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至1995年,清華大學女生朱令被人投入重金屬鉈鹽而中毒。後因誤診,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終生殘疾。朱令不僅失去了錦繡青春和遠大前程,也不再擁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但她從未被社會遺忘。每隔一段時間,其案情就會被重新提起。人們欣賞她的才華與美麗,痛心她的遭遇,更希望找出凶手,揭露真相。
然而,此案令公眾不解的是,無論警方、校方還是醫方,似乎都在有意回避著一切細節、證據與責任。他們既不願麵對公眾,也不願麵對朱令的家人。這使本來就不多的證據、證言、背景信息在各種渠道的各種方式傳播中,越來越受到了各式各樣的汙染。朱令案由此就像一個黑匣子,被層出不窮的說法所裹挾,依舊撲朔迷離。
某種意義上,朱令案更像是中國社會在信息不透明前提下,不斷極端化繁衍的一個縮影,對其討論與追問都失去了本應有的公共原則。一方麵,一些人認為,案子破不了,必定有權力幹預和見不得人的原因;而另一方麵,社會越開放,核心信息卻越封閉;利益越多元,推論也越獨斷;很多人都堅持懷疑,卻不肯懷疑自己的懷疑。罪犯仿佛觸手可及,真相卻依舊遙遠。
麵對這起至今疑點錯綜複雜的疑案,我們的職責是,經過努力,去盡量接觸與辨識能辨識到的事實。在核心信息源一律封閉的前提下,我們當然不可能尋找到真相,但我們可以尋找到自己的信息鏈,以這些信息鏈豐富這個事件的記錄。在我們自己尋找的信息鏈基礎上,我們想討論的是這樁疑案的公共責任問題——因為我們很少討論自己對於公民社會所應有的責任。
在我們看來,這責任應該由一個完整的體係構成:首先是質疑的權利,質疑是社會監督的基礎,沒有社會監督,公器就難有它應有的公信力。但質疑並非冷酷的定罪,質疑更不能發展為私刑。“疑罪從無”的原則可以避免更多的冤案,無論如何都比按可能性邏輯來定罪進步。
現實中的無能為力,放大到網絡上,自然會產生“可能性邏輯”下的論戰與激憤。隻是,可能性有千萬種,而確定性隻有一種。如果按照可能性邏輯來定罪,沒有破不了的案子,隻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為如此,“排除合理懷疑”才會成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確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相互印證,形成閉合的證據鏈。
蛛絲馬跡:朱令案何以為懸案?
(本文原載《三聯生活周刊》2013年第20期封麵故事《朱令案延伸的18年追問》)
起點:立案時間
朱令被確診為鉈中毒,在鉈中毒專家陳震陽教授的記憶中是“1995年4月29日”,他在北京市職業病衛生防治所完成了這個檢測。雖然時隔多年,陳震陽對於日期還是很篤定。鉈檢測並不是常規項目,陳震陽也是因為早年間有一個關於鉈的研究項目,才購置了專門的設備。他說:“我們的課題從1983年做到1988年,做完就收攤了,課題組也散了,設備也封存了,我也不知道朱令的家人怎麼會找到我,不過那些東西都還在,找出來就能用。”
警方正式介入,根據北京市警方的公開聲明,是“1995年5月5日”,“清華大學保衛處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負責這個案子的是北京市公安局14處,後來改名為文保處大學一處,職能範圍沒有變,依舊是處理高校案件。陳震陽第一次見到14處的辦案警察李樹森是1995年5月,“過了‘五一’之後,具體記不清了。”他回憶說,李樹森來到他的辦公室,一開始就問他“跟朱令是什麼關係,為什麼會做這個檢測”。問話的語氣起初有些不客氣,陳震陽說他還有些不太高興,不過談話進入關於鉈的正題之後就好了。“他的態度很謙虛,對我說話也很尊重。”這是發生在中國高校裏的第一起鉈投毒案,也是有據可查的中國範圍內的第一起鉈投毒案。作為14處的警察,李樹森和他的同事們辦案必須從零開始。雖然本刊記者在2013年5月8日打通了李樹森的電話,但他客氣又堅定地拒絕了采訪,不肯透露那年的任何細節。他說:“我隻是個普通的民警,這個事情不能由我來發表意見。
”陳震陽第二次見到李樹森是兩年後,1997年5月。這次也是李樹森主動來找他,不過不再是請教鉈的知識,而是希望他能“幫忙做一次檢測,確認北大的一名學生是不是鉈中毒”。陳震陽這才知道,繼清華之後,北京大學也發生了一起鉈投毒案。1997年5月18日下午,陳震陽到301醫院參加了對北大學生小陸的會診,當天17點30分,他對小陸樣本的檢測結果出來,確診是鉈中毒。這樁投毒案中有兩名受害者,另一名受害者小江在中日友好醫院救治,陳震陽沒有參加他的診治,也沒有見過他,隻是在5月19日檢測過他的樣本,同樣是鉈中毒。陳震陽對北大案件的參與也到此為止,辦案警官李樹森並沒有給他透露更多案情。陳震陽能夠確定的,是這起投毒案警方介入很早。5月17日小陸和小江分別到301醫院和中日友好醫院就診,其中,投毒者王曉龍陪同受害者小江就診時,對中日友好醫院的醫生承認了是自己投毒,醫院的保衛處當即扣住了他,然後通知北大保衛處,北大方麵把人領了回去,向警方報案。5月18日,14處的警察從北大帶走了王曉龍。
至於高校中的第三起鉈投毒案,2007年6月中國礦業大學的案件,陳震陽並不清楚。他本來要在1995年5月正常退休,剛好朱令的檢測找上門來,單位就讓他把後續研究做完,延長了幾個月才正式退休。1997年北大投毒案的時候,李樹森再來找他求助,陳震陽覺得完全是因為朱令案的關係,雖然他退休了,還是被當成“鉈方麵的專家”。但是2007年這個案子,發生在中國礦業大學的徐州校區,接手的警察也不是李樹森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14處,而是徐州市公安局。本刊記者尋訪到了徐州警方的辦案人員,他們與李樹森的態度完全不同,對案件情況盡可能做了詳細回憶,唯一的要求隻是匿名。根據他們提供的材料,2007年6月1日,中國礦業大學徐海學院的3名學生出現不適症狀就診,其中一名學生被家長接回石家莊診治,6月10日在北京確診為鉈中毒,當晚徐州市公安局就接到報警,介入調查。
從三起案件的反應速度比較,北大的案件最迅速也最特殊,因為投毒者自首了。其次是中國礦業大學的案件,受害者在出現異常第10天得到確診,當天晚上就報了案。最令人扼腕的隻有清華的朱令案,“1995年5月5日”這個報案時間,距離朱令確診鉈中毒時隔一周;距離朱令1995年3月3日身體突然不適、3月9日到協和就診,時隔兩個月;距離朱令1994年12月下旬第一次出現相應症狀到同仁醫院就診,時隔近5個月
朱令的家庭生活情景之一:母親在為其梳理頭發,父親在準備早餐
陳震陽記得很清楚,李樹森第一次來找他的時候,“問了很多問題”。“他想了解鉈中毒到底是怎麼回事,中毒的途徑有哪些?要提取什麼樣的物證來化驗?是飯碗、水杯還是別的?時間過了這麼久,還能不能從物證上檢測出來?”借助這些問題,可以嚐試著來反推當年警察的辦案思路:既然確診是鉈中毒,那麼就要先找出中毒方式,才能確定是自殺、意外還投毒;要找出中毒方式,就必須了解鉈的特性,鉈是什麼?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作用於人體?不同的途徑如何通過物證來驗證?
鉈是什麼很容易回答,這是一種1861年發現的金屬元素,符號是TI,英文名是Thallium。常以化合物的形態出現,屬於高毒類物質。20世紀80年代以來,被廣泛用於電子、軍工、航天、化工、冶金、通訊、醫學等領域,在工業上主要用於製造光電管、合金、低溫溫度計、顏料、染料、焰火等等。鉈也廣泛存在於鐵、鋁、銅、鋅等礦石中,會在開采與冶煉過程中釋放出來。
鉈中毒的途徑要複雜許多,陳震陽記得,他當時很詳細給李樹森做了介紹,鉈中毒一般有三種可能:“第一是通過呼吸係統,在高溫或者密閉環境下吸入中毒;第二是通過體表接觸,被皮膚吸收中毒;第三是通過消化係統,直接攝入中毒。”可是朱令具體是怎麼中毒的,陳震陽並不能通過標本檢測給李樹森唯一篤定的答案,他隻能用排除法形成一個推論,首先排除吸入中毒,“因為朱令不具備這樣的中毒環境”;然後排除體表接觸,“很早以前西方曾經把鉈用在脫毛劑裏,發現副作用之後迅速停止,朱令的生活中用不到這樣的產品”。陳震陽記得李樹森提出了一個假設,“他問我,如果雪花膏裏含有鉈,會不會通過塗抹導致中毒?”陳震陽給的答案是“可能性不大”,理由是“朱令的樣本檢測裏,鉈含量的濃度太高了,鉈是可以通過人體的新陳代謝每天排出一部分的,朱令已經中毒那麼久,還經過了幾次換血,體內的鉈濃度還那麼高,不太可能是體表攝入”。因此,剩下最有可能的一條中毒路徑,就是通過消化道直接攝入,“是吃進去的”。
1997年5月北大的投毒案,李樹森再次找到陳震陽的時候,沒有再問過這些抽絲剝繭的問題,投毒者王曉龍自首,清晰詳細交代了整個投毒過程。王曉龍的一審辯護律師馬朗寧差不多都快忘了這個案子,他根據相關材料,才慢慢回想起來,告訴本刊記者:“庭審的時候,王曉龍對投毒過程的供述很詳細。”按照王曉龍的庭審供述,他對小江和小陸兩名同班同學的投毒過程並不一樣,他的報複目標是小江,動機是複雜的同學感情,針對他一共投毒三次,分別是1997年4月30日早上、5月10日上午和5月15日上午;投毒方式都是把碾磨成粉末的硫酸亞鉈偷偷下到小江的水杯裏。在4月30日第一次投毒的時候,王曉龍為了觀察鉈鹽的毒性,在自己的宿舍裏找了一名實驗對象小陸,因為小陸有每天衝奶粉的習慣,他的奶粉剛好也放在桌上,王曉龍就把更大劑量的硫酸亞鉈粉末放到了這袋大約隻剩1\/4的奶粉裏。經過警方的封存取證,在小江的水杯,檢測到了鉈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