‘匪風嘌兮。’傳曰:‘嘌嘌,無節度也。’並第三章訓詁141以重言釋一言。”《丘中有麻篇》:“將其來施施。”《顏氏家訓》曰:“河北毛詩皆雲施施;江南舊本悉單為施。”按:當以江南本為正。傳雲:“施施,難進之意。”箋雲:“施施,舒行伺閑,獨來見己之貌。”經文止一施字,而傳、箋並以施施釋之,所謂以重言釋一言也。後人不達此例,增經文作施施,非其舊矣。

《周易·乾》:“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惕者,惕惕也,猶言“終日乾乾,終夕惕惕”也。後人不明一言之即為重言,遂以“夕惕若”為句矣。《尚書·盤庚中篇》:“乃鹹大不宣,乃心欽。”欽者,欽欽也。“乃心欽”,猶《詩》雲“憂心欽欽”也。後人不明一言之即為重言,遂以“乃心欽念以忱”為句矣。由不達古書之例,失其義,並失其讀也。

十二、以一字作兩讀例古書遇重字,多省不書,但於本字下作二畫識之;亦或並不作二畫,但就本字重讀之者。《考工記·6人》曰:“6注則利準,利準則久,和則安。”鄭注曰:“故書‘準’作‘水’,鄭司農雲:‘注則利水,謂轅脊上,雨注令水去利也。’玄謂利水重讀,似非。”據此,則故書“利水”二字,本無重文,先鄭特就此二字重讀之,故後鄭可以不從也。

《孟子·告子上篇》:“異於白馬之白也。”按:上“白”字當重讀。蓋先折之曰“異於白”,乃曰“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則又申說其異之故也。如此則文義自明,亦不必疑其有闕文矣。

十三、倒文協韻例《詩·既醉篇》:“其仆維何?矨爾女士。矨爾女士,從以孫子。”按:女士者,士女也。孫子者,子孫也。皆倒文以協韻。猶“衣裳”恒言,而《詩》則曰“製彼裳衣”;“琴瑟”恒言,而《詩》則曰“如鼓瑟琴”也。《甫田篇》“以穀我士女”,此雲“女士”,彼雲“士女”,文異義同。箋雲“予女以女而有士行者”,則失之纖巧矣。經文平易,殆不如是。

《莊子·山木篇》:“一上一下,以和為量。”按:此本作“一下一上,以和為量”,上與量為韻;今作一上一下,失其韻矣。《秋水篇》:“無東無西,始於元142古代漢語冥,反於大通。”亦後人所改。《莊子》原文本作“無西無東”,東與通為韻也。

王氏念孫已訂正。“上下”、“東西”,人所恒言,後人口耳習熟,妄改古書,由不知古人倒文協韻之例耳。

古書多韻語,故倒文協韻者甚多。《淮南子·原道篇》:“無所左而無所右,蟠委錯,與萬物終始。”不言“始終”而言“終始”,始與右為韻也。《文選·鳥賦》:“怵迫之徒,或趨西東;大人不曲,意變齊同。”不言“東西”而言“西東”,東與同為韻也。後人不達此例而好以意改,往往失其韻矣。

十四、變文協韻例古人之文,更有變文以協韻者。《詩·睟風·柏舟篇》:“母也天隻,不諒人隻。”傳曰:“天,謂父也。”正義曰:“先母後天者,取其韻句耳。”按:“母”則直曰“母”,而“父”則稱之為“天”,此變文協韻之例也。

《蓼蕭篇》:“既見君子,為龍為光。”按:光者,日也。《周易·說卦傳》:“離為日。”而虞注於《未濟·六五》及《?彖傳》並雲:“離為光。”於《需彖》辭則曰:“離日為光。”是日與光義得相通。《文選》張孟陽《七哀詩》注:“朱光,日也。”陸士衡《演連珠》注曰:“重光,日也。”詞賦家以日為光,本經義也。“為龍為光”,猶雲“為龍為日”。龍與日,並人君之象。《賈子·容經篇》曰:“龍也者,人主之譬也。”《屍子》曰:“日五色,陽之精,君德也。”是龍、日為君象,古有此義。此言遠國之君朝見於天子,故曰“既見君子,為龍為光”,並以天子言。不言“為龍為日”,而曰“為龍為光”,亦變文以協韻耳。傳訓龍為“寵”,則已不得其義矣。

《周易》亦多用韻之文,亦有變文協韻者。如《小畜》:“上九,既雨既處。”按:處者,止也。《說文·幾部》:“7,止也。”7,即處字。故毛傳於《江有汜篇》、《鳧8篇》並曰:“處,止也。”“既雨既處”者,“既雨既止”也。止,謂雨止也。不曰“既雨既止”,而曰“既雨既處”,變文以協韻也。正義以“得其處”釋之,則與既雨之文不倫矣。

第三章訓詁143訓詁雜議洪誠導言———本文選自《中國語文》1979年第5期。

作者洪誠(1910~1980),字自明,號誦孫,安徽青陽人。著名漢語史學家、訓詁學家、三禮學家,南京大學中文係教授。著有《洪誠文集》。

本文開宗明義地回答了訓詁“是什麼”:訓詁就是以今語解釋古語。全文主題則是“怎樣”搞訓詁。怎樣訓詁呢?一是必須根據上古音來說明古漢語文字通假。西漢有人名審食其、酈食其、趙食其,顏師古所見荀悅《漢紀》三人名皆作“異基”。那是因為“食”屬上古船紐職部,“異”屬上古餘紐職部,同為職部,且上古船、餘二紐為旁紐字。《韓非子集釋》以“禦”(上古疑紐魚部)“食”二字為通假,實為無據。二是破字立訓,必須以古人語例為依據。高亨《老子正詁》以王本《老子》六十二章“雖有拱璧以先駟馬”一語,疑“以先”二字當在“駟馬”二字下,“先”借為“詵”,《說文》:“詵,致言也。”洪誠先生批評“高氏不知駟馬和拱璧都是聘問之物”。三是要細心觀察古書用詞造句的時代。

例如《爾雅》全書幾乎不用“聲”、“貌”、“然”作描寫語,近同《墨子·親士》,《毛傳》則相反,用“然”作描寫語尾尤多,而此語言現象“發展於戰國後期”。宋曹粹中必執言以《爾雅》成書於《毛傳》之後,有誤。四是古人用字自有其例,當遵從之。文中舉出戴震發明《水經注》經、注分開三條例,王國維歎為“至簡至賅”、“尤為親切”。五要具備古代名物製度的常識。古漢語是古代社會生活的記錄,不能以今代古。熟知古代禮俗文明對訓詁的重大意義,例不一足。

洪誠先生為“三禮”學家,尤重古禮與訓詁間的密切聯係。

訓詁就是以今語解釋古語。我國古代書麵語有將近四千年的曆史,記錄了四千年以上的曆史事件、社會文化,它本身又有發展變化。訓詁,如果不聯係各方麵有關的知識———如古代語言文字、曆史事件、典章製度等等去仔細考慮,就容易牽強附會,甚至作出錯誤的解釋。有幾個問題我們必須隨時注意:144古代漢語一、說明古漢語文字通借,必須根據古音兩個字今音相同,在古代是否也是一對音同或音近字,必須查古韻表、古聲母表,不能以意為之,強作解事,定為同音通借。例如:禦,今音狔ù;異,今音狔ì;食,今音狊犺í,中古音:禦,牛據切,去聲,禦韻,疑母;異,羊吏切,去聲,誌韻,以(喻四)母;食,乘力切,入聲,職韻,船(床三)母。上古音:禦,魚部,疑母;異,之稵部,定母;食,之稵部,定母。異與食,上古同音,所以西漢審食其、酈食其、趙食其,食皆音異。顏師古所見荀悅《漢紀》,三人名皆作異基字(見《漢書·高帝紀上》二年注)。異字轉喻紐,食字也讀喻紐。《廣韻》去聲誌韻把食字和異字列為同音字。特注為“人名,漢有酈食其”。但是禦與異,現代漢語是雙聲字,從來不同音,禦與食從來不同音,這是無可置辯的。可是《韓非子集釋》664頁《外儲說左上》吳起出章“今返而禦”注雲:“《禦覽》八四九引作‘期返而食’。禦,謂進食也。獉食、獉禦二獉字獉古獉本獉同獉音獉,《史記·酈食其傳》正義雲:‘食,音異’,亦可為禦為食之一證。”這種說法很奇怪,食、異同音,怎麼會得出食、禦同音的結論呢?似乎是把自定的“異、禦同音”作為暗含的小前提。他的論式是:因為古音食同異,(異同禦),所以禦同食。第二小前提既屬虛構,則第一個小前提和結論沒有因果關係,所以結論是謬誤的。

二、破字立訓,必須以古人語例為依據不明語例,誤讀誤解,濫說通借,通借成災。且舉近人著作中三事為例:(一)王毓銓《我國古代貨幣起源和發展》27頁說:布錢的原始大鏟幣的形製是由農耕工具演變來的。■除芸草而外,自然也可以掘土成癒(田中水溝),即《呂氏春秋》卷二十六所說:“其博(■)八寸,所以成癒也。”案王所引文見《任地》篇。原文雲:“六尺之耜,所以成畝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癒也。”六尺之耜,指耒木之長。耜之本義是耒頭鐵,這裏是“以小名代大名”(俞樾發明此例)。其博八寸,指耜刃之廣。古畝為長方形,廣一步,六第三章訓詁145尺;縱百步,六百尺。耜長六尺,當一步,用以構成一畝之廣長;耜廣八寸,用以構成一癒之廣。“其”字指代上文耜,不指代耜以外的東西。其博的博,隻能訓廣。這是古人常語。《周禮·考工記》:“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鄭注雲:“博,謂股博也。博,廣也。”假令股廣為四寸半,則股長九寸,鼓長一尺三寸半。又:“築氏為削,長尺,博寸。”又:“車人為車,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柯,斧柄。用以量物。)《禮記·玉藻》:“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肩、革帶博二寸。”(肩,■之兩角。)又,《雜記下》:“《讚大行》曰:圭,公九寸,……博三寸,厚半寸。”凡是這類的博字,沒有一個能讀為“■”的。《任地》篇下文雲:“耨柄尺,此其度也。(段氏《說文》■字注雲:耨柄之尺寸,以耒六尺為度。)其耨六寸,所以間稼也。”“其博八寸”和“其耨六寸”兩句句法結構相同,博與耨兩個詞義則異。耨,《說文》作■,雲■器也。或作■。《詩·周頌·臣工》毛傳雲:“■,■。”二名同物。如果讀博為■,則“其博八寸”等於說“其耨八寸”了。即使據《國語·齊語》“挾其槍、刈、耨、■”說耨與■為二器,也無法把“其博”說成是“其■”,因為“其耨”、“其博”都緊接上文而言,耕田的耒耜裏麵是不會有■的。王氏著書立說頗謹慎,此處未免千慮一失。

(二)《韓非子·外儲說左下》:管仲父……庭有陳鼎,家有三歸。孔子曰:“良大夫也,其侈翨上。”孫叔敖相楚,棧車牝馬,糲餅菜羹,……麵有饑色,則良大夫也,其儉翨下。

又,《揚權》:毋貴人而逼焉。

陳奇猷《集釋》140頁注〔八四〕說:逼翨同,翨當為匹之同音假字。謂管仲之侈匹擬於君,孫叔敖之儉匹擬於下賤之人。若釋翨為迫,儉何迫於下?不通。毋貴人而逼焉,猶言毋貴臣匹擬於君。《說疑篇》雲:“無尊嬖臣而匹上卿,無146古代漢語尊大臣以擬其主”,即此義。作匹作擬,亦可證翨為匹之借字也。

案,陳氏由於不明語例,主觀強解,這一條注釋出現三個錯誤。1.翨字古音屬職部,之部的入聲,幫紐;匹字古音屬質部,脂部的入聲,滂紐。兩字既不同音,亦非疊韻。2.用翨,用匹,義各有當,兩不相幹,如何代古人改作文?

匹、擬例對平敵以上而言,未見對下。改翨下為匹下,不合原意。翨下者,使下麵的人受壓力,感到難處,不能比孫叔敖更儉。何以不通?3.翨上,翨下,上下指地位而言,等於說上麵的人,下麵的人。陳氏把下說成下賤之人,距原意太遠。《韓非子》這段話,《禮記·雜記下》也有類似的記載: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旅樹而反坫,山節而藻腄,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鄭注雲:“言其僭天子諸侯。”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豆,賢大夫也,而難為下也。鄭注雲:“言其翨士庶人也。”君子上不僭上,下不翨下。孔疏雲:“在平仲之下者,恒被平仲而翨也,是難可為下。”“翨”,就是“使之難為”的意思。《世說新語·德行》:“元方難為兄,季方難為弟。”《孟子·盡心上》:“觀於海者難為水,遊於聖人之門者難為言。”《雜記》:“難為上,難為下。”這些“難為”都是“不易為”的意思,跟“翨”是同一個意思的另一種表示法。如果把翨字改讀為匹,那就毫不相幹了。

(三)王弼本《老子》六十二章:故立天子,置三公,雖有拱璧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

高亨《老子正詁》重訂本雲:拱璧聘問之物,■馬使者所乘。使者乘車抱璧以聘鄰國,則拱璧何能先駟馬哉!知其義不可通也。疑以先二字當在■馬二字下。

先借為詵。《說文》:“詵,致言也。”《廣雅·釋詁》:“詵,問也。”(二上)《爾雅·釋言》:“聘,問也。”是詵即聘義。《莊子·秋水》篇:“莊子釣於濮水,楚王使大夫二人往先焉。”《淮南子·齊俗》篇:“顏闔魯第三章訓詁147君欲相之而不肯,使人以幣先焉。”先並借為詵也。“雖有拱璧駟馬以先”,猶雲雖有拱璧駟馬以聘矣。

案,高氏不知駟馬和拱璧都是聘問之物,他想象出一個圖景,使者乘駟馬之車,抱拱璧,所以毅然斷定“拱璧何能先駟馬哉!其義不可通”,於是大通大改,訓先為聘,說是“雖有拱璧駟馬以聘”。這樣一改,駟馬在句法中成為以聘之物更明確,所改變的僅僅是先字的詞義。何不再想一想,使者即乘此■馬之車往鄰國,又以此駟馬為聘物,回國無馬,車子怎麼辦呢?其義更不可通。

《老子》這一節文義和句法,《左傳》中與之相類似的有四處之多。摘錄如下:僖公三十三年傳:“(秦師)及滑,鄭商人弦高將市於周,遇之。

以乘韋先牛十二,犒師。”杜預注:“乘,四韋。先韋乃入牛。古者將獻遺於人,必有以先之。”《釋文》:“先,悉薦反。注有以先之同。”孔疏雲:“遺人之物,必以輕先重後,故先韋乃入牛。《老子》雲:‘雖有拱璧以先四馬,不如坐進此道。’是古者將獻饋必有以先之。”注意:牛十二與乘韋都是饋獻之物,不是弦高乘牛車,載乘韋。沈欽韓讀先字屬上為句,大誤。

襄公十九年傳:“(公)賄荀偃束錦加璧乘馬,先吳壽夢之鼎。”杜注:“壽夢,吳子乘也。獻鼎於魯,因以為名。古之獻物,必有以先,今以璧馬為鼎之先。”孔疏雲:“今以此鼎賄荀偃也。古之獻物,必有以先之。《老子》雲:‘雖有拱抱之璧以先駟馬。’謂以璧為馬先也。……皆以輕物先重物。此錦璧可執,馬可牽行,皆輕於鼎,故以璧馬為鼎之先。獉以獉輕獉先獉重,獉非獉以賤獉先獉貴獉,鼎價未必貴於璧馬也。”惠棟、沈欽韓不通文例,妄駁杜注,不足辯。

襄公二十六年傳:“(鄭伯)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杜注:“以路及命服為邑先。八邑,三十二井。”148古代漢語《曲禮上》:“獻田宅者操書致。”疏雲:“板圖書畫以致之。”獻邑當同。

同上年傳:“(宋平公)夫人使(圉人)饋之(左師)錦與馬,先之以玉。”杜注:“以玉為錦馬之先。”《左傳》諸文與《老子》文例相同,所以孔穎達兩引《老子》為證。先字音,《老子釋文》也是悉■反。詞序既不能動搖,先字就不可改讀。1973年馬王堆漢墓出土漢初帛書《老子》甲本作“故立天子,置三卿,雖有共之璧以先四馬,不善(誠案,善,當從乙本作若)坐而進此”。文義與今本同。帛書未出之前,明《左傳》即明《老子》此文。弦高犒師在常誦之選本中。①濫用通借不對,該用通借而不用也不對。例如:填與鎮,古同音通用。

《■梁傳》隱公五年:“誅不填服。”《釋文》:“填音田。”填即鎮壓。服,來服者。

王引之讀填為殄,非傳意,不可從。《史記·高祖紀》:漢五年,“鎮國家,撫百姓”。《蕭相國世家》:“填撫諭告。”填同鎮。《史記·天官書》:土星,古名“填星,一名曰地侯”。填即鎮定之鎮。馬王堆帛書《五星占》、《史記·天官書》、《漢書·天文誌》寫作“填星”,《淮南子·天文訓》、《廣雅·釋天》寫作“鎮星”。《史記》雲:“歲填一宿,其所居國吉。”《淮南》文義同。帛書《五星占》雲:“中央土,其神上為填星,□填州□”,“北方水,其神上為辰星,主正四時。”(據《文物》1974年第11期28頁劉雲友文轉引。缺文疑是“主”、“國”二字,帛書上文說木星“歲處一國”。)可見土星之所以名填星者,取鎮守之義。鎮是通行字,填是古假借字。“填星”、“鎮星”是一個名稱的兩種寫法,不是兩個名稱。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研究》沈?譯本479頁:“土星(填星、鎮星)亦在星紀之始。”王力先生主編《古代漢語》下冊783頁文化常識(一):“土星古名鎮星或填星。”《文物》1974年11期28頁說五大行星另一名稱雲:“土星即填星(或鎮星)。”這些文章都按照兩個名稱加以解釋,誤。

鎮與填上古同音田,在中古,土星別名同音鎮。《廣韻》震韻:“填,陟刃切,定也,亦星名。”是其證。

①這一條,我在1965年《訓詁學》講義中已提出。

第三章訓詁149三、用詞造句之例,反映了語言發展的時代性,要細心觀察用字之例:如助詞、副詞的“惟”字,古文《尚書》作“惟”,今文《尚書》和《詩經》作“維”(《匡謬正俗》卷二);《論語》、《左傳》作“唯”,引《書》則作“惟”;《孟子》作“惟”,引《詩》則作“維”,引《書》則作“惟”,有條不紊。

用詞之例:《尚書》多言“茲”,《論語》言“斯”不言“此”,《檀弓》言“斯”者五十三,言“此”者一而已(見上篇:士之有誄自此始也),《大學》以後之書多言“此”。語言輕重之間,世代之別從可知已。(《日知錄》卷六。誠案,《詩經》已多言“此”。)古文《尚書》、《周易》無“也”字,《毛詩》、《周官》始見。各書所用“也”字本“兮”字之音近假借。(段氏《詩經小學·君子偕老》。黃侃《與人論治小學書》與段說同。)“語助詞用也字,起於殷之末世(見《東山》),始於江漢之間(見《江有汜》),蕃衍於鄭衛,似續於齊魯,傳之後世不改。”(顧氏《唐韻正》卷九馬韻)案,今本《老子》“兮”字,帛書甲乙本皆作“嗬”。帛書中“也”字多於今本,如甲本“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四個“也”字今本無。“兮”古音讀“嗬”,確然無疑。“兮”、“也”分用,亦確然無疑。據段所舉,兩字有時通用,因為“也”字有表停頓的作用。隻限於詩歌,散文判斷句末“也”字不能改用“兮”。①古文《尚書》不用“也”字,戰國時人引用有時帶進了“也”字,卻沒有帶進“兮”的。例如:《禮記·緇衣》引《大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偽古文集句刪去“也”字。)《墨子·尚同下》引《大誓》曰:“小人見奸巧,乃聞不言也,發罪鈞。”這兩句中的“也”字不能用“兮”。段玉裁不考察這兩個字在句子裏麵的語法作用,隻根據單字字音相近,在一部分韻語中可通用,就認為“兮”是“也”的本字,其說不確。

整數與零數之間的“有”字,《尚書》、《周官》、《考工記》、《論語》必用。《考工記》例如:“輪人為蓋:鑿深二寸有半。”“■人為■:國馬之■深四尺有七寸;駑馬之■深三尺有三寸。”“弓人為弓:角長二尺有五寸。”《穆天子傳》,萬、千、①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經法》篇,“■”與“也”不但通用,而且並用。例如:“故執道之觀於天下■,無執■,無冊(處字)也,無為■,無私■。”(1974年《文物》10期30頁及圖版拾壹之三行)《經法》前十七行多用“■”,雜用也,這種“也”字必是抄寫人嫌“■”字筆劃繁,圖簡易雜入,第18行以下至《十大經》等三篇全用也字,不用“■”,都是抄寫者所改。《文物》1976年第6、7、8三期所載《雲夢秦簡釋文》三篇,簡書原文句末助詞皆作“■”,不雜用“也”,可證。

150古代漢語百、十之間用“有”字。卷四:“三千有四百裏”,“三萬有五千裏”。也有不用的,如:“萬四千裏。”卷五:“得麋■豕鹿四百有二十。”十位個位之間不用。卷五:“駿馬十六。”卷六:“乃陳腥俎十二。”《春秋》必用。如:“隱公元年十有一月”、“隱公十有一年”。《左傳》撰作時代,“有”字的這種用法已漸趨於消失,所以紀年紀月一律不用“有”字。例如:“晉侯在外十九年。”(僖二十八年)“晉文生十七年,亡十九年。”(昭十三年)“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襄九年)“七姓十二國之祖。”“廣車■車淳十五乘。”(襄十一年。朱德熙、裘錫圭訓“淳”為“皆”。淳,純,屯通用。)“七十三年”(襄三十年)這一類不用“有”的句法占絕大多數。用“有”字的句法很少,而且所在的位次不定,可能是古史舊文落在作者筆下的殘跡。例如:襄公三十年:“四百有四十五甲子。”“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昭公二十八年:“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萬、千、百、十,四位數之間,與百、十、個三位數之間隻用一個“有”字,十位個位之間或用或不用,隨音節的需要使用,不是表現語法規律。《逸周書·世俘》篇已經出現這種情況,和《堯典》“■三百有六旬有六日”的嚴格性大不相同。(三位數用兩個“有”字已經很嚴格,如果五位數之間用四個“有”字讀起來就不方便了。)《孟子》引《書》,保留“有”字,如《萬章上》:“《堯典》曰:‘二十有八載,放勳乃徂落。’舜相堯,二十有八載。”後句用有字,承用《堯典》文。

作者自行文用的少,例如《萬章上》:“舜薦禹於天,十有七年。”不用的多,例如:“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梁上》)“餘夫二十五畝。”(《滕上》)“歲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離下》)由此可定:《考工記》計數法的語言現象比《穆天子傳》、《左傳》早,跟《周官》、《春秋》同時。

詞尾用字之例:《論語》疊音詞後多用“如”、“乎”,單音詞幹後用“然”。

《孟子》雙音、單音之後例用“然”。它們都不用“若”。《孟子》:“吾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舊讀若字屬下,是對的。楊樹達說:“觳觫若”猶言“觳觫然”也。(見《古書句讀釋例》25頁、《詞詮》“若”字條。案朱彬《經傳考證》已有此說。)把“若”字當作詞尾,與《孟子》語例不合,誤。又考,《孟子·滕文下》:“《傳》曰:‘孔子三月無君,則皇皇如也。’”《孟子》引《傳》詞尾用“如”字,與《論語》同,文例謹嚴如此。

《爾雅》、《毛傳》兩部書所反映的語言現象有一個截然不同的地方,那就是《毛傳》的解釋句描寫事物的聲貌多用“某某聲”、“某某貌”、“某某然”,用詞比《爾雅》細致,《爾雅》全書絕不見。如《大雅·江漢》傳“癡癡,武貌”;《爾第三章訓詁151雅·釋訓》則雲:“赳赳,癡癡,武也。”《周頌·良耜》傳“籐籐,獲聲也”;《爾雅·釋訓》則雲:“籐籐,獲也。”《毛傳》的解釋句副詞帶語尾“然”字的極多。

如:“沃若猶沃沃然。”“蔞,草中之翹翹然。”這是《爾雅》裏麵所沒有的。《秦風·晨風》“憂心欽欽”傳:“思望之,心中欽欽然。”《爾雅》:“欽欽,憂也。”《詩經》中詞尾“然”字隻用於單音詞幹之後,疊音詞後無詞尾。《墨子》中疊音詞集中在《親士》篇,如“■■”、“延延”、“燎燎”、“堯堯”,皆無詞尾。疊音詞加“然”字做詞尾,見於《孟》、《莊》、《荀》。《荀子·非十二子篇》其中一節用“恢恢然”等語有十九個之多。這種語言現象發展於戰國後期。毛公解釋《詩經》雙音疊字詞每每加“然”字改變其形式,這種方法也是《爾雅》所沒有的。《爾雅》全書幾乎不用“聲”、“貌”、“然”作描寫語,和《毛傳》相比,這是一個重要的語言現象,前人論《爾雅》、《毛傳》都不注意。即此一端,可決二書著作之先後。(《廣雅》為摹仿《爾雅》而作,不得引以為說。)果如歐陽修、曹粹中所論,今之《爾雅》乃漢人雜采詩傳解詁成書,我們不可理解編集者何以要把這些字統統刪盡?《毛傳》用“猶”,用“亦”表示詞的引申義和比擬義,如“漂猶吹也”、“艱亦難也”。此例亦《爾雅》所無,《孟子》有之。《離婁上》:“泄泄猶遝遝也。”《大雅·板》傳用《孟子》,不用《爾雅》。毛公立說自有選擇。曹粹中說:“使《爾雅》成書在毛公之前,顧得為異哉?按平帝元始四年,王莽始令天下通《爾雅》者詣公車,固出自毛公之後矣。”(引自《小學考》卷三)他認為《爾雅》必須被《毛傳》所全部遵用,否則即是後出之書。這種論斷是不對的。

四、古人著書,行文用字,每每自有其例,貫穿全書(一)《春秋》書法,文例至嚴。例如《禮記·曲禮下》:“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按等級分死的名稱,這是周朝的通製。

但是《春秋》經全書記錄魯國諸侯死都用“薨”字,記錄其他各國諸侯如齊桓公、晉文公等人的死,一律用“卒”字,獉沒有獉獉例獉外。僖公,經:“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傳:“十七年,冬,十月乙亥,齊桓公卒。”(傳作十月為夏正)經:“三十有二年,冬,十有二月乙卯,晉侯重耳卒。”傳:“三十二年,冬,晉文公卒。”僅僅看這兩條,以為這裏用“卒”字是偶然的,諸侯死可以稱“薨”,也可以稱“卒”,其實不是!因為《春秋》是魯史,它的書法以魯為主,所以對本國諸侯(內)稱“薨”,對各國諸侯(外)稱“卒”。這裏仍然分尊卑,不是152古代漢語隨便通用。關於這個問題,杜預《春秋釋例》說得最正確。隱公三年經,孔疏引《釋例》曰:“《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而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王力先生在《古代漢語》57頁常用詞46“卒”字下說:“上古特指諸侯大夫的死。《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冬,晉文公卒。’”又134頁常用詞99“崩”。〔辨〕:“《禮記·曲禮》:‘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左傳》對諸侯有時也稱‘卒’。”照這樣說,“卒”既是一般地可以用於諸侯,為什麼對魯國的諸侯一個不用呢?它的性質不是很清楚嗎?

“薨”與“卒”在《春秋》、《左傳》中有嚴格的區別,在《史記》漢代王侯各年表中仍然有區別,稱“薨”,不稱“卒”。但是《史記》對漢以前的諸侯則一律稱“卒”,①雖在漢人《世家》中也是用“卒”字多,用“薨”字很少,燕王劉澤、齊悼惠王劉肥及梁孝王數人稱“薨”。所以王力先生之說僅僅適用於《史記》中之《世家》,不適用於《春秋傳》。

(二)裴■《史記集解》中有一種特殊的省略式,引述兩人相同之說,兩個並列的主謂結構共用一個賓語,把“甲曰:……”和“乙曰:……”合並作“甲曰、乙曰:……”。意思是“甲和乙並曰:……”,不是把“乙曰……”當作“甲曰”的賓語。所以標點應該作“甲曰、乙曰:……”。例如:《魯世家》集解:“孔安國曰、王肅雲:‘祖甲,湯孫太甲也。’馬融曰、鄭玄曰:‘祖甲,武丁子帝甲也。’”裴■信偽孔傳為真。西漢孔安國不可能引述魏王肅的話。鄭玄注古文《尚書》在中平元年(184)以後,馬融早已死了,馬也不可能引鄭說。《尚書·無逸》孔安國傳以祖甲為湯孫太甲。疏雲:“王肅亦以祖甲為太甲。鄭玄雲:‘祖甲,武丁子帝甲也。有兄祖庚……’”又下文《集解》雲:“馬融曰:祖甲有兄祖庚,……”據此更可證,四個人名無衍文。關於祖甲,孔王之說同,馬鄭之說同,所以裴■各用兩個主謂結構並列於賓語前麵。這是一種罕見的省略形式。新印標點本《史記》1521頁這一條標點是正確的。由於人物時代的先後所決定,不容許產生誤解。

與上文同例:《魏世家》集解雲:“荀勖曰、和嶠雲:‘《紀年》起自黃帝,終於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這也表示《紀年》起自黃帝,終於今王,是荀勖與和嶠的共同說法,不是荀勖引述和嶠的話。因為晉武帝命荀、和①魏安厘王在《世家》稱“卒”,在《信陵君傳》稱“薨”。

第三章訓詁153二人撰次竹書,以隸寫之,實以荀為主;①竹書有黃帝至帝舜的材料,是二人所同見;②把它編列於夏殷之前,是二人所同為,關於這部書的開頭人物,荀勖何須引述和嶠的話來說明?把“《紀年》起自黃帝”兩句話解釋為荀勖引述和嶠語是不合理的。由於不通《集解》文例而產生誤說的有如下數例:或以荀勖述和嶠言,有《紀年》起於黃帝之語為今書解,……和嶠之言特出於荀勖之口,荀勖之言又僅見於《魏世家》注所引,遞相傳述,安知其不失真?(崔述《考古續說》卷二《竹書紀年辨偽》)案,崔氏辨今本《紀年》之偽是也。乃誤解裴■文,又以誤解為依據,妄斥荀、和本,則非也。

和嶠言起自黃帝。(郝懿行《竹書紀年通考》,據《四庫提要補正》385頁引)案,郝以荀為轉述者,故刪去之。

《史記魏世家》集解引和嶠雲:《紀年》起自黃帝。嶠與束■①《隋書·經籍誌》史部《古史篇敘》曰:“太康元年,汲郡人發魏襄王塚,得古竹簡書,字皆科鬥。帝命中書監荀勖、令和嶠撰次為十五部八十七卷。”杜預《左傳集解後序》孔氏《正義》引王隱《晉書·束■傳》曰:“汲郡初得此書,表藏秘府,詔荀勖和嶠以隸字寫之。勖等於時已不能盡識其書。”二文皆突出荀勖。唐修《晉書》記竹書事共七處,惟《和嶠傳》未及,指名受詔撰次者,惟《荀勖傳》一見。故知以荀勖為主。

②朱右曾說:杜預、束■與和嶠,言各不同,“此豈編年紀事始於夏禹,而五帝之事別為一編乎?”案朱說是。杜預《左傳後序》說“起自夏殷”,“最為分了”。所見《紀年》必是秘府原策無五帝事。荀、和見竹書中有五帝材料,取以編於夏殷之前,成為起自黃帝的編本。朱希祖說,杜預所見為和嶠本,又疑《後序》非杜預撰(《汲塚書考》22頁)。其說非是。據《晉書·王接傳》,衛恒考正汲塚書,未訖而遭難,束■述而成之。恒死於元康元年,見《惠帝紀》。束■為佐著作郎得觀竹書,在元康六年張華為司空之後,見本傳。

則衛、束考正本,始於夏代,與杜所見本同,亦必依秘府原策改定荀、和本。朱氏因誤解裴■引文,說荀勖不知《紀年》起自黃帝事,憑和嶠知之,又臆想杜預所見為和嶠本,《後序》作者所見為束本,與和本不同,因疑《後序》為偽撰(《書考》22、24頁),誤解,誤測,誤斷。

154古代漢語同(朱氏本意是同樣的同)被詔校竹書,而言各不同若此。(朱右曾《汲塚紀年存真》)案,束■“得觀竹書”在和嶠死後四五年。他完成衛恒未了之作,見《王接傳》,並無受詔校竹書事。朱氏刪去荀勖,以和嶠與束■並提,使人理解為太康十年荀勖死後,束■繼其職,與和嶠同事。

《紀年》一書殆為和嶠所成,故荀勖引其語,以為起自黃帝雲。

又說:“《紀年》有和嶠初定本,有束■重定本。”“《史記集解》:‘荀勖曰:和嶠雲《紀年》起自黃帝。’不知《集解》引自何書。”(朱希祖《汲塚書考》40頁)案,《文選·王文憲集序》注引王隱《晉書》曰:“得汲塚竹書,(勖)身自撰次,以為《中經》。”《初學記》卷十二傅暢《晉諸公讚》曰:“太康二年,汲郡塚中,得竹書,勖躬自撰次注寫,以為《中經》,列於秘書。”言“身自撰次”、“躬自撰次注寫”,荀勖不是掛名的長官。裴■在魏哀王下引荀、和之說,重點在於說明《紀年》中的“今王”是魏襄王,不是哀王。這是針對杜預依《史記》定為哀王而說的。引文“雲”字下一百三十七個字中無“■案”,全是荀、和之文。荀勖《穆天子傳序》曰:“案所得《紀年》,蓋魏惠成子今王之塚也,於《世本》蓋襄王也。”這與裴■的引文結論相同。裴氏所引是詳考,荀《序》是概括。以荀《序》證《集解》,明明是荀、和二人共同之說。朱氏由於不明文例,所以作出錯誤的推斷,把《紀年》初編工作歸於和嶠一人,荀勖竟不知其書從何時起,杜預亦惟見和氏本,不見原策,誤人不淺!

集解荀勖曰:“和嶠雲‘《紀年》起自黃帝,終於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太史公書》為誤分惠、成之世,以為二王之年數也。……然則今王者魏襄王也。”(標點本《史記·魏世家》1849頁注〔一〕)案,這一節標點錯誤有三:1.紀年以下至王也一百三十七個字都是荀、和二人第三章訓詁155共同之說,不當割出頭兩句作為和嶠語。因為本文重點是說明“今王”,《紀年》終於今王二十年,是竹書原文所有,是荀、和、杜、衛、束等人所同見,不是和嶠一人的創見。這裏所標的引號,是把《紀年》起迄,當作和嶠的直接知識,被荀勖間接轉述,嚴重地違背史實。2.把和嶠以下一百四十個字當作荀勖一人之辭也是錯誤的。3.“惠成”是一個人的諡號,“誤分惠成之世”句惠成之間不當用頓號隔開。當更正如下:“曰”字後的“:”號當改作“、”或“,”。去掉“和”字左上角的引號,去掉“王”字右上角的引號,去掉“惠、成”二字之間的“、”號。別的書引述《集解》這段文字標點錯誤的有:1.《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補正》383頁14、15行載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序》引《集解》文。2.範祥雍《竹書紀年輯校訂補》第1頁第2行。3.朱希祖《汲塚書考》34、40、48頁。

解釋古漢語,要注意那部書用詞造句的通例,就不會被字麵組織形式所蒙蔽,按照句子結構的本質,如實地表達出來;否則,原文照抄,校對無誤,有時竟會出現使人難於避免的誤解。

掌握文例,可以簡馭繁,對於校釋古書,功用很大。《水經注》舊本經、注混淆難辨。戴東原分析其敘事用字的方式,得出經、注分別之例三條,①經、注■然分解。(如雲:凡水道所經,經例雲過,注例雲徑。)楊守敬歎為“確鑿不易”、“曠若發蒙”,②王國維稱為“至簡至賅”、“尤為親切”。③這種方法,值得學習。

五、要具備古代名物製度的常識古漢語是古代社會生活的記錄。對於古代事物情況不了解,就必然要按照後世的情況去想象古漢語所反映的具體內容,牽強說明,根本不是那回事。

《老子正詁》的作者所想象的“使者乘車抱璧”就是個典型例子。《韓非子集釋》也有這種例子,現在隻舉一個常識性的問題說一說。

①戴震區分《水經》經、注之條例見《東原集》卷六《水經酈道元注序》與段玉裁《戴氏年譜》乾隆三十九年。

②見楊守敬《水經注疏要刪·凡例》與《水經注疏》卷七之46頁濟水一疏。

③見《觀堂集林》卷十二《戴校水經注跋》。

156古代漢語《外儲說左上》說二:“設五寸之的,引十步之遠,非羿、逢蒙不能必全者,有常儀的也。”(《問辯》同)引,拉弓弦發箭。全,萬無一失,有把握命中。

這幾句話的意思是:有了一定的目標,雖然獉隻有獉十步那麼遠的短射程,不是神箭手也不能有把握命中。古代射禮最短的射程是五十弓,最長的射程是九十弓(量射程以弓,弓與步同六尺)。十步極言其短。這是以最短射程反襯有常儀的命中之難,其意很明顯。如果射程長,有的難中,其難就在於射程長,而不在於有常儀的了。王先慎要求射程長,改十為百,根本不懂《韓非》文意。

養由基百步穿楊(見《國策·西周策》),不是養由基那樣的人百步不能中五寸之的,何足為異?陳奇猷說:“不必改十為百。《禮記·王製》八尺為步,則十步合八十尺,以距八十尺之遠而射五寸之的,亦可謂難矣。”他認為十步已夠遠了,難在遠,不難在五寸之的。雖不改字,與王同誤。《王製》原文是“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不可刪截改變原意。量射程沒有以八尺之步計算的,引據不當。

訓詁條例前人論述很多,但是具體問題比較複雜,非條例所能盡,隻能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去解決,不可能“一以貫之”。

“盧”之字族與義類沈兼士導言———本文選自《沈兼士學術論文集》(中華書局,1986)。

文章解析一“盧”字的同源字族,引人入勝,由個別推一般,則知求同源詞的普遍方法:從右文聲係入手,層層剖析,遍考文獻,必使音理與義類相應匹配,音形義與文獻共證完密而後可。《釋名·釋地》:“土黑曰盧,盧然解散也。”以本字釋本字,似違訓詁由已知推未知之理。文章考出“土黑曰盧”之“盧”為壚字。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以“盧”假借為“■”,以此字從“黑”為訓黑之本字。沈氏批評之為“不重音而泥於形,此本字說之太拘牽處”,並改從第三章訓詁157段玉裁、阮元以“■”字(黑色的弓)為本字。文章更舉出瀘水(黑水)、鸕鶿(會捕魚的黑水鳥)、驢子(似馬而黑色)、臚(黑皮膚)、頭顱(因頭發黑,故稱)、■鬣(毛發黑)、廬人(起於製鐵)中的從“盧”之字,如此等等,均與“盧”字為同族同源。

《釋名·釋地》:“土黑曰盧,盧然解散也。”劉氏所用聲訓有以本字釋本字之例,此其一也。惟訓詁之法,在以已知推未知,今用本字釋本字,違此原則,殊覺費解。案《說文》:“■,■也,讀若盧同。,篆文;馮,籀文。”“盧,飯器也。”■盧殆同字異體,許君讀若,亦示通用,不僅注音而已。又《說文》:“壚,剛土也。”即《釋名》土黑曰盧之盧。《禹貢》:“下土■壚。”《釋文》引《說文》黑剛土也。而《通典·食貨門》引《尚書》注:“壚,疏也。”始即《釋名》解散義之所本。今以其右文聲係考之,可知盧聲字多有黑義。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雲:盧假借為■:《書·文侯之命》“盧弓一”。《傳》,黑也。《詩》“盧令令”。《傳》,田犬。《漢書·王莽傳》“是猶絏韓盧而責之獲也”。

注,黑色曰盧。字亦作■。《荀子·性惡》“钜闕辟閭”。注,盧,黑色也。(案楊注原作“或曰,辟閭即湛盧也。閭盧聲相近。盧,黑色也,湛盧言湛然如水而黑也”。)《上林賦》“盧橘夏熟”。注,黑也。又“■■勝采,有雉有盧”。又《漢書·楊雄傳》“玉女無所眺其清盧”。服注,目童子也。字亦作■。

朱氏謂9為訓黑之本字,以其從黑也,不重音而泥於形,此本字說之太拘牽處。似不如王念孫《廣雅疏證》之宏通。《說文新附》又本《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弓矢千”之文,別作■字,訓黑色也。阮元《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雲:《釋文》:■音盧,本或作旅字,非也。段玉裁雲:古音旅盧無魚模斂侈之別,如廬即盧聲可證。古字假旅為#。魏三體石經遺字之存於洪氏者,《文侯之命》篇有旅荒寧等字,而誤係之《春秋傳》。其■旅二文,一篆一隸,即盧弓盧矢之盧字也。魏時邯鄲淳衛敬侯諸158古代漢語家去漢未遠,根據尚精。蓋左氏最多古文意義,雲■本或作旅,此正古本之善。《小雅·彤弓》音義亦雲■或作旅字者非。此皆陸之疏爾。

魏人石經隸體不用,則起於魏以後昧於假借之旨,而改從玄旁也。

考之金文■侯白鼎“旅弓旅矢”,則段氏之說益足信矣。其他增加偏旁字如黑水謂之瀘水,又鸕鶿,《字林》雲,似■而黑,水鳥也。杜甫《戲作俳諧體遣悶詩》,家家養烏鬼,頓頓食黃魚。或謂烏鬼即鸕鶿,以其色黑,謂之烏鬼,蜀人畜之以捕魚,故下句雲雲。(鶿亦有黑義,故水黑曰滋,亦通於淄、緇,皆訓黑色。)又如驢,似馬而色黑,故得驢名。又臚,《說文》皮也。籀文從■作■。(古音膚聲為P,臚聲為L,疑古讀為複輔音PL?)王引之《經義述聞》雲:人之顏色,見於皮膚,故古人以膚色並言。《管子·內業篇》“和於膚色”,《列子·湯問篇》“膚色脂澤”,枚乘《七發》“今太子膚色靡曼”是也。膚色相連,故色亦可謂之膚。《孟子·公孫醜》“不膚撓,不目逃”,膚撓,色撓也。《魏策》“唐且挺劍而起,秦王色撓”,《韓子·顯學篇》“不色撓,不目逃”,正與《孟子》同義,知膚即色也。撓,弱也,麵有懼色,則示人以弱,故謂之色撓,不膚撓者,無懼色也。趙注謂“人刺其肌膚,不為撓卻”,失之。

餘意王氏膚色同義之說極是。蓋上古衣服宮室之製度未備,人類身體受風日之侵虐者甚劇,故其皮膚呈■黑之色。於是膚為有色之稱,轉而謂色為膚矣。

其他如頭顱之顱,■■之■,皆指毛發之色而言。又劉師培《論小學與社會學之關係》鐵字條雲:《考工記》以矛為廬器,掌於廬人。廬盧古通,於訓為黑(如盧令令為黑犬,廬橘夏熟為黑橘),而鐵字亦訓為黑金(古書如駟■,鐵驪,皆假鐵為黑字之訓)。足證廬人之名由製鐵而起。

以鐵製器,發明較晚,飲器之盧及方■之■,(俗作■。《聲類》,■,火所居也。)即不因鐵製,亦為火所熏灼,其色黝然而黑,故得斯稱歟?

盧聲又轉為黎:《漢書·鮑宣傳》:“蒼頭廬■。”孟康注:“黎民黔首,黎、第三章訓詁159黔,皆黑也。”而王引之《經義述聞》“《詩》‘民靡有黎’”條雲:案黎民之黎,古人但訓眾,訓齊,至孟康注《漢書·鮑宣傳》始雲黎民黔首,黎黔皆黑也。下民陰類,故以黑為號。不知古人謂民曰黔首,不聞但謂之黔,漢名奴曰蒼頭矣,使省頭字而但謂之蒼,其可通乎?……更以文義求之,眾民謂之黎民,猶眾賢謂之黎獻,《皋陶謨》“萬邦黎獻”,《傳》訓為眾賢,是其例也。

案王氏謂黎當訓眾,不當訓黑。不知眾與黑義,亦相引申。如《詩》“■發如雲”。

毛謂黑發。《說文》引作■,而訓稠發。段玉裁是許非毛,臧庸《拜經堂集·與段若膺書》駁之曰:鏞堂以毛許之說本通,且必相兼而義始備。蓋發之黑者必稠,且因稠而益形其黑,故■之本字從■而許以為稠。

案臧說較段為長。由是知眾義與黑義,不相違而實相成。又《說文》:“■,老人麵凍黎若垢。”《方言》:“老,燕代之北鄙曰梨。”郭注:“麵色似凍梨。”《釋名》:“■,垢也,皮色驪■恒如有垢也。或曰凍梨,皮有斑點如凍梨色也。”段玉裁《說文注》:“凍黎謂凍而黑色。或假梨為之。《尚書》‘黎老’作‘犁老’,亦假借也。”案段氏以黎為本字,梨、犁為借字,似嫌執著。其實梨、犁(《說文》作■),亦均因其色黃黑而得名。《荀子·堯問》:“顏色梨黑而不失其所。”字亦作“■”,《字林》雲:“黃黑也。”又《論語》:“犁牛之子■且角。”犁者,黃黑相雜之名也。《史記·南越列傳》:“犁旦城中皆降伏波。”《索隱》:“犁,黑也,天未明而尚黑也。”(《廣雅·釋草》:“犁如,桔梗也。本草又名盧。”)又■,《說文》:“離黃也,其色黎黑而黃。”《爾雅》作“■”,《方言》作“■”。又■,《說文》:“馬深黑色也。”又■,《禮記·檀弓》、《釋文》:“黑繒韜”皆其轉語也。據上所述,盧之字族及其義類大齊可知矣。

寫於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載天津《大公報·文史周刊》第十二期,收入《段硯齋雜文》160古代漢語論郝懿行的《爾雅義疏》張永言導言———本文原載《中國語文》1962年第11期。今選自張永言《語文學論集》(增訂本,複旦大學出版社,2015)。

作者張永言(1927~2017),四川成都人。現代著名語言學家,主要從事詞彙學和訓詁學研究,四川大學中文係教授。著有《詞彙學簡論》、《訓詁學簡論》、《語文學論集》等。

我們知道,《爾雅》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訓詁專書,內容豐富,可謂古代漢語訓詁資料的總彙,是閱讀先秦古籍的第一工具書。憑借著它在經學史和在漢語史上的重要地位,曆來受到高度重視,為它作注的著作很多,其中又以清代郝懿行的《爾雅義疏》最為著名。郝著吸收了清代另一《爾雅》研究大家邵晉涵《爾雅正義》的成果,又充分利用了《經籍\"詁》,因此擁有取材廣博、注釋詳贍、左右逢源的美譽。因此,在一定意義上《爾雅義疏》可謂當今閱讀《爾雅》最重要的參考書。

張永言先生《論郝懿行的〈爾雅義疏〉》是一篇評價其功過的文章。在這裏,我們要把學習重點放在其對“過”的分析上。

張先生在充分肯定郝著注重實地考察、“據目驗考釋名物”這一優點的同時,也指出其中還存在由於“察物未精”而導致的失誤。另外,郝著對一些事物的名義也有“略而不論”或論而“不中肯綮”的問題。

雖然郝著以聲音通訓詁,解決了一些問題,然而由於聲韻之學非郝氏之所長,因此在這方麵出現的問題也很多,大大小小共涉及9個小類。

張先生還談到了郝著的其他12種缺點:誤解《爾雅》性質;割裂詞語;忽視詞的多義性;實詞虛詞不分而誤釋;隨意牽合詞義而附會訓詁;誤用書證,斷句取義;疏於校勘,不辨衍誤;沿襲古注之誤;論證推理不嚴密;失於照應,自相矛盾;貪多務得,枝蔓蕪雜;襲用他說而不明舉;等等。

本文對於今人參考利用郝著頗具指導意義。學習本文,有助於培養學術眼光和批判性思維方式。郭在貽《談郝懿行的〈爾雅義疏〉》(載《郭在貽文集》第三卷)是一篇同類性質的文章,可以對比參看。

第三章訓詁161一《爾雅》是我國第一部有係統的訓詁專書,對後世訓詁學影響巨大,在古漢語和漢語史研究上有很高的價值。

《爾雅》撰者不止一人,成書當在西漢後期①。據陸德明《經典釋文·序錄》,東漢時此書就有樊光、李巡的注本,②三國魏時又有孫炎的注本。這些古注都已亡佚,隻能從古籍征引裏見到一些片段,清代學者有輯錄,見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的“經編·爾雅類”、黃《漢學堂經解》的“爾雅古義”、臧庸的《爾雅漢注》(在《問經堂叢書》中)。

現存完整的《爾雅》注本以晉郭璞注為最早。唐陸德明為《爾雅》及郭注作了“音義”,見於《經典釋文》卷二十九至三十。北宋邢籨等為郭注《爾雅》作了“疏”,在今《十三經注疏》中。

清人又為郭注《爾雅》作了兩種新疏,即邵晉涵(1743~1796)的《爾雅正義》和郝懿行(1757~1825)的《爾雅義疏》。郝疏後出,在所有《爾雅》注釋中最為詳贍。

郝懿行字恂九,一字尋韭,號蘭皋,山東棲霞人。③他是乾嘉時代一位治學方麵較廣的學者,對語文學和博物學(naturalhistory)都很有興趣,著述頗多,大部分收在《郝氏遺書》裏。其中關於語文學的著作除《爾雅義疏》外還有《晉宋書故》、《通俗文疏證》,《證俗文》等,關於博物學的有《蜂衙小記》、《燕子春秋》、《記海錯》等。他以這樣的學術修養來注釋“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的訓詁書《爾雅》,自然十分相宜。

《爾雅義疏》始撰於嘉慶十三年(1808),完成於道光二年(1822),前後曆時十四年,是郝氏生平用力最多的一部著作。他在嘉慶十四年給阮元的信裏①參看餘嘉錫《四庫提要辨證》,科學出版社,1958年,第85—92頁。

②陸德明以注《爾雅》的“臣舍人”為漢武帝時人,不確。參看劉師培《左?集》卷三《注爾雅臣舍人考》;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卷六《注爾雅臣舍人說》;餘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卷二《爾雅注疏》。

③關於郝氏傳記,看李桓《國朝耆獻類征》卷一百四十八;繆荃孫《續碑傳集》卷七十二;光緒《登州府誌》卷三十九;《清史稿》卷四百八十二;《清史列傳》卷六十九;許維?《郝蘭皋夫婦年譜》,《清華學報》第10卷第1期,1935年,第185—233頁;TuLienchê(杜聯?):HaoIhsing,in恒慕義(ArthurW.Hummel)〔Ed.〕:犈犿犻狀犲狀狋犆犺犻狀犲狊犲狅犳狋犺犲犆犺犻狀犵犘犲狉犻狅犱(16441912),Vol.Ⅱ,1943,pp.277279。

162古代漢語說:“即今《釋詁》一篇經營未畢,其中佳處已複不少。”①同年給王引之的信裏也說:“其中亦多佳處,為前人所未發。”②十一年後他在給友人的信裏又說:“此書若成,自謂其中必有佳處。”③從這些自白可以看出郝氏對他這部著作是頗為自負的。

郝氏著書的動機據他自己說是出於對邵氏《正義》感到兩點不滿,即:邵氏於“聲音訓詁之源尚多壅閡,故鮮發明”④;於草木蟲魚“尤多影響”⑤。所以他著《義疏》就特別注重以聲音貫串訓詁和據目驗考釋名物這兩方麵。

現在看來,在郝氏標榜的兩大目標中,在據目驗考釋名物這一方麵他的確做得相當出色,為別家同類著作所不及。《釋草》以下七篇的“義疏”裏常有“今驗”雲雲,凡所考論大多翔實可信。此外書中還常引俗名和民間知識作釋,往往令人耳目一新。郝氏對他在這方麵的優長也頗為自信,在嘉慶十三年(1808)寫給孫星衍的信裏曾說:“嚐論孔門‘多識’之學殆成絕響,唯陸元恪之《毛詩疏》剖析精微,可謂空前絕後。……蟲魚之注,非夫耳聞目驗,未容置喙其間。……少愛山澤,流觀魚鳥,旁涉夭條,靡不覃研鑽極,積歲經年,故嚐謂《爾雅》下卷之疏幾欲追蹤元恪,陸農師之《埤雅》、羅端良之‘翼雅’蓋不足言。”⑥至於以聲音貫串訓詁這一方麵,郝氏雖然用力甚勤,但是由於他畢竟“疏於聲音”⑦,以致力不從心,做出來的結果往往不能令人滿意。以下我們就從“草木蟲魚”和“聲音訓詁”以及其他方麵來考察一下郝疏的得失。⑧①郝懿行《曬書堂文集》卷三《再奉雲台先生論〈爾雅〉書》。

②《曬書堂文集》卷三《又與王伯申學使書》。

③郝懿行《曬書堂外集》卷上《與兩浙轉運使方雪浦書》。

④胡培《研六室文鈔》卷十《郝蘭皋先生墓表》記郝氏語。

⑤《曬書堂文集》卷二《與孫淵如觀察書》。

⑥《曬書堂文集》卷二《與孫淵如觀察書》。此處之“翼雅”即羅願《爾雅翼》。

⑦陳奐《三百堂文集》卷上《爾雅義疏跋》:“道光壬午歲,奐館汪戶部喜荀家,先生挾所著《爾雅疏》稿徑來館中,以自道其治經之難。……‘草木蟲魚,多出親驗;訓詁必通聲音,餘則疏於聲音,子盍為我訂之?’奐時將南歸,不敢諾。丙戌……再入都,而先生故矣。”⑧《爾雅義疏》有兩種本子:一為道光九年阮元刻《學海堂經解》本和道光三十年陸建瀛據《經解》本重刻的木犀香館本,這是節本;一為鹹豐六年胡?刻本和同治四年家刻《郝氏遺書》本,這是足本。胡本舊有商務印書館排印本,《遺書》本今有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足本是郝書原貌,本文論述一律依據足本。

第三章訓詁163二據目驗考釋名物,特別是鳥獸草木蟲魚,這是郝疏一個顯著的特色和優點。在清代小學家中“專力訓詁者多,推求名物者鮮”①,所以郝氏這方麵的成就更加值得推重。大致說來,此書具有如下一些長處。

1.能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廓清漢代以來封建社會流行的“讖緯”、“符應”、“祥瑞”、“災異”等謬說。例如:四氣和謂之玉燭;四時和為通正,謂之景風;甘雨時降,萬物以嘉,謂之醴泉。(釋天)【郝疏②】今按:《爾雅》此章題之曰“祥”,祥者善也,夫天地順而四時當,民有德而五穀昌,此之謂大當,祥莫祥於是矣。自世儒喜談緯候,侈言符命,“封禪”名“書”,“符瑞”箸“誌”,《爾雅》此篇將以杜絕謬妄。……蓋以四時光照即為玉燭,四氣和正即為景風,甘澍應期即為醴泉,所以破讖緯之陋說,標禎祥之本名。

郝氏此說立論明通,表現出了他的科學批判精神,這在封建時代的學者中是很難得的。

麟:身,牛尾,一角。(釋獸)【疏】按:古書說麟不具錄,大抵侈言德美與其征應,惟《詩》及《爾雅》質實可信。至於言德,則《廣雅》備矣;說應,則《禮運》詳矣。今既無可據依,亦無取焉。

《禮記·禮運》以麟為“四靈”之一。③《廣雅·釋獸》尤其講得神秘:“麟:狼題,肉角,含仁懷義,音中鍾呂,行步中規,折還中矩,遊必擇土,翔必後處,不履生①黃侃《爾雅略說》,《文藝叢刊》第2卷第2期,1936年,第21頁。

②以下簡稱“疏”。

③【補】關於麟,參看李仲均、李鳳麟《我國古籍中記載的“麒麟”的曆史演變》,《科技史文集》(四),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0年;張孟聞《四靈考》,李國豪、張孟聞、曹天欽主編《中國科技史探索———紀念李約瑟博士八十壽辰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15—518頁;禦手洗勝《關於四靈神話》,《神與神話》,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8年;施之勉《說麟》,《大陸雜誌》第79卷第1期,1989年。

164古代漢語蟲,不折生草,不群居,不旅行,不入陷阱,不羅罘網,文章彬彬。”①對於這類不經之說,郝氏就一律撇開,“亦無取焉”。

此外郝疏在《釋蟲》“食苗心,螟”條不同意許慎、李巡、孫炎的“災異”說,在《釋獸》“,白虎”條反駁漢儒的“瑞應”說,也是這方麵的好例子。

2.能對不合事理的“俗說”加以合理的辨正。例如:虎竊毛謂之貓。(釋獸)【疏】《方言》雲:“虎,陳魏宋楚之間或謂之李父,江淮南楚之間謂之李耳,……自關東西或謂之伯都。”《禦覽》引《風俗通》雲:“俗說虎本南郡中廬李氏公所化,為呼‘李耳’因喜,呼‘班’便怒。”②按:《易林》雲:“鹿求其子,虎廬之裏;唐伯、李耳,貪不我許。”然則“唐伯”、“李耳”蓋皆方俗呼虎之異名,俗說謂是李翁所化,未必然也。

這裏應劭引述的“俗說”是一種民間詞源解說,不符合純正的語文學的要求,郝氏加以駁議是很對的。

3.能依據對生物現象的實地考察,糾正曆世相傳的誤說。《釋蟲》“果蠃,蒲盧;螟蛉,桑蟲”和“熒火,即癤”的義疏是兩個典型的例子。螟蛉化為果蠃的傳說源遠而流長:始見於西漢楊雄《法言》③。東漢許慎《說文》、鄭玄《毛詩箋》、三國吳陸機《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④、晉司馬彪《莊子注》繼續沿訛。直①《廣雅》之說本於《說苑·辨物》。

②《漢書·敘傳上》:“楚人謂虎‘班’。”③子雲之姓當從木,不從扌。參看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卷十;王念孫《讀書雜誌·漢書第十三·揚雄傳》;段玉裁《經韻樓集》卷五“書漢書楊雄傳後”;朱駿聲《傳經室文集》卷九“揚楊一氏辨”;黃廷鑒《第六弦溪文鈔》卷二“答雲門論揚子雲姓從楊書”;高步瀛《文選李注義疏》卷七《甘泉賦》;黃仲琴《揚雄的姓》,《嶺南學報》第2卷第1期,1931年,第13—18頁。【補】cf.康達維(DavidR.Knechtges):犜犺犲犎犪狀犛犺狌犅犻狅犵狉犪狆犺狔狅犳犢犪狀犵犡犻狅狀犵,OccasionalPaperNo.14,CenterforAsianStudies,ArizonaStateUniversity,1982:p.8.④陸元恪之名當作“機”,作“璣”者非。參看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二十七《跋爾雅疏單行本》;阮元《毛詩注疏校勘記》卷一之一;餘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卷一《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補】詳見夏緯瑛《〈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的作者———陸機》,《自然科學史研究》第1卷第2期,1982年,第176—178頁。

第三章訓詁165到梁陶弘景注《本草》,才提出新的正確的見解。但後世多數學者,包括邵晉涵在內,仍然篤守舊說。郝懿行卻能根據實地觀察,獨取陶說,這正是他高明的地方①。“腐草為螢”的傳說影響更大,連“博物不惑”的本草學家陶弘景也未能免俗,為其所惑,邵晉涵之倫就更不用說了。郝氏卻能依據“放螢火屋內,明年夏細螢點點生光矣”的“實驗”,得出“螢本卵生”的正確結論,尤為難能可貴。

4.能根據“目驗”對動植物作出詳確的描述,遠勝諸家注疏。例如:蘌蜣,蜣?。(釋蟲)【疏】蜣?體圓而純黑,以土裹糞,弄轉成丸,雄曳雌推,穴地納丸,覆之而去,不數日間,有小蜣?出而飛去,蓋字乳其中也。《莊子·齊物論》篇雲“蘌蜣之智在於轉丸”是矣②。

此有二種:小者體黑而暗,晝飛夜伏,即轉丸者;一種大者,甲黑而光,頂上一角如錐,腹下有小黃子附母而飛,晝伏夜出,喜向燈光,其飛聲烘烘然,俗呼之“鐵甲將軍”,宜入藥用,處處有之。

蟠,鼠負。(釋蟲)【疏】鼠婦長半寸許,色如蚯蚓,背有橫文,腹下多足,生水缸底或牆根濕處。

通過這樣的描述,讀者就能結合自己的生活經驗,把名與實聯係起來。

5.能發揚《爾雅》及郭注“以今釋古”的精神,常引當代方俗語解釋名物③,往往片言居要,使人一目了然。例如:?,雙。(釋魚)【疏】今登、萊人呼跟頭蟲,揚州人呼翻跟頭蟲。

,$。(釋鳥)【疏】今江蘇人謂之水老鴉。

鼢,鼠。(釋獸)【疏】此鼠今呼地老鼠。

鼬,鼠。(釋獸)【疏】今俗通呼黃鼠狼,順天人呼黃鼬。

①參看陳楨《由〈毛詩〉中‘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所引起的我國古代昆蟲學研究和唯心與唯物兩派的見解》,《生物學通報》1956年第6期。

②郝氏引文出郭象注,非《莊子》文。崔豹《古今注》卷中“魚蟲”:“蜣?,一名轉丸,一名弄丸,能以土包屎,轉而成丸,圓正無斜角,莊周所謂‘蛄蜣之智於轉丸’者也。”是古人已有此誤。

③關於草木蟲魚的民間俗名對語文研究的重要性,參看魯迅《動植物譯名小記》,《魯迅譯文集》第4冊,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169頁。

166古代漢語然而,就是在郝氏所擅長的這一方麵,本書也並非沒有缺點。第一,由於“察物未精”,科學批判精神不徹底,有時稱引誤說,未加辨正,甚或從而附和,語涉不經。例如《釋木》“?,木瓜”條:“《本草》陶注:木瓜最療轉筋,如轉筋時,但呼其名,及書土作‘木瓜’字,皆愈。”《釋鳥》“?,賙木”條:“蓋此鳥善啄蟲,故治蟲齒之病。”《釋蟲》“食苗心,螟”條:“螽子遇旱還為螽,遇水即為魚,故雲‘眾(郝氏讀為螽)維魚矣,實維豐年’也。”①或者模棱兩可,是非無主。例如《釋草》“蘋,裖”條:“《埤雅》雲:‘世說楊花入水,化為浮萍②。’《類聚》八十二引《異術》曰:‘萬年血為萍。’此蓋事之或有,非可常然。……是萍亦緣子實而生,非必由物化也。”第二,對事物“名義”往往略而不論。按訓詁學的要求來說,這是一大缺憾。例如《釋蟲》“果蠃”、“?”、“熒火”三條,疏釋極為詳盡,但是對這幾種蟲的得名之由,亦即這幾個詞的理據卻未讚一辭。③有時郝疏也對一些事物的名義加以解釋,但遺憾的是其說又常常不中肯綮。例如:鷯,鶉。其雄,顰;牝,庳。(釋鳥)【疏】顰之言介也,……介然特立也;庳之言比也,……比順於雄也。

古音“顰”在脂部而“介”在祭部,“庳”在支部而“比”在脂部。“顰之言介”、“庳之言比”的說法不可靠④。

①此為郝氏襲舊說而沿誤,見盧文?《鍾山劄記》卷四“眾維魚矣”條。對此王念孫曾幽默地批評說:“之生子必於田野間之高處,若子見水而化為魚,則已成水災,非豐年之兆矣。”見王氏對《爾雅義疏》所加的案語(羅振玉輯為《爾雅郝注刊誤》,收在《殷禮在斯堂叢書》中)。

②《廣雅·釋草》:“,裖也。”王引之《疏證》:“浮萍,淺水所生,有青紫二種,或背紫麵青。俗謂楊花落水,經宿為萍。其說始於陸佃《埤雅》及蘇軾《再和曾仲錫荔枝詩》。

案:楊花之飛多在晴日,浮萍之生恒於雨後。稽之物性,頗為不合。且楊花飛於二月三月,而《夏小正》雲‘七月湟潦生蘋’,則時無楊花,萍亦自生,足以明其說之謬矣。”③關於“果蠃”、“?”、“熒火”的名義,參看程瑤田《果蠃轉語記》(《安徽叢書》本);王國維《觀堂集林》卷五《爾雅草木蟲魚鳥獸名釋例》;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十七《爾雅中》“環謂之捐”條、卷二十八《爾雅下》“榮,桐木”條。

④參看《爾雅郝注刊誤》;《經義述聞》卷二十八《爾雅下》“鷯,鶉”條、“?,牛”條。

第三章訓詁167無枝曰檄。(釋木)【疏】檄者,猶言弋也。弋,橛也。

古音“檄”屬匣母藥部而“弋”屬以母職部,聲韻都不相同。“檄猶言弋”的說法不可信。①芑,白苗。(釋草)【疏】芑猶玖也,玖玉色如之。

“芑”和“玖”古音確乎極近。但“芑”是白苗而“玖”是黑石,豈可黑白不分,隨意比附。②郝氏解說名義多誤,主要是由於不明古音和主觀附會。事實上“物名由來本於訓詁”③,正確闡明事物的名義已經屬於由聲音以通訓詁的問題。

三在以聲音貫串訓詁這一方麵郝氏同樣作了很大努力,但是由於他疏於聲韻之學,④而處理問題又不夠審慎,結果失誤甚多,歸納而言,略如下述。

1.誤用、濫用“音同”、“音近”、“雙聲疊韻”、“合聲”、“借聲”、“聲轉”、“一聲之轉”。例如⑤:醔,敬也。(釋詁)【疏】醔者,?之假音也⑥。……通作%。《廣雅》雲:“%%,敬也。”又通作言。《玉藻》雲:“二爵而言言斯。”鄭注:“言言,和敬貌。”是“言”、“%”、“?”俱聲義同。

①參看《爾雅郝注刊誤》。

②參看《爾雅郝注刊誤》。

③黃侃《爾雅略說》,《文藝叢刊》(中央大學)第二卷第2期,第29頁。

④參看蕭璋《王石馰刪訂爾雅義疏聲韻謬誤述補》,《浙江學報》第2卷第1期,1948年,第17—46頁。【補】cf.孫玄常《〈爾雅〉劄記》,《語文研究》1985年第3期,第19—27頁;又:《王念孫〈爾雅郝注(疏)刊誤〉劄記》,《語言文字研究專輯》下(《中華文史論叢》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71—382頁。

⑤凡蕭璋文中舉過的例子,本文不重複。

⑥參看《潛研堂文集》卷十“答問”七。

168古代漢語“?(醔)”和“言(:)”聲韻皆異,不能通作,且“?(醔)”為單音詞而“言言(::)”為疊字詞,不可牽混。

東至日所出為太平。(釋地)【疏】《大荒東經》雲:“東海之外,大荒之中,有山名曰大言,日月所出。”蓋此即太平也。“太平”、“大言”古讀音近。

“平”為?母耕部字而“言”為疑母元部字,絕非音近。

猱,蹷,善援。(釋獸)【疏】“蹷”、“猱”雙聲。

“蹷”屬喉音匣母,“猱”屬舌音日母,並非雙聲。

縇,縉。(釋木)【疏】“縇”、“縉”字之疊韻。

“縇”為月部字,“縉”為之部字,並非疊韻。

艾,冰台。(釋草)【疏】冰,古“凝”字。……“冰台”即“艾”之合聲。

“台”屬之部,“艾”屬祭部,“冰”、“台”合聲不得為“艾”。何況經典用字“冰”一般即為《說文》之“”,《爾雅》此處“冰”字未必是“凝”①。

,鴻薈。(釋草)【疏】“鴻薈”雙聲疊韻字也。《釋言》雲“虹,潰也”,此雲“鴻薈”,並以聲為義。

“鴻”為匣母東部字而“薈”為影母祭部字,既非雙聲,亦非疊韻。《釋言》的“虹,潰”是以“潰”釋“虹”,“虹”、“潰”是兩個詞,而《釋草》的“鴻薈”則是一個①胡玉縉《許學林》“爾雅艾冰台解”(中華書局,1958年),以為郝氏此說“至精至確”(第123頁),其實不然。

第三章訓詁169複音詞,二者意義無關,“潰”、“薈”聲韻皆異。郝氏強為牽附,誤甚。①鍄,逮也。(釋言)【疏】《左氏莊六年傳》:“若不早圖,後君噬齊。”“噬齊”即“鍄逮”矣。杜預注:“若齧腹齊。”此為望文生義。凡借聲之字,不論其義,但取其聲,皆此類也。

《左傳》的“噬齊(臍)”是一個述賓詞組,杜注不誤;《爾雅》的“鍄,逮”是以“逮”釋“鍄”。“齊”、“逮”音異,“後君鍄逮”文不成義。郝說非是。

佴,貳也。(釋言)【疏】佴之為言猶亞也;亞,次也。“亞”、“佴”之聲又相轉。

“亞”屬影母,“佴”屬日母,二聲不能相轉。

肯,可也。(釋言)【疏】可之言快也。……“快”、“可”、“肯”俱一聲之轉。

“快”、“可”、“肯”三字雖然同聲,但這三個詞並非同源,不可濫說“一聲之轉”。

镘謂之禜。(釋宮)【疏】“镘禜”猶言“模糊”,亦言“漫畫”,俱一聲之轉。

“镘”、“禜”並非連文,隻是可以互訓的兩個詞,與“模糊”、“漫畫”談不上“一聲之轉”。

2.誤以形訛為聲通。例如:?、遵、率,循也。(釋詁)【疏】循者,……又通作修。《易·係辭》雲:“損,德之修也。”《釋文》:“修,馬作循。”《莊子·大宗師》篇雲:“以德為循。”《釋文》:“循,一本作修。”“修”、“循”一聲之轉也。

①參看《爾雅郝注刊誤》。

170古代漢語此所舉“修”作“循”、“循”作“修”,並為形訛,①不是聲通。

甚至據典籍誤字立說。例如:苦,息也。(釋詁)【疏】苦者,《方言》雲“快也”,又雲“開也”。

“開明”、“快樂”皆與“安息”義近。“開”、“快”、“苦”俱以聲轉為義也。

《方言》卷六:“閻苫②,開也,東齊開戶謂之閻苫。”又卷十三:“閻,開也。”郝氏割裂“閻苫”一語,以“苫”的訛字“苦”與“開”、“快”為聲轉,從而證成其曲說,甚誤。

貉縮,綸也。(釋詁)【疏】貉縮,謂以繩牽連綿絡之也。聲轉為“莫縮”。《檀弓》雲:“今一日而三斬板。”鄭注:“斬板,謂斷莫縮也。”“莫縮”即“貉縮”。

鄭注作“其縮”,不作“莫縮”③。孔疏:“縮為約板之繩。”郝氏據誤字立論,非是。④障,畛也。(釋言)【疏】《詩·載芟》傳:“畛,場也。”“場”、“障”聲義近也。

《載芟》毛傳:“畛,易也。”釋文:“易,本又作埸。”並非“場”字。郝氏蓋據《經籍2詁》轉引,⑤因而沿訛。

3.割裂複音詞,附會“聲轉”。例如:①參看《爾雅郝注刊誤》。

②“苫”字舊本訛作“舝”,盧文?《重校方言》已訂正。錢繹《方言箋疏》說同。戴震《方言疏證》據《廣雅》誤字改“苫”為“苦”,非是。

③參看阮元《禮記注疏校勘記》卷八。

④參看《爾雅郝注刊誤》。

⑤郝懿行《再奉雲台先生論爾雅書》:“適又購得《經籍&詁》一書,絕無檢書之勞,而有引書之樂。”第三章訓詁171鸛,?顲。(釋鳥)【疏】此即“斯①,鵯。”“”、“顲”、“鵯”、“?”俱聲相轉。

以複音詞“鵯”、“?顲”的前一音“鵯”和“?”,以“?”的後一音“”和單音詞“”附會聲轉,毫無意義。再說,“”屬日母而“”屬以母,不能相轉。

桃蟲,鷦。(釋鳥)【郭注】鷦,桃雀也。【疏】又為蒙鳩。……“蒙”與“”又一聲之轉。

以複合詞“蒙鳩”的前一成分與聯綿詞“鷦”的後一成分相比附,侈談“一聲之轉”,這是毫無道理的。

蹶泄,苦棗。(釋木)【疏】《初學記》引《廣誌》曰:“有桂棗、夕棗之名。”然則“桂”、“蹶”聲同,“夕”、“泄”聲轉。

把聯綿詞“蹶泄”截為兩段,分別牽合複合詞“桂棗”、“夕棗”的“桂”、“夕”,侈談“聲同”、“聲轉”,甚誤。再說,“夕”屬邪母而“泄”屬以母,不能相轉。

4.任意破句,附會“音變”。例如:錤?,離也。(釋詁)【疏】“錤?”音變為“幕蒙”。《左氏昭十三年傳》:“以幕蒙之。”“幕蒙”亦覆蔽之意也。

《左傳》原文為:“晉人執季孫意如,以幕蒙之。”“以幕蒙之”是說用帷幕蒙住他。郝氏攔腰截取“幕蒙”二字,認為是聯綿詞“錤?”的音變,訓為“覆蔽”,而不顧“晉人執季孫意如以覆蔽之”之不可通,其說謬甚。

5.虛構古今語之間的語音聯係。例如:芏,夫王。(釋草)【疏】《釋文》又雲:“今南人以此草作席,呼為芏,音杜。”……今燈草席即杜草席,“杜”、“燈”一聲之轉。

①《釋文》:“斯,本多無此字。案:‘斯’是詩人協句之言,後人因添此字也。”172古代漢語古語“芏”名義不可考,而今語“燈草”則是理據明白的複合詞,“杜(芏)”、“燈”一聲之轉之說純屬附會。

楔,荊桃。(釋木)【疏】楔,古黠反;今語聲轉為家櫻桃。

襓,修毫。(釋獸)【疏】今狸貓之屬有毛絕長者,謂之獅貓;“獅”與“襓”音近而義同。

鸛,?。(釋鳥)【疏】順天人呼寒鴉;“寒”即“鸛”之合聲。

今語“家櫻桃”、“獅貓”、“寒鴉”都是理據明白的複合詞,郝氏以“家”、“獅”、“寒”比附古單純詞“楔”、“襓”、“鸛”,說成“聲轉”、“音近”、“合聲”,顯然不符合語言實際。

6.仿效《釋名》,濫用聲訓。例如:,出不流。(釋水)【疏】水出於地便自停蓄而不通流,猶人慳吝而不肯施散,厥名曰,“”之為言“慳”也。

以“”得名於“慳”,殊嫌穿鑿。若如所言,於同篇“水決之澤為”又將何說?

“水決之澤”不用說是通流而不停蓄的。

木自趎,?。(釋木)【疏】?猶伸也,人欠伸則體弛懈如顛仆也。

由“伸”而及於“欠伸”,已是牽附;欠伸何以有如顛仆,尤不可解。郝說殊誤。①國貉,蟲鑣。(釋蟲)【疏】鑣猶響也,言知聲響也;亦猶向也,言知所向也。

解釋同一事物的名義而異說歧出,莫衷一是,《釋名》式聲訓的主觀隨意性表現得十分明顯。

①參看楊樹達《爾雅木自趎?說》,《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科學出版社,1955年,第216頁。

第三章訓詁1737.討論古音、音理,模糊影響,似是而非。例如:須,待也。(釋詁)【疏】“待”從“寺”得聲,古讀當“詳吏切”,……今讀“徒改切”,非古音矣。

郝氏以為“待”既從“寺”得聲,古音就應讀如“寺”,顯係誤解。

甚至惝恍迷離,不知所雲。例如:時、萛,是也。(釋詁)【疏】時者,“是”聲之輕而浮者也。……萛者,“是”聲之?而下者也。

8.輕議舊音,以正為誤。郝氏曾批評陸德明“不知古音”,對舊文“妄加非議”①,其實他自己正往往如此。例如:鬱陶、繇,喜也。(釋詁)【疏】陶,音遙。《釋文》:“陶,徒刀反”,非矣。……《詩》:“君子陶陶。”……《釋文》:“陶,音遙”,此音是也。

雖然我們不能要求郝氏懂得“喻母古讀”、“喻四歸定”,但“徒刀反”和“音遙”既然同是相承舊音,就不宜是此非彼。

,蟾諸。(釋魚)【疏】《說文》:“,詹諸,以盄鳴者。”……,七宿反,與“”同字,《釋文》音“”為“秋”,非古音也。

“秋”字音與“七宿反”切出的音古讀相同,不能說前者非而後者是。

9.對古籍舊音之誤未能辨識。例如:無足謂之豸。(釋蟲)【疏】豸,通作蛾。《史記·黃帝紀》:“淳化鳥獸蟲蛾。”《索隱》曰:“蛾,一作豸。”《正義》曰:“蛾,音豸,直起反。”①見《釋詁》“賚,賜也”條義疏。

174古代漢語“蛾”字《索隱》“音牛綺反”,《正義》“音魚起反”,是;《正義》又以“蛾”一本作“豸”,遂謂“蛾”字“又音豸”,非是。古書異文未必同詞,甚至未必同義;“蛾”、“豸”二字音義懸殊,不能通作。

由此可見,郝氏以音說義,往往失之於濫。另一方麵,由於他對古音與音義關係缺乏真知灼見,因而在真正需要由聲音以通訓詁的地方又顯得無能為力。例如:?、老,壽也。(釋詁)【疏】?者,《說文》雲“老人麵凍梨若垢”。

《釋名》雲:“?,垢也,皮色驪'''',恒如有垢者也。……”《行葦》箋雲:“?,凍梨也。”正義引孫炎曰:“麵凍梨色似浮垢也。”《左氏僖廿二年》正義引舍人曰:“?,覯也,血氣精華覯竭,言色赤黑如狗矣。”是諸家說“?”字互異。……老者,《說文》雲:“考也,七十曰老。”……《釋名》雲:“老,朽也。”《獨斷》雲:“老,謂久也,舊也,壽也。”《白虎通》雲:“老者,壽考也。”由於郝氏未能以聲音貫串訓詁,探明詞的正確語源,因而隻能雜抄舊說,不得要領。今按:《說文》八上老部:“?,……從老省,句聲。”“句”及“句”聲字並有“曲”義。《說文》三上句部:“句,曲也。”又:“笱,曲竹捕魚笱也。”又:“鉤,曲鉤也。”四上羽部:“,羽曲也。”七下疒部:“繴,曲脊也。”俞樾雲:“‘?’蓋即‘繴’之異文。”①朱駿聲雲:“?……當訓老人背傴僂也。”②“?”、“老”分別成詞,亦可連讀成詞。如《漢書》卷八十一《孔光傳》引《書·召誥》:“無遺?老。”《逸周書·皇門》:“克有?老。”“?老”與“繴瘺(僂)”、“傴僂”、“曲僂”、“踽僂”、“翸旅”、“枸簍”同根,其語源義為“弓曲貌”③。

上文臚列了郝疏在由聲音以通訓詁方麵的失誤,但這不等於說它就一無是處。事實上郝疏不但收集了大量的有用材料,就是所作的解釋也不乏可取之處。如:①俞樾《群經平議》卷三十四“爾雅一”、“?、老,壽也”條。

②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需部第八“?”字條。

③參看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七下《釋器》“枸簍”條、卷九下《釋山》“岣嶁”條;蕭璋《考老解》,《說文月刊》第4卷,1944年,第78—82頁。

第三章訓詁1751.說文字通假有中肯的。例如《釋詁》“塵,久也”條說“塵”是“陳”的假音,《釋言》“郵,過也”條說“郵”是“尤”的借聲。

2.說事物名義有正確的。例如《釋木》篇說“檉”,《釋畜》篇說“馜”,《釋草》篇說“戎葵”,《釋鳥》篇說“”。

3.說古今語傳承有可靠的。例如《釋詁》“,待也”條說今語“等”為古語“待”的聲轉,“逢,遇也”條說今語謂相遇曰“蓬(去聲)”即古語的“逢”。

4.說特殊音讀來源有可信的。例如《釋器》“一染謂之鄅”條說“鄅”從“原”得聲而音“七絹反”乃是讀成了同義字“茜”的音①。

四除了直接關係到“據目驗考釋名物”、“以聲音貫串訓詁”的問題以外,郝疏還有不少優缺點可說,現在擇要論列如下。先說優點。

1.能闡明《爾雅》的某些義例。比如,《爾雅》(特別是《釋詁》、《釋言》兩篇)有些條目中訓釋字是一字多義,②對此缺乏認識就會在理解和利用訓詁材料時產生錯誤。如《釋詁》:“載、謨、食、詐,偽也。”訓釋字“偽”兼有“詐偽”、“作為”二義③。在被訓釋字裏“載”、“謨”是作為之“偽”而不是詐偽之“偽”④。

①這是一個字讀成了跟它同義的某個字的音,即所謂“訓讀”。例如:“血”聲的“洫”而音“況逼切”是讀成了“膁”字的音;“舟”聲的“”而音“下各切”是讀成了“貉”字的音;“九”聲、“巨鳩切”的“仇”又音“市流切”是讀成了“讎”字的音;“五禾切”的“礭”又讀“以周切”乃是“”(亦作“由”、“遊”)字的音;“裏”聲的“(”的“醜六切”一讀乃是“絉”字的音;“龜手”(《莊子·逍遙遊》司馬彪注:“手坼如龜文也。”《釋文》:“愧悲反。李居危反。”)的“龜”又讀“舉倫反”乃是“皸”字的音;“虛穢反”的“喙”又音“丁遘反”(見《易·說卦》釋文)是讀成了“篋”或“轌”字的音;“而小反”的“擾”又音“尋倫反”(見《周禮·天官·塚宰》釋文)是讀成了“馴”字的音;“古狄反”的“墼”又音“薄曆反”(見《儀禮·喪服》釋文)是讀成了“甓”字的音。

②這種現象陸佃《爾雅新義》(《釋詁》“爰,於也”條)叫“一名而兩讀”,邵晉涵《爾雅正義》(《釋詁》“台,予也”條)叫“因字同而連舉之”,郝懿行《爾雅義疏》(同上條)叫“一字兼包二義”,嚴元照《爾雅匡名》(同上條)叫“一訓兼兩義”,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十六“爾雅上”、“林,君也”條)叫“二義不嫌同條”,陳玉澍《爾雅釋例》(卷一)叫“訓同義異例”,劉師培《中國文學教科書》(第三十四課)叫“一字數義之例”。

③《說文》八上人部:“偽,詐也。”《廣雅·釋詁》:“偽,為也。”④參看《潛研堂文集》卷十“答問”七;《經義述聞》卷二十六“爾雅上”,“載,偽也”條。

176古代漢語郭璞據同篇“載,言也”,“謨,謀也”,注作“載者,言而不信;謨者,謀而不忠”,就是由於專主“偽”的詐偽一義而不得不增字解經,穿鑿求通。對於這類一字多義現象郝氏卻能有所辨析。分別而言,約有三種情況:(1)同詞異用。例如:穀、鞠,生也。(釋言)【疏】生者,活也。……生,猶養也。是“生”兼活也、養也二義。

這就是說,訓釋字“生”既可用作不及物動詞,解為“活,存活”,又可用作及物動詞,解為“養,養活”;在被訓釋字裏“穀”是前者,如《詩·王風·大車》“穀則異室,死則同穴”,而“鞠”是後者,如《小雅·蓼莪》“父兮生我,母兮鞠我”。

(2)一詞多義。例如:載、謨、食、詐,偽也。(釋詁)【疏】偽之言為也,……詐之言作也。“作”與“詐”、“偽”與“為”古皆通用。……《爾雅》之偽義亦通為,說者但謂詐偽,則失之矣。……然則“載”、“謨”為作為之為,“食”、“詐”為詐偽之偽,而亦為作為①:一字皆兼數義,《爾雅》此例甚多②。

顯、昭、覲、覿,見也。(釋詁)【疏】“見”訓看者音古電切,訓示者音胡電切。《爾雅》之“見”實兼二音,《釋文》但主“賢遍(反)”一音,失之矣。……“顯”、“昭”皆觀示之義,讀“賢遍”者是也;“覲”、“覿”皆看視之義,讀“古電”者是也。

豫、寧、綏、康、柔,安也。(釋詁)【疏】“安”兼靜、樂二義。《爾雅》之“豫”、“康”為安樂之安,“寧”、“綏”、“柔”為安靜之安。

(3)同字異詞。例如《釋詁》:“際、接、D,捷也。”郝疏指出訓釋字“捷”代表“交接”、“疾速”兩個詞義,在被訓釋字裏“際”、“接”是交接之捷,而“D”則是疾速①錢大昕以“食”為“虛偽”義,王引之以為“作為”義。

②郝疏此條本於邵疏,但進而講明了“一字皆兼數義”的道理;同時邵還回護郭注,而郝則明辨其非。

第三章訓詁177之捷,並且說明“此‘D’字與‘際’‘接’義異而同訓,《爾雅》此例甚多”①。

2.能糾正郭注及諸家訓詁的某些違失。其關乎郭注的如:矜、憐,撫掩之也。(釋訓)【郭注】撫掩猶撫拍,謂慰恤也。【疏】《釋詁》雲:“、憐,愛也。”“”與“憮”同。《說文》雲:“憮,愛也。”“撫掩”當作“憮”。《方言》雲:“憮、、憐,愛也。”又雲:“憮、矜、憐,哀也。”……《方言》俱本《爾雅》。“憮”作“撫掩”乃古字通借,郭氏望文生義,以“撫掩猶撫拍”,失之矣。

關乎《說文》的如:葵,揆也。(釋言)【郭注】《詩》曰:“天子葵之。”【疏】揆者,《說文》雲:“葵也。”按:此雖本《爾雅》,但《爾雅》本為解經,經有“葵”字,乃“揆”之假借,故此釋雲葵即揆也,亦如“甲,狎”、“幕,暮”之例。至於《說文》,本為訓義,不主假借,當言“揆,度”而言“揆,葵”,則義反晦矣,疑此許君之失也。

關乎《釋名》的如:前高,旄丘。(釋丘)【疏】旄丘者,《詩》傳雲:“前高後下曰旄丘。”《釋文》引《字林》作“?”。……《爾雅》釋文引《字林》作“)”。……可知今本作“旄”,假借字耳。《釋名》作“髦”,因雲“前高曰髦丘,如馬舉頭垂髦也”,殆望文生訓矣。

關乎其他訓詁的如:楔,荊桃。(釋木)【郭注】今櫻桃。【疏】《月令》:“羞以含桃。”鄭注:“含桃,櫻桃也。”……《釋文》:“含,本作函。”高誘注《呂覽·仲夏紀》及《淮南·時則》篇並雲:“含桃,桃;鳥所含(食),故言含桃。”①郝氏此說本於邵氏,但進而明確了“義異而同訓”的問題。

178古代漢語此說非也。“含”與“函”、“”與“櫻”俱聲同假借之字,高注未免望文生訓矣。

,蘆?。(釋草)【郭注】“?”宜為“菔”。【疏】《說文》雲:“菔,蘆菔,似蕪菁,實如小*者。”《係傳》雲:“即今之蘿也。”……蘆菔又為蘿,又為萊菔,並音轉字通也。《埤雅》乃雲“萊菔,言來?之所服,謂其能製麵毒”,失之鑿矣。

次說缺點。

1.對《爾雅》一書的性質理解有誤。《釋詁》題下疏:“《爾雅》之作主於辨別文字,解釋形聲。”①其實《爾雅》是主於義訓,既不辨別文字,也不解釋形聲。

2.對詞的完整性、定形性缺乏認識,妄加割裂、拚湊。例如:裪繞,棘?。(釋草)【疏】《說文》:“裪,?也。”引《詩》“四月秀裪”。……《說文》“裪”不言“繞”,《詩》傳與《說文》同。“裪”、“繞”疊韻,《爾雅》古本無“繞”字。

截取雙音詞“裪繞”的一個成分以比附單音詞“裪”(“繞”為衍字之說了無依據,不能成立),甚誤。段玉裁曾說:“凡合二字為名者,不可刪其一字以同於他物。”②又說:“凡物以兩字為名者,不可因一字與它物同,謂為一物。”③又說:“凡兩字為名,一字與他物同者,不可與他物牽混。”④又說:“凡單字為名者,不得與雙字為名者相牽混。”⑤可惜段氏反複強調的這一點郝氏未曾措意,以致書中這類失誤不少。

遏、鍄,逮也。(釋言)【郭注】東齊曰遏,北燕曰鍄⑥。【疏】證以①參看《爾雅郝注刊誤》。胡樸安《中國訓詁學史》(商務印書館,1939年)論《爾雅》宗旨,沿襲了郝氏這一錯誤說法(第16頁)。

②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一下?部“苦”字條。

③《說文解字注》四下鳥部“”字條。

④《說文解字注》十三下部“”字條。

⑤《說文解字注》十三上蟲部“苃”字條。

⑥《方言》卷七:“蠍、噬,逮也。東齊曰蠍,北燕曰噬,逮通語也。”第三章訓詁179《易》之“噬嗑”,食相逮也,“噬嗑”倒轉即“遏鍄”矣。

雙音節詞“噬嗑”義為“咬合”,不可任意倒轉來牽合訓“逮”的單音節方言同義詞“遏”、“鍄”。再說,“嗑”、“遏”二字古音聲韻皆異,無從通轉。

3.對詞的多義性認識不足。例如:罹,憂也。(釋詁)【疏】罹者,《詩》:“逢此百罹”,“無父母貽罹”。……《書》:“不罹於咎”,“罹其凶害”。

“罹”是個多義詞。《王風·兔爰》“逢此百罹”和《小雅·斯幹》“無父母貽罹”的“罹”訓“憂”,引作《爾雅》本條書證是恰當的。但《洪範》“不罹於咎”和《湯誥》“罹其凶害”的“罹”卻並非此義,郝氏漫不區別,一並引用,實為欲益反損。

倏倏、觕觕,罹禍毒也。(釋訓)【郭注】傷己失所遭讒賊。【疏】“罹,憂”已見《釋詁》。……郭注訓“罹”為“遭”,失其義也。

“罹”有“憂”義,亦有“遭”義。“罹禍毒”的“罹”同於郝疏上條所引《湯誥》“罹其凶害”的“罹”①,正當訓“遭”②。失其義的不是郭璞而是郝氏自己。

窕,盻也。(釋言)【郭注】窈窕,盻隙。【疏】盻者,《釋文》:“音閑,或如字。”蓋因郭注“盻隙”,故存此音,即實非也。盻,暇也,靜也,寬也……是皆“盻”音“閑”之義也。

“窕”本指空間的間隙,引申為時間的閑暇;③郭注“盻隙”、陸音“如字”,不誤。

郝氏襲用王念孫說,④專主“盻音閑之義”,可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4.實詞虛詞分辨不清,釋義流於穿鑿。例如:①偽孔傳:“罹,被也。”“被”也是“遭”的意思。

②邢疏:“罹,遭也。”是。

③參看楊樹達《爾雅窕盻說》,《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第215—216頁;聞一多《爾雅新義》,《聞一多全集》第2冊,開明書店,1948年,第218—219頁。

④《經義述聞》卷二十七“爾雅中”、“窕,盻也”條。

180古代漢語郡、仍、侯,乃也。(釋詁)【疏】“郡”者,“君”之假借也。①……然則“君”與“侯”義近。通作“窘”。……“窘”訓“困”,與“乃”訓“難”義又近。②斯,此也。(釋詁)【疏】“斯”者,《說文》雲:“析也。”“分析”與“此”義近。

賀,曾也。(釋言)【疏】曾者,《說文》雲:“詞之舒也。”蓋曾之言增,增者重累,故其詞舒。③勿念,勿忘也。(釋訓)【疏】勿者與無同。無念者,《詩》“無念爾祖”傳:“無念,念也。”④按:“無”古讀如“模”,“模”猶“摹”也;“無念”者,心中思念,手中揣摹,故曰“無念”。

5.隨意牽合詞義,附會訓詁。例如:宜,事也。(釋詁)【疏】“宜”訓“事”者,作事得宜,因謂之“宜”。

利用訓釋字和被訓釋字編造一句話,藉以證明《爾雅》的訓詁,這種辦法郭注常用。如《釋詁》:“珍,獻也。”注雲“珍物宜獻”,故“珍”可訓“獻”。又:“苦,息也。”注雲“苦勞者宜止息”,故“苦”可訓“息”。《釋言》:“矜,苦也。”注雲“可矜憐者亦辛苦”,故“矜”有“苦”義。又:“服,整也。”注雲“服禦之令齊整”,故“服”有“整”義。郝氏每每仿效,極穿鑿附會之能事,實在不足為訓。“作事得宜”,因而謂“事”為“宜”。如若“作事不得宜”呢?

①此說非是。《爾雅郝注刊誤》:“《法言·孝至》篇曰:‘龍堆以西、大漠以北,郡勞王師,漢家不為也。’郡者,仍也;仍者,重也(《晉語》注),數也(《周語》注)。言數勞王師於荒服之外,漢家不為也。李軌注以‘郡’為郡縣之郡,非是。”②郝氏蓋據《公羊傳》及何休注為說。如《公羊傳·宣公八年》:“冬十月己醜,葬我小君頃熊,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而’者何?難也。‘乃’者何?難也。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又:“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複。其言‘至黃乃複’何?有疾也。”又《昭公二年》:“冬,公如晉,至河乃複。其言‘至河乃複’何?不敢進也。”後二例何注並雲:“乃,難辭也。”這些傳注解釋的是虛詞“而”和“乃”的用法的差異,意在說明“乃”的語意比“而”較重較強,而不是訓“乃”為“難”。郝氏誤解。

③此說本於《說文解字注》二上八部“尚”字條。其實段說不可取。

④【補】參看俞敏《漢藏語虛字比較研究》,《中國語文學論文選》,東京:光生館,1984年,第320—321頁。

第三章訓詁181揚,續也。(釋詁)【疏】“揚”訓“續”者,蓋飛揚輕舉亦有連續之形。

觀,多也。(釋詁)【疏】“觀”訓“示也”,示人必多於人,故訓“多”矣。

飛揚何以便有連續之形,示人何以必多於人,“飛揚”與“連續”,“觀”、“示”與“多”意義如何相通,殊不可解。郝疏顯係隨意牽合。

道,直也。(釋詁)【疏】《詩》雲:“周道如砥,其直如矢。”逸《詩》雲:“周道挺挺。”是皆“道”訓“直”之義也。

《詩》句中上有“道”字而下有“直”字或“挺挺”字,並不能證明“道”有“直”義。

郝疏往往把古書上下文中甲詞的意義引渡給乙詞,藉以疏通《爾雅》的訓詁,其實不足為訓。

秩秩,清也。(釋訓)【疏】《書》:“汝作秩宗。”下雲:“直哉惟清”。

是“秩”有“清”義也。

所引《舜典》文為“汝作秩宗,夙夜惟寅,直哉惟清”。“秩”與“清”邈不相關,無從得出“‘秩’有‘清’義”的論斷。再說,《尚書》的單音詞“秩”與《爾雅》的疊字詞“秩秩”完全是兩碼事,不能相提而並論。

6.誤用書證、斷句取義,造成誤解和曲解。例如:吾,我也。(釋詁)【疏】《管子·海王》篇:“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按:“吾子”猶言我子也。

《管子》原文為:“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①“吾”通“牙”,“吾子”猶言幼子。②郝氏當是從《經籍2詁》“吾”字條查得《管子》此句,又不覆按原書,審辨上下文義,貿然以“吾子”為“我子”,引①參看郭沫若、聞一多、許維?《管子集校》,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1039頁。【補】cf.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中華書局,1979年,第194—1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