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信息

書名:公共財政學

作者:洪銀興,尚長風

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06

ISBN:9787305185878

《商學院文庫》編委會

主任委員 洪銀興 趙曙明

副主任委員 劉厚俊 金鑫榮

委員 (按姓氏筆畫排序)

劉厚俊 劉誌彪 劉洪

陳傳明 楊雄勝 張二震

沈坤榮 範從來 金鑫榮

洪銀興 趙曙明 裴平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公共財政和財政學的對象

第一節 公共財政

一、國家和公共部門

財政是以國家為主體進行的分配活動。公共財政是以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為基礎,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分配行為。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能是彌補市場的缺陷。其收入的基本來源是依法取得的稅收收入;其分配的目的是滿足公共需要。公共財政學要研究政府的收支活動及其對資源配置與收入分配的影響。

在現代經濟中,國家(政府)機構的活動在整個經濟中占很大的比重。財政活動是政府活動的主要方麵。國家為了履行其職能,需要消耗一定的社會產品,但國家作為非生產機構,本身不能生產自身所需的產品,因此,國家需要憑借其權力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以取得履行職能所需要的社會產品,這樣就產生了一種特定的分配,即財政分配。

財政作為國家的集中性分配,表現為國家集中性收支的形式。國家的公共需要,不僅包括維持公共權力的需要,還包括國家執行社會職能的需要,例如用於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和公共工程的支出等。在我國,國家還執行經濟職能,例如重點建設項目的投資、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及國有企業的投資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產品的分配大部分要利用貨幣進行。財政分配也必然利用貨幣,表現為貨幣資金的一種特殊運動。

財政參與社會產品哪一部分的分配,可根據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做出的規定來確定:在任何社會生產中,“總是能夠區分出勞動的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產品直接由生產者及其家屬用於個人消費,另一部分即剩餘勞動產品,總是用來滿足一般的社會需要,而不問這種剩餘產品怎樣分配,也不問誰執行這種社會需要的代表職能”。用一部分剩餘產品滿足“一般的社會需要”,這種經濟現象是任何社會都有的,但隻是在國家出現以後,才由國家執行一般社會需要的代表職能,從而產生財政。因此財政是國家集中分配部分剩餘產品用於滿足一般的社會需要而形成的分配活動和分配關係。

財政集中分配部分剩餘產品是從本質上講的,在現實中財政分配並不隻是進入作為剩餘產品的利潤分配領域,它還進入企業財務、個人所得等領域分配收入。但是不管它是從哪個環節上取得收入,歸根到底,分配的是剩餘產品,政府不可能集中分配勞動者的必要產品。分配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一個環節。財政介入社會產品的分配過程,使剩餘產品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意誌。

在宏觀經濟學中,所有經濟主體分為公共部門(public sector)和私人部門(private sector)兩大類。公共部門主要是指政府及其附屬機構,私人部門是指企業和家庭。無論政府還是企業和家庭,都以各自的方式參與國民經濟運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和速度。在宏觀經濟學關於國民收入決定的理論中,公共部門、企業和家庭是三個平等的主體,相互關聯,而又各有自己的運行規律。如果不考慮國際市場的因素,一國國民經濟就取決於這三者的經濟活動。家庭向企業提供勞動、資本、土地、企業家才能等各種生產要素,並從企業取得相應的報酬。居民再以這些報酬向企業購買商品和勞務。企業向家庭購買各種生產要素並向家庭提供各種商品和勞務。公共部門通過稅收、服務性收費和公共支出來與企業和家庭發生聯係,參與國民經濟。經濟要保持正常運行,不僅要使企業的投資等於家庭的儲蓄,而且要使公共部門從企業和家庭取得的稅收和收費與其向企業和家庭的支出相等。國民經濟運行出現不均衡時,政府可以通過調節稅收和支出,居民可以通過調節消費與儲蓄,企業可以改變投資與生產來使國民經濟重新恢複均衡。

雖然公共部門與企業、家庭共同參與國民經濟,但是其行為方式和目的卻大相徑庭。企業和居民作為私人部門是以收益最大化為前提和目標的,公共部門卻必須以全社會公正和公平為前提和目標,雖然它的經濟活動也不能忽視收益與成本。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在職能方麵也有所不同,政府部門一般是對全體公民負責,而非政府部門(廠商)的行為則主要是對投資者負責;政府部門的行為往往具有強製性,而非政府部門的行為對於其行為接受者來說則是自願選擇的。

二、公共財政

公共財政是以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為基礎,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政府分配行為和活動。公共財政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其收入的基本來源是依法取得的稅收收入;公共財政的職能限於彌補市場的缺陷。其分配的範圍限於市場失效的範圍;其分配的目的是滿足公共需要。其作用是以非市場機製的方式,去克服和糾正市場機製自身的弱點。

相對於私人經濟,公共經濟包括政府的活動和公營企業的活動,政府的活動即公共財政的活動。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每個人都離不開公共財政。一方麵人們向政府繳納各種稅收,如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認購政府發行的國債,上繳法規和製度規定的紅利和費用;另一方麵人們從政府那裏得到收入和公共服務,例如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政府那裏得到薪水,企業職工因生產政府部門購買的產品而從政府得到收入,孩子在政府資助的學校接受教育,人們享用公園、公路和其他公共設施。政府的環境政策和對自然資源的保護給居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

政府的活動包括國防、外交、施政、立法等,這些都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行為。政府管理本身也是一種公共產品。這樣,政府不僅要提供和分配公共產品,還要為公共產品的產出解決費用。公共產品並不是一定要由公共活動來生產,它也可以由私人部門生產,但需要政府部門參與其費用及分配。

與私人產品相比,公共產品有兩個特征:① 非排他性。人們在消費公共產品時,不能排除他人同時也消費該產品。如街道上的路燈誰都可享用,不會被誰獨占。② 非競爭性。對公共產品來說,新增他人參與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由於公共產品的這兩個特點,因而存在著“免費搭車”問題,即某些人付費提供公共產品,而他人可以免費享受該產品。這就使得現實中的公共產品基本上由政府提供,並通過征稅為其提供資金來源。

公共產品不等於公有產品。公有產品盡管不能排除社會或集團的所有成員都來消費(即非排他性),但公有產品的消費不一定是非競爭性的。當新增他人參與消費的邊際成本大於零時,公有產品就不是公共產品,如公共綠地。需要指出,公共產品還存在著純度的差別,因為不同的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有強弱程度之分。公共產品的純度越高,“免費搭車”問題越嚴重,公共產品就越是要由政府來提供。

公共財政存在的必要性在於政府的公共職能:① 市場機製有效配置資源依賴於具備各種產品市場和競爭因素的條件。這些條件是由政府法令和規章條例提供的。② 市場交易中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需要政府提供法律上的保護。③ 某些產品由於生產和消費上的特點,即使排除了競爭上的一切障礙,亦無法通過市場來供應,必須由公共部門來解決。④ 市場調節資源配置,未必能自動實現高就業率和穩定的物價水平及適度的增長率,這就需要政府的調節和公共政策。⑤ 所得和財富分配的不均也需要政府的介入。所有這些公共產品的提供,都要以政府活動即公共財政為基礎。

財政的本質或內涵可以從兩個方麵來理解:一方麵是指財政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區別於其他經濟範疇的性質,另一方麵是指財政活動所體現的分配關係。財政的一般本質,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為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形成的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係。它包括兩個基本規定:一是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分配;二是以國家為主體的集中化分配。財政的這兩個基本規定,是區分財政分配與其他分配形式的根本標誌。

第二節 財政的產生和發展

一、財政的產生

財政的產生同國家的產生相聯係,但不等於說國家權力創造了財政分配關係。

出現剩餘產品,並產生需要由剩餘產品去滿足的共同需要,是財政關係產生的物質條件。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勞動產品超過維持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餘,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後備基金從這種剩餘中的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繼續發展的基礎。”當然這也是財政關係產生和發展的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