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書省:又稱“右省”。其長官名為中書令,實際上也有名無職。副長官為中書侍郎。又另委派一名中書舍人任“判中書省事”,真正掌管本省職權。其屬官有右散騎常侍,中書舍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等。中書省的職權是主管郊祀、皇帝冊文、州縣官考課、齋郎等年滿複奏、文官改賜章服、僧道給賜紫衣師號、舉人出身及寺觀名額等事②。神宗改革官製後,中書省則專司取旨出令。但自中書侍郎成為尚書右仆射(宰相)的兼職或副宰相的專職後,便不再和中書省本身的職事相關了。
門下和中書兩省的左、右散騎常侍,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通稱“兩省官”③。門下省的起居郎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稱“小兩省官”。④。散騎常侍、給事中、諫議大夫等稱“大兩省官”⑤。北宋前期,大兩省官員雖名為諫官,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職,並不得諫諍。
尚書省:又稱“都省”。其長官名義上是尚書令,還有左右仆射、左右丞等,但尚書令從不委任。實際上另外委派諸司三品以上者或學士一員任“權判尚書都省事”。尚書省的職權是總轄吏、戶、禮、兵、刑、工等六部和司封、司勳、考功、度支等二十四司,並主管議定官員諡號、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二十四司人吏遷補等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二十四司,分屬左司和右司,左司掌管吏部(下轄司封、司勳、考功)、戶部(下轄度支、金部、倉部)、禮部(下轄祠部、主客、膳部);右司掌管兵部(下轄職方、駕部、庫部)、邢部(下轄都官、比部、司門)、工部(下轄屯田、虞部、水部)。左、右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
宋太祖時,設立流內銓(簡稱銓司)、委派“權判流內銓事”2員,專管考試選人、判決案例和擬定差遣等事。還設立三班院,委派“知三班院事”或“勾當三班院”,員數不定,負責對東西頭供奉官等武臣的考課和擬定差遣等事①。太宗時,設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總稱磨勘院,負責對京朝官和選人進行考核。隨後,改磨勘京朝官院為“審官院”、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②。太宗時還設置“京朝官差遣院”,負責對少卿監以下京朝官注擬差遣。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也並入審官院。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設置審官西院,主管武臣閣門祗候以上到諸司使等的磨勘、注擬差遣等事。又改審官院為審官東院,主管文臣京朝官以下考核功過、敘其爵秩、注擬差遣等事。兩院各派知院、同知院各1員、主簿2員。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作為全麵改革官製措施之一,是銓注之法全歸吏部,撤銷審官東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左選、主管寄祿官在京朝官和職任非中書除授的文臣;撤銷流內銓而改為吏部侍郎左選,主管從初任到選人的文臣;撤銷審官西院而改為吏部尚書右選,主管升朝官以上和職任非樞密院除授的武臣;撤銷三班院而改為吏部侍郎右選,主管副尉以上從義郎的武臣。據《宋史-職官三》載,從此以後,以上文、武官員的選試、注擬、責任、升遷、敘複、蔭補、考課的政令以及封爵、策勳、賞罰、殿最的製度,都歸吏部掌管。吏部的長官為吏部尚書,設一員,副長官為吏部侍郎,其下有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分管尚書左、右選和侍郎左、右選。此外,還有司封、司勳、考功的郎中和員外郎各兩員,官告院主管官一員等。
戶部:宋初設三司總管全國財政,戶部幾乎無所職掌,隻委派“判戶部事”一員,接受各地土貢,至時陳列於殿廷。神宗官製改革時,撤銷三司,全國財計始歸戶部。戶部主管全國戶籍、土地、錢穀的政令以及貢賦、征役等事。設戶部尚書一員,左、右曹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二員,度支、金部、倉部各二員。左曹分管戶籍、稅賦、土貢、征榷等事,右曹分管常平、免役、保甲、義倉等事。度支掌管全國財政預算,量入而出;金部掌管全國的貨幣收支,藏於府庫;倉部掌管倉庫貯積和收支等事。
禮部:宋初設太常寺禮院。真宗時又設禮儀院,主管禮儀之事。禮部隻委派“判禮部事”一員,掌管科舉,奏補太宙齋郎等事。神宗時,撤銷太常禮院,其職權劃歸禮部。禮部設尚書、侍郎各一員,郎中、員外郎各一員。禮部下設祠部、主客、膳部等三司。掌管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科舉之政令。
兵部:宋初設樞密院,掌管軍事政令,武臣銓選則歸三班院和審官西院負責,兵部隻管皇帝儀仗、鹵簿、武舉、義勇弓箭手等事,委任“判兵部事”一員。神宗時設兵部尚書、侍郎各一員,職方、駕部、庫部和本部等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職權略有擴大,主管民兵、弓手、廂軍、蕃兵、剩員,武士校試武藝,及少數民族官封承襲等事。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管全國刑政,並審複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時,創設審刑院,將刑部審複權撥歸審刑院,審刑院成為全國另一最高司法機構。神宗時,撤銷審刑院以及糾察在京刑獄司,將其審複等權歸還刑部,從此,刑部的職權大為擴大,主管全國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複等事。設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郎中和員外郎,本部各二員,都官、比部、司門等司各一員。本部郎中和員外郎,又分左、右兩廳,廳各二員,左廳掌管詳複,右廳掌管敘雪。
工部:宋初隻設“判工部事”一員,所屬屯田、虞部、水部的職權全被劃歸“三司”,工部職權很少。神宗官製改革時撤銷“三司”,工部才恢複職權。設工部尚書、侍郎各一員,本部和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管全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錢幣、河渠等政令。南宋時,將軍器監和都水監並歸工部,工部的職權就更為擴大了。工部還兼管軍器所和文思院;高宗時還設立製造禦前軍器所,委任提點官二員和提轄、監造官各若幹員,負責製造武器;文思院負責製造金銀、犀玉等器物,設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
◎樞密院與三衙
樞密院是總理全**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共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宋史-職官誌二》說:
宋初,循五代之製,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掌文、武二柄,號為“二府”。
又《通考-職官考四》說:
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於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主武事,副使佐之。
樞密使為樞密院之長官,或稱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其下設都承旨和副都承旨,負責“承宣旨命,通領院務”,由武官擔任。還設編修官,不定員。樞密院“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的批準,有調動兵馬之權。樞密使的地位略低於宰相,與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等統稱為“執政官”。樞密使這一官銜在唐太宗時就設置了,但唐代的樞密使隻負責管理軍事情報,機密情報之類,由宦官兼任,直至五代時還保留這個官銜。而宋代的樞密使地位抬得這麼高,權力這麼大,其原因是與當時國內外的階級矛盾、政治形勢有關。宋時階級矛盾一開始就相當尖銳。北宋初年就發生了王小波、李順起義。在邊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數民族政權的並立,形成邊防的緊迫局勢。內憂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當龐大的軍隊,方能抵抗少數民族的入侵和鎮壓國內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管理這支軍隊,這就是宋代設立樞密院的原因。同時,樞密使的設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權力,也是強化皇權的重要措施。所以,元豐改製後,樞密院照樣保存下來。但是北宋的樞密使與中書的關係都極不正常。王明清的《揮麈錄-後錄》說:“樞密使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所言兩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貳。”宋神宗的禦史滕達道也說,戰守安危之所政,中書主打,樞密使主守,這樣怎麼能取勝呢?明確指出這種互相牽製所造成的殆誤軍國大政的弊端。南宋統治者接受了這一教訓,為了對付經常性的對外戰爭,不得不實行兵政合一,設立“平章軍國重事”這一官銜。
北宋初年,仍然沿襲後周的製度,由殿前司和侍衛司統領全部禁軍。但是趙匡胤在禁軍的人事安排、組織編製和部署等方麵,都作了重大的調整。據《長編》卷2記載:建隆二年(公元961年)的一個晚上,趙匡胤把曾經幫助他奪取政權的禁軍主要將領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人請來喝酒,對他們說,自己當了皇帝後整天提心吊膽,還不如作節度使快樂。石守信等人說,現在天命已定,誰還敢有異心呢?趙匡胤說,你們雖然沒有異心,但如果你們手下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們身上,你想不幹也不行呀!石守信等人領會趙匡胤的意思,大為震驚,次日即稱病,主動要求解除軍職。趙匡胤答應給他們以優厚的待遇,同他們結成兒女親家,說這樣就可以使“君臣之間,兩無猜疑”,趙匡胤就把石守信等人調到外地去當節度使,脫離他們原來掌握的軍隊,這就是有名的“杯酒釋兵權”。趙匡胤在解除石守信等人的軍權之後,提拔了一批資曆較淺,容易駕馭的人當禁軍將領。但就是對這些人也嚴加控製,處處防範。
同時,趙匡胤還取消了殿前都點檢和殿前副都點檢這兩個職務,由殿前都指揮、侍衛馬軍都指揮使、侍衛步軍都指揮使,分別率領禁軍,合稱“三衙”,互不統屬。禁軍從此沒有統帥,將領分別聽命於皇帝本人。“三衙”長官都指揮使之下,各設副指揮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一員。真宗時,廢除侍衛兩司的都虞候之職。南宋時,殿前司掌管殿前各班、直和步、騎各指揮的名籍,侍衛親軍馬、步軍司分掌馬軍、步軍各指揮的名籍。並負責屬下軍隊的管理、訓練、戍守、升補、賞罰等政令。“三衙”與樞密使所掌之兵權不同:樞密使有發兵之權,而無統兵之重;三衙有統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
◎三司使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史、職官誌二》說:
國初沿五代之製,置使以總國計,應四
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誌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製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製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神宗改製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