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稅的基本規定

關稅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包括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

1.關稅的種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關稅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按征收對象分,有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

[1]進口稅。它是指海關在外國貨物進口時所課征的關稅。進口稅通常在外國貨物進入關境或國境時征收;或在外國貨物從保稅倉庫提出運往國內市場時征收。現今世界各國的關稅,主要是征收進口稅。征收進口稅的目的在於保護本國市場和增加財政收入。出口稅。它是指海關在本國貨物出口時所課征的關稅。為了降低出口貨物的成本,提高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世界各國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稅。但為了限製本國某些產品或自然資源的輸出,或為了保護本國生產、本國市場供應和增加財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國家也征收出口稅。過境稅。又稱通過稅。它是對外國貨物通過本國國境或關境時征收的一種關稅。過境稅最早產生並流行於歐洲各國,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征收的。後由於各國的交通事業發展,競爭激烈,再征收過境稅,不僅妨礙國際商品流通,而且還減少港口、運輸、倉儲等方麵的收入,於是自19世紀後半期起,各國相繼廢止征收,1921年資本主義國家在巴塞羅那簽訂自由過境公約後,便廢除了過境稅的條款。

(2)按征收目的分,有財政關稅和保護關稅。

[1]財政關稅,又稱收入關稅。它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課征的關稅。財政關稅的稅率比保護關稅低,因為過高就會阻礙進出口貿易的發展,達不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財政關稅的意義逐漸減低,而為保護關稅所代替。 保護關稅。它是以保護本國經濟發展為主要目的而課征的關稅。 保護關稅主要是進口稅,稅率較高。有的高達百分之幾百。通過征收高額進口稅,使進口商品成本較高,從而削弱它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能力,甚至阻礙其進口,以達到保護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 保護關稅是實現一個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標準分,有從量稅、從價稅、混合稅和滑準稅。

(4)按稅率製定分,有自主關稅和協定關稅。

[1]自主關稅,又稱國定關稅。一個國家基於其主權,獨立自主地製定的、並有權修訂的關稅,包括關稅稅率及各種法規、條例。國定稅率一般高於協定稅率,適用於沒有簽訂關稅貿易協定的國家。協定關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通過締結關稅貿易協定而製定的關稅稅率。協定關稅有雙邊協定稅率、多邊協定稅率和片麵協定稅率。雙邊協定稅率是兩個國家達成協議而相互減讓的關稅稅率。多邊協定稅率,是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達成協議而相互減讓的關稅稅率,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的相互減讓稅率的協議。片麵協定稅率是一國對他國輸入的貨物降低稅率,為其輸入提供方便,而他國並不以降低稅率回報的稅率製度。

(5)按差別待遇和特定的實施情況分,有進口附加稅、差價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製。

[1]進口附加稅。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進口稅以外,還根據某種目的再加征額外的關稅。它主要有反貼補稅和反傾銷稅。差價稅,又稱差額稅。當某種本國生產的產品國內價格高於同類的進口商品價格時,為了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按國內價格與進口價格之間的差額征收關稅,就叫差價稅。特惠稅,又稱優惠稅。它是指對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但它不適用於從非優惠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普遍優惠製,簡稱普惠製。它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上經過長期鬥爭,在1968年通過建立普惠製決議後取得的。該決議規定,發達國家承諾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性的和非互惠的優惠關稅待遇。

2.關稅的特點

(1)納稅上的統一性和一次性

按照全國統一的進出口關稅條例和稅則征收關稅,在征收一次性關稅後,貨物就可在整個關境內流通,不再另行征收關稅。這與其他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是不同的。

(2)征收上的過“關”性

是否征收關稅,是以貨物是否通過關境為標準。凡是進出關境的貨物才征收關稅;凡未進出關境的貨物則不屬於關稅的征稅對象。

(3)稅率上的複式性

同一進口貨物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的複式稅則製。優惠稅率是一般的、正常的稅率,適用於同我國訂有貿易互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普通稅率適用於同我國沒有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這種複式稅則充分反映了關稅具有維護國家主權、平等互利發展國際貿易往來和經濟技術合作的特點。

(4)征管上的權威性

關稅是通過海關執行的。海關是設在關境上的國家行政管理機構,是貫徹執行本國有關進出口政策、法令和規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務是根據有關政策、法令和規章,對進出口貨物、貨幣、金銀、行李、郵件、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督管理。征收關稅、查禁走私貨物、臨時保管通關貨物和統計進出口商品等。

(5)對進出口貿易的調節性

許多國家通過製定和調整關稅稅率來調節進出口貿易。在出口方麵,通過低稅、免稅和退稅來鼓勵商品出口;在進口方麵,通過稅率的高低、減免來調節商品的進口。關稅對進口商品的調節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對於國內能大量生產或者暫時不能大量生產、但將來可能發展的產品,規定較高的進口關稅,以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和發展。對於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進口,規定更高的關稅,以達到限製甚至禁止進口的目的。對於本國不能生產或生產不足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產上急需的物資,規定較低稅率或免稅,以鼓勵進口,滿足國內的生產和生活需要。通過關稅調整貿易差額,當貿易逆差過大時,提高關稅或征收進口附加稅,以限製商品進口,縮小貿易逆差;當貿易順差過大時,通過減免關稅,縮小貿易順差,以減緩與有關國家的貿易摩擦與矛盾。

3.關稅的納稅人和征稅範圍

(1)關稅的納稅人為進口準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準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以及準許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進口貨物或出境物品應當繳納進口關稅,出口貨物或出境物品應當繳納出口關稅。

從我國境外采購進口的原產於我國境內的貨物,也應當繳納進口關稅。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直接進出口貨物,沒有進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貨物,都必須按規定繳納進出口關稅,成為關稅的納稅人。

(2)關稅的征稅對象是進出口的各種貨物、物品,其征稅對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稅則》規定應當征稅的各種貨物。

4.關稅的稅率

(1)稅率的種類

進口關稅的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原產於與我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納稅(經過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者除外);與我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優惠稅率納稅。為對付有些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歧視,對於原產於對我國產品征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國家的產品,海關可以征收特別關稅,以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進口關稅以從價稅比例稅率為主,輔以從量稅、複合稅和滑準稅。

出口關稅隻限於少數產品,主要是國家控製出口的產品,盈利特別高且利潤比較穩定的大宗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我國出口已經占有相當比例的商品,國內緊俏又大量進口的商品以及國際市場容量有限、大量出口容易在國外形成削價競銷的商品等。出口關稅實行從價稅,稅率從20%~25%,共分5級。

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分類原則歸入合適的稅號,並按照適用的稅率納稅。

根據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的需要製定關稅暫定稅率,即在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進口優惠稅率和出口稅率的基礎上,對某些進口貨物(但隻限於從與我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和地區進口的貨物)和出口貨物實施的更為優惠的關稅稅率。這種稅率一般按照年度製訂,並且隨時可以根據需要恢複按照法定稅率征稅。

(2)稅率的適用

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

進口貨物到達之前,經過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項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

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應當按照該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辦理,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經過批準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後來由於情況變化,經過海關批準轉讓或者出售,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於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果經過批準轉為內銷,應當按照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日實施的稅率納稅。未經過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應當按照海關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納稅。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要補稅時,應當按照該貨物轉為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納稅時,都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經過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後納稅時,不論是一次繳清還是分期繳清,都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納稅。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要補稅時,應當按照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納稅。由於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納稅。

5.2關稅的計算

我國現行進出口關稅基本上都是按從價征稅。從價征稅首先必須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才能正確依率計征。因此,正確合理地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是貫徹國家關稅政策的重要環節。

1.關稅完稅價格的含義

關稅完稅價格是海關計征關稅所依據的價格,也可理解為應稅價格。2006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規定,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且按照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它包括兩層含義:

(1)確定完稅價格時必須以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即進出口貨物實際交易中達成的價格。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海關完稅價格的基礎是《關貿總協定海關估價守則》的基本宗旨,也是國際海關的通行做法。

(2)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的價格並不一定等於完稅價格,隻有經過海關審核並接受的申報價格才能作為完稅價格。對於不真實或不準確的申報價格,海關有權不予接受,並可依照稅法規定對有關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進行調整或另行估定完稅價格。

2.計稅依據

關稅以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為計稅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應當等於進出口貨物數量乘以單位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實際成交價格是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

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和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過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可以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1)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2)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3)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和進口後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後的價格。

(4)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1]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和其他貨物,出境時已經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之內複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經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之內複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經過批準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在轉讓或者出售需要補稅時,可以按照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納稅。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製造、使用、出版或者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計算公式: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1+出口關稅稅率)

離岸價格應當按照應稅出口貨物運離出境前的最後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計算。如果該貨物是從內地起運的,則將該貨物從內地運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可以扣除。

當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照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的彙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後計算納稅。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如果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海關可以根據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國際市場價格、國內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