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構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製,中央設禦史台,下設三院,《宋史-職官誌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禦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禦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禦史台設有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禦史大夫名義上是禦史台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隻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禦史大夫。元豐改官製後,一並除去。因而禦史中丞便成為禦史台的真正長官,稱為台長;副長官是侍禦史知雜事。禦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禦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禦史,或監察禦史者,稱“監察禦史裏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禦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禦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台長官了①。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禦史。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製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製度之先聲。
宋代的禦史官人數沒有定製,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禦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禦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禦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禦史台的諫官上任後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辱台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禦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禦史唐垌(d^ng,音洞),曾麵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製,無可奈何。按規定,台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係的人來擔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台諫官與宰相的關係極為緊張。當時人說宰相與禦史台是敵對的營壘,互相仇視。對於這種關係,王夫之在《宋論》卷4有一段評論說: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為治,而言乃為功。諫官者,以繩糾天子,而非以繩糾宰相者也……仁宗詔宰相毋得進用台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毋敢言者。”嗚呼!宋以言語遝興,而政紊於廷,民勞於野,境蹙於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禦史官在宋代以前與台諫官分開,宋代實際上合二為一,主要用以監察官員,看其是否忠於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於職守。雖然曆代均如此,但宋代尤為突出。宋代隨著**皇權的加強,諫官對皇帝的過失更不敢有所規勸,因而諫官與禦史官實際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以彈劾官員為責,這種變化導致了後來台諫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樞機構的行政、軍事、財政、監察這四種大權分得十分清楚,而總之於皇帝。宋朝統治者的這些集權措施,日趨嚴密,甚至達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楊萬裏的《誠齋集》卷69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宋太祖曾令後苑造一薰籠,數天未成,太祖怒責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須經過尚書省、本部、本寺、本局等許多關口,等到逐級辦齊手續後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語“依”字,然後方可製造,宋太祖聽後大怒,問宰相趙普說:“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即可買一薰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趙普回答說:“此是自來條貫,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台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聽後轉怒為喜說:“此條貫極妙!”可見,宋代統治者訂立各種“法製”的目的有二,一是使“政出於一”,“權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①百官不過“奉法遵職”而已。於是,從中央到地方,“上下相維,如身使臂,如臂使指”,達到空前集中和統一;二是定為“祖宗之法”,要求子孫“謹守”,以保證趙家皇朝的長治久安。
◎諸寺監
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祿、衛尉、太仆、太理、鴻臚、司農、太府等寺。北宋前期,雖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閑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員或二員兼充“判本寺事”。其中隻有大理、太常兩寺還有一些職權。神宗時,九寺各專其職,並分設本寺的長官卿、少卿各1員以及丞、主簿1—2員。但各寺職務忙閑不均,宋徽宗時,王得臣在《麀史》卷下《諧謔》中有這樣的記述:太府寺所隸場務眾多,號稱“忙卿”司農寺掌管倉庫,號稱“走卿”;光祿寺掌管祭祀供應酒食,號稱“飽卿”;鴻臚寺掌管四鄰各國朝貢,號稱“睡卿”。南宋時,把光祿、鴻臚兩寺並入禮部;衛尉、太仆兩寺並入兵部。
諸監:宋代先後設置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司天等六監。宋初各監的基本情況是,國子監是全國最高學府,仁宗以後,成為掌管全國學校的總機構。少府監的主要職事巳劃歸文思院和後苑造作所,本監隻管製造門戟、神衣、旌節等物。將作監也隻管祭祀、供給牲牌、鎮石、炷香、盥水等事,有關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繕修都歸“三司”修造案掌管。仁宗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撤銷“三司”河渠案,另設都水監,掌管修治河道之事。神宗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撤銷“三司”胄案,另設軍器監,掌管製造武器。司天監負責觀察天文祥異、鍾鼓漏刻,編製曆書等。各監除司天監以外,都設“判本監事”1—2員,或設“同判監事”1員,以及丞、主簿等。神宗改革官製時,撤銷了司天監漸變成階官。自皇城使至供備庫使,共四十使,是諸司正使;其副職是諸司副使。《宋史-職官誌九》雲:“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班。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東班和西班是因朝參時班位的排列方向而得名。諸司使、副使,到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改用新名,《宋史-職官誌九》雲:“政和二年,乃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東西班官員都是正七品。
比諸司使更高的武階是橫班,或稱為橫行,也有正、副使之分。正使是內客省使、客省使、引進使、四方館使、東上閣門使、西上閣門使;副使是客省副使,引進副使、東上閣門副使、西上閣門副使等,共十階。朝參時位在東班前,列成橫行。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亦改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共十二階。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又增置宣正大夫、宣正郎、履正大夫、履正郎、協忠大夫、協忠郎、翊衛大夫、翊衛郎、親衛大夫、親衛郎等十階,通稱為橫班。正使為正五品到正六品官,副使為從七品官。
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孝宗欲清閣門之選,置閣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糾察殿廷禮儀失製,並兼侍立,若皇帝駕幸,作為隨從,稱為“閣職”,有如文官之館職。此職先由中書省召試,然後任命。淳熙間,又置看班祇候,由忠訓郎以下、秉義郎以上充任;閣門祇候,須由胸懷韜略,善弓馬,並在邊境任過職者充任。宋寧宗時,特別重視此類官員的選任,《宋史-職官誌六》說:“慶元初,申嚴閣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雲”。凡帶閣門之職者,均稱為“閣職”。
武職充任最親信的近侍為帶禦器械,這是因為五代時皇帝多在軍中,故有此習慣。宋代沿襲,非極親近之人,不令其在左右持帶武器作侍衛。《宋史-職官誌六》說:“宋初,選三班以上武幹親信者佩櫜■、禦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禦帶”。鹹平元年(公元998年)改為“帶禦器械。”宋仁宗景祐二年(公元1035年),定其人數不得超過6人。《職官誌六》又載紹興七年(公元1137年)樞密院奏言:“帶禦器械官當帶插。”宋高宗說:“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骹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他日恢複,此等事當盡去之。”雖然紹興二十九年曾再次詔增帶禦器械4員,實際上僅作為裝飾而已。
又有幾種中央派出的外任官、與前代有所不同,必須說明:
宋代以節度使和觀察使合稱“兩使”。自唐末以來,節度使之權雖重而除授極濫。宋代派文臣知軍州事、代替節度使之職,於是節度使之權雖盡去,而官位反而提高,隻有親王外戚及前任將相大臣中有特殊資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為某某道或某某軍節度使,實際並不履任。例如元豐中,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鎮江軍節度使為虛銜,判大名府才是實際職務。凡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者謂之使相,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府州者,亦謂之使相。節度觀察留後本是唐代藩鎮以其親信留充後務之稱,作為次於節度使一級的官名,後改為承宣使。此外,觀察、防禦使、團練使以及刺史都作為虛銜,雖帶某州之名,但並不履某州之任,名為“遙郡”。
宋代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實亡,但兩使之下的判官、支使、掌書記、推官等幕職卻依然如故,就連防禦、團練、軍事州都仍有幕職,作為入官的初階,這是一種奇特的製度。判官也有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簽判。簽判之下的幕職官,其實都是閑職。
◎兵製
宋代的兵製非常複雜,有禁軍、廂軍、鄉兵、蕃兵之分。維護宋代封建政權的主要軍事力量是禁軍。保衛京城、戍守邊境、對外作戰、對內鎮壓人民,主要是依靠禁軍。禁軍原來是皇帝的衛兵。禁軍的名稱始於唐代,當時數量很少。五代的皇帝許多是由節度使爬上來的。他們登上了皇帝的寶座以後,往往把他們原來統率的軍隊調到中央當禁軍,作為自己的親兵。後梁朱溫時,已經有“侍衛親軍”的名號。到了後漢,侍衛親軍的統帥——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就握有很大的權力。後周柴榮為了加強中央的權力,除了保留侍衛親軍以外,又下令各地選募壯士到開封,由當時任殿前都虞候的趙匡胤挑選武藝高強的編為殿前諸班,也作為禁軍,而且比侍衛親軍更見信用。宋代在首都設殿前司,置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其職掌據《宋史-職官誌六》說:“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製、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五代後周時,本設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官,位在都指揮之上,因為趙匡胤在北周時任過“都點檢”,故即位之後不複置。此外又設環衛官,共十六衛(如左右衛、左右金吾衛等),各衛有上將軍、大將軍等官。
廂軍、鄉兵和蕃兵都是地方部隊,一般不離開本地,鄉兵主要是河北、河東(山西)、陝西等地為防禦遼和黨項而設的;蕃兵從西北地區少數民族中召募。這兩種軍隊數量不多,力量分散。廂軍遍布各地,數量很大,但是不進行軍事訓練,沒有什麼戰鬥力,主要供地方上役使,實際上是一種役兵。
①《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一》。
②《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一》。
③見《宋史-職官誌一》。
④見《文獻通考》卷50。
⑤洪邁:《容齋三筆-侍從兩側》。
①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6、28。
②同上,卷33、34及《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之一》。
①見《宋史-劉筠傳》。
①葉適:《水心先生別集》卷10,《始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