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彙總(合並)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明確:
經批準彙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征收管理辦法執行:
(1)經批準實行彙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彙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彙繳企業)及其彙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該通知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彙總納稅辦法。
[1]統一計算,是指彙繳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分級管理,是指彙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就地預繳,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繳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彙繳企業在彙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並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彙算清繳。
(2)母子公司體製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繳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總公司體製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繳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彙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繳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所得稅。
(3)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15%就地預繳。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繳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4)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彙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5)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彙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繳的全部稅款。
(6)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彙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7)彙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並且在同一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合並之後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彙總後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繳的比例。
(8)彙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彙總後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並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彙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彙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彙算清繳。
(9)彙繳企業根據彙總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於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彙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於成員企業在當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彙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10)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繳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彙算清繳。
(11)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辦法後,彙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製度。
(12)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
[1]由鐵道部彙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由國家郵政總局彙總納稅的郵政企業。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彙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彙總納稅的各級分公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13)彙繳企業和成員企業在同一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是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決定。
2006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規範彙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再次明確:
(1)嚴格執行彙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彙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彙總納稅或擴大彙總納稅範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2)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彙總納稅: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文化體製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製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3)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下發的《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為保證新申報表準確填報和邏輯審核,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新申報表中涉及的有關項目計算口徑明確如下:
(1)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
(2)技術開發費支出符合稅收規定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報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餘額為負數。
(3)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中股息性質的所得,為被投資單位向納稅人的實際分配額,包括現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額。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
(4)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5)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並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6.5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1.會計科目設置
(1)“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該科目核算所得稅應交、已交情況,貸方反映應交所得稅,借方反映已交所得稅,貸方餘額為未交所得稅,借方餘額為多交所得稅。
(2)“所得稅”科目,屬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額,借方反映企業計入本期損益的所得稅額,貸方反映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所得稅額,期未結轉本年利潤後,“所得稅”科目無餘額。
(3)“遞延稅款”科目,屬負債類科目,核算企業由於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金額及以後各期轉回的數額。其貸方金額,反映企業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大於納稅利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借方數額;借方金額反映本期稅前會計利潤小於納稅利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本期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納稅影響的貸方數額;期未貸方(或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
2.暫時性差異
(1)暫時性差異的定義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例】庫存商品的賬麵餘額為1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則存貨的賬麵價值為90萬元;出售存貨時,可以抵稅的金額為100萬元,則存貨的計稅基礎是100萬元。所以,存貨的賬麵價值9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100萬元的差額10萬元,成為暫時性差異10萬元。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這裏的“應稅”是指未來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這裏的“可抵扣”是指未來可抵扣。
要確定暫時性差異,關鍵是確定“資產的計稅基幢和“負債的計稅基幢。
(2)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如果這些經濟利益不需要納稅,那麼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麵價值;如果資產的計稅基礎不等於資產的賬麵價值,就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下麵舉例說明。
【例】甲公司2005年末應收賬款賬麵餘額500萬元,已提壞賬準備100萬元,則應收賬款賬麵價值為400萬元;因在確認應收賬款時已作為收入繳納所得稅,在收回應收賬款時不用再交稅,即可抵扣50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500萬元。賬麵價值400萬元與計稅基礎500萬元的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為100萬元。現將資產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例】甲公司2005年末存貨賬麵餘額100萬元,已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則存貨賬麵價值為90萬元;存貨在出售時可以抵稅10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100萬元。因此,存貨賬麵價值90萬元與計稅基礎100萬元的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為10萬元。現將資產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例】甲公司2005年末長期股權投資賬麵餘額為220萬元,其中原始投資成本為200萬元,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20萬元,沒有計提減值準備,則長期投資賬麵價值為220萬元;按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抵扣的是投資成本,其計稅基礎為200萬元。因此,長期投資賬麵價值220萬元與計稅基礎200萬元的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為20萬元。現將資產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例】甲公司2005年末固定資產賬麵原值為1000萬元,會計上按直線法已提折舊為200萬元,固定資產淨值為800萬元,即固定資產賬麵價值為800萬元;稅法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應計提折舊額為250萬元,即固定資產將來可抵扣的金額(計稅基礎)為750萬元(1000-250)。
因此固定資產賬麵價值800萬元與計稅基礎750萬元的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為50萬元。現將資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例】甲公司2005年末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賬麵餘額為4000萬元,其中原賬麵餘額為3000萬元,在企業改製評估中增值1000萬元。按稅法規定,評估增值不能抵稅,可抵稅的是原始成本,即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3000萬元。因此,無形資產賬麵價值4000萬元與計稅基礎3000萬元的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為1000萬元。現將資產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3)負債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麵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下麵舉例說明。
【例】甲公司2005年應付工資賬麵金額為300萬元,假設該工資費用已在2005年抵扣,支付工資時不再抵扣,將來支付工資時不能再抵扣,該應付工資計稅基礎為300萬元(即負債賬麵價值300-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0),應付工資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均為300萬元,沒有差異。現將負債賬麵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例】甲公司2005年預計負債賬麵金額為100萬元(預提產品保修費用),假設產品保修費用在實際支付時抵扣,該預計負債計稅基礎為0萬元(負債賬麵價值100-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100)。因此,預計負債賬麵價值100萬元與計稅基礎0的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現將負債賬麵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例】甲公司2005年預收賬款賬麵餘額為600萬元(預收房款),假設預收房款在實際收款時交納所得稅,該預收賬款計稅基礎為0萬元(負債賬麵價值600-其在未來期間不征稅的金額600)。現將負債賬麵價值、計稅基儲暫時性差異比較如下:
3.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1)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概念
根據最新會計準則規定,所得稅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簡單地說,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2)會計科目設置
應設置的會計科目:“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1]“所得稅”,反映本期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
本期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餘額-遞延所得稅資產年末餘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年末餘額-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餘額)
[2]“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反映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率
[3]“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登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貸方登記“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額。“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餘額為資產,表示將來可以少交的所得稅金額。有關計算公式:
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餘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末餘額×所得稅稅率
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餘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餘額
[4]“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登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借方登記“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額。“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餘額為負債,表示將來應交所得稅金額。有關計算公式:
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餘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期末餘額×所得稅稅率
本期所得稅負債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餘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餘額
(3)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步驟
[1]確定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固定資產計提減值和折舊引起暫時性差異。確定暫時性差異金額:比較固定資產賬麵金額和計稅基矗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餘額×稅率。確定本期所得稅費用: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為所得稅費用增加)
(4)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
[1]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固定資產減值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甲公司2004年12月購入一台設備,原值12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3年,預計淨殘值為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2005年12月31日,因減值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萬元。計提減值後,原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不變。假設所得稅率為33%:
上述甲公司每年末所得稅賬務處理如下:
2005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
2006年:
借: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7年:
借: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從本例可以看出,2005年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6萬元;2006和2007年分別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至2007年末固定資產報廢時,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平,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也為0。
【例】彌補虧損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按照稅法規定,發生虧損後允許企業向後遞延彌補5年;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乙公司所得稅率為33%,2004~2007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40萬元、40萬元、5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乙公司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2004年末: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0×33%)330000
貸:所得稅——補虧減稅。
2005年末:
借: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00000×33%)132000
2006年末:
借: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00000×33%)132000
2007年末:
借: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0×33%)66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00000×33%)99000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有兩個來源:資產的賬麵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矗常見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以由計提減值準備、預計負債、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彌補虧損等形成。
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後,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餘額與稅率的乘積,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餘額;將年初、年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減,就得到本期所得稅費用。
[2]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固定資產折舊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變動
甲公司2005年所得稅率為33%,2006年1月1日起所得稅為30%。2004年末購入一台設備,原值3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3年,預計淨殘值為0,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規定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從本例可以看出,2005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萬元,按所得稅率33%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16.5萬元,計入本期所得稅費用16.5萬元;2006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萬元,按所得稅率30%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15萬元,計入本期所得稅費用-1.5萬元(15-16.5);2006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為0,計入本期所得稅費用-15萬元(0-15)。從整個3年看,暫時性差異總和為0。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有兩個來源:資產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麵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矗常見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以由計提折舊、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
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後,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餘額與稅率的乘積,就是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將年末、年初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相減,就得到本期所得稅費用。@!~%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