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網友覺得,被騙到緬北從事電信詐騙的莉莉也是受害者,但實際上,即使主觀上沒有從事電信詐騙的故意,是被欺詐、脅迫參與詐騙的,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在本案中,莉莉在被強迫的情況下,從事了電信詐騙活動,在這種已經存在詐騙事實的情況下,莉莉回到國內後,依然會受到刑事法律製裁。
不過,莉莉作為脅從犯,可以比照詐騙罪的既成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莉莉自首,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另外,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需要考慮詐騙數額的大小。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的不同情況,都有不同的量刑程度。
三、莉莉在被騙到緬北後,長期遭受暴力傷害、強奸、猥褻等,從我國《刑法》角度來看,應該如何評價呢?
緬北詐騙團夥的行為性質,若以我國《刑法》來看,其性質屬於犯罪集團。他們以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等方式限製、剝奪了莉莉等受害者的行動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該緬北犯罪集團,在非法拘禁莉莉等人的過程中,還存在著故意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但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是不能數罪並罰的。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普通的傷害、侮辱行為是被非法拘禁罪所吸收
但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致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另外,非法拘禁罪與強奸罪可以數罪並罰。故意傷害行為往往和非法拘禁行為共同發生,因此二者可以相互吸收。
但強奸行為並不是非法拘禁行為中必然發生的,緬北詐騙集團在非法拘禁莉莉等人的過程中,進行強奸、輪奸、強製猥褻等行為,都是要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的。
四、緬北詐騙團夥如此猖狂,為何我國沒有對其進行製裁呢?
刑法的管轄方式,決定了緬北詐騙集團的犯罪行為,不能適用我國《刑法》。
屬地管轄要求犯罪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屬人管轄要求在國外的犯罪人具有我國國籍,且情節嚴重;保護管轄,要求犯罪行為在國外也構成犯罪;普遍管轄,要求我國參加了相關的國際條約。
而緬甸地理位置偏遠,經濟水平較低,司法機關對互聯網電信詐騙的抓捕難度大。
因此,在國家主權、政治經濟和國際法律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我國無法直接打擊緬北的詐騙行為,也很難營救身處緬北的受害同胞,隻能從我國內部加大宣傳,提高民眾的反詐意識。
五、對於緬北詐騙,我們必須提高警惕,那麼,緬北詐騙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隨著我國對緬北詐騙的嚴厲打擊,犯罪分子也在尋找更多的詐騙手段。像本案中,莉莉這種虛假招聘信息就是比較廣泛的方式,對方通過高報酬來誘惑受害者上當受騙,控製人身後便將其帶到緬北。
還有較為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會盜取受害者家人、朋友的信息,偽裝成熟人,然後騙取財物,或者欺騙受害者前往緬甸。
假冒旅行社或者導遊也是近年來才出現的一種方式,犯罪分子偽裝成旅行社,發布跟團旅遊的優惠信息,或者推銷低價旅遊路線,從而控製受害者的人身自由,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在生活中,還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詐騙方式,比如短信詐騙、網絡賭博、虛假金融交易網站、快遞掃碼等,我們一定要擦亮雙眼,警惕身邊的各種詐騙行為。
結語
莉莉終究還是幸運的,還有很多同胞身陷緬北無法回家。
要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永遠不要相信不等價的利益交換。
否則,一旦讓犯罪分子得手,最終毀掉的隻會是自己的人生!
大家對此有何看法呢?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