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成功避稅對納稅人的要求
1.明確幾個概念
(1)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是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即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合理避稅作為納稅人合理、合法地優化納稅的活動,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2)偷稅
偷稅是違法的。我國《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最高刑期為7年有期徒刑。
扣繳義務人是指根據不同的稅種,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他們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應依法上繳稅務機關。如果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實際上是截留國家稅款的行為,對這類行為,稅務機關要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據刑法,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前述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依照累計數額計算。未經處理是指未經稅務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是指按照行為人曆次偷稅的數額累計相加。隻要多次犯有偷稅行為,不管每次的數額多少,隻要累計達到了法定起刑數額標準,即應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稅
我國實行的出口退稅製度,是一項鼓勵企業出口創彙,參與國際競爭,拓寬國際市場,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政策。但是,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出口退稅,不僅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稅收征管法》第66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騙取出口退稅是故意行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申請退稅,必須提供海關蓋有“驗訖章”的產品出口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出口產品購進發票和銀行的出口結彙水單。稅務機關根據上述有關憑證、單據,依法對出口企業辦理退稅。而假報出口是行為人根本沒有出口產品,但為了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而偽造上述有關單據、憑證等假報出口的行為。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所有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的欺騙手段。
對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要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同時,可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04條的規定,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分為三檔刑:第一檔刑是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二檔刑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三檔刑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按照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這一款所規定的犯罪主體僅限於納稅人。
出口退稅是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一種國際通行的政策,通過出口退稅,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可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促進企業發展,對違反國家法律,采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取消其出口退稅的資格,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使其在經濟上受損失,並且起到製裁的作用。
(4)抗稅
抗稅是所有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行為中手段最惡劣、情節最嚴重、影響最壞的行為,是一種明目張膽地對抗國家法律的行為,它不僅嚴重妨礙了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和社會秩序,影響了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而且給稅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了威脅。特別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對稅務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的抗稅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隻是國家稅收,而且指向稅務人員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權權利。《稅收征管法》第67條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抗稅,就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征是:
[1]當事人明知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征稅職務的稅務人員。采取阻礙的方式,通常是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稅務人員放棄執行職務。實施這種行為的主體既可以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因此,構成抗稅行為的關鍵特征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實施暴力和威脅,抗稅行為成立與否並不決定於抗拒繳納稅款的數額大校隻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不管稅款多少,都可構成抗稅。
拒不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稅而公然拒不繳稅的行為。以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行為人對稅務人員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毆打、推搡、傷害、強行禁閉以及為阻礙征稅而砸毀稅務人員使用的交通工具、聚眾衝擊打砸稅務機關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采用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稅款,如揚言以拚命的威脅方法拒繳稅款,或以對稅務人員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采取傷害、破壞相要挾,使其放棄執行自己的征稅職務,達到拒繳稅款的目的。
《刑法》中把抗稅罪的手段界定在“暴力、威脅方法”的範圍內,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一般抗稅行為與抗稅罪的界限在於情節的輕重,主要有以下兩點:
[1]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拒繳稅款數額和抗稅次數。
前者是主要的,如果抗稅數額較小,而且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方法,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隻有一般威脅詞語,則屬於“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但是,如果抗稅數額雖小,但明顯是使用暴力的,如超出一般的阻攔,而對正在執法的稅務人員實施毆打的,就應當按抗稅罪論處。因此,抗稅罪與非罪的關鍵為是否采用暴力而不是拒繳稅款的數量。
(5)欠稅
稅法中的“欠稅”概念,是指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行為。這裏的納稅期限是指實體法中規定的納稅期限。欠繳稅款既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又占用了國家稅款,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對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解繳。在現實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非故意的。有的是不知道應該納稅,有的是知道但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按期繳納或者解繳。故意的。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出於一定的目的占用稅款,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對這兩種情況,不論是否是故意的,稅務機關都要責令其限期繳納,如果過期仍不繳納,也沒有提出申請,或者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沒有批準,對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上述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避免其無償占用國家稅款。
對欠稅要負的法律責任,《稅收征管法》有多處規定:
[1]第65條對逃避追繳欠稅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刑法也對其規定了明確的製裁措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延緩征收稅款要負法律責任,如第8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明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如《稅收征管法》第6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采取強製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所謂逃避追繳欠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稅款,並在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期間,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第65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欠稅逃避追繳,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稅款的行為。這類行為的特點是:納稅人有能力繳納欠繳的稅款但謊稱無力給付,而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加以逃避。盡管這類行為的發生是以欠繳稅款為前提,但其與欠稅的不同在於,欠稅是無力繳納,而逃避追繳欠稅是有繳款能力而不繳納。區別兩者的關鍵是: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稅行為人則未采取上述手段。兩者主觀方麵也不完全相同,即逃避追繳欠稅具有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行為一般隻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盡管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與偷稅都是在暗中進行的,但偷稅隱瞞的是計稅依據(即稅基),而逃避追繳欠稅隱瞞的是繳款能力。
采取轉移或者隱匿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稅務機關要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滯納金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2條的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計征,並可以對妨礙追繳欠稅的納稅人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采取非法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欠稅在1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繳的稅款外,對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對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並可處以所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逃避追繳欠稅構成犯罪的情況有3種:
[1]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在1萬元以上。
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隻要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的手段,不論是否能夠追回欠繳稅款,也不論數額大小,稅務機關都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規
合理避稅的本質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避稅籌劃;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避稅籌劃;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稅負轉嫁;采用歸整納稅人賬目,實現涉稅零風險。隻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國家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企業的籌劃方案才沒有風險。
合格的納稅人總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獲得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合格的納稅人,整天總想著怎樣才能使自己的企業少繳和不繳稅,往往弄巧成拙,既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又由於在納稅過程中違法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使得本企業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
3.具有豐富的稅收知識
合理避稅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有紮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來支持。紮實的理論知識要求納稅人除了對法律、稅收政策和會計知識相當精通外,還應該通曉工商、金融、保險、貿易等方麵的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求納稅人能在極短的時間內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涉稅事項、涉稅環節、籌劃意圖,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資料的基礎上,選準策劃切入點,製定正確的籌劃步驟,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籌劃方案。成功的籌劃方案是“鬥智鬥勇的結果”。納稅人隻有具備了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才能達到企業所要求的目標。如果一個納稅人具有非常強的籌劃意識,並且一心想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沒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作為基礎,也隻能是一廂情願。
4.全麵知曉稅收法律規範
我國的稅法在立法體製上有多個層次,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稅收基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又有國務院製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等,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製定的稅收規章,如實施細則、通知、辦法等。並且具體的稅收法規變化頻繁,對一個問題1年中可能有好幾個處理文件。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規就可能過時。既然合理避稅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的投資、籌資、經營方式,因此,對於與投資、籌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麵了解,就成了合理避稅的基礎性環節。有了這種全麵了解,才能策劃出不同的納稅方案,並且進行比較分析,優化選擇,進而做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籌資或經營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的政策、法規不了解或者不甚了解,就無法策劃出多種籌劃方案,合理避稅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進行。
5.應該具有很強的溝通能力
一個優秀的納稅人,不僅能夠通過所掌握的理論知識,通過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設計出成功的籌劃方案,而且還應該是一個有效的溝通者。溝通能力具體表現在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與企業領導人的溝通兩個方麵。納稅人提供的籌劃方案隻有在獲得稅務機關批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現其籌劃的目的。納稅人如何將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通過自己的溝通技巧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就要求納稅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據稅務機關對籌劃方案提出的各種問題,以極其簡潔的語言說明其籌劃思路、步驟和操作方法,作出有理有據的解釋,從而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當然,合理避稅籌劃方案同樣也必須經過本企業領導人的同意。企業領導人與納稅人對生產經營活動的關注點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差異。他們雖然都希望通過合理避稅籌劃來為企業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但企業領導人關心的是整個企業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關心的是企業的長遠發展;而納稅人有可能隻從當前的利益出發,可能出現與領導人相異的觀點。這時就要求納稅人通過自己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和領導人進行有效的溝通,以做出正確的籌劃方案。有時候,領導人可能為了一己私利或者怕麻煩,對納稅人的正確合理避稅籌劃方案不予支持,這時就更需要納稅人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對其循循誘導,曉之以理,爭取獲得領導人的支持。所以,納稅人應該掌握一定的溝通技巧,既要堅持合理合法的原則,又要通過出類拔萃的口才達到與企業領導人的一致,以謀求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6.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納稅人的精神麵貌,它反映了納稅人的品德和氣質,集中體現了納稅人的形象。納稅人的職業道德具體體現在正確地處理好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相互關係上。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合法,但由於企業領導人對於某些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分不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往往會提出一些影響籌劃合法性的要求;有些領導人則要求將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納入籌劃方案。麵對這種情況,納稅人必須以國家利益為重,態度鮮明地維護稅法的權威性,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而放棄原則,更不能受利益的驅動而主動進行違反稅法、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7.應該注意籌劃方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針對性是指在做具體的籌劃時,要針對企業不同的生產經營情況,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區、行業、部門和生產經營規模,國家對其有著不同的稅收政策法規。因此,在具體的籌劃過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問題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籌劃方式都會不盡相同。例如,對於年銷售額達不到180萬元的商業企業,應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而對於工業企業則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納稅人要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量體裁衣,做出的籌劃方案,應該切實可行,不能像個空中樓閣。
因此,納稅人不僅是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主要參加者,也是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主要策劃者。籌劃方案的成功與否,與納稅人的工作密不可分。做個合格的納稅人,對於企業籌劃方案的成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11.2成功避稅的籌劃意識
合理避稅是納稅人在現行稅製條件下,通過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稅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納稅人是合理避稅的主體,他所具備的意識是合理避稅籌劃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納稅人為減輕自身稅負,獲取經濟利益,首先應該想到的是應用合理避稅籌劃,而不是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我們認為,納稅人應該具備的合理避稅籌劃意識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優惠籌劃意識
所謂優惠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識。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對於納稅人來說,應該積極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運用稅收優惠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這種籌劃既不會成為稅務機關的稽查對象,又符合國家意圖,還可以減輕自身稅負,一舉三得,何樂而不為呢?
2.漏洞籌劃意識
所謂漏洞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找出稅收中的漏洞並利用之的合理避稅籌劃意識。一個國家的稅製,不管其如何先進、如何完善,總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稅收立法上的漏洞、稅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由於找出稅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較強的專業能力,所以在進行漏洞合理避稅籌劃時,應該有兩個分析權衡的過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風險——收益分析。
3.空白籌劃意識
所謂空白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稅法空白是指依據稅法總綱應該有而實際上沒有的稅法內容,其產生的原因是因為立法者的失誤或技術研究水平不夠。例如電子商務現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國興起,而有關這方麵的稅收法律卻由於技術原因沒有製定。因此,很多納稅人就利用國家稅收立法在這方麵的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和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一樣,在利用稅法空白進行籌劃時,要有兩個分析權衡的過程。
4.彈性籌劃意識
所謂彈性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彈性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彈性籌劃是指利用稅法構成要素中如稅率、稅額、優惠和懲罰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進行的合理避稅籌劃。例如,營業稅中娛樂業的稅率為5%~20%,納稅人便可以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稅率納稅。當然,其前提是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彈性籌劃要堅持一個總原則和三項分原則。一個總原則是增加利潤,降低損失;三項分原則是:稅率、稅額最小,優惠最大,懲罰最校同時,彈性籌劃要注意搞好和稅務機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