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增值稅的基本規定增值稅是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征收範圍包括所有的工業生產環節、商業批發和零售環節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價外稅。在征收管理上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標準以上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或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經申請審批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或13%,有權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小規模納稅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的納稅人
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已經發生。
(2)銷售、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3)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3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2.征稅範圍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因此,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有3個方麵,即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另外,有一些特殊的銷售行為也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1)銷售貨物
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也應征收增值稅。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不繳納增值稅。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務
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都是指有償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則包括在內。
(3)進口貨物
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確定一項貨物是否屬於進口貨物,必須看其是否辦理了報關進口手續。隻要是報關進口的貨物均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在進口環節繳納增值稅。
(4)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低於50%。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並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5)單位或個人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包括郵票、明信片、首日封、郵折、小型張及其他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縫紉業務。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建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7)不征收增值稅的貨物
[1]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不征增值稅。血液中心(站)供應臨床用血漿,暫不征增值稅。
3.稅率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的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糖等)。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4%。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並兼營應屬於一並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從高適用稅率。
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出台後,國家根據需要對稅率重新作了調整,主要包括:
(1)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按農機產品依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3)一般納稅人生產的下列貨物,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1]縣以下小型水力電力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士、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銷售自來水。
(4)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來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礦鹽仍按17%的稅率征稅。
(5)棕櫚油、棉籽油、切麵、餃子皮、米粉等經過簡單加工的糧食複製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6)寄售商店代售的寄售物品、典當銷售的死當物品,無論銷售單位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均按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4%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4.計稅依據
(1)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收取的一切價外用。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金、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製度如何核算,均應並人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以及同時符合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和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條件的代墊運費。
(2)銷售額以民市計算,納稅人以外彙結算銷售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市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稅勞務,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售額分別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4)一般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
(5)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井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
如果該貨物是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還加上消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的貨物,其成本利潤率在消費稅中有規定。
(6)對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人銷售額,但對逾期末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並人銷售額,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稅。
(7)對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衝減折扣額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得衝減銷售額。
(8)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但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2.2增值稅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企業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時,應以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作為其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如果出現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發生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當期銷項稅額的計算
當期銷項稅額的大小,會直接影響應納稅額的多少,銷項稅額越大,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應納稅額就越多;反之,應納稅額則越少。
所謂當期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當期的納稅期限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要準確地確定銷售額,一方麵要區分清楚應稅銷售額和會計銷售額;另一方麵要掌握銷售額的計算和確定方法。
[1]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的區別。它們之間的不同具體表現在以下3方麵:
兩者包含的內容不同。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應稅價外費用。所謂應稅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應稅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委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開具給購買方以及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而會計銷售額則隻包括按權責發生製原則所確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收取的價款收入,不包括價外費用。這是由於會計銷售額是反映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其結果表現為因資產流入、資產增值和負債減少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的增加。由此可見,兩者不僅內容上不同,而且性質上也是不一樣的。
兩者確認的條件不同。會計銷售額的確認,是以商品發生交易為前提條件的,它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轉移給購貨方時確認;而應稅銷售額的確認則是以商品進入消費為前提條件的,也就是說,雖然某些商品並不構成交易行為,但隻要是進入消費環節,在商品進入消費前要按規定稅率足額征稅,在稅務上應將其視同銷售確定其銷售額。
兩者確認的依據不同。會計銷售額通常是以買賣雙方交易完成的商事憑證作為其確認的依據;而應稅銷售額一般是以稅法規定作為其確認的依據,也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些並沒有商事憑證,但根據稅法規定也應確認為應稅銷售額。如稅務機關認為某些商品價格明顯偏低,又無充分理由的,則需要重新確定其應稅銷售額。
[2]特殊應稅銷售額的確定。當納稅人不能按正常情況核算銷售額的,應當按下列方法確定其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分別注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進行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的折扣額也應當作為應稅銷售額處理。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如果是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作為應稅銷售額,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作為應稅銷售額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其應稅銷售額;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業務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業務,其應稅銷售額的確定方法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業務,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應稅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而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業務,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其銷售額自然就不作為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其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其應稅銷售額為貨物或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合計。
[3]含稅銷售額分解為應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所得到的銷售額。為了正確計算增值稅,必須將含稅銷售額分解為應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4]不符合實際銷售額的確定。不符合實際銷售額是指企業反映的銷售額與實際情況不盡相符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以及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實其應稅銷售額。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來確定其應稅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稅銷售額=稅務機關認定應重新定價的貨物數量×同類貨物平均售價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其應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稅銷售額=稅務機關認定應重新定價的貨物數量×企業近期同類產品平均銷售價格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如是自產貨物則為實際生產的製造成本,如是外購貨物則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10%。但屬於應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如果納稅人自產自用的產品為應稅消費品,則其組成計稅價格還應包括應納的消費稅稅額。這時,納稅人可以按其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在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情況下,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其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5]外彙銷售額折算為人民幣應稅銷售額。納稅人以外彙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照外彙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稅銷售額。其應稅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