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於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實際上是一個姊妹篇。一個是全麵深化改革,一個是全麵依法治國,而且現在看來,從一開始兩者就是統籌的一體,一個是目標,一個是方略,即改革與法治。由此,站在改革與法治的高度來觀察房地產稅改革,則會發現從2011年的“房產稅試點”到2013年的“加快房地產稅立法”,背後是改革目標和改革方略的根本轉折。前者立足於房地產價格調控,試圖通過全麵推開房產稅來調控房價,改善民生問題;而後者則立足於財稅體製改革,力圖以此為突破口來完事地方稅收體係,緩解分稅製之後央地財權事權不匹配的壓力。前者著力於行政手段,繞開複雜的法律程序,試圖快刀斬亂麻;而後者則立足於法治,力圖通過全國人大主導的立法程序,收攏各路意見,建立較為完善的房地產稅製度,從而實現房地產稅改革的有效突破。

通過房地產稅改革的思路的變化,可以看到中央對於改革與法治關係的重新思考。即習近平同誌在2014年2月28日全麵深化改革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的觀點:“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在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相關工作。在2015年4月發布的全國人大2015年立法規劃中房地產稅法與環境稅法一起被列入了2015年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的第三類預備項目之中。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麵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具體情況在2015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而在2015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則刪去了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相關工作,保留了推進環境稅立法相關工作。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第五節專門論述了財稅體製改革的重要性及路線圖。明確指出:“財政上升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高度,科學的財稅體製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製度保障。”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精神,可以看出決策層強調財稅體製改革需要通過立法方式來推動,確保公民財產權不受侵犯。而財稅製度正是確保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重點領域。再回過來看房地產稅的四個階段,尤其是後兩個階段,就會很好理解為什麼三中全會後房產稅試點被實質上叫停,要加快推動房地產稅立法,到2015年全國人大立法計劃提法則變為“由有關方麵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5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因為治國理政的方略發生了變化,通過立法方式推動房地產稅改革的思路,要在整個財稅體製改革與立法的整個格局中進行,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穩步推進。當然,穩步推進並非無限期推出,因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於財稅體製改革整體上是有時間表的,那就是2020年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三、房地產稅立法的利與弊

賈康在其《房地產稅的五大正麵效應及爭議回應》一文中列舉了房地產稅開征的五大正麵效應,包括促使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完善地方財源、調節收入分配、提高直接稅比重、推動民主理財和依法理財。這篇文章從經濟學和法學雙重視角對房地產稅的正麵效應進行了較為全麵的分析,尤其是從完善地方稅源、提高直接稅比重、推動民主法治的視角進行了深入分析。但對於房地產稅立法的更深原因,仍停留在就事論事層麵,沒有從整個財稅體製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雙重視角進行展開,因而不免仍會給反對者們以反駁的理由。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於房地產稅的準確表達是“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很多人注意到了前半句“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但卻忽視了後半句“並適時推進改革”。媒體和學術界的關注點主要圍繞是否應該“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卻忽視了“加快房地產稅立法”的關鍵點在於“適時推進改革”。這裏的改革首先當然是指房地產稅改革,其次從廣義上則是指財稅體製改革。房地產稅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僅僅是牽涉地方稅製、稅製結構、收入分配的問題,而且涉及如何對待公民的財產權的問題。當今中國公民的主要財富體現在房產上,所以房地產稅可以說牽涉每個公民的利益,其立法不可不慎重。絕大多數公民的財產是通過自己辛勤勞動換來的,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最主要的財富積累。所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才會特別強調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從賈康所提到的五大正麵原因以及兩大爭議問題(與土地出讓金是否屬於重複征稅、計稅依據等技術性問題)來看,房地產稅自然是毫無爭議應該盡快開征的,其從實體到程序到技術都沒有太大問題。但是賈康的分析沒有從更大的財稅體製改革的視野來回應公眾最大的質疑——新的稅收(即對公民財產權的合法剝奪)的用途是什麼?這些稅收的支出能否受到有效的監管?我們討論稅收問題不能就稅收討論稅收,而是應該從財稅體製改革整體來考慮。今天我們說要從稅收國家走向財政國家,意味著不僅是國家的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還意味著國家的財政必須是持續有效且受到人民的有效監管的。所以,房地產稅立法的最大爭議不僅在於房地產稅是否應該開征,能否在技術上成形,更在於我們對於政府的預算管理是否民主科學,是否形成了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製度。如果我們的預算管理製度是公開透明的,而且房地產稅確實被用於地方的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那麼沒有人會去反對開征這樣的稅收。

所以,我的結論就是,現在討論的房地產稅的利與弊問題,沒有回應公眾最關注的問題。因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前提問題:一個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製度是否已經建立,什麼時候可以建立。如果有一個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製度,那麼房地產稅應該馬上開征;相反,則應該穩妥進行。

四、房地產稅立法模式的選擇:從試點到集權

房地產稅立法以開始並沒有采取由全國人大主導的立法模式,而是在2011年由重慶市和上海市進行了不改變稅製的房產稅試點。這種試點模式在我國稅收立法曆史上可以說由來已久。

以我國稅收體係中最大的一個稅種增值稅來看,1984年國務院就製定了《增值稅條例(草案)》。進入21世紀之後,探索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轉型試點”又於2004年自東北地區開始,逐步推至中部地區,並最終在金融危機的壓力下,於2009年推向了全國。2012年開始,我國先在上海,繼而又在北京等多個省市開始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或稱“擴圍試點”),且該試點已成為“十二五”時期整個稅製改革的重點。此後的房產稅、資源稅紛紛采取了這種試點模式,一時間試點模式成了我國稅收立法的最主要模式。

稅收立法的試點模式從合法性上源自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兩次授權(1984年授權已經被廢止)。盡管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授權麵臨著很多爭議,但追溯其曆史,目前稅收體製的主體結構的合法性均係於此授權,沒有其他源頭。因此,試點模式之所以會成為整個稅收立法的主流模式,一個巨大的被忽視的背景就是中國所處於的數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中國社會的改革成了最大的主題。在改革與立法的兩種關係上,立法是居於被動的、工具理性的。再加上當時中國共產黨在經濟體製改革中的經驗比較少,隻能是秉承“摸著石頭過河”的理念,不斷試點、不斷總結、不斷試錯、不斷推廣。

十八屆三中全會成了一個重要的時間窗口。以此為節點,中國共產黨的治國方略也發生了變化。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成了時代強音,依法執政和依憲執政成了中國共產黨的理論旗幟。隨之,改革與立法的關係也發生了變化。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成了經濟體製改革的中心,而財稅體製改革則成了整個經濟體製改革的突破口。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提出:“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意味著在改革與立法的關係上,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重大改革問題上,立法應該居於主導和引領地位,而非像改革開放前三十五年那樣居於被動地位。

因此,由於房地產稅涉及每位公民的財產權,所以毫無疑問屬於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提到的重大改革,應該由全國人大來主導進行立法。由於由中央統一協調統籌立法,在很多時候相比試點模式要相對集權,所以為方便表述,這裏將由中央統一協調統籌的改革立法稱為“集權模式”。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曆史上,“集權模式”也曾經有過很成功的案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1994年的分稅製改革。1994年的分稅製改革就是中央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統籌進行考慮,全國一盤棋,統一進行立法,為之後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奠定了基礎。之後又有車船稅立法,個人所得稅立法等均是采取集權模式,都取得了比較成功的效果。

所以,對我國改革開放之後稅收曆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的稅收立法主要以試點模式為主流,以集權立法為補充。在涉及全局性的重點重大問題,往往采取集權立法的效果比較穩妥。試點模式在一定的曆史時期,有其獨特的優勢。試點模式往往不需要統一立法,可以在地方先行先試,這樣首先節省了大量的立法成本。其次,即便試點失敗,也隻是在局部地區產生影響,隻要消除影響、控製局麵、總結經驗教訓重新考慮即可。試錯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相比之下,集權立法首先需要耗費大量的立法成本。其次,一旦立法不當、不符合實際便會產生巨大的糾錯成本。

此一時,彼一時也。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基本建立,市場經濟的方方麵麵已經建立起一套製度體係,不能再無視現有的製度體係進行實質上違法的大量試點了。否則會導致顯性製度被架空、中央權威下降的問題。同時,經過這麼多年的積累,我們的立法經驗和人才也得到了極大提高,已經具備了實質上進行大規模集權立法的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召開,標誌了中國的改革開放進行了立法先行、立法引領改革的新階段,標誌著我們從“不破不立”的階段進入了“先立後破”的階段。

五、房地產稅的現實路徑

基於以上的分析,對於輿論關注的房地產稅,對其現實路徑提出了以下觀點:

首先,房地產稅立法是中央既定方針,已經通過十八屆三中全會這份曆史性文件予以了明示,無需再對其是否必需展開過多討論。實際上,對於房地產稅開征的最主要質疑即政府開支的透明度以及房地產稅的用途。這兩個問題實際上已經在解決之中。從2010年中央政府“三公”經費預算公開到2013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再到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預算法,對於政府的預算支出都進行了全麵的監管。隻要這些法律和條例得到切實履行,公眾所質疑的政府胡亂支出的問題將得到解決,從而根本上消除公眾對於房地產稅開征之後的擔憂。至於其餘較小爭議,賈康在《房地產稅的五大正麵效應及爭議回應》一文中已經進行了詳細分析。

其次,從“房產稅”到“房地產稅”,一字之差,實質上卻是中央對於房地產稅改革的思路的根本轉變。“房產稅”實質上是現有稅種,主要針對城鎮經營性房產,所以房產稅的變化並不需要進行新的立法,隻要調整稅目即可。但是房地產稅則是一個新的稅種,需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來進行,複雜得多。另外,房地產稅不僅針對房產本身,還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整合問題。總的說來,房產稅主要是調控房價的思路,而房地產稅則是從財稅體製改革的大格局出發,對現有土地和房地產產業的一次大的調整。毫無疑問,這將觸及很多人的利益。

再次,關於房地產稅出台的時間表,目前無法確定。2015年8月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修改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房地產法立法列入了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按照這個立法規劃,本屆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到2018年3月為止,所以意味著列入第一類項目的法律草案很可能在2018年3月份之前完成審議並通過。“因為房地產稅立法目前還處於聽取征集各界意見、進一步調研、修改完善草案階段。即便提交審議,草案很可能還會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因此究竟何時能出台、何時開始征收還是未知數。”按照立法慣例,一般審議通過的法律基本上是立法規劃內的項目,當屆人大沒有完成的立法項目一般會被列入下一屆的立法規劃中。簡而言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房地產稅立法很有可能會在2018年3月份之前審議通過,因為還需要廣泛征求意見、完善草案、審議修改等複雜的程序,所以具體何時出台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複次,房地產稅是一個地方稅種,但短期內無法成為地方主體稅種。從國際經驗和目前製度設計來看,房地產稅無疑是一個地方稅種。實際上,在目前的地方稅製結構中,與土地有關的稅種本身就是地方財稅體係中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於房地產稅的開征涉及每個公民的財產權,因而開征必然要設置一個門檻來保護普通公民基本的居住權利。為了使得房地產稅的開征獲得最大程度的民意支持,房地產稅一開始應該不會廣泛地針對所有公民的房產,而是對一定範圍的房產予以免稅處理。具體可能會采取按套數或者居住麵積來進行。所有在這個意義上講,不能期望房地產稅短期內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體,更不能期望房地產稅成為調控房價的利器。

最後,未來房地產稅並不一定完全采取“一刀切”,而是在具體稅率和免征麵積等標準上授權地方人大或政府來分情況處理。房地產稅的開征涉及千家萬戶的財產權利,而不同省份的房地產發展狀況千差萬別,由中央政府來劃定統一的標準很可能會造成實質意義上的不公平。房地產稅是地方稅,不同於作為中央稅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所得稅應該全國劃分統一標準,而房地產稅則適宜地方根據自身情況製定具體的稅率和免稅麵積等。

第六章

現代國際競爭視野下的碳關稅法律規則研究

——兼論評克拉瑞·布瑞迪碳關稅理論

所謂“碳關稅”,是指對高耗能的產品進口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玻璃製品等產品而進行的關稅稅收。2009年3月17日,美國能源部時任部長朱棣文曾在美國眾議院科學小組會議上稱,為了避免使美國製造業處於不公平競爭狀態,美國計劃征收進口商品的“碳關稅”。6月22日,《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獲得眾議院通過。該法案規定,美國有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該法案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

如果美國對所有“中國製造”征收國別關稅,那麼我國產業必將受到整體打擊,程度將由關稅稅率和實施範圍決定。中國商務部在2009年就針對美國試圖開征碳關稅表達了強烈反對。

碳關稅的表麵原因是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即溫室效應),但其背後貿易保護和國際競爭的意味為學術界所廣泛關注。在國際範圍的學術界內,大量學者投入到了這項研究之中,其中克拉瑞·布瑞迪2010年在柏林全球環境變化大會上的論文《規範視角下的氣候和貿易治理——從碳關稅切入》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本章對克拉瑞·布瑞迪碳關稅理論進行分析和評論,以便於為中國政府的碳關稅政策提供意見支持。本章共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目前中國麵臨的碳關稅的問題。第二部分是從國際視野對碳關稅背後的因素進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分析布瑞迪教授對於碳關稅的發展視角的理論。第四部分是分析布瑞迪教授對碳關稅的氣候倫理視角理論。第五部分是提出布瑞迪碳關稅理論對於中國碳關稅法律規則的借鑒之處。

一、中國麵臨的碳關稅問題

事實上,發達國家已經圍繞“碳”這一關鍵詞構築了新的經濟秩序。歐美國家現已基本建立起了碳資本與碳金融體係,基本上完成了立法(製度體係建立)、政策體係建立、交易體係建立、市場擴張、優勢競爭的過程和程序。

世界銀行高級副行長兼首席經濟學家林毅夫表示,發達國家經濟中製造業所占的比重低,主要以服務業為主,而服務業對能源的需求少,排放也比較少。而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優勢是農業和製造業,經濟當中出口的比重較大。所以推行“碳關稅”,對發展中國家的產業發展相對不利。因此,針對近來個別國家擬製定包含“碳關稅”條款的法案,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中國商務部對此表示了堅決反對。

目前,美國是中國最大的貿易夥伴,美國對中國征收碳關稅將使中國絕大多數出口產品的成本增加,無法保持現有的價格優勢,從而嚴重打壓中國的出口,尤其是高耗能產業。世界銀行發布的研究報告指出,如果碳關稅全麵實施,在國際市場上,“中國製造”可能將麵對平均26%的關稅,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於目前的中國來說,碳關稅表麵上是一個環境和氣候問題,但其背後卻是一個經濟問題,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有計劃地實施的一項以法律外衣和倫理包裝下的經濟戰爭。因為世界各國發展程度不同,而且目前在全球產業分工過程中,發達國家居於產業鏈的上遊,以服務業等低碳產業為主,發展中國家則處於產業鏈的下遊,且以高碳產業為主。因此發展中國家不可避免地成了碳關稅的對象,而中國更是首當其衝。

二、國際競爭視野下的碳關稅背景

到目前為止,很少有論文從經驗和規範的雙重視角來研究碳關稅問題。碳關稅試圖在麵臨越來越昂貴的氣候變化成本的國內生產商和麵臨較少氣候成本的國外生產商之間扮演平衡者的角色。碳關稅的目的國首先是中國,同時也包括其它大的出口國,如俄羅斯、印度和韓國。目前,碳關稅在歐盟和美國開始獲得越來越多的共識。歐盟之中法國是最為支持碳關稅的。當歐盟時任貿易委員的凱瑞·德在2010年1月批評了碳關稅之後,法國時任總統薩科奇再次重申他將為碳關稅而戰鬥。在美國,所有最近的關於對氣候變化的討論都使得觀察家們認為碳關稅將不可避免地在美國氣候立法中通過,不僅是在眾議院,還包括參議院。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峰會的失敗以及2012之後全球氣候協議談判沒有進展增加了碳關稅被實施的可能性。因為在可以預見的短期內沒有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型經濟體參與的有效全球氣候框架會達成,發達國家會努力遊說通過包括碳關稅在內的措施去增加他們自身的競爭力。

如果這些措施被實施,那麼低收入發展中國家將在這場交鋒中處於危險的境地。他們對貿易政策中的突然變化特別脆弱,尤其是當他們的出口集中於少量的產品時。遺憾的是,現在正進行的討論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國際貿易體係中最貧窮的國家可能會遭受的影響。

(一)碳關稅的四個動機

最近的政策討論中,關於碳關稅的出現有四個動機:

第一,碳關稅來自於那些試圖削減溫室排放以滿足2012年京都目標的國家的競爭力的原因。

第二,碳關稅被認為可以助推能源深度依賴性產業向低碳經濟轉型。

第三,碳關稅可以捍衛環境的整體性。問題在於缺乏一個單一的國家碳價會導致一種風險:如果能源排放的公司從碳價高的地方轉向低碳價的地方,則會導致重要的貿易扭曲並破壞了國家氣候政策的影響。我們麵對全球性問題時,碳產生於北京還是產生於巴格達沒有什麼區別,這樣的碳泄露顯然是反生產力的,因為產品的排放程度在中國、印度比歐美要高得多。

第四,碳關稅被認為可以促使其他國家去追求更雄心勃勃的氣候政策並且加入到一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大會下的氣候政策國家協議中來。因為碳關稅是一項計策,使得那些碳高消耗國家實施更嚴格的國內政策並且達成一項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

(二)碳關稅研究的兩種尺度

那麼今天我們討論碳關稅,必須考慮到在一個國際競爭的大背景下來如何理解談關稅。正是由於在全球一體化背景下,各國仍然存在競爭,每個國家都是從自身國家的利益出發來思考如何進行環境保護,才會出現碳關稅問題的爭論。發達國家由於經過了高能源消耗的發展階段,自然希望開征碳關稅,名義上是保護環境,實際上是貿易保護。發展中國家由於仍處於高能源消耗的發展階段,為了避免經濟發展受到影響,自然會反對碳關稅。因此,碳關稅的背後是貿易爭端和國際競爭。但思考國際競爭視野下的碳關稅,則涉及兩個問題——發展問題和環境問題。環境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承認必須全球通力合作,才可能有效遏製溫室氣體排放。但是發展問題,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也是聯合國公約予以承認的。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尤其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依賴於特定高能耗產品,產業升級困難。更大的問題在於發達國家往往打著環境保護的旗號,來實施貿易保護和進行國際競爭,從而引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衝突。因此,從發展和環境兩個視角來思考國際競爭視野下的碳關稅是其核心。

在介紹了碳關稅背後的動機之後,布瑞迪教授探討了從倫理視角探討碳關稅的兩個尺度:發展倫理和氣候倫理。其中,發展倫理聚焦於碳關稅會對貧窮國家和地區帶來的社會經濟上的變化。氣候倫理則關注於氣候政策的中心問題,包括對過去排放的責任、未來排放目標以及對氣候變化適應的角色等問題。布瑞迪論文的關注點在於碳關稅與發展倫理、氣候倫理是支持關係、相互適應還是相互矛盾。這個問題既需要邏輯推理,也需要經驗證明。

首先假設碳關稅和發展倫理以及氣候倫理是相互支持的。在以上第三項動機裏,部分評論者認為碳關稅會促使更多的環境友好政策出台。他們堅持認為這根“貿易大棍會”引導一些國家回到國家談判桌上來,並且認為碳關稅可能會說服中國、印度努力去控製二氧化碳排出並最終加入到全球貿易減排係統中來。

達成一個全球京都後議定書來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反過來會支持發展倫理和氣候倫理。從規範視角來看,當不同國界後的不公平還處於爭議之中時,幾乎所有的學者都一致認為全球性的貧困應該被消除是公平正義的要求。發展倫理至少要求:所有人都應該獲得最基本的食品。因為氣候變化的影響衝擊了全球最貧困的主體,而且他們處於發展倫理的中心,有節製的氣候變化是支持這個因素的。第二,如果碳關稅有助於達成全球性京都後議定書,那麼可以被認為是支持氣候倫理的主要目標之一——未來排放的分配的一致意見。不管是否反對關於是否以及如何分配過去排放物的責任,大多數人都同意有必要采取行動去限製未來的排放物。確立這樣的限製使得一個開放的獲取資源體製朝向必須分配的製度,這反過來產生了負責的倫理問題,總結起來包括程序正義和分配正義的問題。在全球氣候協議中解決這些問題是氣候倫理的主要關注點所在。

總之,如果碳關稅能推動全球氣候協議,那麼就能被認為促進了發展倫理和氣候倫理中的一些核心問題。

三、布瑞迪教授對於碳關稅的發展視角的理論

為了評估碳稅在發展方麵的影響,布瑞迪教授重點對碳稅對於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後果進行了研究。之前很少有研究對此問題進行研究,大多數現行研究都聚焦於碳關稅對於美國和歐盟的相關行業的影響。布瑞迪教授分析了2004~2008年歐盟和美國從低收入國家和低中收入經濟體進口的數據。涉及的貿易內容與歐盟和美國均相關,包括鋼鐵、鋁、玻璃、紙、灰土和特質化學材料等。

(一)布瑞迪教授對高能耗行業向美國、歐盟貿易流動的實證研究

表6-1 高能耗出口:朝著美國的絕對和相對的貿易流動

通過表6-1,與美國的行動相關的最脆弱的低收入國家是塔吉克斯坦和津巴布韋。尼泊爾也比較脆弱,尤其是在出口給美國的造紙和玻璃行業。烏克蘭是最脆弱的低中收入國家。格魯吉亞、印度、亞美尼亞、印度尼西亞和中國也是對美國貿易相關措施很脆弱的低中收入國家。

通過表6-2則可以看出:在涉及高耗能出口到歐盟的貿易依賴性上,最脆弱的低收入國家是塔吉克斯坦、莫桑比克和津巴布韋。次脆弱的國家則包括加納、烏茲別克斯坦、尼泊爾、吉爾吉斯斯坦和朝鮮。

在加納,在2008年出口到歐盟的總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較低,但平均下來比較高,超過了4%,在2006年,更是達到了11%。加納在出口給歐盟鋁產業和鐵、造紙等產業中是最脆弱的。盡管相隔的貿易波動是比較小的,但是在加納這樣的低收入國家,則可能代表了相對重要的就業機會。而亞美尼亞、烏克蘭、摩爾多瓦、埃及、約旦和格魯吉亞則是與歐盟碳稅相關的最脆弱的低中收入國家。

表6-2 高耗能出口:朝著歐盟的絕對和相對貿易波動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歐盟市場上最脆弱的低收入國家是莫桑比克和塔吉克斯坦,在美國市場上最脆弱的低收入國家則是塔吉克斯坦和津巴布韋。

首先,在莫桑比克,出口到歐盟的高能耗產品包括大多數鋁、鐵、水泥和紙。莫桑比克出口到歐盟的80%的產品是高能耗的,這占到了莫桑比克總出口的幾乎50%。莫紮爾——一家鋁精煉廠——是這個國家最大的外資項目,它對莫桑比克的經濟重要性是難以估量的。

其次,塔吉克斯坦在15個原蘇聯加盟共和國中擁有最低的人均GDP。盡管塔吉克斯坦的經濟自1997年一直在穩步增長,但2\/3的人口仍生活在貧窮中。從2004年到2008年,大約74%的塔吉克斯坦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屬於高能耗產品,其中鋁占到了整個出口的2%。從2004到2008年,超過70%的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屬於高能耗產品,這占到了整個塔吉克斯坦出口的20%。

大多數的出口產品都包括鋁,但是塔吉克斯坦也出口鐵和肥料到歐盟。由於其外彙收入高度依賴於羊肉和鋁,所以塔吉克斯坦的經濟對於由於潛在貿易措施導致的外來打擊和價格波動的應對能力非常低。

最後,津巴布韋已經從非洲最強大的經濟體衰退為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之一。津巴布韋國有的津巴布韋鋼鐵公司是南非地區之外的亞撒哈拉地區唯一一家完全成熟的生產商。2008年,流向美國的產品中有80%包含高能耗產品,尤其是鋼鐵,但也包括造紙和玻璃。從2004年到2008年間,出口到歐盟的22%的產品是高能耗產品,超過了津巴布韋總出口的5%。更多的較脆弱的低收入國家包括加納、烏茲別克斯坦以及吉爾吉斯斯坦。

在加納,2008年出口到歐盟的產品中高能耗產品的比重並不高,但是2004~2008年平均的比重就超過了4%,而2006年則超過了11%。盡管相關的貿易量不大,但他們可能代表了像加納這樣的低收入經濟體相對重要的就業機會。亞美尼亞、烏克蘭、埃及、約旦和格魯吉亞是對歐盟碳稅最脆弱的低中收入國家。

從以上表格以及布瑞迪教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大量的諸如格魯吉亞、中國、印度、津巴布韋、烏茲別克斯坦、加納等廣大的亞非拉國家對於歐盟和美國的潛在的貿易政策(如碳關稅)非常敏感。他們不是聯合國所界定的欠發達國家,因此無法享受到相關的豁免條款,而且其產品中有相當部分是高能耗產品,因此不太可能達到歐盟和美國的保護標準,因此其無可避免地會受到歐盟和美國相關貿易政策的影響。這對於本來就發展緩慢的這些中低收入國家而言,無疑於是雪上加霜,與聯合國憲章所強調的發展倫理背道而馳。

(二)對於碳關稅政策與發展倫理關係的評價

工業化國家是否能引入碳關稅且避免對於欠發達國家和低收入國家的經濟傷害呢?欠發達國家可以根據《關貿總協定》中的授權條款置身於新氣候相關的貿易措施之外。這個條款也授權發達國家對涉及的發展中國家提供優惠待遇。但授權條款不會保護所有脆弱的國家,原因在於這個條款要求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在市場中被同等對待。

區別對待發展中國家僅僅在聯合國定義的欠發達國家中才可能。低收入國家如果不是欠發達國家,那麼將沒有法律依據在出口時獲得區別於如中國這樣龐大經濟體的待遇。所以,(非欠發達)低收入國家,包括塔吉克斯坦和津巴布韋,對於碳關稅在經濟上的負麵影響的應對能力是很低的。總之,如果碳關稅付諸實施,將很難隻瞄準那些最大和充滿活力的發展中國家。

以上的分析表明許多低收入發展中國家對於碳關稅的應對能力都是很低的,尤其是當這些國家嚴重依賴於高能耗產品出口時。碳關稅的對象僅僅限於出口到美國和歐盟市場的產品。市場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是最基本的,因為貿易是經濟、社會發展和增長的重要因素。作為全球最大的市場和最重要的商品進口地區,美國和歐盟有特別的責任區幫助發展中國家實行發展中的大多數貿易。低收入國家對於貿易政策的突變應對能力低,尤其是他們的出口集中於小部分商品時。限製美國和歐盟的市場,對於貧窮國家來說是與發展倫理相互矛盾的。

發達國家出台碳關稅的本來目標實際上包括以中國、印度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由於近年來歐盟美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緩慢,加上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和之後爆發的歐盟債務危機,歐盟和美國越來越需要找到解決自身經濟發展的手段。而與此同時,中國、印度、巴西等新興經濟體的經濟發展速度遠遠高於他們,所以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消除貿易逆差,從而解決國內的經濟和就業問題,成了歐盟和美國的政客們關注的焦點。歐盟和美國在推出碳關稅概念的時候,目標主要是大的新興經濟體,但卻沒有關注到發展中國家(除了金磚四國外),還有大量的欠發達國家和低收入國家。即便歐盟和美國考慮到了這些問題,但是由於聯合國的非歧視規則,發達國家不可能提出單獨針對某幾個國家的貿易政策,所以那些無法受到聯合國豁免條款保護的低收入國家都無可避免地成了歐盟和美國的誤殺目標。

四、布瑞迪教授對碳關稅的氣候倫理視角理論

在對碳稅對低收入國家的發展的消極影響進行了研究之後,布瑞迪教授對於更嚴厲的氣候政策的環境倫理進行了研究。問題僅在於碳關稅的負麵的經濟影響是否能為其積極的環境影響所超過。

(一)碳關稅與全球氣候協議的關係

目前關於統一碳關稅的環境影響的討論產生了一係列成果。一些研究者聚焦於環境整體性以及以下觀點:為了防止氣候政策由於高能耗產業從高成本國家向低成本國家移動這樣的排放遺漏而遭到破壞,不得不實施碳關稅。到目前為止,很少有關於碳關稅可能的環境影響的經驗性研究。還有一些其他論文認為碳關稅能用於懲罰沒有參加《京都議定書》的國家,或者用於脅迫不聽話的國家加入到全球係統中來。

那麼碳關稅是否能夠實現免費搭車問題並推動2012年後的全球氣候協議呢?在前麵已經提到的推動碳關稅的第四個動機中,碳關稅被認為是一種推動對氣候更友善的全球後2012政策的重要手段。大量論文也支持了這種觀點:碳關稅可以懲罰那些不聽話的國家,並促使其回到全球統一步調之中。碳關稅被認為是促使各國回到國際談判桌上的有效手段。

基於這個背景,布瑞迪教授假設:隻要碳關稅能促使各國堅持達成後2012全球氣候協議,碳關稅能被認為能支持發展政策和氣候政策的核心問題。顯而易見,在後2012年的全球氣候製度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需要收緊。但是,隨著許多發展中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中的角色越來越重,發展中國家的問題對於氣候變化來說同樣非常關鍵。未來排放權的分配應該與“共同而區別責任”的原則相一致,並與氣候倫理和發展倫理相一致,既不過分增加發展中國家的負擔又能為其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發展中國家必須成為全球協議的一部分。原因是未來二氧化碳的增長主要來源於高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印度、巴西、俄羅斯以及其他快速開發礦石燃料來促進經濟發展的國家。時至今天,任何一個發達國家都不得不承認,如果缺乏中、印、巴、俄的參與,全球性的框架協議毫無意義。

那種認為我們必須等待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達成全球行動的觀點是災難性的,尤其是過渡期間的環境傷害已經造成了無法為將來的國際協議所抵消的嚴重後果。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用什麼方法最能激勵發展中國家在後2012氣候框架下采取適當行動。

存在一係列的問題如下:作為政策大棒或者經濟製裁的碳關稅能否促使中國回到談判桌並在國家氣候協議上達成一致?或可能刺激中國立刻談判,采取激勵行動以取悅於國內民眾?問題在於碳關稅是否真正導向一種在氣候政策中更好的環境產出。

對現行的政策爭論的文獻進行研究我們便會發現,大多數貿易專家和氣候研究者都認為:大棒政策對貿易保護來說不是一項有效的政策手段。布瑞迪教授的主要資料來源包括國家環境文件、貿易製度和非政府組織,以及諸如學術研究、新聞報紙以及來自基於專家觀點收集的數據。布瑞迪教授的研究發現碳關稅的威脅不會將類似中國的國家帶回到國際談判桌上。恰恰相反,碳關稅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合作帶來了幹擾。根據中國商務部的觀點:“碳關稅不會增強國家社會能夠合作處理經濟危機的信心,也不會有利於任何國家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的努力,中國對此表示強烈反對。”在2009年7月美國眾議院通過包括碳關稅在內的法案之後一周,中國商務部在網站上公布了以上觀點。這個反對的一項重要原因就是建議的貿易措施被認為對中國、印度不公平。正因如此,談判者必須反應強烈來應對國內的公眾。

問題在於如果中國不參加國際合作,一項氣候協議將很難實現:如果中國在談判桌上沒有收獲,那麼多數工業化國家和其他新興國家也無法實現。沒有一項全球性協議,那麼就僅僅剩下自願的國內溫室氣體排放政策了。但矛盾的國際性環境措施無法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總之,碳關稅會使得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更加困難,因此不能被認為是符合氣候倫理的措施。由於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強烈反對,碳關稅的實施隻會刺激發展中國家采取對立措施,實施貿易戰,甚至導致已有的國際合作往後退步。

(二)來自氣候倫理的其他問題

布瑞迪教授在解釋了碳關稅與全球氣候協議直接的緊張關係後,進一步論證了三項理由,以證明碳關稅是不符合氣候倫理的。

第一項就是碳關稅的實質是,不論國際上未來對於2012後協議的負擔責任如何安排,都應保留單項行動的權利。如前文所說,關於未來排放的協議提出了分配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問題。程序正義問題主要是如何在尊重各方參與方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即便我們認為達成協議的程序是公平的,但一旦參與協議的主體退出並且推行單邊政治策略,那麼程序正義和分配正義就會被破壞。

第二個碳關稅不符合氣候倫理的理由是,碳關稅聚集於排放在哪裏產生而非產生這些氣體的產品在哪裏消費。《京都議定書》聚焦於生產者而非消費者:進口和出口都會強烈影響整個國家的排放。例如,在中國的一項研究表明:2005年排放的68億噸二氧化碳中有22億噸是為生產出口產品排放的。當大量的碳從中國間接出口到那些聲稱碳遺漏會破壞應對氣候變化的工業化國家時,讓生產者為相關碳排放買單而非讓需要、進口並消費那些產品的國家買單並不公平。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從規範意義上將如何解釋政策聚焦於生產者而非消費者。在國際貿易的鏈條中,一定有消費者才有生產者,那麼為什麼僅僅由生產者來負擔環境破壞的責任呢?

第三個原因是,碳關稅讓對現在的溫室氣體沒有任何曆史責任的津巴韋韋這樣的國家增加了負擔,這不僅不符合發展倫理,也不符合氣候倫理。眾所周知,今天的溫室現象如此嚴重,其原因在於工業化國家在幾百年的工業化發展過程中大量排放。那麼當工業化國家已經完成工業化後,憑什麼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由發達國家在曆史上的行為所引發的後果呢?

碳關稅措施對發展倫理和諸如共同但區別責任等核心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違反程度依賴於相關措施的設計。比如,根據美國最新的氣候立法《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美國認為後2012協議國的承諾沒有達到美國的標準,那麼美國就可以采取貿易措施來針對來自該國的產品。換句話說,《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允許美國自己判斷另一個國家減少排放的努力是否與美國的努力相當。盡管最不發達國家和排放率在0.5%之下的國家會被豁免,但這個政策毫無疑問將超越了發展倫理、基於國際共識負擔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核心原則,包括共同和區別責任原則和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力原則。

那些年度能源和溫室氣體深度與美國相關能源和溫室氣體深度相當或者更低的國家也會獲得豁免。問題在於那些對溫室氣體和能源高度依賴的國家將不能被豁免,而這些國家通常都是些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規則的製定者在製定規則時,僅僅考慮了自身國家的情況,而無視中低收入國家的國情。《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實際上確認了美國自身擁有權力來確定對方是否能夠被豁免,而單向決定如何實施相關貿易措施。這再次說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與氣候倫理相悖。這個法案不是建立在多邊協商基礎上的國際環境解決方案,而是再次秉承了美國采取國內法方法解決國際問題的策略,無法獲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認同,尤其是哪些中低收入國家。

五、布瑞迪碳關稅理論對於中國碳關稅法律規則的借鑒之處

布瑞迪教授碳關稅理論有兩個經驗發現:一個是從發展視角,一個是從環境氣候政策的視角。第一,碳關稅很難僅僅瞄準那些不太脆弱的經濟龐然大物而不傷害那些低收入國家。第二,碳關稅的威脅可能會促使新興經濟體接受更為嚴格的國內政策,但是可能使得通過國際協商來確立溫室氣體排放變得更加困難。

從發展倫理的角度,碳關稅應該被反對。首先,碳關稅會傷害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那些對貿易政策應對能力低且嚴重依賴於少數產品出口的國家。其次,碳關稅限製了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使得發展中國家要擺脫外在援助,實現自主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從而阻礙了促使發展和減少貧困的目標。從氣候倫理的角度,碳關稅也應該被反對。首先,碳關稅實質是一種不顧全球共同負擔原則采取單邊行動的方式,破壞了程序正義。其次,碳關稅不考慮消費者角度:為什麼中國要為歐盟、美國所需要的高能耗產品買單?最後,即便最不發達國家和低排放國家被豁免,碳關稅還是會使得那些對溫室氣體排放毫無曆史責任的國家增加負擔。

布瑞迪教授給我們最多的啟示是其從整體的視角看到了國際競爭視野下的碳關稅政策,既從氣候變化,也從人類發展倫理的視角看待碳關稅。因此,對於今天的中國而言,布瑞迪教授的研究有以下啟示:

第一,致力於後2012年協議的努力應該被加強。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有充分覆蓋和參與的全球氣候協議會減少推動碳關稅的政治壓力。為了贏得時間,發達國家可能會暫停國內氣候立法,這會暫停在聯合國氣候公約和WTO談判期間的碳關稅的應用。由於碳關稅很可能在國內氣候立法中通過,聯合國應該製定一些指南來限製碳關稅的使用,並且幫助解決可能發生的爭端。為了朝著多邊氣候和貿易製度前進,指南應該不僅鼓勵外交談判的應用,而且鼓勵政策的透明度,可預見性和一致性,從而確保國內實施的政策與聯合國氣候公約和WTO相一致。

第二,加強與歐盟和美國的談判,反對單方麵碳關稅的實施。碳關稅的表麵是環境保護,其背後實質是通過法律途徑的國際競爭視野下的貿易保護。由於中國是後發國家,很多出口產品屬於高能耗產品。盡管相比其他低收入國家,我們出口到歐盟和美國的產品所占比重並不高,但由於我們國家基數大,所以其涉及的貿易出口額也是很大的。在目前我們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這部分產業仍然會涉及很多人的就業問題。因此我們的主張應反對單邊采取碳關稅行動、加強國際協商,遵守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基本原則和共識來采取行動來應對全球氣候問題。

第三,抓緊時機實施產業轉型升級,擺脫對高能耗產業的依賴。由於我們的發展階段落後於發達國家,因此產業結構中第二產業所占比重較高,很多產業仍然是資源消耗性產業,這製約了我們自身的發展,也使得我們在與發達國家的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優勢。談判和反對碳關稅僅僅是策略上的,根本還是要盡快擺脫對高能耗產業的依賴,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步伐。

第四,中國應該加強國內環境保護力度,製定符合自身發展階段的碳減排法律規則,逐步提高碳減排標準,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環境保護是大勢所趨,做好國內的碳減排工作,也是保護自身環境,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同時,提高國內的碳減排標準和相關法律規則,也是可以有效地應對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碳關稅的法律手段。

第五,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框架合作,在其中扮演規則製定者角色。由於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005年《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全球在碳排放解決途徑上逐步走上了法律途徑。但是隨著2012年《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的到來,碳排放的問題何去何從,成了世界各國關注的重點。但這對於中國來說,也是一個巨大的機會。由於碳排放問題不僅涉及國際競爭視野下的國際貿易問題,也涉及碳金融、碳貨幣等問題,因此如何構建後2012年國際氣候框架法律規則,成了擺在各國麵前的一道難題。中國有必要抓住這一機會,提出自己的理念和主張,以便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獲取對我國最為有利的環境。

第六,中國在提出自己的氣候框架法律規則時,要吸取發達國家碳關稅的經驗教訓,充分結合發展倫理和氣候倫理兩個方麵,既要能促進全球環境保護的國際協作,同時也要照顧到欠發達國家和中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不能顧此失彼,僅僅考慮自身國家的利益。隻有統籌考慮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尤其要考慮到那些被發達國家犧牲和忽略的低收入(非欠發達國家)的利益,才可能在未來國際碳關稅法律規則中贏得更大的發言權。

第七章

發展視野中的環境稅目標研究

——兼評史蒂芬·斯彼瑞特環境稅理論

一、中國環境稅理論與實踐問題分析及解決機製

(一)中國環境稅理論與實踐問題

關於環境稅的研究,目前國內學術界有不少研究,但是對於將環境稅與經濟社會發展關聯起來研究,國內研究仍然比較缺乏。目前的研究多從生態和環境破壞的視角來思考環境稅開征的必要性。對於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但同時也麵臨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比如財政收入問題、貧窮問題等。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學者而言,研究問題一定要注意到這個重要區別。鄧小平同誌說的“發展是硬道路”的觀點將長期有效。

對於發達國家而言,環境稅問題同樣具有雙重屬性。首先,環境稅的提出,的確是由於麵臨著嚴重的環境問題。而且環境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隻有全球所有國家共同努力,才可能在環境生態領域取得進展。但必須注意,目前的環境問題中比較嚴重的都是在發展中國家,相反在呼籲積極的發達國家,環境問題相對不那麼嚴重。但是由於地球隻有一個,發展中國家環境被破壞必然會造成整個地球環境被破壞,所以發達國家才會如此急切地希望全球攜手解決此問題,而環境稅就是一個重要手段。其次,環境稅毫無疑問帶有政治性。在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環境就開始遭到破壞,為什麼資本主義國家沒有提出開征環境稅,而是等到其工業化完成後,在全球競爭中穩穩占據產業鏈的上遊之後,再高調忽悠開征環境稅,聲稱這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呢?從工業革命一開始,環境就開始被破壞了。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就指出,人類不要過分沉醉於對自然的勝利。每次人類對大自然的征服,都會遭到大自然無情的報複。但是環境稅從庇古於20世紀30年代提出,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才在歐美各國引起高度重視。這背後似乎也存在政治和國際競爭的因素。中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目前正處於一個發展中國家高速發展的階段,對於環境的破壞也是最為嚴重的時期。因此,開征環境稅究竟是否有利於環境保護,是否對於經濟社會發展有負麵影響,對於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而言,是亟須回答的問題。因為財政部已經明確表示要開征環境稅,在做準備工作。因此,環境稅與發展之間的關係究竟如何,從理論上有必要理清。

國際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兼英國雷丁大學國際金融和發展高級講師史蒂芬·斯彼瑞特在2012年6月發表的《環境稅與發展:對一個範圍的研究》中,對環境稅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關於環境稅的理論思想對於處於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而言,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本章將結合中國環境稅問題之實踐對其予以詳細評析,並歸納其中對於中國環境稅製度建設有借鑒之思想。

(二)現行環境稅的解決機製

1.第一種機製

(1)空氣和水汙染稅。如二氧化碳一樣,許多空氣中的排放物都會表現出對環境和健康的危害,盡管其中一些危害後果是有局限性的。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描述本地空氣汙染對發展的影響如下:

曆史地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快速工業化國家,都經曆了伴隨含硫燃料燃燒(比如煤)的高程度煙塵和二氧化硫排放。現代社會對清潔空氣最大的威脅是由交通排放物帶來的。汽油和柴油發動機會排放大量的汙染物,典型的就是一氧化碳、氮化物以及典型的PM10,從而嚴重影響城市的空氣質量。

在低收入國家,本土化空氣汙染不會成為一個主要的問題,但是在中等收入國家則並非如此。許多中等收入國家在城市地區都會麵臨日益增長的問題,於是建立了監控係統,開征了許多汙染稅來應對這些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中國於2006年開征的硫稅——沒有進行去硫處置的能源生產將被課稅。這些稅收被用於支持去硫建設,並且這項稅收將成本分攤到了消費者和生產者雙方。到2008年,硫稅已經實現了2006年開征此稅時所設定的目標的70%。

大量的評論者指出:中國的汙染稅在長時間裏處於低水平,低於絕大多數案例中的邊際成本。2000年,世界銀行估計,硫稅應該每單位增長50%。之後的硫稅稅率變化並非完全符合這個比例,但的確與邊際減排水平相關。隨著發展中國家對於二氧化碳排放物的直接稅被限製,許多國家都在考慮開征碳稅。碳稅可以直接根據排放水平課征,也可以根據燃料中的碳成分來間接課征。

《越南環境稅法》是於2012年1月實施的,這是2004年前首相關於實施碳稅的承諾。越南財政部通過數年努力設計了此稅。越南政府不僅針對能源燃料課稅,而且針對諸如碳氫化合物、化肥以及塑料袋等有害物質課稅。精確的稅率由中央政府決定。比如汽油稅為每升1000越南盾到4000越南盾之間。

中國政府在2011年宣布了十二五規劃並聲稱要更加重視環境保護。在這個背景之下,十二五規劃的確強調了改善空氣和水質量的重要性。在最好情況下,庇古稅可以被設想,盡管細節仍然在起草之中。碳稅也被列入了2011年11月公布的環境變化白皮書之中。第一步,這些措施會在一些省份試點,到2015年全國鋪開。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按總量而非人均),越來越基於經濟目的而非基於控製管理的目的來選擇工具。對於中國而言,北歐國家的經驗(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了碳稅)可能是有益的。這些經驗包括:

如果碳稅很低,那麼對行為的影響將很小;如果碳稅定得很高,那麼會誘使公司跑到沒有碳稅的國家,而非改變其行為;當某種產業涉及重要的國際競爭時,國家之間的協議將比單邊行為更加有效。

水汙染也適合第二種稅收方式,因為汙染源通常很難追蹤和評估。對最終流出物的課稅激勵公司尋找成本最有效的減少汙水的方法。如果稅收被定在平均邊際成本,就會鼓勵最便宜的減排方式。所以,減少排放物將會由最低的可能成本實現。與管控規則不同,廢物稅會同時鼓勵創新並提高稅收收入。

令人驚訝的是,即便如此,廢物稅仍然比較少見,而管控型規則顯得更為常見。在發達國家,法國和德國是早期的實施廢物稅的國家,他們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引入了廢物稅。長時間以來,人們一直將法國和德國視為榜樣。但最近的輿論卻使得人們開始更關注於那些管控型規製在控製汙染中的作用,而法國和德國的機製被視為是提高收入的機製,盡管廢物稅的稅率定得很低。

發達國家中唯一被認為成功的廢物稅案例就是荷蘭製係統。荷蘭針對生化係統和重金屬予以課稅,並用於補貼工業發展。特別的是稅收足夠高到改變人們的行為,而研究表明這些稅收不僅是起到減少廢物的作用。

在發展中國家中也有成功案例。哥倫比亞通過實施廢物稅,在1997~2002年之間減少了27%的生化物品,暫停了45%的固體廢物。第一步是在某個特定水域通過協議方式要求減少汙染排放。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均要參加這個過程。那些負責人被要求提供不同汙染的質量的信息。稅收被用於實現進一步的減排。

盡管稅收可以成功地削減廢物,但是地區乘數的使用會導致負麵作用。地區目標被反複忽視以至於真實的稅率會不斷增長。部分原因是缺乏對困難和減少廢物的成本的估計,另外也沒有努力去幫助公司減少汙染。從積極方麵來看,拉美經濟委員會發表的報告沒有發現此稅有什麼經濟方麵的負麵影響,相反一些案例還表明其導致了更高的生產率。問題的關鍵在於透明度和收入循環。

中國現行複雜的汙染征收係統主要是針對汙水和空氣汙染物。傳統上,一種雙重係統被使用,稅收僅僅針對超過門檻的汙染物。針對空氣汙染物的稅率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低於邊際減排成本。隨著中國的快速工業化,汙染水平也在快速提升,十二五規劃計劃在稅率方麵大幅提高,從而改變企業行為。

(2)可再生資源稅收。可再生資源稅收主要是運用庇古稅研究諸如森林和魚等自然可再生資源。對於可再生資源而言,政府很難有效地征收資源租金。不僅因為政府很難預測按什麼時間來課征,也在於難以確定稅率。一種可替代方式是土地使用費,即企業通過繳納土地(礦產)使用費來獲得許可使用礦產的權利。內在的信息不對稱會使得政府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企業對於資源本身的價值有著更清楚的了解,而且對於全球範圍內該資源的價格走勢有更清楚的預測。

正因以上這些因素,來自於自然資源的稅收收入在不同國家、不同時間範圍內差異很大。一個可行的解決這種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的方法是開采權拍賣。這將是對政府最有利的。競爭性拍賣可以增加政府收入,但並不表明競拍出來的價值就是準確的。有大量的案例可以說明企業會出於競拍壓力和對未來過於樂觀的預期而高價獲得開采權。

第一,森林稅。最通常的森林管理方式就是長期特許權加上基於砍伐樹木的稅收以及基於特許權地域大小的稅收。盡管基於地域的收費增加了收入,但實際上這種收費一直比較低。傳統的特許權製度在促進持續的森林管理方麵已經被證明是無效的。

總的來說,這三種形式的稅費聯合起來,能夠維持一個一定水平的森林覆蓋率,並激勵穩定的國內木材加工行業。

坦桑尼亞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這個國家有一套標準的森林稅,符合以上的模式。但問題不在於稅收設計,而在於稅法遵從度。2007年的一項研究表明坦桑尼亞每年失去了其稅收收入的96%,大約5800萬美元。貿易數字顯示:中國從坦桑尼亞進口的木材產品是官方出口的10倍。坦桑尼亞的森林砍伐每年平均增加1%左右。這並非是局限於森林行業中的現象。68個稅法遵從度的研究估計坦桑尼亞的稅法遵從度大概為27%左右。腐敗和透明度缺乏是普遍存在的。

但也有一些成功的國家,比如喀麥隆。喀麥隆的稅收從1995年的300萬美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3000萬美元。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排放權拍賣。盡管拍賣是獲得財政收入的有效工具,但如果不嚴格實施的話很可能被濫用並帶來負麵作用。過高的稅收會阻止過度砍伐,但也會鼓勵非法砍伐。

第二,森林補貼。盡管稅收會減少利潤率,但並不會鼓勵穩定的森林管理。因為假設稅收減少了利潤,那麼這會使得砍伐者不會穩定地管理森林,因為這會增加成本。土地所有者如果承擔穩定的管理活動,需要獲得補償,因為補償反映了外在性的價值。

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哥斯達黎加。1997年,哥斯達黎加實施了碳稅,收入被用於土地所有者補償和管理森林者補償。這個基金每年的分配額達致1500萬美元,並被用於保持生物多樣性、綠化工程等。相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這是非常有特色的。

複製這種模式的一個問題在於其他國家並不認為擴大森林覆蓋率和穩定管理是他們所追求的目標。一個重要問題在於如何將生態補償係統整合進國家森林稅和規製係統。森林將被出於商業目的開發通過庇古稅將砍伐公司的利益與社會利益整合起來。

第三,魚稅。魚在兩個方麵與森林有重大區別。大部分魚為國家所擁有,剩下的處於國際水域。另外,魚處於運動之中。因為國際水域不在任何管轄之下,沒有主權者可以課征稅收或者限製捕撈。結果就使深海捕撈成了一個悲劇,均限於過度捕撈的狀態。

許多非洲國家與歐盟簽訂了捕魚協定,允許歐盟的捕撈者在他們的水域捕魚。曆史上,這些協議被廣泛批評,因為許多人認為過分捕撈影響了本地人采用傳統工具撈魚,而政府卻很少從稅收上得到回報。從通道協議中獲得的稅收是很重要的。歐盟和毛裏塔尼亞的通道協議每年可以為政府創造8000萬美元的收入,占到了毛裏塔尼亞政府財政的25%。

對於擁有豐富漁業資源的國家而言,長期目標應該是發展自行生產的漁業加工產業。從價值鏈的視角看,關鍵在於如何使得資源利潤最大化。

一個少有的成功案例是納米比亞。在1990年獨立之後,一項聚焦於可持續的資源管理的政策被推行。首先,對整體的捕撈總量進行限製。捕撈實行定額製度,並對超過數量的捕撈課稅。其次,鼓勵雇傭本國人,確立漁業加工為國家的主要產業。最後,對重要的資源實行監管。成效是非常顯著的。從1992年到1998年,漁業中對納米比亞人的雇傭率從55%增長到了75%。岸上加工業成了該國經濟中增長最快速的行業。這個政策的成本是兩方麵的:一是限製捕撈規模的低稅收,二是監管的相對高成本。

第四,使用費。使用費會滋生出重要的矛盾,尤其是在健康領域,因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會被國際金融組織鼓勵去引入使用費製度。理由是成本恢複理論,以及限製需求理論。但有一個問題,即使用費製度會將最貧窮的人群踢出局,通過收入而非真實需求來進行限製。

到2025年,48國家的超過28億的人口將會麵臨水危機。其中有40個在西亞、北非或亞撒哈拉地區。在未來的20年裏,人口增加和增長的需求會致使所有的西亞國家都麵臨缺水危機。到2050年,麵臨水危機的國家將達到54個,總人口將達到40億。

在大多數國家,水服務都是由國家提供的,因此相關費用獲得補貼而且維持在成本之下。在維持管道方麵的經費很少,使得許多水是被汙染的。在水汙染係統對投資的迫切需求下,使得他們把目光投向了私人投資者。但是,公私合營是非常困難的。

對於許多人而言,獲得水資源是一種權利,是應該免費獲得的。類似的,許多人反對私人投資者進入此領域,其理由就是認為追求利潤在這個領域不應該適用。而另一派人則認為水資源並非免費提供,而且成本應該被支付。由於水補貼多被城市中的中產階級獲得,使得農村中的居民沒有條件獲得管道水或者價格非常昂貴。

相當多的國家正計劃實施使用費製度,原因包括庇古理論和成本恢複理論。通道理論和對窮人的影響同樣很重要。比如在南非,具有雙重結構。每個月有大約6000升的水是免費提供的。其成本來自兩個方麵:一是超過這個水平的用水者將被收取高價使用費,二是政府提供補貼。

2.第二種稅收機製

第二種稅收是根據產量和輸入量課征。而非直接對汙染物課征。生化燃料含有高碳成分,所以針對汽油或煤油的稅是對二氧化碳排放物的間接稅。其他的例子,如對塑料袋、二手車、肥料等。這是最通常的庇古稅形式,很容易管理,不需要太多監管,能夠在銷售環節輕易征收。

在第二種稅收中最普通的形式就是燃料稅。從收入角度來看,燃料稅是最重要的一種環境稅。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燃料稅都占到了環境稅收入的60%~70%。從圖7-1中可以看出發達國家汽油稅稅率的不同。在歐洲國家,平均是每升1.19美元,而非歐洲地區則迅速下降到每升0.39美元。

圖7-1 2008年汽油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課征的燃料稅也是不同的。非洲的燃料稅非常高,比美國高,有的還高過歐洲地區。但對有的燃料卻實行低稅率,甚至補貼,比如煤油,因為這對於窮人很重要。盡管燃料稅會帶來潛在的財政收入,但相當數量的發展中國家並不開征此稅。通常的理由是平等原則,而燃料稅會對窮人產生負麵影響。

一些國家對燃料使用實行補貼。但石油價格上漲導致的燃料成本高漲會使得這些國家陷入巨大的財政壓力之中。比如,印度尼西亞把1\/4的財政用於燃料補貼。全球的糧食補貼從2003年的600億美元增長到了2010年的2500億美元。

印度在2010年引入了煤礦稅,被稱為邁向碳稅的第一步,稅率大概為每噸1美元。這個稅種被預計可以增加6億美元收入,並構成國家清潔能源基金,用於資助清潔技術的研發。一種通常的第三類稅收是對塑料袋的課稅。按照愛爾蘭的經驗,引入對塑料袋的小稅在3個月內導致塑料袋使用減少了80%。

但是塑料袋和燃料是非常不同的。塑料袋很容易找到替代品,而燃料則很難。使用另外的袋子對於生活的影響不會太大,但是不使用燃料則很難不影響人的生活。人們如果不使用汽車,將意味著不能旅行。最大的問題在於非燃料能源成本高昂:產生於可再生資源的能源更加昂貴。所以,很多國家可以禁止或限製使用塑料袋,但無法用同樣的方法對待燃料。

3.環境財政改革

環境財政改革是非常緊迫的:氣候變化是一個令人恐懼的挑戰;對於其他生態係統而言,所有國家都有激勵去穩定地管理他們的資源;任何稅收的增加都是受歡迎的,至少增加了扶貧開支;盡管在環境財政改革下整體稅收增加了,但如果來自環境資源的收入超過了現存領域的收入,那麼有必要適當減少那些對發展有負麵影響的稅收。

一種好的結構的環境財政改革應該是:收入被用於扶貧,稅製結構更富有效率並利於增長。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雙重紅利:減少貧困的同時獲得更高的增長。

從歐洲的經驗來看,環境稅的重要性在過去的10年是下降的。現在歐洲國家中環境稅占到整個財政比重最高的也就是10%,平均比重也從10年前的10.98%下降到了9.18%。能源稅占到歐洲環境稅收入的70%,而交通稅和資源汙染稅各自占到了23%和4.9%。第三種稅收占整個歐洲環境稅的比重是9%,汙染稅則僅占整個環境稅的不到5%。

發達國家的情況如此,就不奇怪發展中國家的環境財政改革進展緩慢了。盡管受到雙邊和多邊的捐贈支持,但南非卻是唯一取得了環境財政改革進展的國家。而許多國家則仍停留在計劃而非實施階段。南非將環境財政改革視為一項係統工程,並從細節上評估了其適用對於南非經濟的影響,在此基礎上設計了係列改革措施緩慢實施環境財政改革的一些核心概念。

盡管南非取得了概念和框架性的顯著進展,但是南非的環境財政改革仍然處於嬰兒期。燃料稅仍然占據著統治地位,占到整個環境稅的70%。按照南非進一步的計劃,新的稅製結構將會遠離所得稅和公司稅,會給經濟減輕大約45.75億美元的稅負。由於南非是非洲最發達的國家,許多國家都開始考慮環境財政改革並與國際機構一起來發展此項目。摩爾多瓦已經接受了全球環境機構的資助開始實施環境財政改革。盧旺達環境部也發布了一項關於環境財政改革的研究。

繼續關注那些追隨南非的國家實施環境財政改革是有意義的,但碳稅已經讓人們產生了爭議。如澳大利亞也擁有采礦業。來自於鋼鐵公司的遊說者認為南非的企業將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而南非改革對於全球的排放而言影響並不大,尤其是相對中國來說。南非的反對者們也聲稱,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他們沒有義務減排。

二、對史蒂芬·斯彼瑞特環境稅理論的歸納和評析

(一)史蒂芬·斯彼瑞特環境稅理論的簡單歸納

1.雙重紅利

關於環境稅最富有爭議的觀點就是其多重目標和價值。尤其是在環境財政改革設計中,蘊含著對多種價值的追求。比如收入增長、貧窮減少、經濟增長等的疊加。

(1)財政收入。環境稅隻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產生有價值的財政收入增長。尤其是目標應該是減少而非消滅環境行為,並且目標應該是對價格相對剛性的。理想的產生收入並滿足環境目標的行為應該是一個凹形需求曲線,當價格上升且數量下降時顯得不那麼富有彈性。一些燃料就具有這種需求曲線。當引入環境稅時,燃料在一開始會數量減少,產生環境上的積極反應。但之後,隨著需求曲線變得平坦而不富有彈性,更多的減少變得困難,這時稅就會產生穩定的收入,但消費數量會比較少。

(2)貧窮減少。環境稅對貧窮的影響取決於兩個因素互動:第一個因素是稅的原始影響力,包括先進性和後退性。第二個因素是稅收的用途。如果稅收進入政府手中,那麼貧窮將反映政府的支出。許多人認為稅收應該被用於實施環境目的:比如使用稅收在公共交通或者再投資於企業(通過補貼形式),使其獲得清潔的可替代物。另外一種改變貧窮的方法是采取事前擔保消費的形式。既可以是通常的扶貧支出,也可以是與稅綁定的有目標的支出。

(3)經濟增長。雙重紅利增長效應長期以來已經成了發達國家環境稅收改革的爭論焦點。早期的雙重紅利理論遭到了博溫伯格等人的反對。其核心觀點包括:假設環境稅不是勞務稅是錯誤的;環境稅不僅是勞務稅,而且是無效率的;相比創造的雙重紅利,環境稅產生了更多的福利損失。但是斯坦拉等人駁斥了這種觀點。他認為不考慮環境因素去評估環境稅收改革是毫無意義的。

檢驗雙重紅利假設的研究是類似的模型。通過模型的研究表明:雙重紅利在理論上是可行的,而第二個紅利不是GDP增長率而是雇傭率。但是在目前的環境稅實踐中,這並沒有獲得充分的證明。

2.環境稅的負麵影響

在發達國家,通常的假設是環境稅應該是輕微累退的。但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英國的家庭能源使用稅累退的,而交通則不是,尤其是航空業。斯坦納在2007年通過對亞撒哈拉地區燃料稅進行研究得出了令人吃驚的結論:對該地區中低收入國家交通燃料稅的研究表明,燃料稅是累進稅而非通常認為的累退稅。如果考慮到公共交通和食品交通等因素,這種累進會減弱,但不會改變整體趨勢。

巴克弗洛於2010年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類似模型測量方法。這種模型測量了環境稅的平等效果,尤其是發達國家。以前被很多學者采用的“測量部分平衡模型”,由於未能測量環境稅的間接影響,僅僅能測量其直接影響,因而造成結果是環境稅是累退的。但在“可計算的通用模型”中,人們發現缺乏對環境稅對氣候本身分配影響的研究。安瑞安對加拿大環境稅的分配性影響進行了研究,其結論是環境稅是累退的。巴克弗洛對於塞內加爾的分配性研究的結果是環境稅是累退的。

(二)對史蒂芬·斯彼瑞特環境稅理論的評析

1.關於雙重紅利

史蒂芬·斯彼瑞特關於雙重紅利的理論頗具啟發性。但是從目前的實踐來看,雙重紅利的理論認為環境稅可以在保護環境的同時獲得財政收入或經濟增長的雙重目標的觀點,盡管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除了南非(發達國家)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外,還沒有獲得實證意義上的證明。即便未來環境稅的雙重紅利理論在南非獲得了巨大成功,也無法證明雙重紅利理論的普遍適用性。因為OECD目前對於雙重紅利理論推銷的重點對象是發展中國家。目前,發展中國家對於雙重紅利理論還停留在理論探討和政策研究階段。

早期思想家認為勞務稅是扭曲的,所以要用環境稅來取代勞務稅,從而產生積極的福利效應,這就是稅收循環。但正如博溫伯格他們指出的那樣:環境稅提高了價格、減少了真實工資,所以是扭曲的。問題在於這種稅收內部作用能夠超過稅收循環作用。理論上,答案取決於現行稅製離最優稅製有多近,以及環境稅是否使得稅製離最優更近。但似乎許多人都認為之前的稅製比環境稅離最優稅製距離更近。

即便我們承認雙重紅利在發達國家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我們能將這種製度無縫移植到發展中國家。環境稅收改革和環境財政改革的核心區別在於:環境稅收改革主要是轉移稅收負擔所以會刺激生產活動,從而帶來增長,但環境財政改革主要著眼於增加稅收。由於環境稅會導致其他稅種收入減少,這就要求環境稅創造比所減少的稅收更多的稅收。換言之,雙重紅利發生的前提是環境稅將會刺激比所替代的稅收更多生產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雙重紅利理論在發展中國家的適用還需要長時間的研究和探討,至少其在短期內並不適合成為中國迅速推行環境財政改革的理論基礎。

2.關於環境目標理論

史蒂芬·斯彼瑞特的環境稅目標體係存在多種模式。大致包括以下幾種:環境和收入雙重目標;環境和脫貧雙重目標;環境和經濟增長雙重目標;同時實現環境、脫貧、收入和經濟增長顯得更加困難。

包括史蒂芬·斯彼瑞特在內的學術界普遍認為環境稅的目標如果僅僅局限於環保,將獲得十分有限的理論支持和實踐部門的支持。所以他們提出了數種兩重目標理論和三重目標理論。但是這些多重目標理論仍然主要停留在理論模型和建議階段,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於環境稅的政策效果仍然普遍持懷疑態度。對於環境稅是否能產生預期的多重效果,實際上取決於多個因素。比如,政治家的決斷力、正確的稅率、是否有替代性物品、政策是否切乎實際等等。但在這些因素中,一個國家的政府擁有明確的環境稅目標是重要的,要同時實現多個目標會非常困難,並且會影響到其他目標的實現。因為目前學術界提出的環境稅多重目標之間本身可能是存在衝突的,因此需要政府有選擇地設定環境稅目標並根據國情提出相應的環境稅法律規則。

3.關於環境財政改革

在史蒂芬·斯彼瑞特看來,能否實現環境稅的財政收入目標,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一是不要定位於消滅使用。二是要考慮彈性問題。三是要設定難以避稅的環境。四是要有適當的彈性機製。五是要保持公眾接受度。

即便史蒂芬·斯彼瑞特為環境稅的財政改革提出了實施路徑,但環境財政改革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仍然將是一個長期目標,而非短期內能夠實施的目標。第一,全麵的環境稅財政改革會侵犯利益集團的利益。因為環境財政改革的實質是將那些高汙染企業的利潤轉化為財政收入,並對那些綠色環保的產業予以補貼,這將嚴重侵犯目前存在的大量依靠資源來實現利潤的企業。那些失去利益的群體會瘋狂地反對,而這些群體通常擁有很大的經濟能力和政治影響力。第二,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難采取單邊措施來實施環境稅,因為這可能降低私營經濟的競爭力。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各國不僅麵臨財政上的短期壓力,而且會受到來自那些納稅大戶們競爭力下降的壓力。第三,免稅製度可能會顛覆環境稅的有效性,但如果要完全實施環境稅則無法回避免稅製度。如何平衡有效性與可接受性是關鍵。第四,即便在強烈支持環境政策的國家,也很難維持對環境稅的支持,尤其是當環境稅更像一個收入工具而非環境工具時。環境稅作為一個環保政策,之所以受到大量公眾的支持,就是因為稅收是中性的。一旦將環境稅作為一個財政工具,大量公眾將無法從直觀上接受。

但是,從長遠來看,環境財政改革確實是一項充滿誘惑的改革措施。因為不論是環境保護本身的目標,還是增加財政收入,都是符合國家和公民選擇的。盡管這項改革充滿了爭議,但是目前所有的爭議和質疑的動機和理由基本上都是基於短期目標和部分利益者的原因,這從另外一個角度證明了環境財政改革從長期而言是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的。盡管基於現實的原因,環境財政的目標可能要被列入長期規劃而非近期目標。

4.關於環境稅的負麵影響

環境稅的確如史蒂芬·斯彼瑞特所言,很容易具有一定的累退性。環境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社會消費品,而社會消費品又分為一般生活消費品和奢侈消費品兩類。對一般消費品不能征稅或隻象征性地征收少量的稅,如果不是這樣,就違背了稅收公平的基本原理,也將會導致稅收的“累退效應”,使環境稅征收失去正當意義。比如,在我國西部農村,農民冬天取暖的原料主要是煤炭,是農民的生活必需品,而煤炭燃燒是破壞環境的因素之一,可能被列為環境稅的征收對象。但如果對煤炭征稅,必將提升煤炭的購買價格,加大低收入農民群體日常生活成本。農民隻能減少煤炭購買量,或減少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購買量,兩種不得已的選擇都會降低他們的生活質量,而少數收入較高的農民所受影響卻較小,這就形成了所謂稅收的“累退效應”。這個例子佐證了很多理論模型中關於環境稅累退性的結論。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在製定煤炭稅時必須充分考慮其對低收入群體的影響,否則會產生環境稅的負麵影響。

三、中國環境稅製度之實踐性構建

史蒂芬·斯彼瑞特的環境稅理論最大的貢獻在於對環境稅的價值目標理論進行了歸納和總結,並對環境稅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實證研究,比較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征環境稅的不同,最終得出結論:最重要的是明確環境稅目標。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均表示要盡快開征環境稅,說明中國政府已經認為開征環境稅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中國目前的稅收體製存在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但沒有獨立的環境稅,而且資源稅的開征範圍非常狹小,僅僅限於礦產和鹽。對於正在全力推進環境稅製度改革的中國,筆者在這裏將從宏觀理念和具體製度構建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中國未來環境稅改革的理念、體製和路徑

1.要明確脫貧和財政收入為中國推進環境稅製度改革的價值目標

在目前全世界的環境稅製度改革中,擁有不同的價值追求目標,包括環境目標、收入目標、經濟增長目標、脫貧目標等。OECD所推崇的雙重紅利就是環境目標和經濟增長的雙重目標的實現。也有國家希望實現三重以上的目標。但正如史蒂芬·斯彼瑞特所分析的那樣,實現兩重以上的目標,甚至希望實現三重目標。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一旦落實到實踐操作上卻會非常困難。所以,中國政府應該確立一個最基本的環境稅改革目標,其他目標為輔,不太可能同時實現所謂的雙重紅利價值追求。就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應該考慮以經濟增長或者環境目標中的一個作為主要價值追求,其餘價值目標作為輔助的價值追求。發達國家自然會以環境目標為首要目標,並且希望發展中國家都遵循與他們一樣的價值追求。但對於中等收入國家來說,經濟增長可能是最大的價值追求,而對於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而言,脫貧目標和收入目標則可能是其首選價值追求。

2.促進中國環境稅稅收體製從間接稅向直接稅轉型

目前,環境財政改革仍然停留在紙麵設計階段,所以全世界的環境稅稅收體製都包括兩種主要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對包括可再生資源、汙染物等進行課征的稅收形式。第二種形式是不對汙染物直接課稅,而是針對汙染物的載體和輸入量來進行課稅,比如燃料稅等。發達國家更偏好第一種形式,這是一種直接針對汙染物的課稅,效果比較直接,但課征成本比較高。發展中國家更多地以第二種形式為主,通過對載體的數量進行課征。由於其課征成本很低,隻需在銷售環節進行,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歡迎。但特點是一種間接稅。對於今天的中國而言,第二種模式仍然是現行環境稅體製的主體,尤其是燃料稅占到了環境稅整個收入的主要部分。但是從發展趨勢來看,朝著第一種模式的轉變很有必要。因為第一種課征形式直接針對資源和汙染物進行課征,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直接稅,不會產生太多扭曲。

3.中國環境稅改革的路徑

環境稅改革和環境財政改革兩種改革盡管在手段和目標上都有重合之處,但有一點是根本不同的,即環境稅改革是稅收中性的,而環境財政改革具有明確的增加財政收入的目標。目前OECD極力推動發展中國家采取環境財政改革路徑,但目前世界上隻有南非取得了初步的進展,而且也還難說已經成功。南非本身是一個經濟基礎不錯的國家,再加上精心設計,才取得了環境財政改革的初步進展,而其他的發展中國家幾乎都沒有接受OECD的建議。但目前有不少國家開始對其建議進行相關研究,因為環境目標和財政收入目標的確是大多數國家希望實現的兩個目標。因此,對於中國而言,推動以財政收入為目標的環境財政改革一定要慎重起見。首先,中國整體稅負已經較重,推動以財政收入為目的的環境財政改革在短期內恐怕很難獲得良好的公眾支持。其次,推動環境財政改革必然在某種程度上與經濟增長有衝突,也可能受到官員的抵製。所以,從長期來看,可以將環境財政改革作為長期環境稅改革的目標,但短期內,考慮以稅收中性為特點的環境稅改革似乎更適應中國現階段的國情。

(二)中國環境稅製度之實踐性構建和操作

1.完善現有環境稅製度

目前的環境稅製度,以資源稅、消費稅等為主,但存在的問題很多。

(1)資源稅的課征範圍太小。應該將大多數可再生資源納入到資源稅的課征範圍之內。因為按照庇古稅的理論,不對資源使用課征稅收的話,其使用必然是毫無節製的浪費。因此,必須課征相應的稅收來校正人們的行為。比如,針對森林、魚等資源的開發,均應納入進來。

(2)燃料稅稅率太低。而燃料稅製度本身並非是一種消費稅製度,按學理不該被放置於消費稅之中,應該單獨出來,或者放在新開征的環境稅之中。此外,目前的稅率太低,無法起到校正人們行為的功能。並且,由於資源稅稅率過低,使得開采資源的成本很低。在巨額的商業利益驅使下,將給我們的環境保護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也會給財政稅收造成巨大損失。這還不是最關鍵的。資源稅稅率過低還會使得從事資源生產的產業利潤率過高,從而極大地壓縮從事其他產業的積極性,嚴重影響中國的經濟結構調整,阻礙產業結構轉型和整個國家的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因此,我國應該大幅度提高資源稅稅率和燃料稅稅率。

(3)進一步明確車船稅的目標。應對於車船稅的目標予以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財產稅為目標,那麼計稅方式應該以車輛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而非簡單地以排量來計稅。

(4)充分考慮環境稅的累退性。如果涉及普通公眾的資源稅、燃料稅等,則應該充分考慮到可能對低收入群體生活造成的影響,精心設計稅製,防止環境稅給低收入群體的正常生活帶來不利影響,以符合稅收公平和稅收中性的原則。

2.迅速開征針對廢物廢氣排放的環境稅

隨著中國工業化進程的推動,廢物廢氣的排放已經成了社會的一大公害。中國整體環境的質量下降已經成了公認的事實,而廢氣廢物的排放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們不可能再重走發達國家“先汙染,後治理”的老路,因此必須走一條符合自己國情的新路。因此,既然針對廢物廢氣排放的環境稅既可以校正廢物廢氣排放者帶來的社會成本,又可以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我們又何樂而不為呢?當然,出於對經濟增長的擔憂,環境稅的稅率在一開始不宜定得過高。但是廢物、廢氣、廢水的排放已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身體健康,再不開征也許是自取滅亡。在開征之後,再逐步提高。至於選擇具體的排放物種類,可以選擇從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或廢水等開始。但從長遠來看,這些氣體和廢物的排放都應被課稅。隻不過針對二氧化碳的碳稅是目前大家討論最為熱烈的話題。因為學術界的主流觀點是二氧化碳的排放破壞了臭氧層,導致了溫室效應,全球升溫,但該理論受到了美國學術界的質疑。

3.中國應積極推動區域合作,應對環境保護

對於中國而言,應該極力推動區域合作,來實施環境稅改革。中國周邊的許多國家,均是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東南亞各國。攜手東南亞國家,通過環境稅保護議題,可以起到一石多鳥的作用。客觀上來講,環境保護需要不同國家合作,單靠一個國家不可能解決問題,而且單個國家解決問題的成本高昂,而收效卻可能甚微。中國和周邊國家都存在資源相互依賴的問題。比如在水資源問題上與東南亞國家就有共同責任。而在石油天然氣開發方麵則與相關領海、領陸國家都有共同的問題。如果周邊各國能夠攜手來共同對應,而非相互指責,那麼對於這個區域的每個國家而言,都是贏家。相比敏感的政治和經濟問題,環境保護議題更容易讓周邊國家接受。這也許是中國真正成為一個地區性大國的有效路徑。不是通過強力,而是通過解決共同的問題,進而自然而然地成為地區的領導者。

4.通過預算製度對環境稅改革的收入的使用範圍予以明確:環境保護和改善

前文已經提到,環境稅改革是否可能實現對經濟增長或扶貧的目標的很大一個因素是環境稅收入如何使用的問題。目前各國對於環境稅收入有幾種路徑。一種是對窮人發放補貼或者對其采取稅收減免。如非洲國家對煤油征稅,但對窮人予以減免。二種是將環境稅收入投入到對替代物的研發中去。從短期來看,也許有些征稅對象的使用是剛性的,但是如果從長期來看,沒有相關的替代物,高昂的稅率可能使得其放棄使用,從而使得政府既無法獲得相關財政稅收,又影響了人們的生活。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如果沒有替代性方法,那麼即便使用者繼續使用也無濟於事,進而說明這個環境稅所希望實現的環境目標完全落空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要使環境稅改革成功,並進入一個良性循環,根本還是要提高研發能力,找到汙染物的替代性手段。比如我們在對汽油征稅的時候,有必要研發新的清潔能源來逐步替代現在的汙染性能源。否則,環境稅就變成了一個單純的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手段。因此,其合法性必然受到質疑。對於中國這樣一個民主和法治還不健全國家而言,這點尤其重要。通過環境稅預算製度的設計,確保環境稅的收入用於對環境方麵的研發等領域。

5.充分估計阻力,選擇合適的時機

現有環境稅的完善和新的環境稅的退出必然會損害那些高能耗產業和資源性產業的利益。對於已經習慣了依靠資源來獲得高額利潤的一些大企業而言,環境稅就是一個噩夢。由於這些大企業在經濟和政治生活中擁有強大的影響力,我們推動環境稅必須充分估計其阻力,並在製定新的方案時適當考慮其利益。比如,建立相應的豁免製度(但要嚴格限製其範圍,並設定期限)。另一方麵,改革的時機也非常重要。對於中國這樣一個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發展仍然是最大的硬道理。如果在經濟不好時期推出,那麼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依賴於企業的財政稅收而言,可能都會遇到極大的阻力。因此,隻有在經濟高速增長和財政收入充盈的情形下順勢推出,才可能獲得比較好的預期效果。平衡各種利益,運用經濟和政治雙重視角思考環境稅製改革。在環境稅製改革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麵臨對各種利益的平衡。如個人與社會、現存既得利益者與環境、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等等。我們要順利地完成環境稅製改革,在確保實現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就必須在製定法律規則的時候平衡各種利益。此外,環境稅製度絕非是一個單純的環境保護問題,也不僅僅是一個經濟發展問題,還是一個國際競爭視野下的先發國家與後發國家角力的政治問題。發達國家大打“環境牌”顯然是謀劃良久、用意深刻的。冠冕堂皇之下必然有其試圖永遠鉗製發展中國家,使我們的發展受阻,從而保持其自身國際地位長期穩固的戰略目的。所以,綜合考慮政治經濟因素,平衡各種利益,既立足於中華民族的戰略發展,又為子孫後代負責,才是環境稅製度改革的應然之道。

第八章

有限合夥製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法規製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引起了廣泛關注。高盛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其每年可以從私募股權投資(PE,Private Equity)中獲得數千億美元的收入。2008年12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公布的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九條政策措施(下稱“金九條”),首次提出了要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拓寬企業融資渠道。2008年12月13日,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鄭新立在“中國創業投資大會”稱,私募股權投資“是戰勝當前困難,幫助中國渡過難關、實現產業升級一個重要的推動力”。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將迎來快速發展。

有限合夥製PE是國際上最為主流的PE的形式。隨著新《合夥企業法》的頒布實施,有限合夥製PE在中國近年來發展迅猛。對於有限合夥製PE的稅法規製,目前學術界還停留在對有限合夥製PE的稅收政策的粗略式概括,缺乏對從具體交易環節的有限合夥製PE的稅法問題的實證研究,也缺乏國際視野下對於有限合夥的研究。從交易環節入手,探討有限合夥製PE的稅法問題,這正是本章的價值所在。同時從國際視野審慎有限合夥製PE,也應看到其弊病。所以本章所說的稅法規製包括稅法鼓勵和稅法規範兩個方麵。

二、有限合夥製PE的交易結構

在討論有限合夥製PE的交易結構之前,應對其法律結構先有一個概括性了解。

(一)有限合夥製PE的法律結構

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2001年)第102節第1款的規定,“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係指按照本法設立的由兩個人或兩人以上成立的,並擁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以及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的合夥實體。有限合夥製PE有兩種合夥人,即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和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有限合夥人是大部分創業資本的提供者,他們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如養老基金或保險基金那樣的機構;普通合夥人通常是一群(2人~5人)有經驗的風險投資家,負責管理多個股權投資基金,每個股權投資基金上都分別對應一個法律上獨立的有限合夥關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全體合夥人共同行使著有限合夥財產的所有權和占有權,以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與責任;所有普通合夥人共同行使著有限合夥的經營權、以所有普通合夥人的名義對有限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製PE的法律結構如圖8-1所示:

圖8-1 有限合夥製私募股權基金法律結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