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益應納稅所得額=140÷(1-30%)=200(萬元)
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800+200)×33%=330(萬元)
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330×[200÷(800+200)]=66(萬元)
境外所得實際繳納所得稅=200×30%=60(萬元),小於扣除限額66萬元。
境外所得應抵扣的已納所得稅額為60萬元。
本年度該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30-60=270(萬元)
[2]抵免不足部分的處理。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如果低於按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如數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如果超過扣除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餘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稅收定率抵免法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例計算扣除。
(4)盈虧彌補
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是指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機構或項目的盈虧,而不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盈虧。
7.從被投資方分回稅後利潤(股息)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在國內投資、聯營取得的稅後利潤,由於接受投資或聯營企業已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於投資方或參營方分得的稅後利潤(股息),一般不再征稅。但如果涉及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則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股息),其己繳納的稅額需要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其調整方法為:
(1)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按現行規定,投資方先將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原為應納稅所得(或稱稅前利潤)計入收入總額。然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免予補稅的投資收益扣除。
(2)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按現行規定,投資方企業分回稅後投資收益時,先按規定將其還原為應納稅所得額(或稱稅前利潤)計入收入總額,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然後將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予以抵扣。計算公式為:
[1]來源於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稅後收益÷(1-被投資方適用稅率)
[2]被投資方已繳稅款抵扣額=來源於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方適用稅率
上述公式中,所謂“被投資方適用稅率”,是指被投資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的實際稅率(不包括享受免、減稅因素);公式中,所謂“被投資方適用稅率”,是指被投資方適用的按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分別適用15%和24%的稅率。納稅人(被投資方)按稅法規定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在投資方作計稅調整時,可參照饒讓原則,視為被投資方已繳稅款予以抵扣。
(3)如果投資方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致,則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稅後收益不予補稅;如果由於被投資企業享受定期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稅後收益也不再補稅。
(4)中方企業單位從設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區等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不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凡該中外合資企業適用15%或24%所得稅稅率的,中方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補稅。
8.清算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後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資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淨資產或剩餘財產=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
清算所得=淨資產或剩餘財產-累計未分配利潤-稅後提取的各項基金結餘-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法定財產估價增溢+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清算所得應納稅額=清算所得×適用稅率
【例】某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於本年4月底宣布破產,實施解散清算。經過清算,該企業存貨變現損益1000萬元,清算資產盤盈150萬元,應付未付職工工資200萬元,償還負債收入400萬元,發生清算費用30萬元,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120萬元,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清算時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繳納所得稅額=200×33%=66(萬元)
9.生產經營不滿一年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生產經營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經營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經營期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10.適用照顧稅率的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第一種方法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月份÷累計經營月份)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累計經營月份÷全年月份)
本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月累計已繳所得稅額
(2)第二種方法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或季末)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月份÷累計經營月份)
當月(或季末)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按下列方法確定:
[1]計稅所得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的,所得稅率為33%。
[2]計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所得稅率減為27%。
[3]計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下的,所得稅率為18%。
本月(或本季)累計應納所得稅額=當月(或季末)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當月(或季末)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6.3稅前扣除項目
1.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1)成本
成本是指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係、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1]成本內容。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製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成本計價方法。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2)費用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1]營業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營業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營業費用的名義重複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營業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複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營業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營業費用重複扣除。
[2]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汙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麵的成本(谘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3]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彙兌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3)稅金及損失
[1]稅金是指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銷售稅金單獨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因其屬於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2.稅前扣除項目的原則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製原則
權責發生製原則是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都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配比原則
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配比原則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在不同的納稅期間利用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費用,任意調劑各年度應納稅所得。
(3)相關性原則
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即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4)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費用支出額或相應的債務額無法準確確定,一般情況下稅法不允許按估計的支出額扣除。
(5)合法、合理性原則
合法性是指不管費用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按財務會計法規或製度規定可以作為費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合理性原則要求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真實性的首要條件,除稅法規定的加計費用扣除外,任何費用,除非確屬一經真實發生,否則申報扣除就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任何不實際發生費用,也就沒有必要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納稅人申報扣除的任何費用必須能夠提供證明和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足夠”的“適當”憑據。
稅前扣除的費用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必須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合理性是指費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該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如果費用的發生既是為了經營目的,又是為了投資者個人目的,既與經營活動有關,又與非經營活動有關,就必須進行合理分配。
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3.稅前扣除項目的分類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較多,除本節提到的成本、費用、稅金及損失外,還有一些其他扣除項目。按照計算扣除額的管理權或自主程度分為3類:
(1)可據實稅前扣除項目。
(2)限定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
(3)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的稅前扣除項目。
4.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
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指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但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
(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指納稅人參加保險之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7)各種讚助支出
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讚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6.4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與繳納
1.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法與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納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核定。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天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並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對於納稅的境外投資所得,可以在年終彙算時清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應當在進行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年終彙算清繳,在年終後4個月內進行。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辦理年終彙算。少繳的所得稅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補繳;多預繳的所得稅稅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繳。
企業所得稅的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納稅額,並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結清手續。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管理地不一致時,以實際經營地為納稅地點。
實行分稅製後,由於企業所得稅按產權歸屬關係分級繳庫,對跨地區經營的獨資企業也應原則上按屬地征收原則,由其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入庫,不再回原地繳納。有關具體規定:
(1)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實行先稅後分原則,在其經營所在地就地納稅。
(2)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分別由鐵道部、民航總局、郵電部於北京集中繳納所得稅。
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2001年度由鐵道部在北京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年以後繳納企業所得稅辦法另行規定。
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是指其資本100%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鐵路局、鐵路分局、鐵路站段、中鐵集裝箱運輸中心、中鐵特貨運輸中心、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具體範圍由鐵路局、鐵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其他非運輸企業不得實行集中繳稅辦法,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集中納稅的鐵路局、鐵路分局、鐵路站段、中心,因改組改製變為非100%投資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後,從股權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3)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交通銀行分別由總行於北京集中繳稅。
(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別由總公司、省分公司於總、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繳稅。
(5)地方農墾企業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從1999年開始,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6)農牧、漁業、農機、氣象等企業、事業單位仍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7)國稅函[2006]196號明確:自2005年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寧夏煉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慶陽煉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中天然氣銷售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華中輸氣分公司納入合並納稅範圍,按照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彙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彙總納稅是指彙繳成員企業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由其總機構或規定的納稅人(簡稱彙繳企業和單位,下同)彙總繳納所得稅的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明確:
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凡未經批準自行確定彙總納稅或擴大彙總納稅成員企業範圍的,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各級稅務機關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批準納稅人實行彙總納稅。
實行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改變成員企業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所具有的獨立納稅人身份,除總局另有規定的以外,其所有稅務事項均在當地辦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彙總納稅的成員企業,與其他獨立納稅人一樣進行稅收管理。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必須按規定在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成員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要嚴格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予以相應處罰。
成員企業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可上報上級企業彙總申報納稅。對成員企業符合條件的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應及時簽字蓋章。凡成員企業未經當地稅務機關簽字蓋章的納稅申報,上級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除另有規定外,成員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完成年度納稅申報,總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年度彙總納稅申報,其中間各環節的申報時間,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通報各地稅務機關。成員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的,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就地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申報時間可延遲至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各級成員企業的申報時間,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