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內地

子公司對奧運會提供通信相關服務讚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671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公司)對第29屆奧運會提供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讚助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移動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按照市場價格確認的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的讚助支出,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對移動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移動通信相關服務形式讚助的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通信及相關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內地經濟貿易辦事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494號

上海、四川、廣東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解決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貿辦及其擬在上海、成都設立的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稅收問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報經國務院批準,已以《關於為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貿辦提供工作便利事》([2006]港辦聯字第203號)和《關於香港特區政府擬在上海、成都設立經濟貿易辦事處事》([2006]港辦聯字第201號)批轉我局。現將有關內容轉發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香港駐粵經貿辦不得在內地從事商業和其他牟利活動。其提供的有關服務可收取按成本厘定的服務費,對此類服務收入免予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對香港特區政府派往香港駐粵經貿辦工作人員所領取的由特區政府供給的工資、薪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該辦事處工作人員不在此列。關於具體免稅事項,按照《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香港駐粵經貿辦運進內地的辦公用品、機動交通工具和辦事處處長運進內地的自用安家物品,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免予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其他常駐工作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內地的自用安家物品,也可享有上述免稅待遇。

四、香港駐粵經貿辦辦公車輛以2輛為限,個人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每個家庭各限1輛,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五、香港特區政府擬在上海、成都設立的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稅收待遇問題比照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貿辦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454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由於目前保險市場同業競爭激烈,保險營銷員的營銷費用有所增加,現行規定已不能使展業成本得到完全扣除。為促進保險事業發展,合理調整保險營銷員的稅收負擔,現通知如下:

一、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及上述規定計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政策的適用範圍、口徑和標準,不得執行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8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322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一些地區反映的供電企業在農電管理體製改革中出現的涉稅情況,現就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改造農村電改革農電管理體製實現城鄉同同價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8]134號)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快農村電力體製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的規定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資產,並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供電企業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對供電企業在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時接受的用工人員的工資等費用,供電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的標準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支付給未被接受人員的各種費用(包括分流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供電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世界旅遊組織在華取得收入征免稅問題的批複

國稅函[2006]35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世界旅遊組織提供設計勞務取得收入征免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244號)收悉,批複如下:

根據我國簽署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第一條第一節第(二)款(癸)項和第三條第九節(甲)項的規定,世界旅遊組織從我國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稅。因此,該組織為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提供設計勞務取得的收入在我國應免予征收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8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青海、寧夏、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青島、寧波、廈門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後,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征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製度,加強征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麵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麵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餘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的規定。為方便出售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征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並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並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收娶退還和有關管理工作。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要求,按規定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專戶,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加強對納稅保證金信息的采集、比對、審核;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納稅保證金的征收、退還政策及程序;認真做好納稅保證金退還事宜,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辦理。

七、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一是要持續、廣泛地宣傳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加強對納稅人和征收人員如何繳納住房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輔導;二是要加強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協稅護稅作用,促使其協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稅款;三是嚴格執行住房交易所得的減免稅條件和審批程序,明確納稅人應報送的有關資料,做好涉稅資料審查鑒定工作;四是對於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個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時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關於“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的規定,現對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服裝企業廣告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並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把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6]10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反映在具體執行口徑上需要進一步細化。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關於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適用於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

二、《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範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於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於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三、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論其貨幣投資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其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視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一)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由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區別不同情況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其中,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家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方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設立時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機關按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確定。

五、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做如下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來利潤的,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投資等。

七、《通知》發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業,按原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免稅的,可按原規定執行到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2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衝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隻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四、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麵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因代理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出口退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托出口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彙核銷單(遠期收彙除外)。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代理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彙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彙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於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於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並於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六、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以後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