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銀行貸出之息(1 / 2)

與存入之息,為二與一之比,例如,人民存入銀行之款,定為月息六厘,人民向銀行貸款,則定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則一進一出之間,銀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無異於將資金繳一半與公家。給力文學網不是所有小說站都是第一言情首發,搜索+你就知道了。現在購買土地者,其利也不過幾厘,並且買地時須過稅,每年須上糧,不時還有派逗等事,今定為銀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為薄。通常人民借貸之利,每月一分幾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當銀根枯窘時,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為向銀行貸款得,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為貴。像這樣辦去,公家坐享大利,而於存款者,貸款者,仍兩無所損,那些用大利盤剝的人,就無所用其技了。有人主張廢除利息,這卻可以不必。因為人民的金錢,是從勞力得來的,人民以金錢存入銀行,由公家拿去作社會上種種公益,即無異把勞力貢獻到社會上,謀種種幸福。此等人是應該獎勵的,銀行給予之利息,即可視為一種獎勵金。

又有主張廢除金錢,發行勞動券者,更可以不必。資本家之專橫,是由於土地和機器許私人占有,才生出來的,與金錢製度何幹?我們把土地、機器收歸公有,又不許私相借貸,雖有金錢,成了英雄無用武之地,也就無害於社會了。拿勞動券去換取衣食住,其實效與金錢何異?現在的金錢,我們又何嚐不可把它當做一種勞動券呢?主張發行勞動券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

我們把銀行組織好了,就可著手收買全國的土地了。照孫中山的辦法,是命地主自將地價呈報到政府,我們收買之時,恐怕地主所報地價有以少報多之弊,可用投標競佃法(川省各縣教育局所轄產業,多作投標競佃法,頗稱便利),用投標競佃,以定租金,然後據租金之多寡,以轉定地價。例如,某甲在鄉間,有地若幹畝,由政府將其地投標競佃,假定投標結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計,即定為地價一萬元。由銀行收入某甲存款一萬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現款者,以鈔票付給之,公家收入之租息,與銀行支付之利息相等,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經管產業一般,公家本然無利可圖,但經公家收買過後,可用大規模之組織來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歸諸公有了。

投標之時,即以地主所報之價為標準,假定某甲所報地價是一萬元,投標結果,租息最高額是七百二十元,我們即認定地主所報之價是確定的,即由銀行收入某甲存款一萬元。如果投標結果,依租息計算,該一萬一千元,我們因為他原報之價是一萬元,銀行隻能收入某甲一萬元,如果依租息計算,隻該九千元,我們就認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罰他一千元,銀行中隻收他八千元的存賬。我們定出此種辦法,地主呈報地價,自必非常審慎,絕不敢以少報多。

著者主張“全國土地,應一律由政府備價收買,不許私人占有”。向友人談及,友人即說道:中國哪有這筆巨款來收買?我即把組織銀行和集中全國金錢的辦法說與他聽,見得收買土地,不愁無款,聽者每每駁我道:孫中山定的法子,是“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兩種,你單取“照價收買”這一種,把“照價抽稅”那一種抹殺了,把私人所有權完全奪去,與孫中山主義不合;並且投標競佃之法,孫中山也莫有說過,施行起來,未免與他的辦法衝突。我說道:我所說的,與孫中山主義並無不合,辦法也無衝突。孫中山的辦法是:“由地主呈報地價,政府照價抽稅,將來地價增加之利益,全歸公家,公家如要收買,照原報之價,給予地主。”照他這個辦法,則是地主報價之時,所有權已經轉移與公家去了,所以日後增加之利益,全歸公有,收買之時,隻照原價給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權,尚未消失,則增加之利益,應歸地主所有,政府收買之時,當另行議價。給力文學網我們因此知“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隻算是一個辦法,並不是兩個辦法。孫中山本來想把全國土地,一律照價購歸公有,因為無此巨款,才想出照價抽稅的辦法,先把所有權轉移了,把地價確定了。暫不付價,等到隨後有錢之時才付價,我們隻要有款,早點付價,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應該歸公,金錢是私人腦力體力掉換來的,應該歸私。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我可以替他下一條公例曰:“金錢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規定以金錢給地主,把土地收歸公有,所以我主張全國土地一律由公家備價收買,與孫中山主義並無違反。至於我所說投標競佃的法子,乃是照價收買時,一種補充辦法,對於地主所報之價,予以一種測驗,與孫中山的辦法,絲毫沒有衝突。

社會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就是土地問題,我們隻要把土地問題解決了,其餘的就容易解決了,收買工廠、輪船和鐵道等項,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張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可括為數語曰:“地球生產力和機器生產力,完全歸公,腦力和體力,完全歸私,使用機器的工業歸公,不用機器的工業歸私,大商業歸公,小商業歸私,貸款的利息,一半歸公,一半歸私。”如此辦理,則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兩相調和,與孫中山民生主義的精神就符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