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住宅小區物業環境管理部(3)(1 / 2)

3. 加強督促和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隨時督查,及時通報,及時糾正。充分利用通告欄表揚先進,鞭策後進,以促進工作進度。

4. 不斷完善環境管理及公用設施保障辦法和管理體製,使整治和管理維護結合起來,形成長效小區環境整治管理機製,鞏固整治效果,使小區形象能夠長新長美。

四、具體實施步驟

1. 成立組織機構,製定實施方案;召開工作會議,安排部署工作;全麵啟動小區環境整治工作。

2. 實施各項整治工作,推動整治工作快速開展,結合小區環境綜合整治及“創優”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驗收,並及時通報,及時整改。

3. 對各項小區環境整治工作進行集中全麵複查,查漏補缺,對管理或整治不到位的部位進行再整治、再清理。

4. 在組織管理和複查整改的基礎上,做好資料歸檔、考核評優工作。

住宅小區物業環境管理部相關法律法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製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製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麵申請;(二)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四)防止環境汙染的方案;(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