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改革社會(1 / 2)

至於改革社會之程序,我主張從鄉村辦起走,以每一鄉村為一單位,各辦各的,因為改革之初,情形複雜,應該各就本地情形,斟酌辦理,才能適合,如有窒礙處,隨時改良。(百度搜索給力文學網更新最快最穩定)特麼對於我隻有一句話,更新速度領先其他站n倍,廣告少等到各鄉村辦好了,才把全縣聯合起來,各縣辦好了,才把全省聯合起來,各省辦好了,才把全國聯合起來,將來世界各國辦好了,把全球聯合起來,就是大同世界了。改革社會,應該注意者有兩點:()所定法令規程,要多留各地方伸縮之餘地,越苛細,就窒礙越多,越是不能實行;(2)當從勸導入手,使各地人民喜喜歡歡地去辦理,不能用嚴刑峻罰,強迫人民辦理。其實施方法,當如下述:

政府把土地收歸公有後,即統計此一鄉村共有土地若幹,命全鄉村之人組織一個團體,公共管理,由這個團體把土地分佃與農民,全鄉村每年共收租息若幹,政府責成這個團體繳交銀行,如租息是穀物等項,由這個團體公共變賣,以銀繳入銀行,政府立於監督地位,也就不繁難了。

全國土地,由國家出資財改善者,其利益歸國家所得,由各鄉村出資財改善者,其利益歸各鄉村所得,各鄉村改善土地後,增加之收入,由本鄉村人民平均分受。給力文學網凡購置機器、改良肥料等,所需之款,向銀行息借,其息可緩至獲利後償付。若建築馬路、疏鑿溝渠等項,其工程施之土地上而含有永久性者,所用之款,政府與該鄉村各擔負一半。例如,某鄉村因建路鑿渠,向銀行借款兩千元,工畢之日,政府派員勘驗認可後,政府擔負一半,銀行隻列該鄉村借銀一千元就是了,政府名為負擔一半,實則仍無所損。因為銀行貸出之息與存入之息,為二與之一比。假定存入是月息六厘,貸出是一分二厘,人民向銀行存款兩千元,銀行應付月息十二元,某鄉村因築路鑿渠,借去兩千元,銀行隻列該鄉村去銀一千元,其收入之月息十二元,恰與人民存款二千元之息相抵,不過政府多負擔一千元無息之債務罷了,隻要政府不付利息,此項債務,就多擔負點也無妨。孫中山所說農業上增加生產的方法,共計七種:第一是機器問題,第二是肥料問題,第三是換種問題,第四是除害問題,第五是製造問題,第六是運送問題,第七是防滅問題。應由政府派人到鄉村去,把改良辦法詳加講演,或用文字說明,務使農民心中了然,其采用與否,聽人民自由,不必用強力幹涉。語雲:“利之所在,人必趨之。”他們知道大利所在,自然會踴躍從事。孫中山曾說:“對中國人說要他去爭自由,他們便不明白,不情願附和,但是對他說請他去發財,便有很多人跟上來。”我們叫各鄉村組織團體,叫他改良土地,就是請他去發財,人民哪有不歡迎之理?即有懷疑之人,充其量不過不遵照改良就是了,斷不會出來阻撓,因為公家叫他們組織個團體,擔負繳納全鄉村租息,這個團體,盡可照公家原定租額轉佃出去,團體中人,不過費點力,代公家收租息就是了,並不至於賠累,他們何至出頭反對?隻要這層辦到,鄉村中的事權,漸歸統一,將來一切事都好辦理,也就算收了效果了。關於增加生產的事項,他們不願意改良,隻好聽之,如其加以幹涉,反轉多事,反會生出反響。我們總是盡力提倡,盡力勸導,聽其自由采用,隻要某鄉村獲了大利,他們自然會爭先恐後地仿辦起來。這類事,如果督促嚴厲了,反轉會弊病叢生,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前車之鑒。宋朝那個時候的人民,於青黃不接之時,每每出重利向富室借貸,王安石創青苗法,由公家以較輕之利,借與農民,於秋收後付還,使利歸公家,而農民也不至受重利之苦,本是公私兩利的好法子,王安石雷厲風行地督促官吏實行,據散放青苗錢之多少,以定官吏之成績,於是那些地方官,就向民間估派,其有不需款之農民,與夫家資饒裕之富民,都強迫他領取青苗錢,鬧得天怒人怨,以最良之法,收最惡之果,都是由於“強迫”二字生出來的。蘇東坡說宋神宗求治太急,真是洞見症結之論,我輩改革社會,當引為大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