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政策選擇技術要點:

(1)注意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的差異

財務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存在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兩類。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個會計期間,由於會計製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製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後若幹期內能夠轉回。因此,會計政策選擇技術利用的是時間性差異。

(2)注意稅務規定對會計政策選擇的限製

比如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8.籌劃國際稅收管轄權

各國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進而直接影響著跨國納稅人的稅負狀況,所以對國際稅收管轄權進行籌劃,可以取得明顯的稅收利益。

(1)籌劃避免雙重征稅

在各國稅收的管轄中,多數國家奉行屬地和屬人雙重稅收管轄權原則,同時,為了解決重複征稅問題,又通過國際稅收協定或者單方麵規定,采取了避免雙重征稅的措施。但是,各國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麵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對稅收管轄權進行籌劃,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的最大化。

(2)籌劃跨國納稅人

各國對跨國納稅人中的居民一般規定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對非居民規定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但是,對非居民納稅人的認定存在較大的差異,有的國家規定超過一定的居住時間如三個月、半年、一年期為標準,也有的規定以是否有永久性住宅為標準。所以跨國納稅人在一國居住的時間或是否有永久性住宅,就成為合理避稅籌劃的內容之一。

11.5成功避稅的技術手段

根據納稅籌劃技術所依據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國內目前一般把納稅籌劃技術分為3類:即節稅籌劃技術、避稅籌劃技術和轉嫁籌劃技術。其中,從稅製要素考慮,節稅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10種:免稅技術、減征技術、稅率差異技術、分離技術、合並技術、扣除技術、抵免技術、緩稅技術、退稅技術和稅收優惠技術。在具體操作中,這10大技術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1.免稅技術

免稅是國家對特定地區、行業、企業、項目或情況給予納稅人完全免征稅收優惠或獎勵扶持或照顧的一種措施。

免稅一般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在這三類免稅中,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一般都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都有極嚴格的控製,盡量避免這類條款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由於我國正處於轉型時期,所以稅法中出現了大量的特定免稅條款和臨時免稅條款。如對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開發區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獲利年度起,頭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免稅實質上相當於財政補貼,一般有兩類免稅:一類是照顧性的免稅,另一類是獎勵性免稅,照顧性免稅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較苛刻的條件下取得的,所以納稅籌劃不能利用這項條款達到節稅的目的,隻有取得國家獎勵性質的免稅才能達到目的。

免稅技術運用過程中,盡量注意做到以下兩點:一是盡量使免稅期最長化,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盡量使其最長化,免稅期越長,節減的稅就越多;二是盡量爭取更多的免稅待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盡量爭取免稅待遇,爭取盡可能多的免稅項目與原需交納的稅收相比,免稅越多,節減的稅收也就越多,企業可以支配的稅後利潤也就越大。

2.減稅技術

稅收減征技術,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減除納稅人一部分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征稅對象進行扶持、鼓勵或照顧,以減輕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與免稅一樣,也是稅收靈活性與嚴肅性和結合製定的一項措施,也是各個國家尤其是中國目前采取的一種最普遍的措施。由於免稅和減免在稅法中經常結合使用,人們習慣上統稱為減免技術。

例如,按照財稅字[2000]26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按稅法規定減征30%的消費稅;又比如我國對遭受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企業在一定時期給予減稅優惠待遇,就屬於稅收照顧性質的減稅。

減稅技術在使用時應注意把握兩點:一是盡量使用減稅期最長化,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盡量使減稅期最長化。因為,減稅時間越長,節減的稅收越多,企業的稅後利潤也就越多。二是盡量使減稅項目最多化,減稅項目越多,企業的收益越大。

3.稅率差異技術

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籌劃技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企業可以利用稅收中稅率之間的差異來節減稅收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例如:甲地區的稅率為33%,乙地區的稅率為24%,丙地區的稅率為15%,那麼,在其它條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條件下,投資者到丙地進行投資開辦企業,就比甲、乙地區節減不少的稅款。

稅率差異技術在運用中應注意兩點:一是盡可能地尋找稅率最低的地區、產業,使其適用稅率最低化,而且稅率差異越大,企業的獲利能力就越高,可支配的稅後利潤就越多,企業的競爭力就越強;二是,盡量尋求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稅率差異一般具有時間性和穩定性兩個特征,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稅法製度的改變會發生變化,如政策的變化和享受優惠政策時間的到期,稅率也就會發生變化,因此,應想辦法使企業稅率差異的時間最長化和穩定化。

4.分離技術

分離技術是指企業所得和財產在兩個或更多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使節減稅款達到最大化的納稅籌劃技術。一般來講所得稅和財產稅的適用稅率為累進稅率,即計稅基礎越大,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因此,如果在兩個或更多的納稅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離,就可以減少每個人的納稅基礎,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款。例如,我國對年應稅所得在10萬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對年應稅所得3~10萬的企業適用稅率為27%,對年應稅所得3萬元以下的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18%,假如一個企業2006年應稅所得稅為12.5萬元,那麼,該企業2006年應交企業所得稅為12.5×33%=4.125(萬元),如果該企業在年終之前,再成立一個關聯企業甲,將利潤分給關聯甲企業2.9萬元,那麼企業的應稅所稅額變為2.9=9.6萬元,低於10萬元,適用所得稅率為27%,2006年度該企業應交所得稅率為:9.6×27%=2.592(萬元),關聯企業甲因應稅所得額2.9萬元低於3萬元,適用18%的稅率,則2006年關聯企業甲應交所得稅為2.9×18%=0.522(萬元),兩企業合計應交所得稅為:2.592+0.522=3.114(萬元),則該企業2006年度由於分離少交所得稅額為:3.14=0.985(萬元),當然還應考慮設立關聯企業的一些費用問題。

分離技術在應用時注意兩點:一點是分離要合理化,使用該技術,除要合法化以外,還要注意合理化,使分離出去的部分,盡量往低稅率上靠,否則就沒有意義;二是節稅最大化,通過合理的分離,使分離後的企業達到最大化的節稅目的。

5.合並技術

當一個企業盈利,另一個企業虧損時,盈利企業需要繳納所得稅,而虧損企業的虧損卻遲遲得不到彌補,這對企業構成了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可以利用合並技術進行籌劃,來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甲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乙企業累計虧損91萬元,甲乙企業合並前分別繳納所得稅為33萬元和0萬元。現甲企業兼並乙企業,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盈利企業兼並虧損企業的累計虧損企業可以用虧損企業的累計虧損額抵減盈利企業的利潤的政策,甲、乙企業合並後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應納稅所得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為2.43萬元,比合並前少納稅30.57萬元。可見,選擇適當的企業合並,可以大大地降低企業的稅負,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利潤,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6.扣除技術

扣除技術即稅前扣除技術,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對於構成計稅依據的某些項目,準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稅收,扣除技術是稅收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稅種對扣除項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準予扣除的項目及扣除的範圍,有些是對所有納稅人通用的,有些則隻是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而設計的,應嚴格區分開來。例如,根據《企業所得稅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交納了企業所得稅,在彙總納稅時,準予從中扣除;又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再比如,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額時,允許將支付給工人的工資、限製性支出等項目按照標準進行扣除,從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在運用扣除扣技術時,一般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扣除金額最大化,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使各項扣除的項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為扣除金額的最大化,就意味著應交稅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額越大,交稅就最小,企業稅後利潤就越大;二是扣除項目最多化,企業應盡量將照稅法允許的扣除項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項目,都要依法給予扣除,列入成本,因為扣除項目越多,計稅基數就越小,節減的稅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稅法允許的範圍之內,盡可能地使各種允許的扣除的項目盡早得到扣除,因為扣除越早,企業交納的稅金就越少,節省的稅金就越多,企業早期的現金淨流量就越大,相對節減的稅收就越多。

7.抵免技術

抵免技術是指當對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或財產所得課征所得稅時,允許以其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稅款抵免應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是解決國際所得或財產重複征稅的一種措施。例如,某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為10萬元,已在境外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萬元(該國適用企業所得稅率30%),按照我國稅率33%計算應補交的稅款為100000×33%-30000=3000(元)。

抵免技術在運用時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抵免項目最多化,在稅法規定的可以抵免的範圍內,盡可能地把能參與抵免的項目全部抵免,因為參加抵免的項目越多,就意味著節減的利潤越多;二是抵免金額最大化,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地使參加抵免的項目的金額,最大化地進行抵免,抵免的金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因而節減的稅收就越多,企業實現的稅後利潤就最大。

8.緩稅技術

緩稅技術,又稱延期納稅技術,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為了照顧某些納稅人缺少資金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納稅困難,許多國家都製定了有關延期納稅的條款。有的是對某個稅種規定了準予緩納,有的則是對所有稅種可以緩納。盡管采用緩納技術不能使應繳納的稅款免納或少納,但它使應該交納的稅款可以向後推遲一段時間,而且不需支付任報酬,這就相當於從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筆無息貸款,不僅節省了利息支出,而且還帶來了因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變相降低了應納稅額。

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對納稅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稅款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

緩稅技術在使用中應該注意兩點:一是使緩納時間最長化,在稅法規定的時間內,盡量爭取緩納的時間最長,因為延長的時間越長,相對節減的稅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緩納的項目最多化,爭取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找足找齊各種原因,經稅務機關批準,使這些項目納入緩納項的行列,因為緩納的項目越多,企業當期的現金流量也就越大,節稅也就越多。

9.退稅技術

退稅技術是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全部或部分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納稅籌劃技術。它與出口退稅,先征後退、投資退稅一並屬於退稅的範疇,是一種特殊的免稅和減稅方式。退稅技術所涉及的退稅是讓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符合國家退稅獎勵條件的已交納的稅款。例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項目,允許退還已交納的所得稅款的40%或100%。又比如,對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改造進口軟件後對外銷售的產品按稅法規定按17%稅率征稅,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這主要是國家為了鼓勵軟件開發企業,提高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一種措施。

實施退稅技術的要點:一是盡量爭取退稅項目的最多化,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盡量爭取更多的退稅待遇;二是盡量使應退的稅額最大化,因為退還的稅越大,企業的稅後利潤也就越大。

10.稅收優惠技術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區域經濟發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內地,以及沿江、沿海、沿邊多層次對外開放的格局。與之相適應國家對經濟特區等各類經濟區域製定了一係列稅收優惠政策。1996年中國的進口稅收製度進行了全麵調整,在普遍降低關稅的同時,取消了全國各類經濟區域的進口優惠政策,對所有經濟區域進口的各類物資,一律按法律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西部開發區等,在國家核定的進口額度內,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實行先征後退5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即1996年返還100%,以後每年遞減20%到2001年停止返還,對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仍實行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各類經濟區域中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物資以及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下進口設備的政策,按照全國統一政策執行。目前,我國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邊境對外開放城市、沿江開放城市、內陸開放城市、北京地區、上海地區、西部地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必須掌握優惠政策。其次,我國的優惠政策,隨著與的接軌會越來越少。

納稅人進行稅收優惠籌劃時,可以從以下7方麵著手:

(1)企業性質

[1]利用內外資企業的不同身份。目前,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分別設置稅種分別征稅。如在稅前扣除項目上,內資企業嚴於外資企業;在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上,外資企業寬於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從彌補虧損後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內資企業則從開辦之日或投產年度算起。由此可見,納稅人在條件允許時組建外資企業無疑是籌劃的最佳選擇。

[2]利用行業之別。我國現行所得稅製,對同屬內資或外資的不同行業的企業稅收政策不同。如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從事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則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經營者在確定了資本性質後,要審慎地確定經營行業,選擇處於較低納稅點的行業進行經營。

[3]利用企業組織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經營組織的一種重要形式,但究竟選擇哪種組織形式不妨從籌劃的角度進行考慮。就內資企業所得稅而言,如果所屬分支機構在開辦初期可能虧損,總機構應盡可能將分支機構辦成不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屬分支機構在開辦初期就能贏利,且能持續贏利,就應該考慮將分支機構辦成獨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則要考慮其所承擔的不同納稅義務所帶來的影響。如果設立子公司,設立國政府一般將其視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麵納稅義務;如果設立的是分公司,設立國政府一般會將其視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因此,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時,要結合設立國稅收製度和本公司經營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4]企業兼並重組。企業兼並重組是企業釋放包袱,激發活力的有效方式。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這些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基,擴大企業自有財產,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

(2)新辦企業

內資企業利用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盡可能地將企業轉化為新辦企業。 比如在一地經營一段時間後,將原有企業注銷掉,以新的身份到別地重新開辦就是一種有效方法。不過,這樣操作相對比較困難。

外資企業除了采用上述辦法之外,還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資新辦企業一般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這裏所說的獲利年度中的“獲利”,是指納稅人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稅收調整、彌補虧損後的獲利。因此,外資企業可以盡可能地將獲利年度推遲,更多地享受稅收優惠。

(3)特殊地區

我國政府對經濟特區、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西部地區所辦的外資企業等,製定了一係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不妨考慮在上述地區經營。

(4)投資抵免

投資抵免是指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政府允許在所得稅額中抵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從2000年度開始,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允許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因此,企業可加大利用國產設備投資力度,以充分享受這一優惠。假設企業投資100萬元進行技術改造,購置的設備是國外設備,那麼,由技術改造帶來的收益要依法足額納稅;如果購置國產設備,則可將其中的40萬元從當年較設備購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中直接抵免,一年抵免不完還可以結轉下年度,最長不超過5年。

(5)技術開發

我國政府規定,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即指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再按其技術開發費的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條件的小規模內資企業而言,列支了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再加計50%技術開發費列支後,適用稅率有可能變為18%或27%,即由享受技術開發費稅收優惠,進而享受到低稅率優惠。大中型企業雖然不會因此享受到低稅率稅收優惠,但其技術開發費一般數額都較大,以此為基數加計50%,將是一個很可觀的數字。

(6)稅額扣除

有境外所得的企業還可以考慮利用稅額扣除來進行籌劃。稅額扣除即稅收抵免,是指對納稅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納的所得稅準予從其應納稅總額中抵免的一項規定,是消除國際所得重複征稅的一種做法。此外,還有費用扣除法和免稅法。這幾種方式一般沒什麼籌劃的空間。但是,與稅額扣除政策配合的稅收饒讓則可以作為籌劃的著眼點。稅收饒讓是指納稅人在境外應納而減免的所得稅,在境內實施稅額扣除時視同已納稅額而準予扣除。這種政策僅限於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和一些特殊企業的特殊所得。因此,企業經營者在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和範圍時,應盡可能地讓自己符合稅額扣除和稅收饒讓這兩項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獲取稅收利益。

(7)稅製差異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製還不統一,外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半”,特殊企業及特定產品的生產和企業設在特定區域還可享受特定稅收優惠。而內資企業一般沒有同樣的優惠,並且還要承擔其他各種稅收負擔,相比之下,內資企業稅負較重。內資企業可根據內外稅製的差異進行籌劃。如某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形式獲得了某國有企業機器設備的使用權,交付租金後,擁有使用租賃設備所生產的產品的所有權。一般地,稅務機關對使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取得的收入,視為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享受各種稅收優惠,並由於生產的連續性和對一般產品不征收中間環節稅收的規定,該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兩家的兩次納稅變為一次納稅,這樣可以明顯地減輕稅負。小說.合理避稅、稅收優惠及稅務稽查:企業納稅避稅實務詳解與實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