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
1.範圍
武漢、南京、沈陽、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長春、哈爾濱、長沙、福州、廣州、合肥、重慶、杭州、桂林、鄭州、蘭州、石家莊、濟南、上海、大連、深圳、廈門、海南、北京、蘇州、無錫、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島、濰坊、淄博、昆明、貴陽、南昌、太原、南寧、烏魯木齊、包頭、襄樊、株洲、洛陽、大慶、寶雞、吉林、綿陽、保定、鞍山、楊淩等城市內的高新技術開發區。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新辦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3)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包括北京市新技術開發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海關按照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0.6沿海經濟開放區優惠
1.範圍
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閩南廈漳泉三角洲、遼東半島、山東半島和沿海其他地區規定範圍內開放城市的市區、重點縣的城關區(或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策批準的重點工業衛星鎮),以及安排以發展出口為目標的、利用外資建設的農業技術引進項目、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產品技術加工廠的上述市、縣所轄農村,三明市、南平市、龍岩市、福安市、福鼎縣。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另外,湖北和四川兩省所轄長江三峽工程庫區(已列為三峽經濟開發放區),可實行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10.7西部大開發地區優惠
1.範圍
重慶市、四川盛貴州盛雲南盛西藏自治區、陝西盛甘肅盛青海盛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對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至2010年期間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5)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0.8東北老工業基地優惠
1.範圍
遼寧、吉林、黑龍江和大連市。
2.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豁免部分企業的曆史欠稅。
(2)對資源開采衰竭期的礦山企業,以及對低豐度油田開發,在地方具備承受能力的條件下,適當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
(3)對裝備製造業等8大行業,允許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稅金予以抵扣。
(4)實施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和縮短無形資產攤銷期限、擴大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範圍、提高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等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
10.9沿海開放城市優惠
1.範圍
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福州、廣州、湛江、上海、溫州、北海等港口城市和汕頭、珠海、廈門除經濟特區範圍以外的市區、威海市的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