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拐賣兒童2(1 / 2)

備受關注的餘華英拐賣11名兒童案,等來了法院的判決。

9月1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餘華英拐賣兒童罪一案。對被告人餘華英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餘華英於1993年至1996年期間夥同龔某良(已故)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後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王某付(另處)、楊某蘭(另處)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1名。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餘華英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以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餘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17日,當年被餘華英拐賣的受害人楊妞花告訴記者,她將把餘華英的判決書帶到父母墳前,並且希望是死刑判決。

賣親生子開始的“生意”,5000元賣出親生孩子

餘華英原是雲南鶴慶縣白族人,1963年生。她曾在獄中寫過自述,稱自己出生在一個很窮的家庭,家中姐弟四個,她是最小的。

餘華英自述,21歲時,嫁給重慶的王某文,戶籍落到重慶市大足區(此前為四川省大足縣)。隻是“婚後他家裏更窮、更苦,家裏什麼都沒有”,唯一的好處是,丈夫對她很好,兩人在結婚第二年生下女兒。女兒三歲時,丈夫生病去世,“我和女兒的生活更苦了”。

餘華英寫這份自述時間為2004年,當時她化名“張芸”,因拐賣兒童,被雲南省大姚縣法院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餘華英供述自己犯罪的起點是賣自己的親生子。丈夫入獄後,她在外打工時認識了龔某良,兩人於1992年生下兒子。但當時兩人各有婚姻,無力撫養,龔某良提議將私生子賣到邯鄲,那裏有朋友能找到買家。通過邯鄲的中間方,他們最終以5000元賣出親生孩子。

此後是1993年8月、1994年7月、1995年7月、1996年7月、1996年10月等陸續將其餘10名兒童拐帶至邯鄲。

餘華英采取的拐騙手法相似,都是在一個地方租房子住十天半個月,一邊和周邊的人混熟,一邊物色合適的小孩。和小孩熟悉後,用零食誘拐離開。被拐家庭大多不富裕,有的是父母在做環衛工,早出晚歸;有的在街邊做補鞋生意,一整天都在外麵;還有的以收廢品為生,沒人看顧孩子。等到發現時,餘華英和龔某良早已離開。此前在審訊時,餘華英曾招供其為避免他人懷疑是他們拐賣孩子的,會故意留下衣物、棉被等,不收拾便直接逃離。

被拐的孩子以5000元、6000元、12500元等價格賣出,楊妞花在11個被拐孩子中所賣價格最低,為3500元。這些錢分贓時均是餘華英和龔某良拿大頭,給邯鄲村裏的介紹人部分好處費。

餘華英在庭上稱,她和龔某良之間有分工,龔某良負責物色孩子,並安排好時間,將孩子帶到火車站,餘華英在火車站接上孩子,再帶到邯鄲。餘華英稱拐賣兒童的錢交由龔某良管著,“他是當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