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特殊經濟行為的避稅方法

1.選擇納稅身份的避稅法

由於我國增值稅實行的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製度,因而對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準確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以及應納稅額有較高的要求。《增值稅暫行條例》參照國際慣例,將納稅人按照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稅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而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這是相對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其實,這裏最重要的是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即使年銷售額不夠,隻要會計核算健全,企業也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這種標準不夠量化,因此稅法中又以年銷售額作為標準。一般來說,年銷售額越大,會計核算便有可能越健全,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企業合並的直接效果便是企業規模的擴大。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分標準很重要的一條便是年銷售額,而這與企業的規模有著直接聯係。企業如果在合並前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則很可能在合並後因規模達到一定要求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這時企業便應該認真考慮兩種不同身份的納稅負擔各是多少,以決定是否進行合並。如果合並後的整體稅負因此而大大提高,甚至完全抵消掉因合並而增加的經濟效益,就沒有合並的必要了。反之,如果針對某些具體納稅人而言,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一般納稅人為高,則企業可以考慮利用企業合並實現稅負的減輕。根據這個原理,企業也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選擇企業分立方式以實現自己納稅人身份的轉換。

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計算方法、使用稅率以及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扣稅的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簡便易行的計算和征收管理辦法。這兩種征收方法在不同的情況下,稅負水平變化較大,因而具有籌劃的必要性。人們一般會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上卻並非盡然。

在選擇納稅人類別時,除了要比較稅收負擔外,下麵幾個方麵也要注意比較:

(1)一般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往往比小規模納稅人大。

(2)一般納稅人的信譽往往要比小規模納稅人的信譽好。

(3)從一般納稅人那裏購貨可以獲得進項稅額的抵扣,而從小規模納稅人那裏購貨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會使一般納稅人有更多的顧客。

但是,一般納稅人要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製度,要建立健全的賬簿,培養或聘用會計人員,將增加會計成本;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製度比較複雜,需要投入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也多,會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等。這些都是想要轉為一般納稅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必須考慮的。

2.稅負轉嫁的避稅法

稅負轉嫁是指把自己應承擔的稅負轉移到別人身上的一種經濟行為。稅負轉嫁的基本形式有四種:前轉、後轉、消轉及輾轉。

(1)稅負前轉

稅負前轉又稱稅負順轉,它是納稅人將其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後來的經濟交易和經營活動中轉移給他人的作法。通常意義上的稅收轉嫁就是指這種情況。

稅負前轉是稅負轉嫁的基本形式,並非意味著所有稅負都可以通過這一方式轉移出去。從各國情況看,能夠進行稅負前轉的,主要是那些難以查定稅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稅時無法確定其最終負擔者是誰的稅種。 比如對香煙征收的消費稅,香煙的消費者實際上是香煙消費稅的承擔者,但由於預先並不能確定每包香煙的消費者(或購買者)是誰,因而隻能以香煙為標準,以其製造者和販賣者為納稅人,由製造者和販賣者將稅負轉移給消費者和購買者。類似香煙消費稅的還有其他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營業稅等稅種,它們的共同點在於,稅款可以加在商品價格上,在商品出售時實現稅負轉移。

(2)稅負後轉

稅負後轉又稱稅負逆轉,它是指納稅人已納稅款因種種原因不能向前轉給購買者和消費者,而是向後逆轉給貨物的供給者和生產者。 比如一個批發商納稅後,因為該納稅商品市場價格下降,已納稅款難以加在商品價格之上轉移給零售商,批發商不得不要求廠家退貨或要求廠家承擔全部或部分已納稅款。在這種情況下,廠家寧願承擔一部分稅款而拒絕退貨,這樣就發生了稅負後轉。在有些情況下,盡管已經實現了稅負前轉,但也仍會再發生逆轉的現象。 比如批發商所納的稅款已轉移給零售商,但由於商品價格昂貴,需求減少,零售商不能將稅負順轉給購買者或消費者,而隻能逆轉給批發商和廠家。可見,稅負逆轉實際上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即商品由於課稅造成漲價,市場需求減少,商品銷售量減少,迫使銷售者和生產者同意減價出售,稅款不由購買者或消費者承擔,而由生產者或經營者承擔。

(3)稅負消轉

消轉和前轉、後轉均不相同,它是一種十分獨特的經濟現象。稅負消轉是指一定稅額在名義上分配給納稅人後,既不向前轉移,也不向後轉移,而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經濟效益的增高而自然消失。稅負消轉往往需要這樣的一些條件,如生產、經營成本減少,商品銷售量進一步擴大,生產技術與方法有改進的發展,物價有上漲的趨勢等。應當指出,稅負消轉不是稅負轉嫁中的普遍形式,也不屬於稅負轉嫁要解決的問題,隻是在實際生活中有一定意義罷了。

(4)輾轉轉嫁

輾轉轉嫁是指稅收前轉、後轉次數在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轉嫁行為。 比如棉花課稅後可以轉嫁給紗商,紗商又可以轉嫁給布商,布商再轉嫁給消費者,這是向前輾轉轉嫁。反過來,布被課稅後,因需求減少、價格下降,布商可以將稅款逆轉給紗商,紗商逆轉給棉花商,棉花商再逆轉給農民,這是向後輾轉轉嫁。輾轉轉嫁隨社會分工的深入和細致而日趨普遍。

稅負轉嫁避稅的方法很多,在不同國家納稅人都會根據本國的特點和自身所處的地位及納稅身份,尋找出一條適合自己的方法和途徑。從表麵上或從基本形式上看,轉嫁稅負的招數就是那麼多,但事實上,每個納稅人轉嫁稅負的方法都不同。我們認為凡是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要成功地實現稅負轉嫁,必須掌握與之相關的途徑和方法。

3.兼營與混合銷售的避稅法

(1)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界定

兼營既指一個納稅人同時經營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項目和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的項目,也指納稅人同時經營同一稅種的不同稅率項目,它是企業經營範圍多樣性的反映。由於不同的經營範圍稅率高低不同,因此可以進行納稅籌劃。兼營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兼營同一稅種,不同稅率。 比如某農村供銷社既銷售稅率為17%的家用電器,又銷售稅率為13%的化肥、農藥等。二是兼營不同稅種,不同稅率。 比如某農業機械廠既生產銷售稅率為13%的農機,又利用本廠設備從事稅率為17%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

對於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企業,在取得收入後,應分別核算銷售額,並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以避免適用稅率混亂,出現少繳稅款或多繳稅款的現象。對於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由以上規定可知,分別核算,意味著稅負的減輕,比如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則一律按17%的稅率計算繳稅,分別核算的按17%的稅率計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由於增值稅率大大高於營業稅率,因此如果將營業額並入應稅勞務中,可能會增大稅負支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需要說明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隻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也就是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係,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那個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係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一樣的。

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2)兼營與混合銷售的選擇

一般人認為,由於增值稅稅負大大高於營業稅稅負,所以對於兼營行為,一定要分開核算,以免所有營業額都按增值稅稅率計稅,但實際上未必盡然。須知增值稅僅對增值額征稅,而營業稅卻對營業全額征稅,如果增值比例比較大,則分開核算是劃算的;如果增值比例比較小,則分開核算未必劃算。為比較兩者的高低,設經營收入總額為,增值率為,增值稅稅率為T1,營業稅稅率為T2,則:

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的增值稅稅額=R×M×T1

按營業稅稅率計算,應納的營業稅稅額=R×T2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R×M×T1=R×T2,則=T2/T1。

由此可知,當實際的增值率大於時,納稅人籌劃繳納營業稅比較劃算;當實際的增值率小於時,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比較劃算。

對於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可以通過控製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所占的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在實際生活中,納稅人應該知道是作為增值稅納稅人好還是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好。如果作為增值稅納稅人好,則應該使應稅貨物占到總銷售額的一半以上;反之則應使應稅貨物占到總銷售額的一半以下。

(3)兩種兼營行為的選擇

一種是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兼營繳納增值稅的業務,即銷售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商品。另一種是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兼營繳納營業稅的業務,即涉足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對於第一種情況,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話,則隻要考慮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與增值稅稅率的高低。如果營業稅稅率高於增值稅適用稅率,則最好是不分開核算,並到一起按增值稅納稅人核算;如果營業稅稅率低於增值稅適用稅率,則分開核算是有利的。

對於第二種情況,如果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分開核算要看勞務中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多少,如果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則分開核算是合算的。

4.資源綜合利用的避稅法

資源綜合利用避稅籌劃法是指企業通過綜合利用“三廢”開發產品從而享受減免稅待遇達到減輕稅負目的的一種避稅方法。

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原國家經委、財政部製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內的,可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查批準,給予定期減免增值稅的照顧。為了避稅,企業應用減免稅範圍,然後努力使自己生產出符合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從而避稅。否則,即使是綜合利用但沒有強烈的避稅欲望,或者雖有強烈欲望,但達不到官方認可,也難以避稅。因此,避稅能否成功,關鍵取決於了解減免稅的規定,然後通過主觀努力達到避稅目的。

綜合利用的減免稅範圍包括:

(1)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以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

(2)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汙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

(3)廢液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堿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

(4)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

(5)利用工礦企業餘熱、餘壓和低熱值燃料生產的熱力和電力。

(6)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7)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頭和加工剩餘物生產的產品。

國有企業以自籌資金建設的再生產資源加工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屬於原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物資局製定的《再生產資源加工目錄》範圍以內的,可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查批準,給予免征稅5年。減免範圍包括:

(1)廢金屬,指用輕塑料、鋼鐵屑進行加工生產的煉鋼、鑄造原料;利用廢膠片、廢牙膏皮、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白熾燈泡提煉的有色金屬和生產的化工產品。

(2)廢舊造紙原料,指以廢舊布、麻、鞋、棉、紙類物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紙;以廢化纖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

(3)廢化工原料,指以廢膠鞋、廢輪胎等廢橡膠製品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廢膠粉、再生膠;以廢塑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工業原料或製品;利用碎玻璃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

(4)其他

如此寬鬆的範圍,是避稅的良機和天堂。企業為達到避稅的目的,隻要努力做兩件事:一是使自己的產品掛上減免稅範圍;二是爭取得到官方認可。這是避稅成功的充分必要條件。隻有在一種情況下,企業放棄避稅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兩項努力的成本大於減免稅的好處。如果一個企業本不是綜合利用型企業,為了獲取減免稅的好處,不惜改變生產形式和生產內容,導致更大損失,或為了使產品得到官方認可,花去太多的成本,則得不償失了。

5.代銷方式的避稅法

所謂(委托)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並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稅。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那麼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就要征收營業稅。

對委托代銷稅法上有其明確的規定,即:

(1)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代銷協議。

(2)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確定的價格銷售,並向委托方收取代銷手續費等;否則,按賒銷或經銷處理。

(4)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

委托代銷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雖然按稅法規定應作經銷處理,但由於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收入,並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二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作為其勞務收入,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與視同買斷方式不同的是,受托方通常應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稅法上規定的代銷就是指這一種銷售方式。但不管是視同買斷還是收取手續費,委托方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銷清單為準。這樣對委托方而言,委托代銷比直接銷售,其銷售的確認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都要滯後,可獲取一定的延期納稅利益,而且支付的代銷手續費是在營業費用中列支,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6.委托加工的避稅法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專業分工程度日益深化,企業、單位或個人由於各自技術、設備、人力資源等方麵的局限或其他方麵的原因,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生產本單位所需要的任何產品,常常要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應稅消費品,然後將委托加工好的應稅消費品收回,用於銷售或供本企業使用。由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也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一種形式,因而稅法規定應繳納消費稅。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避稅籌劃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企業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這主要是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的,受托方隻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種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是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製應稅消費品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受托方人為地壓低計稅價格,虛假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現象。

對於納稅人委托他人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我國稅法規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但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采取從量定額計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采取從價計征的,按照受托方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提貨數量×銷售單價×適用稅率

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當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按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