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
(1)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2)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2.開業稅務登記
(1)辦理開業登記的時間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依法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開業登記的地點
[1]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業戶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辦理開業登記的手續
[1]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麵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營業執照。
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
銀行賬號證明。
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回鄉證等其他合法證件。
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證明。
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填報稅務登記表。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後,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並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業主簽字後,將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報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範圍、財務負責人等。
[3]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3.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其他有關證件。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2)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4.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1]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請報告。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報報告。
(2)注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3)注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後,於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注銷。
5.稅務登記證的使用、管理
(1)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後,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掛,亮證經營。出縣(市)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持有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2)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先征稅後返還。申請領購發票。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3)稅務登記證件隻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4)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的同時,及時書麵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國家稅務機關審查處理後,可申請補發新證,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6.特定經營行為的稅務登記
(1)申請
舉辦各類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幕前的1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填表
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榷注冊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如實填製,在規定期限內報送,並按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3)登記注冊
納稅人填報的《注冊稅務登記表》及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舉辦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在《注冊稅務登記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印章後,予以登記注冊,領取一份登記表,以備查核。
1.2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臨時稅務登記以及納稅項目管理登記後,必須在辦理有關登記的次月起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目前,我國的正常的稅申報主要采用三種申報方式:直接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納稅人碰到特殊問題,就具體問題作其他申報方式。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書麵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
1.納稅申報的對象和內容
納稅申報的對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是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含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納、應繳稅款,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也應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項目,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款所屬期限等。
2.納稅申報地點
(1)流轉稅的納稅申報地點
[1]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並給予相應的處罰。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所在地申報納稅;轉讓其他無形資產,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地點
[1]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管理地不一致時,以實際經營地為納稅申報地點。彙總繳納。中央所屬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訊中的部分企業,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彙總納稅的單位,由負責經營管理與控製的總機構彙總計算申報納稅,其彙總繳納的成員單位,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總申報納稅事項。合並繳納。大型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並申報納稅,並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地點
[1]源泉扣繳。稅法規定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納稅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稅務機關。但是納稅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規定的申報納稅日期為準,在某一地區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應在該地申報納稅。
3.納稅申報時間
(1)流轉稅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予期滿後10日內進行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自期滿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至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的納稅申報時間請參考本書後麵章節的內容,也可查看地方稅收的納稅申報。
(4)納稅申報期限的最後一日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順延,以公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4.延期申報的辦理程序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地方稅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2)申請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下稱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前向辦稅服務廳涉稅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含下列內容:
[1]書麵申請報告。延期申報審批表。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4)納稅人未及時查詢批複結果造成的申報逾期、稅款滯納,稅務機關將依照《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罰。
5.納稅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
是指納稅人或納稅人的稅務代理人直接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根據申報的地點不同,直接申報又可分為直接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到巡回征收點申報和到代征點申報三種。
(2)郵寄申報
是指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納稅資料以郵寄的方式送達稅務機關。具體做法如下:納稅人自行或者委托稅務代理人核算應納稅款,填寫納稅申報表(對於自核自繳的納稅人還應填寫繳款書並到銀行繳納稅款)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和郵電部聯合製定的專用信封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送郵政部門交寄,或者由投遞員上門收寄,以交寄時間為申報時間;郵政部門將郵寄申報信件以同城郵政特快的方式送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打印完稅憑證,以掛號的形式寄回納稅人(自核自繳納稅的除外)。
(3)電子申報
指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所列的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傳送給稅務機關。電子申報主要有三種方式:微機申報、專用報稅機申報、電話申報。
納稅人無論采用哪一種申報方式,都需要根據各稅種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申報資料。
其他納稅申報方式有:
(1)代理申報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申報能力的納稅人,可委托經批準的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稅務代理機構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彙總申報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年度終了由彙總企業逐級彙總(合並)申報。
1.3稅款繳納
1.稅款繳納的方式
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繳納稅款。
(1)自核自繳
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財務製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納稅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審核納稅申報表,自行填寫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解繳應納稅款,並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2)申報核實繳納
生產經營正常,財務製度基本健全,賬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並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
(3)申報查定繳納
即財務製度不夠健全,賬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後,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4)定額申報繳納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賬能力或者賬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固定業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銷售)額和征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實際營業(銷售)額與核定額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內的,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對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上升幅度超過20%的,按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下降幅度超過20%的,當期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稅款,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其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調整定額的,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調升或調降定額。但是對定額的調整規定不適用實行起點定額或保 本定額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繳納稅款。
(1)增值稅、消費稅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後10日內繳納稅款;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後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稅人應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內資企業在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3)按照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凡經營應納稅商品、貨物的,應於發生納稅義務的當日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其他稅種,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5)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3.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