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企業所得稅的基本規定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凡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除外資企業外)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這三個條件是正確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必要條件,缺一便不構成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這樣規定,既具有稅收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避免從屬於工商登記等其他部門掌握的標準),又簡潔明了,便於操作(易於識別納稅人,也有利於納稅人判斷自己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注冊登記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1)國有企業

是指生產資料屬於全社會勞動者所有的公有製企業或生產經營單位。舊稱“國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應向主管的地稅局(所)繳納企業所得稅。

(2)集體企業

是指生產資料屬於部分勞動群眾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規定依法注冊、登記,實行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的公有製企業或生產經營單位。

(3)私營企業

是指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依法注冊、登記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

指生產資料歸聯營各方共有,由多種所有製性質的企業和經營單位聯合經營而形成的經營實體。主要形式有緊密型、半緊密型和鬆散型三種聯營企業。

(5)股份製企業

是指企業的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憑股份參加管理,分享(擔)權益和風險,並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範圍很廣。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各項事業,擁有獨立經費或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如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和圖書館、博物館、藝術團體、各級各類學校、各種科研機構以及醫藥衛生、體育等單位。社會團體是指除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擁有獨立財產或經費的各種社會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包括各種學會、研究會)、宗教團體、各種基金會等組織。這些組織隻要有稅法規定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視同企業繳納所得稅對待,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複雜狀況,拓寬稅基,平等稅負,避免漏稅和避稅。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規定,采用限定條件和具體列明各類企業或組織的辦法,適應我國各類企業的現狀和發展,有利於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多種經濟成分企業並存的格局將繼續發展,聯營企業和股份製企業將有重大發展,並將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組織,如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展開各種經濟活動和有償的服務活動,並且有的收入還很大,因而應視同企業對其所得征稅,以體現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都征稅的原則。具體列舉各類企業或組織的辦法,透明度高,適應性強,界限清晰,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範圍能較鮮明地確定下來。

對於特殊行業和企業,企業所得稅法中還有特殊的確認規定。

2.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這些所得均應是有合法來源的所得,經查明的企業非法所得,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而是采用全部沒收並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境內所得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勞務、投資等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所得。境外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勞務、投資等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規定以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為征稅對象,並列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這樣規定,一方麵依照國際慣例,根據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對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征稅;同時,對納稅人境外所得已繳的所得稅,采取在彙總納稅時,在按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計算的稅額內,準予扣除的辦法,即遵循了屬地原則優先的國際慣例,有利於對外開放,而且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另一方麵,列舉具體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使有關規定具體、明確。

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如下:

(1)生產經營所得

是指從事製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品流通業、金融業、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服務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以及經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2)其他所得

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分項來看,股息所得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是由納稅購買各種債券等各種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所得;租金所得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等財產而取得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所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取得的所得;營業外收益所得是指固定資產盤盈、罰款、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等等形成的所得。

3.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指對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的比率,即企業應納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在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時,要注意稅率的選用。

(1)適用稅率的基本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采用33%的比例稅率。

(2)一般優惠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030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執行33%的比例稅率。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可減按18%稅率征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之間的,可減按27%的稅率征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稅率征收。

(3)針對西部地區的優惠稅率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地區優惠稅率

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特區,上海浦東經濟開發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人,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14個沿海開放城市,18個沿邊、內陸省會城市和5個長江沿岸城市,以及北京市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適用15%(經濟技術開發區)和24%(老市區)的稅率。

14個沿海開放城市是指: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

18個沿邊、內陸省會城市是指:烏魯木齊、南寧、昆明、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石家莊、太原、合肥、南昌、鄭州、長沙、成都、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

5個長江沿岸城市是指:重慶、嶽陽、武漢、九江、蕪湖。

(5)特區及高新技術企業稅率

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納稅人,北京市給予了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京地稅企[2004]110號)

(6)彌補虧損後有所的適用稅率

按照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所得予以彌補,按彌補虧損後的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

(7)查出的以前年度所得的適用稅率

稅務部門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應按被查出年度的適用稅率補征所得稅。(國稅發[1994]132號)

4.減免稅的一般規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於減免優惠的規定隻有兩條:一是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的照顧和鼓勵。這裏所說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二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公布實施的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減免或者免稅。

根據條例規定的原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保留了一些政策性強、影響麵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6.2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1.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所謂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係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所以,稅法必須就涉及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的一係列基本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收入總額、扣除範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虧損彌補等。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製度計算的會計所得額(即會計利潤),往往是不一致的。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稅法規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企業按有關財務會計製度規定計算的利潤,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後,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2.收入總額的確定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

(1)生產、經營收入

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其各類財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而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7)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教育附加費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放,接受的捐贈收入等。

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工業企業的收入通過各種有關的賬戶,如“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財務費用”、“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等,進行具體的反映。

在具體進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應根據有關賬戶分析確定其收入總額。

按照規定,企業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麵使用本企業的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按照規定,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按照《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指財政部發行的國庫券、公債,不包括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僅限於企業從一級市場購入並一直持有到期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

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可以寫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具體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計算利潤總額時,不同行業企業有所差別,具體可按照各行業會計製度規定計算。

(1)商品流動企業利潤總額的計算公式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其中: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彙兌損失

主營業務利潤=商品銷售利潤+代購代銷收入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商品銷售利潤=商品銷後收入-銷售折扣與拆讓-商品銷售成本-經營費用。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2)工業企業利潤總額的計算公式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其中:

營業利潤=產品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後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複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4.預繳及彙算清繳所得稅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其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分為預繳所得稅額計算和年終彙算清繳所得稅額計算兩部分。

(1)按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省級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大小,製定確定預繳期限的具體稅額標準,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預繳期限應一致;同一省份的國、地稅局確定預繳期限的具體稅額標準應盡量統一。

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月(季)應納稅所得額×33%

上年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33%

(2)年終彙算清繳的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3%

多退少補所得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月(季)已預繳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稅款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若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彙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彙彙率折合人民幣繳納。

【例】某企業2004年全年應稅所得額400萬元。2005年企業經稅務機關同意,每月按2004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12預繳企業所得稅。2005年全年實現利潤經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計算該企業2005年每月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年終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2005年1~12月每月應預繳所得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12×33%≈11(萬元)

2005年1~12月實際預繳所得稅額為:

實際預繳額=11×12=132(萬元)

2005年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為:

應納稅額=600×33%=198(萬元)

年終彙算清繳時應補繳所得稅額為:

應補繳所得稅額=198-132=66(萬元)

5.核定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對部分中小企業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計算其應納稅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如下:

(1)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隻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隻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2)核定征收的辦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1]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稅=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6.境外所得稅抵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來源於我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彙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抵免限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具體內容包括:

(1)可抵免的外國稅收範圍

可抵免的外國稅收,必須是納稅人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了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以及納稅後又得到補償或由他人代替承擔的稅款。

(2)稅收限額抵免法

[1]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稅收的限額抵免是,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取得該項所得應攤計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後,所得出應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該稅收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為:

稅收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相關規定,從境外取得的稅後投資收益,應先將其還原後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總額,一並計算應納稅額。然後將境外應抵扣的已納稅額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

【例】某企業上年年度境內所得為800萬元,同期從境外某國分支機構取得稅後收益140萬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該企業適用稅率為33%。計算該企業本年度應繳納入庫的所得稅額。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