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設置賬簿的。

(2)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核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和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

(6)合資企業的合作者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分得產品的。

(7)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為某項權益的。

(8)應繳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的申報收入額,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的,應當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審查意見,依照核定的收入額或者費用發生額核算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9)外商承包工程作業或對有關工程項目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如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繳納應納稅款。

(10)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額的,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合理調整後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繳納稅款。

4.延期繳納

(1)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除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外,還應從滯納款之日起,按日計算繳納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在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領取延期納稅審批表,說明原因,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核準後,在批準的延期內緩繳稅款;未經核準的,仍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5.扣繳、代征稅款

(1)除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稅收,應當予以配合,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委托代征證書。

(2)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必須依照稅法或者委托代征證書的要求扣繳或者代征稅款。

(3)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稅款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或者因故不能扣繳、代征稅款的,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處理。

(4)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續費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比例提取發給,不得從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稅款中坐支。

6.稅款補繳與退還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內的,自稅款所屬期起3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自稅款所屬期起在10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因國家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自稅款所屬期起3年內發現的,應當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補繳稅款,但不繳滯納金。

(2)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退還稅款書麵申請報告,經國家稅務機關核實後,予以退還。

(3)納稅人享受出口退稅及其他退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7.納稅擔 保

(1)下列納稅人必須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 保

[1]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 保人或者預繳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 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擔 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按期進行納稅清算。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納稅擔 保的其他納稅人。

(2)納稅擔 保的形式

[1]納稅人提供的並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 保人作納稅擔 保,納稅擔 保人必須是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 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為納稅擔 保人。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 保。

[3]納稅人預繳納保證金。

(3)納稅擔 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 保的,應當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納稅擔 保書,按照納稅擔 保書的內容,寫出擔 保對象、擔 保範圍、擔 保期限和擔 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納稅人、納稅擔 保人分別簽字蓋章,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納稅擔 保人。

(4)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 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 保的財產清單,並寫明擔 保財產的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 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簽字後方為有效。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其納稅擔 保人負責繳納,或者以其納稅保證金抵繳稅款,或者由國家稅務機關拍賣其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繳納稅款。

1.4納稅檢查

1.納稅檢查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建立自查製度,結合財務核算過程和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檢查有無漏報應稅收入、多列支出、虛增抵扣稅額、漏報或錯報代扣(收)稅項目、錯用稅率或計算錯誤等情況。

(2)對於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各類納稅檢查,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通知的內容、要求、時間等,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自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日常自查中,發現納稅錯誤,應當自行糾正;對於在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自查中發現的納稅錯誤,除主動改正存在的問題,自覺補繳稅款和調整有關賬務外,還要如實填報自查情況報告表。如自查無問題,亦應按規定填表上報。

2.納稅自查

納稅自查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等的輔導下,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對自己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進行自我審查的一種方法。對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對自己是否已經做到依法納稅進行自我檢查,是確保嚴格履行稅法規定義務、防範納稅風險的一種形式;通過自查,發現有無多繳、提前繳納稅款、應退(免、返)未及時足額退(免、返)稅款、不恰當地被加收了滯納金、罰款等現象,以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自查,發現納稅管理中的漏洞、薄弱環節、不足之處,如本可通過精心安排不違法避稅、合法節稅的卻沒有好好把握;等等。

(1)納稅自查的步驟

稅人如何進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況而言,可按如下5個步驟進行:

[1]製度、法規相對照。即企業內部應納的地方各稅財會處理規定與相關稅收條例規定之間的對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業製定的內部財會規定與地方各稅法律法規之間是否存在差異,其差異是否會造成地方稅的違章。製度執行情況自查。即與地方各稅計算相關的企業內部有關製度的執行情況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確企業內部與地方稅種計算相關的製度、流程執行得怎樣?是否存在影響地方稅計算準確性的因素?是否確實影響了地方稅計算的準確性?納稅申報的自查。即通過賬證與納稅申報表的對照自查。自查目的是從中發現是否存在足額申報稅款的問題。賬簿對應關係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過賬簿數據的勾兌關係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稅計算錯誤。數據、指標分析。即對企業的一些財務數據按地方稅法規具體要求進行對比。自查目的是從財務數據、指標角度看企業是否可能存在地方稅違章問題。

(2)納稅自查的形式

[1]日常納稅自查。日常的納稅自查要做到稅種查全、環節查到、問題查清,既有廣度又要有深度。並且具有計劃性,要經常性地對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製度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揭露自身存在的問題,並解決問題。

通過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稅務機關稽查後,被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麵,還要自查作為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繳納、提前繳納了稅款等。

[2]專項稽查前的納稅自查。稅務機關根據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對納稅人的某些方麵或某個方麵進行專項稽查,如發票稽查、個人所得稅稽查、企業所得稅稽查、貨物運輸業專項檢查、實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稅繳納情況專項檢查、醫藥生產及購銷企業稅收專項檢查、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汽車市場專項整治等。

[3]彙算清繳的納稅自查。納稅人可通過閱讀稅法公告、稅法資料,加入稅務網站以實現在線學習,參加稅法輔導、培訓,向稅務機關谘詢等方式了解、掌握涉及稅收的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有關規定,按稅法規定上報審批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

3.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1)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

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為此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發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

(2)稅務稽查的範圍

包括稅務法律、法規、製度等的貫徹執行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及稅務活動的合法性,偷、逃、抗、騙、漏稅及滯納情況。

(3)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

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

[1]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係統篩眩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征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資料確定。

(4)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

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

[1]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5)稅務稽查的形式

[1]納稅人自查。納稅人互查。稅務機關檢查。稅務大檢查。

(6)稅務稽查的步驟

[1]準備階段,有關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進行分析,製定檢查提綱。實查階段,憑證、賬冊、報表的檢查,實物清查賬實相符,生產現場實地檢查。

(7)稅務稽查的方法

[1]順查法:憑證、賬冊、報表。逆查法:報表、賬冊、憑證。聯查法:對報表、賬冊、憑證有聯係的內容、數據相互對照檢查。側查法:根據有關人員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的檢查的一種方法。

4.配合納稅檢查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布置的各類稅務檢查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對主管部門或按行業組織的聯查、互查,要有專人參加,協助開展工作,主動提供賬證資料和情況。檢查結束要協助檢查人員核實問題。對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後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立即執行,按規定限期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進行賬務調整,建立健全相應的製度,以免今後發生類似問題。

(2)國家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或其他單位、個人的納稅情況采用錄音、錄像、照相、複印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情況,出具證據,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對於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和違反稅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稅務機關檢舉揭發,為稅務檢查提供線索,由國家稅務機關按規定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

(4)納稅人外出經營應當自覺服從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的管理,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規定申報納稅。

(5)納稅人在車站、碼頭、機嚐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配合國家稅務機關檢查,如實提供其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1.5發票的使用與管理

1.發票的購領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下列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發票。

(1)提出購票申請

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2)提供有關證件

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購買專用發票的,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3)持簿購買發票

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後,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

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製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製。自行印製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保管,並按前款規定辦理領購手續。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申請購領發票時,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麵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發票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 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證金。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填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證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麵的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稅後開票。

2.發票的填開

(1)發票隻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提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隻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3)發票隻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4)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賬。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6)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複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對於填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理。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福利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生產、經營機電、機車、汽車、輪船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彙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貨清單。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並重新填開退貨後或銷售折讓後所需的專用發票。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有關專用發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購領由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填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