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經濟特區優惠

1.範圍

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對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經濟特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2保稅區優惠

1.範圍

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鹽田)、廣州、大連、青島、張家港、福州、寧波、汕頭、廈門、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稅區。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對在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2)對保稅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保稅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以及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對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予以保險期限稅。

(5)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複出口後免稅。

(6)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時,照章征收進口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保稅區內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8)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內的物流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麵,比照實行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物流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園區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征稅;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10.3出口加工區優惠

1.範圍

江蘇昆山、蘇州、無錫、南通、南京、連雲港、蘇州高新區、鎮江;上海鬆江、金橋、青浦、漕河涇、閔行;山東煙台、威海、濟南、青島;浙江杭州、寧波、嘉興;遼寧大連、沈陽;廣東深圳、廣州;四川成都;北京天竺;湖北武漢;吉林琿春;重慶;福建廈門;天津;安徽蕪湖;陝西西安;河北秦皇島;內蒙古呼和浩特;河南鄭州;廣西北海;新疆烏魯木齊。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對區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予以保稅;區內加工企業生產製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餘料運往境外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10.4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

1.範圍

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福州、廣州、湛江、上海(閔行、虹橋、漕河涇)、沈陽、溫州、哈爾濱、長春、杭州、武漢、重慶、蕪湖、蕭山、惠州、南沙、昆山、融橋、威海、營口、東山、北京、烏魯木齊、合肥、鄭州、西安、成都、昆明、長沙、貴陽、南昌、石河子、西寧、呼和浩特、南寧、太原、銀川、拉薩、蘭州、南京等。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對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1992年以後批準的昆山、融橋、威海、營口、東山5個經濟技術開發區,除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外,不能享受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其他政策。蕭山、南沙、惠州等三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