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6年35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範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納稅人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納稅人向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納稅人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範圍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來,一些相關政策發生了變化。為了更好地執行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現將有關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範圍調整如下:

一、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範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類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類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類外資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於不予免稅目錄範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三、本通知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四、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具體為函件、包裹、彙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按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應享受免稅但已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延長企業改製重組若幹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製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執行時間已於2005年底到期。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企業改製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財稅[2003]18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幹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8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決定對有關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下列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免稅保險產品清單見附件。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鐵路運輸體製改革情況,現將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範圍補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範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一條停止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布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5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4]3號),支持擴大直接融資比重,改進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促進金融創新,經報國務院批準,現就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項目[以下簡稱信托項目]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下同)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指因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信托項目財產並發售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下同)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二)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的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下同)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關於營業稅政策問題

(一)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三)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三、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一)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

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二)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托環節已經完稅的信托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三)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在對信托項目收益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製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五)受托機構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應向其信托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托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六)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四、受托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托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五、本通知自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對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學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曆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曆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曆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曆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夥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讚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二、關於“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二)“提供養育服務”是指上述托兒所、幼兒園對其學員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三)對公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四)對民辦托兒所、幼兒園予以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五)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讚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三、關於“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

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並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於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四、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五、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6]1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現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現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重新明確如下: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二、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三、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範圍按本通知規定的新辦企業標準認定。對文發之前,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範圍不作調整,已批準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可按規定執行到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中,有關“六、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