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並計算設備折餘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後,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見附件)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後辦理退稅。

七、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凡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稅;其他機電產品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八、出口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

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企業名稱

出口舊設備名稱

企業申報的折舊情況

征稅機關核實情況

備注

(蓋章)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通(集團)有限公司讚助奧運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中國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對第29屆奧運會提供現金等價物讚助(包括電信產品和服務支撐,下同)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通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按照市場價格確認的現金等價物讚助支出,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對通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現金等價物讚助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通信及相關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6]10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含金成份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屬於應歸入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黃金、鉑金成分的出口貨物(具體名單見附件),從2005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本通知下發前已出口的上述貨物,若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的,各地稅務機關應正常受理出口企業的退稅申報。各地稅務機關在審批出口退稅時,應嚴格審核,確保上述貨物不含黃金、鉑金成份後,方可辦理退稅手續。其它上述海關商品代碼之內的不含黃金、鉑金成分的其他貨物,各省市國家稅務局應嚴格審核後提出處理意見,並以正式文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125號文件所列商品代碼之外的含金(包括黃金和鉑金)成分的出口產品,如“91131000”“貴金屬表帶”中的鉑金表帶,須從2005年5月1日起按12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第六條“出口鉑金製品對鉑金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隻對鉑金製品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的規定,從2005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三、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黃金、鉑金成分的產品,應按12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稅發[2006]8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審核程序

可申請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企業”)。

(一)認定申請

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企業認定申請時需報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

2.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3.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4.企業與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6.《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7.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二)認定辦法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當期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於財稅[2005]186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再就業優惠證》是否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的新招用的人員不再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三是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四是《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當年比上年新增崗位(職工總數增加部分)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查屬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並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加蓋認定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附表。

(三)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按財稅[2005]186號文件規定條件審核無誤的,按下列辦法確定減免稅:

(1)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定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於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並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餘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餘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從方便納稅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協作、信息交換製度,切實落實好再就業稅收政策。

3.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後,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前兩款的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具體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製定。

企業應當於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補充申請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4.第二年及以後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認定的主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

三、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一)減免稅申請;

(二)《再就業優惠證》;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

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對2005年12月31日之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體經營者,減免稅期限未滿的,在其剩餘的減免稅期限內,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條規定的減免稅辦法執行。

四、監督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審批減免稅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中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年度檢查製度、《認定證明》和《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製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七條第(一)、(二)項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國稅發[2005]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財稅[2005]18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企業,年檢需要報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原規定中《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代替。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一、二、三、四、六條,《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3]103號)第一、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3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若幹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適用於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企業[2004]303號)以及國務院領導關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發展的有關批示精神,現就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用擔 保機構免稅基本條件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 保服務的機構。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 保業務收費標準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

(三)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 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製;注冊資金超過2000萬元。

(四)對中小企業累計貸款擔 保金額占其累計擔 保業務總額的80%,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 保餘額不超過擔 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並且其單筆擔 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五)擔 保資金與擔 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於3倍,並且其代償額占擔 保資金比例不超過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 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 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稅。

二、免稅程序

由擔 保機構自願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並下發免稅名單,名單內的擔 保機構應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並辦理免稅手續後,擔 保機構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三、免稅期限

營業稅免稅期限為三年,免稅時間自擔 保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四、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按照公開、公正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審核推薦工作。

五、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期信用擔 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於違反規定,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擔 保機構,一經發現要如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國家稅務總局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六、請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地方稅務局認真做好有關工作,將下列材料以書麵形式一式兩份於2006年6月15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小企業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

(一)前四批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的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名單(此名單應經過公示)。

(三)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登記表、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複印件。

(四)經審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 保機構取消名單及理由。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遏製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6~2010年)的通知》(國辦發[2006]13號)精神,為鼓勵社會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現對納稅人向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艾滋病防治事業,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的以下活動:開展艾滋病監測檢測和實驗室建設等工作、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實國家艾滋病防治幹預措施的活動、開展對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對他們及其家庭的關懷救助活動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開展的促進艾滋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社會公共活動。

三、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製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納稅所得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抑製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餘額征收營業稅。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等10家單位公益救濟性

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納稅人向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等10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天津、山西、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6年第一批27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範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套,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