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規定
[1]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報縣(市)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後,領取所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許可證。持《許可證》、供貨合同、進貨憑證等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審核無誤後,才能開具專用發票。
3.發票的保管
(1)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製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於丟失當日書麵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1.6納稅爭議的處理
1.納稅爭議概述
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納稅爭議的解決主要有兩種方式,即申請複議和訴訟。納稅爭議屬於可申請複議範圍,未經複議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就下列情況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對征稅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征收機關采取的強製措施不服的。
(3)對征收機關作出的保全措施不服的。
(4)對征收機關不依法征收、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損壞財物等強製措施不服的。
稅收征收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 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交納所擔 保的稅款,由稅收征收機關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後,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財政局(農稅局)長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書麵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采取強製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製執行。但是,納稅人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製措施的範圍之內。
對拒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處罰: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除按規定采取強製措施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阻止稅務征收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征收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2.申請複議
(1)申請複議的時間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國家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製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製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申請複議範圍。屬於複議機關管轄。在提出複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3)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該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複議。與有權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5)複議的受理
[1]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稅務行政複議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證據並提出答辯書。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在複議人員審理中可以申請回避,但要服從複議機關法定人員作出的是否回避的決定。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撤銷、收回其複議申請,但必須經過複議機關的同意,複議申請的撤回才產生法律效力。複議申請人認為國家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可以在提起複議申請的同時請求賠償。
(6)複議的執行
[1]複議申請人接到複議裁決書時必須簽收。複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自覺執行複議決定。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強製其執行。
3.訴訟
(1)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2)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沒有通知的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1.7稅務代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師事務所遞交書麵申請,委托稅務代理。稅務代理內容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製、辦理財物、稅務谘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委托稅務代理可以是全麵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1.稅務代理的基本特征
(1)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在稅務代理法律關係中,代理代為發生的主體資格是特定的,作為代理人一方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作為被代理人一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2)法律約束性
稅務代理不是一般意義上事務委托或勞務提供,而是負有法律責任的契約行為,稅務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是通過代理協議而建立起來的,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行使代理權限,且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束。
(3)內容確定性
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業務範圍,由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外,稅務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4)稅務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稅務代理是一項民事活動,稅務代理關係建立並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活動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出自代理人的原因,其法律後果承擔者直接歸屬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關係而轉移征納關係,即轉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並不意味著稅務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若因代理人工作過失而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必要的損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5)有償服務性
稅務代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代理業是智能性的科技與勞動相結合的中介服務業務,它以服務為宗旨,以社會效益為目的,在獲取一定報酬的前提下,既服務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又間接地服務於稅務機關。
2.稅務代理的原則
稅務代理是社會中介服務,因此,稅務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委托原則
稅務代理屬於委托代理的範疇,必須依照民法有關代理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自願委托。代理關係的建立要符合代理雙方的共同意願。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選擇權,同時也有選擇誰為其代理的權利;代理人同樣具有選擇其所代理對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尋求代理時,代理人擁有接受委托或拒絕代理的選擇權。代理雙方依法確立的代理關係不是依據任何行政隸屬的關係,而是依據合同的契約關係。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違背代理人意誌,脅迫為其代理。隻有在雙方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訂立契約,雙方的稅收法律關係才能真正確立。
(2)依法代理原則
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的一項重要原則。首先,從事稅務代理的機構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稅務代理人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批準認定的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其次,稅務代理人承辦的一切代理業務,都要以法律、法規為指針,其所有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稅務代理人製作涉稅文書,須符合國家稅收實體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原則,依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被代理人應納或應扣繳稅款。稅務代理人的所有執業行為還須按照有關稅收征管和稅務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另外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還應體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意願,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3)獨立、公正原則
稅務代理的獨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預。稅務代理人是獨立行使自己職責的行為主體,其從事的具體代理活動不受稅務機關控製,更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左右,而是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靠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獨立處理受托業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確地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使稅法意誌得以真正實現。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服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國家的利益關係。因此客觀公正地開展代理活動是稅務代理的一項重要原則。稅務代理人在實施稅務代理過程中,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維護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決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報酬而偏袒或遷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稅務代理人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應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及扣稅義務,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法、懂法、守法,從而提高依法納稅、扣稅的自覺性。
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是稅務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則。權益和義務是對稱的,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就應享有納稅(或扣繳)權益。通過稅務代理,不僅可以使企業利用中介服務形式及時掌握各項政策,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不知法而導致不必要的處罰,而且還可通過稅務代理人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進行納稅籌劃,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減少損失。
3.稅務代理的形式
《注冊稅務師資格製度暫行規定》規定的10項代理業務範圍,是就全部稅務代理業務的總體而言的。具體到某一個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項目,取決於被代理人意願。據此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麵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4.稅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代理人的權利
有權依照《注冊稅務師資格製度暫行規定》的規定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有選擇委托對象和委托內容的權利;有要求委托方提供數據資料及必要工作條件的權利;有終止體例的權利;有協助委托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權利;注冊稅務師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稅務代理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稅務代理人的義務
稅務代理人在辦理代理業務時,必須向有關的稅務工作人員出示稅務師執業證書,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謊報,並在稅務文書上署名蓋章;稅務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偷稅、騙取減稅、免稅和退稅的行為,應予以製止,並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稅務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期間和停止代理業務以後,都不得泄露因代理業務而得知的秘密;稅務代理人應當建立稅務代理檔案,如實記載各項代理業務的始末和保存計稅資料及涉及文書,稅務代理檔案至少保存5年。
5.稅務代理的基本程序
稅務代理的基本程序,是指稅務代理人員,包括稅務師和從事稅務代理的業務助理人員,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所遵循的基本工作步驟。由於稅務代理的具體業務不同,稅務代理的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這裏主要是基本的工作程序。
稅務代理工作的開展過程,按其性質大體可分為3個階段,即代理準備階段,代理實施階段、代理完成階段。
(1)代理準備階段
代理準備階段是整個代理工作的基礎和起點,準備工作做得如何直接關係到代理工作的進度,質量乃至成敗。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委托代理的意向,代理機構通過調查了解,確定是否接受該項代理業務,代理和被代理雙方充分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定委托稅務代理協議書,並由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委托稅務代理協議書是稅務代理雙方協商一致簽定的文件,以此明確稅務代理關係的成立,以及對約定事項的理解。協議書具有合約的性質,一經雙方簽字,即成為稅務代理機構與委托人之間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約。需要注意的是,《注冊稅務師資格製度暫行規定》中所確定的代理業務都是稅務代理機構承辦的。稅務師及其業務助理人員不能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辦代理業務。
(2)代理實施階段
這是代理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工作是按照稅務代理計劃,根據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的代理事項、權限、期限開展工作。
(3)代理完成階段
實質性的代理業務結束,這個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工作底稿,編製有關表格,並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稅務代理關係的終止包括自然終止、被代理人終止、稅務代理人終止。自然終止是指稅務代理時間已經到期,稅務代理委托合同書屆時失去效力,稅務代理關係自然解除。
另外,稅務代理機構作為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管理的中介機構,對其收入和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按照稅法規定,稅務代理機構應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