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材料的實際成本)。受托方必須如實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這樣才能保證將組成計稅價格及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準確地計算出來。

(2)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的避稅籌劃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委托企業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則不再繳納消費稅。如果納稅人用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作原料連續生產指定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這些指定的應稅消費品包括: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不包括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準予納稅人當期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以納稅人當期生產實際領用的已稅消費品為計算標準。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3)改變加工方式的避稅籌劃

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稅負有差異。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在進行消費稅籌劃時,納稅人應事先搞清: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哪一種方式稅負較輕?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受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後,要以高於成本的價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論委托加工費大於或小於自行加工成本,隻要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於收回後的直接出售價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於自行加工的稅負。

對委托方來說,其產品對外售價高於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部分,實際上並未納稅。

作為價內稅的消費稅,企業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的稅後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稅後利潤差異。

由於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進行避稅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方關係,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節稅目的。即使不是關聯方關係,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礎上,事先測算企業稅負,確定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以求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7.讓利促銷的避稅法

(1)讓利促銷的形式

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因此企業越來越注重營銷方式和促銷手段的選擇,好的營銷方式和促銷手段能夠給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直接的推動作用。

具體而言,企業的讓利促銷形式有如下幾種:

[1]折扣銷售。稅法中,折扣銷售的含義等同於財務會計上所講的商業折扣,也稱價格折扣,是企業為了鼓勵購買者批量采購而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數額的折扣,即購買越多,價格越低。例如,購買10件,折扣10%;購買20件,折扣20%。通常情況下,商業折扣從商品價目單上規定的價格中直接扣除,扣減後的淨額才是實際售價,因此,購銷雙方均是以折扣後的淨額,即實際價格計算反映,也就是說發票所開金額是折扣後的淨額。

依稅法規定,對於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且為價格折扣,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後,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稅法還規定,如果雖在同一張發票上開的,但其折扣屬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實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稅法上規定是明確的,但在會計核算不考慮折扣額是由於經濟生活中折扣(商業折扣)購銷雙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後的價格核算的,即發票所開金額就是按折扣後的價格開的,故稅金直接按實際估算餘額計算。

[2]銷售折扣。也稱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鼓勵購買者在一定信用期內早日付款而給予購買方一定數額的折扣。這種折扣,其收款金額小於發票所開金額,實際上是銷售收入的減少。因此,采用現金折扣就涉及到企業在進行銷售核算時,究竟按發票所列金額確認收入,還是按發票金額抵現金折扣後的淨額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問題。 比如,企業規定3/10、1/20、N/30等方式,即10天內付清款項,則折扣3%;20天內付清款項,則應折扣1%;30天內付款,則全額支付。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現行財務製度規定,企業發生現金折扣應采用總額法記賬,即按發票所列金額記賬,實際發生折扣時作為財務費用。

[3]銷售折讓。是指在貨物售出後,由於品種、質量、性能等方麵的原因購貨方雖未退貨,但銷貨方需要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相比,雖然都是在貨物銷售後發生的,因為銷售折讓是銷售額的實質性減少,因而稅法規定,對銷售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4]以舊換新。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除金銀首飾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這是因為銷售貨物與收購貨物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不能相互抵減。

[5]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後,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稅法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6]以貨易貨。是指納稅人采取非貨幣性交易方式銷售產品,既包括不涉及補價的以貨易貨,又包括涉及補價的以貨易貨。這裏的補價不受企業會計製度規定的25%的比例限製。無論是否涉及補價,也無論涉及補價金額的大小,以貨易貨業務一律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同期同類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計征增值稅。

[7]買一贈一。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商品時采取的“既售又送”的方式。“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除了對售出商品按規定征稅外,對外贈送的商品應按同期同類商品的售價計征增值稅。

另外,企業會計製度規定,在銷售退回時,與銷售退回發生在同一年度的現金折扣應同時衝減銷售退回當期的折扣,如該項銷售在資產負債表日及之前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衝減報告年度相關的折扣。

(2)營銷中的籌劃

營銷過程中用好避稅籌劃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營銷策劃作為一個方興未艾的行業,已經被廣大企業認可和接受。市場營銷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經營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企業越來越離不開市場營銷。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營銷決定了企業的命運。但是企業在營銷過程中往往忽視了另一個重要問題——稅收問題。因為一個企業從成立到解散的每一個環節都涉及稅收問題,企業搞營銷策劃同樣也涉及納稅問題。即使是再好的營銷策劃方案,如果忽視了納稅問題,就實現不了營銷的目標,達不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業在營銷的過程中要進行避稅籌劃,努力實現企業營銷和避稅籌劃的有機結合,通過避稅籌劃來幫助企業降低營銷成本,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營銷的作用,實現企業的最終目的。

8.補償貿易的避稅法

補償貿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術設備和必要的材料,我方進行生產,然後將生產的產品以返銷的方式償還外商技術設備價款的貿易形式。目前,這種貿易形式在我國特別是沿海地區迅速發展起來。正是由於這種貿易形式的影響範圍很廣以及其蓬勃發展的趨勢,利用補償貿易來進行納稅籌劃將具更大的經濟價值。

在補償貿易進出口環節,有許多節稅的機會和可能。補償貿易籌劃法就是企業利用補償貿易、“三來一補”、進料加工的機會,從而達到避繳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目的。

(1)補償貿易的避稅空間

下麵就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技貿結合分別介紹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空間。

來料加工也稱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輔料、元器件等物件,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及必要時提供加工設備,由我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加工裝配成成品由外商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的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對來料加工項下進口料件和設備可以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的範圍是:

[1]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銷出口的。為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原料油。進口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品質檢驗儀器、安全和防治汙染設備,以及廠內使用的、國內不生產的裝卸設備。為加強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計算機、閉路電視監視係統、傳真機等設備。合理數量的用於加固、安裝機器的材料。來料加工項下出口的產品免征出口稅。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通過以上五個合法途徑進行納稅籌劃。

補償貿易項下由外商提供材料、設備和進口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品質檢驗設備和防治汙染設備,在廠區內使用的、國內不能生產的裝卸設備,以及數量合理的用於安裝、加固機器設備的材料,可以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進料加工是指國內有關單位用外彙購買國外的原材料、元器件、輔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經加工後,一年內將成品返銷出口的業務。由於對進料加工項下進口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不受品種限製,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的總值百分比的限製,均可以免征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這樣,很多企業便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和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出口轉內銷的部分也隨之免繳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從而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技貿結合是指以進口大量商品為籌碼,引進按一般貿易所不能引進的先進技術,使進口貿易和引進先進技術密切地結合起來的貿易。對開展技貿結合所需要進口的成套散件,其進口關稅不按整機,而按零件、部件稅率征稅。在《海關進出口稅則》中沒有列明的零部件的稅率,則按整機稅率的1/3征稅。進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等物件,其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則按該產品應納稅額的60%征稅。

(2)補償貿易的籌劃選擇

[1]對於退稅率小於征稅率的貨物,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料件進口後是委托加工還是作價加工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稅收成本。一般情況下,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選擇委托加工比作價加工好。在加工複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少且貨物的退稅率小於征稅率的情況下,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來料加工業務免征增值稅,而進料加工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成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進料加工方式業務成本較大;反之,當進料加工使用的國產料件較多時,因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仍因退稅率低於征稅率而增加了出口貨物成本,但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相比,當耗用國產料件數額增加到一定程度時,進料加工業務成本會等於甚至小於來料加工的業務成本。因為,在來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國產料件多,因其不能辦理退稅,會存在出口成本隨著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現象。在進行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的選擇時,還應考慮貨物所有權與貨物定價權的問題,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權和成品的所有權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隻收取加工費用,出口企業也沒有成品的定價權利。但在進料加工條件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屬於承接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因此,也可以通過提高貨物售價來增大出口盈利,這也是在對出口貨物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的問題。

9.出口退稅的避稅法

企業通過資金、經營方式等安排,合法享受免稅或取得出口退稅,或者避開因對出口貨物退稅政策不解和誤解而產生的稅收陷阱,從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種避稅籌劃方法。

進行出口退稅避稅籌劃,應把握以下三方麵:出口退稅的條件;出口退稅的範圍;出口退稅率。

(1)出口退稅的條件

我國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的貨物。出口貨物退稅的稅種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他對出口貨物征收的稅種以及以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都不屬於出口貨物退稅的範圍。 必須報關離境。凡在國內銷售而不報關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幣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或其他管理辦法是如何處理的,均不能作為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在財務會計上作出銷售處理。目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隻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對於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不作銷售的展品、樣品以及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離境的貨物等,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必須已經收彙。除另有規定外,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在收彙後方可申請退稅。退稅申報時必須提供規定的有關單證。

(2)出口退稅避稅法

對於生產企業來說,到底選擇“先征後退”還是“免、抵、退”好呢?從長期來看,並沒有很大的區別,但從資金的占用及資金的時間價值來看,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具體籌劃如下:

[1]若出口貨物進項稅額較大,應退稅額也比較大,同時在內銷數量很小的情況下,出口企業應采用“先征後退”的辦法。主要是“先征後退”是按月辦理的,雖然出口企業每月向稅務局繳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對應的增值稅,但同時可以通過退稅得到補償。而此時如果采用“免、抵、退”的辦法,是按季度進行退稅的,而且退稅是有條件的,即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的50%以上。即使是退稅,也是不充分的,這樣長期占用了企業的資金。若進項稅額較小,或內銷比例較大時,選擇“免、抵、退”方法比較有利。因為以內銷為主的出口企業采用“免、抵、退”方法,企業可以用出口免稅後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來抵頂內銷部分的銷項稅額,從而貨物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減少或為零,保證了企業資金不被長期占用。

在實際生活中,確實有許多公司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出口退稅方式。如大連的東陶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該企業是以生產水栓五金配件為主的生產型外資企業,該企業經過深思熟慮後采用了“免,抵、退”方式。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該企業內銷的比例比較大,出口、內銷各占50%左右,這樣該企業可以用出口免稅後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抵銷部分銷項稅額,減少資金的占用。大連造船新廠的財務處領導對兩種退稅方式有很深的感觸,他們認為,雖然“先征後退”方式征收多少稅就退多少稅,但這其中還涉及到一部分的地方稅要繳納給地方政府。例如,如果企業先繳納了1000萬元稅款,則企業很快就會收到1000萬元的退稅款,但就這1000萬元的增值稅款,企業要繳納7%的城建稅、3%的教育附加費,即繳納100萬元的地方稅,若采用“免、抵、退”方式,企業則不必繳納稅款。

10.獲利年度的避稅法

(1)合理選擇免稅年度

按照國稅發[1996]23號文件規定,自1996年1月1日開始,新辦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條第(一)、(二)、(三)、(四)、(七)款規定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也就是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如為年度中期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以推延至下一年度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後,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繳納稅款,不予退庫,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抵補。

很顯然,如果新創辦的符合上麵條件的企業當年實際經營不足6個月,而且能夠預測到第二年的經濟效益較當年好,則可以選擇第二年為免稅年度,這樣享受到的優惠便更大。反之,若預計第二年的收益不如當年,或僅稍強於當年,則到不如選擇創辦當年為免稅年度。

(2)盡可能推遲獲利年度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這樣,至少從兩個方麵提供了稅收籌劃的可能:一是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使“兩免三減半”開始計時的時間盡可能滯後,從而可以減輕企業稅負;二是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盡可能申報其經營期在10年以上,以取得減免稅優惠。即便將來實際經營期不足10年,再補交稅款,也相當於從政府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