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規避籌劃意識

所謂規避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中關於某些臨界點的規定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臨界點可分為稅基臨界點和優惠臨界點兩大類。例如,土地增值稅中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利用20%這一臨界點,將增值額控製在19%左右,從而規避應納稅額。當然,在進行規避籌劃時,納稅人一定要注意收益——成本比較。如果僅為了規避一點稅款,而把自己限製在很小的規模,那就得不償失了。

6.價格籌劃意識

所謂價格籌劃意識,就是要求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運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轉讓定價是合理避稅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別是對於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生產產品的品種和數量都較多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一個微小價格的變動,都會引起企業利潤很大的變動。轉讓定價雖然被列為稅務局重點稽查的對象,但由於轉讓定價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隱蔽性,特別是在專利技術、商標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方麵,具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因此,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應該而且必須具備的籌劃意識之一。

7.臨界點籌劃意識

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製度對不同納稅人、征稅對象的稅收負擔總有有失偏頗之處,這就給納稅人留下選擇臨界點的餘地,最終達到增資節稅的目的。

企業的經營中存在著大量避稅臨界點。 比如,由於同時存在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稅,一筆收入所得無論留在企業內上繳企業所得稅,還是轉移給個人上繳個人所得稅都有一個臨界點問題。這個臨界點可用來作為是否轉移的參考。再比如,對企業來說,往往在流轉稅問題上也有同一種流轉銷售繳納兩個完全不同的銷售稅,也有一個避稅臨界點問題。企業在合營、聯營、信托過程中,也有一個臨界點避稅籌劃。這種籌劃的關鍵在於:尋找最佳稅負,借以保護企業及個人合法權益。

例如,獨資、合夥企業由於所有者對其負無限責任,一般不繳企業所得稅而隻繳個人所得稅。某跨國納稅人決定在加拿大投資,假設該項目預計年盈利30萬美元,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8%,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3.7%,那麼是成立公司,還是組織合夥、獨資企業呢?若選擇後者,則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其稅後淨利為30萬美元×(1-43.7%)=16.89萬美元。若選擇前者,則被課征公司所得稅,其稅後淨利為30萬美元×(1-38%)=18.6萬美元。如果公司將淨利全部分配股利,接受股利的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淨利為18.6萬美元×(1-43.7%)=10.47萬美元。前者比後者顯然少得利潤6.42萬美元,納稅人當然選擇低稅點,不組建公司。

11.3成功避稅的一般原則

1.避稅必須具有合法性

合理避稅最根本的特征是合法性,這裏麵有兩方麵的含義,一是籌劃方案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隻有兩方麵都符合,才能稱為合法的籌劃。

(1)合法性規則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而合理避稅的目的,則是通過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和稅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減小稅負,最大可能地多獲取利潤或取得更大利益。例如國家為鼓勵和扶持某個行業、某個項目的發展,就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一定時間內設置一些特定的優惠政策,企業隻要按照這個政策,就可以進行具體的籌劃操作和運作。也就是說,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籌劃所進行的一係列操作,必須與稅法精神相符。

無論開展什麼形式的合理避稅,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籌劃的範疇,劃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嚴格區分籌劃與避稅、逃稅、騙稅的關係,防止把合法籌劃和違法籌劃混為一談,與合理避稅的初衷相悖,偏離合法籌劃的軌道。當然,由於企業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合理避稅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因此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時,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現成的方案,這就要求籌劃者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製宜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2)程序性規則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麵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由此,任何企業的合理避稅必須遵從法定的程序,即所製定的籌劃方案要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對於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籌劃方式,應在與稅務機關達成共識後方可操作;在稅收運作中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相應的書麵申請,由稅務機關進行審查審批,隻有在稅務機關認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付諸具體行動。因此,任何企業在開展合理避稅時,除精研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外,必須進一步了解稅務部門從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在反複研討的基礎上作出籌劃。否則,一旦稅務籌劃被視為偷稅,就會得不償失。

但在實踐中,由於合理避稅具有多樣性、靈活性的運作方式,加上征納雙方對一些籌劃行為合法性的認定可能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納稅人認為合法而稅務機關認為不合法的現象,並由此引發征納雙方的矛盾。解決的辦法,一方麵稅務機關要遵從法律規定,以法律為依據,對所認為的不合法性要進行舉證,避免隨意否定給納稅人帶來損失;另一方麵納稅人要樹立依法納稅的思想,進行合理避稅必須有法可依,向稅務機關提供合法籌劃的依據和構成要件。

2.避稅必須具有有效性

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尤其是目前我國處在經濟發展和轉軌時期,加上加入後的財稅政策調整,這就使得合理避稅必須麵對現實,及時把握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發生的變化,使之更適應經濟和稅收工作特點,適時籌劃,保證合理避稅的有效性。

有效性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

(1)針對性,即在具體籌劃運作時,要針對企業不同的生產經營情況,開展有的放矢的籌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規模所實行的不盡相同的稅收政策,尋找適合自身發展的切入點,製訂相應的籌劃方案。

(2)時限性,遇到具有很強的適用時限的財稅政策,籌劃者必須把握良機,及時籌劃,投入應用。否則,事過境遷,本來合法的籌劃的方案可能就失效了。如國家規定,對轉製的科研機構,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過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該政策了。

3.避稅是籌劃行為

籌劃性就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計劃安排籌劃方案,一般情況下,籌劃性表現為預期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之後有納稅義務才繳納各種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繳納財產稅等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麵的,稅法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麵向納稅人提供了選擇較低稅負經營方案的機會。

例如,某企業在年終概算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發現年應納稅額為101000元。為了節稅,企業在年終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從理論上分析,1000元的捐贈為企業帶來了5000多元的稅後利潤。因為不捐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適用33%的稅率,稅後利潤為67670元;捐款1000元後,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適用27%稅率,稅後利潤為73000元,通過捐贈產生的稅收利益為5330元。

這是一個曾經被很多合理避稅書采用過的案例。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必須看到,在年終初步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就是預期性的體現,如果預計不準確,上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大於101000元或者小於101000元,捐1000元後,都不能獲得稅收利益。

由於合理避稅的這種預期性,就必須連帶考慮兩方麵的風險:即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法規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於不能準確預測經營方案實施中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上例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我國目前稅法的法律級次較低,變動的可能性較大,我們不能準確估計這些變動。

4.必須防範涉稅風險

合理避稅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合理避稅,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此企業進行合理避稅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首先是要防範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雖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於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

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係統性的合理避稅過程中極易形成合理避稅風險。 比如有關企業改製、兼並、分設的合理避稅涉及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係統地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

另外合理避稅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為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5.避稅方案要合理有效

進行避稅籌劃要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麵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的機會收益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的機會收益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

但是一項成功的合理避稅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合理避稅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可見,合理避稅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隻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合理避稅才是成功的籌劃。

6.避稅行為必須符合企業整體利益

合理避稅的根本目的是企業通過實施籌劃來節約稅收成本、實現減輕企業稅負和謀求企業的最大效益。因此,在進行合理避稅時,不能把眼睛隻盯在某一個環節上或某一個稅種上,因為一種稅少交了,另一種可能要多交,或者追求了某種稅收優惠,卻因其他經營條件欠缺而造成總收益的下降。隻有從總體上把握,注意稅收對經濟運營、資金運動的影響,並仔細比較、綜合衡量,才可能使合理避稅方案科學合理。

例如,儲蓄環節的稅收過重,儲蓄就可能從銀行流向資本市場或投資於產業,但是投向哪個產業,什麼地區,采取何種企業組織形式,稅後利潤如何分配和處理等等,這些都要在充分分析和比較各稅種的地位和影響之後才能根據整體稅負的高低,做出比較合理和科學的籌劃。不僅要顧頭,還要顧尾,從而理解和把握合理避稅的節稅效益整體最大化原則。

整體性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合理避稅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衝突時,應以企業目標作為首要選擇。

11.4成功避稅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降低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主要因素。一般情況下,稅收優惠越多,稅後利益就越大;但是,稅收優惠最大化不一定等於稅後利益最大化。對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可以獲得稅後最大利益。

(1)籌劃減免稅

國家為了實現不同的政策目標,幾乎在所有稅製中都規定有減免稅政策,尤其是主要稅種的減免稅政策更多,這形成了稅負的許多差異:研究各稅及各種減免稅的優惠待遇、條件以及對稅後利益的影響,通過合理地安排,可以取得明顯的稅收利益。

(2)籌劃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出口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用新增所得稅抵免設備投資等稅收政策,具有許多稅收優惠條件,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可以取得稅收利益。

2.適用低稅率

稅率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稅的稅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異,一般情況下,稅率低,應納稅額少,稅後利益就多。但是,稅率低不一定等於稅後利益最大化。所以對稅率進行籌劃,可以尋求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稅負點或者最佳稅負點。

(1)籌劃比例稅率

籌劃對不同征稅對象實行的不同稅率政策,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對稅後利益的影響,可以尋求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稅負點或最佳稅負點。例如,我國的增值稅有17%的基本稅率,還有13%的低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的征收率也有差別,工業企業是6%,商業企業是4%;消費稅有3%~45%的分檔比例稅率;營業稅有3%、5%、20%三檔比例稅率。對這些比例稅率進行籌劃,可以從中尋求最佳稅負點。

(2)籌劃累進稅率

各種形式的累進稅率都存在一定的稅負差異,籌劃累進稅率的主要目標是防止稅率的攀升。其中,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納稅人對防止稅率攀升的**程度較弱;適用全額累進稅率的納稅人對防止稅率攀升的**程度較強。

[1]籌劃超額累進稅率。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都實行程度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所得越多,適用稅率越高,納稅人的收入體現出-定的效應遞減性。通過合理地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納稅人適用稅率的狀況,在稅法許可的範圍內降低稅負。

[2]籌劃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在當今世界已經不多見。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是33%的比例稅率,但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字[1994]9號文件中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這種稅率實際是全額累進稅率,稅負明顯不合理,在收入臨界點存在邊際損失明顯大於邊際收入的問題。通過合理的稅收安排,可以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稅負狀況。

[3]籌劃其他稅率。我國對某些稅種實行定額稅率,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種,實行的是差別定額稅率,通過對這些稅額的籌劃,可以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3.調減計稅基

稅基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另一主要因素。各種稅對稅基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對稅基進行籌劃可以實現稅後利益的最大化。對稅基進行籌劃既可以實現稅基的最小化,也可以通過對稅基實現時間的安排,即在遞延納稅、適用稅率、減免稅等方麵獲取稅收利益。對稅基主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籌劃:

(1)稅基遞延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合法遞延實現,在一般情況下可遞延納稅,等於取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取得了無息貸款,節約融資成本;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稅基遞延等於降低了實際應納稅額;在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有時可以防止稅率的攀升。

但是,與稅基均衡實現和即期實現相比較,稅基遞延實現有時也會造成多納稅。

(2)稅基均衡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在各納稅期之間均衡實現,在有免征額或稅前扣除定額的情況下,可實現免征額或者稅前扣除的最大化;在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可實現邊際稅率的最小化。但是,與稅基遞延實現和稅基即期實現相比較,稅基均衡實現有時也會導致稅收利益的減少。

(3)稅基即期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合法提前實現,在減免稅期間,可以實現減免稅的最大化。但是,與稅基遞延實現和均衡實現相比較,稅基即期實現有時也會造成稅收利益的減少。

(4)稅基最小化

稅基總量合法減少,減少納稅或者避免多納稅。

4.選擇納稅身份

有些稅種對納稅人的界定有一定差異,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某些有同樣行為的主體不納入征稅範圍。所以對納稅人進行籌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避免成為納稅人,免除納稅義務。但是,避免成為納稅人不一定就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對納稅人進行籌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取稅收利益。

我國有些稅製對納稅人範圍的認定有一定差異。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隻對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的土地征稅,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征稅;房產稅規定,隻對在城市、縣城、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產,以及不在城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的房產征稅,對在其他地區的房產不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規定,對外資企業不征稅。對這些納稅人政策的差異進行籌劃,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5.分析不同經濟業務的稅負水平

納稅人不同的經濟業務往往繳納不同的稅種,形成不同的稅負結構,進而影響納稅人稅負的高低。對稅負結構進行籌劃,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情況下,應當將繳納稅種少、總體稅負最低的經營業務作為合理避稅籌劃的具體目標。例如,代銷與經銷業務的稅負結構不同,財產自用與對外出租的稅負結構不同,從不同的納稅人購進貨物稅負不同,將財產銷售後對外投資與直接對外投資的稅負不同等,都會影響稅後利益,都應當進行籌劃。

6.尋找“避稅天堂”

盡管當今世界經濟的發展呈現明顯的國際化趨勢,並且要求稅收協調的領域也明顯增多,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出現一例宏觀稅負及稅負結構完全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即各國或地區之間的宏觀稅負水平及其稅負結構都有差異甚至有較大差異。在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投資經營或者工作會承擔不同的稅負。一般情況下,在宏觀稅負低或者稅負結構有利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經營或工作,繳納的稅收就少。但是,在宏觀稅負低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經營或工作不一定就能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所以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研究分析稅負的差異所在,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在各國經濟日益國際化的情況下,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是所有跨國公司合理避稅籌劃的主要內容。

7.關注會計政策變動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會計準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包括不同的層次,涉及具體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具體會計準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規定的原則所製定的、適合本企業的會計製度所采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

由於企業經濟業務的複雜性和多樣化,某些經濟業務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存在不止一種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例如,存貨的計價,可以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企業在發生某項經濟業務時,應該從允許選用的會計準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中,選擇適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會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