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稅收優惠政策的概念

稅收優惠政策,是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了扶持某些地區、行業、企業和業務的發展,或者對某些具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在稅法中作出某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是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等,從而減輕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

這種在稅法中明確的用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規定,就是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是稅法的組成部分,屬於法的範疇,直接構成稅法的一部分。

目前我國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體有十多項。除了“免稅、減稅、退稅、緩繳稅款、加速折舊”以外還有:

1.優惠稅率

稅法在規定某一稅種的基本稅率的基礎上,再規定若幹個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和征稅對象按照這種較低的稅率征稅,作為對其的一種鼓勵和照顧。 比如,增值稅的基本稅率是17%,對部分稅目按13%、6%、4%等的照顧稅率計征增值稅。

2.起征點

對征稅對象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征稅,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稅。 比如,增值稅的起征點幅度為月營業額800元~2000元,具體標準是由各省製定的。

3.免征額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予征稅部分。凡是規定有扣除費用的,對扣除部分不征稅,僅就超過扣除部分征稅。 比如,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為1600元。

4.稅收抵免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對以前環節繳納的稅款準予抵免。稅額抵免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征稅,像企業所得稅,稅法就規定了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彙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中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其在境內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5.稅項扣除

對某些特定地區、產業、企業、產品等,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對構成計稅依據的某些項目,準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從而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納稅人為銀行、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其按規定提取的投資風險準備金等,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盈虧互抵

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稅收政策規定,準許納稅人在某一年度發生的虧損,用以後年度的贏利去彌補,從而減少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款。 比如,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彌補虧損期不得超過5年。

7.稅收饒讓

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對納稅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所享受的減稅免稅、納稅後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稅款等稅收優惠,可在合並納稅時視同在境外已經繳納稅款,準予扣除。這項規定適用於收入來源於我國已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情況。有了稅收饒讓,納稅人才能真正享受到他國進行投資活動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必須適時作某些調整。

9.2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

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稅收製度和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的大小與稅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緊密聯係。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程中,稅收地位越來越重要,其作用越來越明顯。與之相適應,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稅收製度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的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恰恰是對稅製本身的統一性和固定性的一種必要的靈活補充。因此,根據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配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社會發展目標,及時製定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更加充分地發揮稅收促進經濟增長,調整經濟結構,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麵的作用。

1.配合國家經濟體製改革

稅收優惠政策涉及領域廣,政策性強,具有靈活性、及時性和適應性強的特征。近30年來的改革實踐證明,無論是財政體製、金融體製、投資體製的改革,還是計劃體製、企業管理體製、外貿體製、流通體製的改革,都涉及到方方麵麵的利益調整,都需要付出必要的代價來解決改革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對各項改革予以必要的補償,有的是直接通過財政支出來解決的,有的是通過稅收製度的建立來調整的。大量的、經常采用的則是通過製定特定稅收優惠和臨時優惠條款來予以鼓勵和照顧。因此,在經濟體製轉型時期,通過實施稅收優惠,靈活、及時地處理和協調各方利益矛盾,鼓勵符合改革目標與發展方向的各種行為,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

2.促進國家經濟結構調整

國家通過製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對急需發展和需要扶持的產業、行業、企業和產品給予特殊的鼓勵和照顧,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品結構的升級換代。例如,通過設置增值稅及其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向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生產發展,對企業之間的橫向聯合和企業組織結構、產品結構的改造,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通過對科技、教育、社會福利、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等行業、產業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降低其稅收負擔,可以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到這類領域,從而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3.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

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對外開放方麵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特別是在對外開放的初期,通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放區、沿江開放城市和內陸開放城市製定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吸引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曆史性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對國家急需發展的產業和引進先進技術,對國家需要扶持的民族工業給予了必要的稅收優惠,對提高國際競爭力和發展對外貿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例如,對鋼材、棉花和購買國產設備予以稅收優惠,對出口企業給予全額退稅,對高新技術企業、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生產和設計企業以及汽車國產化給予鼓勵和扶持的稅收優惠等等,對促進經濟增長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已經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並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4.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在配合經濟體製改革,促進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對於配合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作用十分明顯。例如,國家為了促進“老、少、邊、窮”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對“老、少、邊、窮”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可以減輕這些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稅收負擔,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到“老、少、邊、窮”地區和中西部地區進行投資,從而促進這些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再如,國家通過對民政福利企業以及殘疾人員、下崗職工和低收入階層給予稅收優惠的照顧,以增加這些特殊社會成員的就業機會和提高其收入水平,對於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公平,促進共同富裕等社會政策目標也有積極的作用。

9.3稅收優惠政策的分類

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大體上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按稅種分類

按照稅種設置的不同,稅收優惠可以分為流轉稅類稅收優惠、所得稅類稅收優惠、財產稅類稅收優惠、行為稅類稅收優惠。具體可以劃分為增值稅稅收優惠、消費稅稅收優惠、營業稅稅收優惠、關稅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房產稅稅收優惠、印花稅稅收優惠等等。可以說,一個國家(或地區)設置多少個稅種,就可以按稅種劃分為多少種稅收優惠。按稅種劃分稅收優惠是最基本的稅收優惠分類。

2.按優惠方式分類

按照稅收優惠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稅額優惠、稅率優惠、稅基優惠和時間優惠。

(1)稅額優惠

是指通過直接減少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方式來免除或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稅收優惠。免稅、減稅、出口退稅、再投資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稅額扣除、稅收抵免、稅收饒讓、稅收豁免、以稅還貸、投資抵免等均屬於稅額優惠的範疇。

(2)稅率優惠

是指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稅收優惠。稅率減征、優惠稅率、協定稅率、關稅中的暫定稅率等屬於稅率優惠的範疇。

(3)稅基優惠

是指通過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稅收優惠。起征點、免征額、稅項扣除、虧損結轉、稅前還貸、縮短折舊年限、彙總納稅等,均屬於稅基優惠的範疇。這類優惠方式的最終結果均使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減少,從而使應納稅額減少。

(4)時間優惠

是指通過推遲稅款的繳納時間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稅收優惠。緩稅、加速折舊、存貨計價等均屬於時間優惠。

3.按納稅人分類

按照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不同,稅收優惠可以分為本國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和外國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兩大類。 本國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又可分為本國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事業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機關團體享受的稅收優惠和個人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外國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又可分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外國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外交機構、國際組織和外交人員享受的稅收優惠以及外籍人員享受的稅收優惠等。

4.按行業分類

按享受稅收優惠的產業、行業的不同,可以將稅收優惠分為第一產業稅收優惠、第二產業稅收優惠、第三產業稅收優惠。具體又可以分為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能源交通運輸業稅收優惠、製造業稅收優惠、商業與外貿稅收優惠、建築安裝業稅收優惠、科技及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文化體育衛生稅收優惠、民政福利與社會保障稅收優惠、金融保險證券稅收優惠、行政司法與公共事業稅收優惠等等。

5.按優惠期限分類

稅收優惠按照其享受期限可以分為長期優惠和定期優惠。長期優惠,是指沒有明確規定享受期限的稅收優惠,這類稅收優惠,隻要稅法不修改和優惠規定不被廢止,其稅收優惠就長期適用。定期優惠,是指稅法規定在某一段確定的時期內納稅人能免享受的稅收優惠,通常分為規定優惠起止期限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和明確優惠年限的稅收優惠。

6.按審批程序分類

按照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批程序的不同,稅收優惠可以分為無需經過審批程序即能享受的稅收優惠和需經申請審批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征額,增值稅、營業稅規定的起征點,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除以及稅法規定的優惠稅率、稅項扣除項目等等,均無需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隻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扣除即可,而對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稅收優惠,出口退稅優惠、先征後返、即征即退、稅收抵免、稅收饒讓、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等,則需按稅法規定的程序,一般得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7.按法律地位分類

按照在稅法中的地位不同,稅收優惠可以分為法定優惠、特定優惠和臨時優惠。所謂法定優惠,是指在各稅種的基本法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這類優惠一般具有長期適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屬於長期稅收優惠。所謂特定優惠是指國家根據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為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而製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這類優惠一般是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對法定優惠進行解釋的補充規定;或者是在稅法出台後,由於客觀形勢的變化而作為法定優惠的補充條款。特定優惠通常由國務院或國家主管稅收業務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以稅收法規、規章的形式發布,具有較強的靈活性、時效性和不確定性。特定優惠可以是長期優惠,也可以是定期優惠,大部分都是定期優惠。臨時優惠是為了照顧納稅人某些特殊困難和特殊原因而臨時規定的稅收優惠,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征,它通常是定期的、一次性的優惠。

另外,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按優惠的區域不同分為經濟特區稅收優惠、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優惠、沿海沿江開放城市稅收優惠、中西部及貧困地區稅收優惠等等。按優惠的業務性質不同,分為國內業務稅收優惠和涉外業務稅收優惠。按優惠鼓勵的對象不同,分為出口稅收優惠、進口稅收優惠、投資稅收優惠、環境保護稅收優惠、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等等。

9.4稅收優惠的方式

我國稅收優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免稅;(2)減稅;(3)緩稅;(4)出口退(免)稅;(5)再投資退稅;(6)即征即退;(7)先征後返;(8)稅額抵扣;(9)稅收抵免;(10)稅收饒讓;(11)稅收豁免;(12)投資抵免;(13)保稅製度;(14)以稅還貸;(15)稅前還貸;(16)虧損結轉;(17)彙總納稅;(18)起征點;(19)免征額;(20)加速折舊;(21)存貨計價;(22)稅項扣除;(23)稅收停征。

1.免稅

免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免除全部應納稅款,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扶持或照顧的特殊規定,是世界各國及各個稅種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方式。

免稅是把稅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製定的措施。在經濟生活中,稅收立法確定的稅收製度,包括設立稅種、設計稅目和稅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情況群體的平均承受能力來製定的,適應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體到不同產業、不同地區和不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往往需要從實際出發,對一些需要扶持、鼓勵或照顧的地區、行業、產業或納稅人、征稅對象給予特殊的規定,以體現稅收因地製宜、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因此,在統一征稅的基礎上,采取免稅的稅收優惠,以適應個別的特殊的情形,成為世界各國稅收製度普遍采取的一種政策措施。

免稅一般可以分為法定免稅、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三種:

(1)法定免稅

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有稅收立法權的決策機關規定,並列入相應稅種的稅收法律、稅收條例和實施細則之中。這類免稅條款,免稅期限一般較長或無期限,免稅內容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一旦列入稅法,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修改或取消。這類免稅主要是從國家(或地區)國民經濟宏觀發展及產業規劃的大局出發,對一些需要鼓勵發展的項目或關係社會穩定的行業領域,給予的稅收扶持或照顧,具有長期的適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例如,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對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營業稅。

(2)特定免稅

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範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製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3)臨時免稅

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免的特殊規定。這類免稅一般在稅收法律、法規中均隻作出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哪類行業或者項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稅,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征。因此,這類免稅與特定免稅一樣,一般都需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權限內審核批準後,才能享受免稅的照顧。例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1年。

上述3類免稅規定,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都嚴格控製,盡量避免這類條款所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負麵影響。由於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時期,經濟法律、法規尚處於不斷修改完善階段,為了保證國家各項改革措施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在現有法定免稅政策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和補充大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條款,不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2.減稅

減稅又稱稅收減征,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征稅對象進行扶持、鼓勵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與免稅一樣,它也是稅收的嚴肅性與靈活性結合製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於減稅與免稅在稅法中經常結合使用,人們習慣上統稱為減免稅。減稅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

減稅的具體辦法通常有4種:

(1)稅額比例減征法

即對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一定比例,以減少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一種方法。例如,《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稅額比例減征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應納稅額×減征比例

(2)稅率比例減征法。即按照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或法定稅額標準減征一定比例,計算出減征稅額的一種方法。稅率比例減征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法定稅率×減征比例×計稅依據

(3)降低稅率法

即采用降低法定稅率或稅額標準的方法來減少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降低稅率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法定稅率-降低後的稅率)×計稅依據

(4)優惠稅率法

是在稅法規定某一稅種的基本稅率的基礎上,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再規定一個或若幹個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以此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一種減稅方法。例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3%,但對微利企業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按照財稅字[1994]9號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關稅、船舶噸稅按照國際稅收協定或國際公約等條款對等處理國際間稅收待遇的原則,均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與普通稅率相對照的優惠稅率表。另外,關稅稅則公布的暫定稅率,以及涉外稅收中所適用的協定稅率等,均是優惠稅率不同方式的表達,其實質都屬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都是減稅政策在不同稅種和不同場合中的運用與表述。

3.緩稅

緩稅,又稱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為了照顧某些納稅人由於缺乏資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繳稅困難,許多國家都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延期繳納的稅收條款。有的是對某個稅種規定準予緩稅,有的則是對所有稅種規定準予緩稅。

我國稅法關於延期納稅的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規定

按照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修訂案)》第31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2)適用範圍

按照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62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納稅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31條所稱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如遇有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3)審批權限

新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現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納稅報告之日起20日內,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現行海關法規定,關稅延期繳納,應由納稅人於有關貨物申報進口前或申報進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麵申請,並遞交關稅繳納計劃和由其開戶銀行或主管部門出具納稅擔 保函件,並支付緩稅期間的利息。逾期不繳納關稅的,即構成關稅滯納,海關將依法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

中國稅法對緩稅的適用範圍包括了所有開征的稅種。總體上看,中國稅法雖然對緩稅的申請及審批程序做出較為嚴格的規定,但除關稅規定緩稅應支付利息外,其他稅種均無此類限製。

曆史的和國際的經驗證明,隻有對批準緩稅的條件和審批程序做出較為嚴格的限製規定,才能防範實施延期納稅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20世紀50年代,美國政府為了鼓勵美國公司境外投資和提高公司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規定對美國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沒有彙回美國之前,不繳納美國公司所得稅。許多美國公司抓住這一條大鑽空子,將其濫用到不當的程度,紛紛跑到低稅國建立意在避稅的子公司,導致美國國際收支開始出現逆差。雖然1962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典》並未取消該項延期納稅的條款,但對參與避稅活動的美國境外子公司剝奪了其享受延期納稅的權利,並對緩稅加以嚴格限製。這一經驗值得中國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