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慶堃曾經在他的研究中國家庭製度的著作中指出,“傳統的家庭實施性別與年齡兩項控製,用以保護家庭的穩定,並維護了傳統文化的長期穩定。這種控製機製具有多重功能,與社會需求相互吻合。”(Yang, 10)在我看來,性別方麵的控製,是全世界各國的共性;年齡方麵的控製是中國的特性。因此,中國的男權製家庭曾經帶有特別濃重的父權製色彩。與單純的性別控製相比,這是一個性別與年齡壓迫共存的製度,生活在其中的人們所受到的是性別和年齡的雙重壓迫,是一種更為沉重的壓迫。
中國農村婚姻製度中的一個延續了幾千年的習俗是婚後從夫居製。這種居住製度本身就造成了婦女的低下地位,造成盧賓意義上的女人交易:結婚這件事不是一個男人同一個女人的結合,而是兩群男人之間通過女人這個管道的結交、交易。女人的娘家村失去了一個女人,女人的婆家村得到了一個女人。為此,男方要交彩禮錢——他們“買”到了一個女人。在這個交易當中,女人不是同男人地位同等的人,從極端意義上來說,她隻是男人交易的一個物,他是交易者,她是被交易的物。這種情況一天不改變,男權製就一天不會消亡。因此,我們隻能期望農村的都市化。隻有城市化和婚後新居製才能最終改變這種傳統的婚姻製度,也才能帶來真正的男女平等。
第三個導致男權製的製度是財產繼承製度。
人類學調查表明,在狩獵采集社會男女是平等的,因為婦女提供食品的60-80%,性別的分工很靈活。可是一旦定居和出現農業,女性留在家庭附近耕種,男性遊牧。“男人開始覺得自己的工作優於婦女的工作,並且認為財產也是他們的,而不是同婦女共同擁有的。”(哈特曼,52)家庭財產的男性擁有製度和男性繼承製度也是中國農村實行了幾千年的一個男權製度。它決定了婦女地位的低下,它使人們不願意生女孩,它使社會觀念變得重男輕女。這種製度對法律文本的改變完全無動於衷,可見其基礎之深厚,影響之強大。
因此,有女性主義者說:“完全或甚至主要是靠自上而下的策略,要使中國農村婦女地位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本質上講始終是不可能的。”(朱愛嵐,166)立法的改變就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變的嚐試,但是這種嚐試遭遇了以習俗麵目出現的傳統的強烈抵製。這一習俗的改變恐怕隻有農村都市化才能改變,隻有農村的以家庭為本位的生活方式改變為以個人為本位的生活方式,才能最終被改變。
在對農村性別權力狀況的基本估計問題上,王躍生認為:“從社會趨勢上看,20世紀40-80年代中國社會變革的進步意義在於,婚育和家庭行為中的平等意識和個人發展權利受到鼓勵。平等是全麵的。不僅父母與子女之間,而且公婆與媳婦之間,還有家庭男女成員之間,都無地位的高低差異。”(王躍生,463)我的後村調查結果遠沒有他的結論這麼樂觀。
後村調查對我國農村的性別權力關係做了一個全麵的考察,所謂權力既包括直接的外在的權力,比如村裏的行政領導班子;也包括間接的行為規則方麵的權力,比如女人在來客人時是不是上桌吃飯。考察結果表明,在農村,雖然女人們已經邁出了爭取男女平等的最重要的一步:普遍參加家庭外的社會生產勞動,但是由觀念習俗所主宰的鄉村日常生活仍帶有強烈的男權製色彩。它表現在農村女性生命周期中的各個階段:作為女兒,她們在營養、教育、醫療、家務勞動、繼承權等方麵仍然與兒子不同,擁有的機會和資源較少;作為妻子和母親,她們在戀愛、結婚、婚後居處、親子關係與婆媳關係、與娘家的聯係、性、生育、家事的決定、外遇與離婚、家庭暴力、喪偶與改嫁等方麵,也都與男性有不同的境遇,一般來說,是處於較為不利的一方;作為勞動者,她們無論是在勞動分工、收入還是在村莊的政治參與方麵也都在與男性的對比中處於劣勢。農村婦女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具有典型的自我排斥、自我貶低的傾向。這些就是從此次調查得出的一些主要結論。
一位研究中國農村婦女的學者曾經指出:“中國人的生活中沒有任何其他的分化性特征比社會性別更深刻、持久且不對稱。”(朱愛嵐,202)她的結論雖然有些過於極端——例如,城鄉區別也許比性別區別更不對稱——但是社會性別的區別當得起中國社會各類分化因素當中最持久的一種分化。什麼時候這種社會意義上的差別真正消失了(生理意義上的差別當然永遠不會改變),中國的婦女解放事業才算是獲得了最後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