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住宅小區物業環境管理部(4)(1 / 3)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曆,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麵的管理製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係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八)有控製汙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汙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製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