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是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它是一種收益稅,是1994年稅製改革中新開征的一個稅種。

自1987年9月深圳率先出讓第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沿海一些發達省份也逐步開始國有土地使用製度的改革。1990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作了界定,為土地使用權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提供了法律保障。

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收益,有必要設立土地增值稅這個新稅種。1993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此後,財政部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1995年1月27日施行。

凡是有償轉讓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產權,並且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外國機構、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公民。

2.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有償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有償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有關經濟收益,從形式上講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是有償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這裏所說的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於地上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不能移動、移動後會遭到損壞的各種植物、養殖物及其他物品。

這裏,需強調:

(1)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我國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隻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才能有償轉讓,集體所有的土地有能直接轉讓,隻有先由國家征用後才能轉讓。

(2)無論是單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將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一並轉讓,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是有償轉讓的房地產,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3.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規定扣除項目包括: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淨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探、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築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風、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開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和開發間接費用(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推銷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前兩條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前兩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其具體扣除比例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經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舊房和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舊率後的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交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上述第、項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額。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者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可以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麵積占總麵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者按照建築麵積計算分攤,或者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並且沒有正當的理由,或者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或者提供的扣除項目金額不真實,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指經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綜合評定的價格)計算征稅。

(2)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以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為累進依據,按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采用超率累進稅率,需要確定幾項因素:一是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即為相對率。二是把納稅對象的相對率從低到高劃分為若幹個級次。土地增值稅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級次,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級次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30%,40%、50%、60%。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係數為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係數為5%。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係數為15%。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係數為35%。

(3)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時,應當先用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減除有關各項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得出增值額。再按照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分別確定增值額中各個部分的適用稅率,依此計算各部分增值額的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各部分增值額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之和,即為納稅人應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1]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項目金額之和

[2]計算增值率,即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例(%):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之和×100%

[3]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每一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4.土地增值稅的申報與繳納

(1)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從房地產合同簽訂日起7日之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然後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和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這裏所說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納稅。

如果納稅人經常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納稅,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定期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之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各種原因無法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按照省級地方稅務局的規定實行預征,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清算,多退少補。

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能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

5.免稅、減稅項目

下列項目經過納稅人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1)建造普通標準住宅(指按照當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由於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3)由於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房地產。

(4)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

(5)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原住房居住滿5年的,免稅;居住滿3年不滿5年的,減半征稅。

下列項目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聯營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建成後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業兼並,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

7.2資源稅

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叫資源稅,資源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1.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上述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除上述單位和個人以外,進口礦產品或鹽以及經營已稅礦產品或鹽的單位和個人均屬於資源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為便於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和保證稅款及時、安全入庫,堵塞漏洞,在《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中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主要是對那些稅源孝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製,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根據規定以下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中,獨立礦山是指隻有采礦或隻有采礦和選礦並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作為獨立礦山可以對外直接銷售原礦和精礦。聯合企業是指采、癬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這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單位應稅資源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扣繳義務人是對各有關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進行代扣代繳。具體實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扣代繳辦法。

2.資源稅的征稅範圍

資源稅的征稅範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本著納入征稅範圍的資源必須是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隻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征稅範圍。水資源等由於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範圍。這樣,屬於資源稅征稅範圍的資源就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1)礦產品

[1]原油。原油係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製的原油。

[2]天然氣。天然氣係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煤炭係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係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係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或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2)鹽

[1]固體鹽。固體鹽係指用海水、湖水或地下湖水曬製和加工出來成固體顆粒狀態的鹽。具體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2]液體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指氯化鈉達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3)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的征稅規定

[1]伴生礦。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外,並含有多種可供工業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稱為伴生礦產。確定資源稅稅額時以作為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的,作為定額的主要考慮依據,同時也考慮作為副產品的元素成分及有關因素,但以主產品的礦石名稱作為應稅品目。例如攀枝花鋼鐵公司所屬攀枝花礦山公司開采的釩鈦磁鐵礦,它是以鐵礦石作為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的,其釩鈦是作為副產品伴選而出的,因此,隻以鐵礦石作為應稅品目。在確定其鐵礦石的資源等級高低和相適應稅額時,既考慮了鐵礦石資源的級差程度情況,也考慮了釩鈦作為副產品的附加值的情況。

[2]伴采礦。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

例如銅礦山在同一礦區內開采銅礦石原礦時,伴采出鐵礦石原礦,則伴采出的鐵礦石原礦就稱伴采礦。伴采礦量大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3]伴選礦。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如攀枝花鋼鐵公司所屬攀枝花礦山公司開采的釩鈦磁鐵礦,釩、鈦便是在選主產品鐵的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對於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不征收資源稅。

3.資源稅的稅目、稅額

資源稅共設7個稅目和若幹子目,實行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4.資源稅稞稅數量規定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是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因此,正確地確定課稅數量,對於準確地計算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是極其重要的。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是這樣確定的: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5)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

[1]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對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照章納稅,這是因為資源稅是針對資源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企業開采或生產的資源產品,不論是對外銷售,還是自產自用,其所包含的自然資源的級差收入是相同的,所以都應征稅,以便對級差收入進行調節。特別是我國資源開發企業,存在著兩種生產結構,一種是單一開采企業;另一種是開采與加工相結合企業。如果僅就單一開采企業生產的礦產品征收資源稅,而對開采與加工相結合,將自產礦產品用於連續生產的就不征稅,那實際上,用自產產品連續生產的企業就會把應上交國家的級差收入,轉化為利潤,從而導致不同生產結構的企業之間稅負不平。因此,對自產自用部分應該征稅。

5.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具體規定: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貸款或開具應交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6.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繳納

(1)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2)資源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盛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跨盛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納稅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