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府也為九州的禦家人安心守備防區營造了一個比較好的環境,相關的種種配套措施也陸續頒布。除了之前提到過的取消九州各國禦家人的大番役之外,還有另外四項舉措:
一是繼續要求在九州領有莊園土地的其他地區的禦家人盡快趕赴九州。這一項做法其實早在預感蒙古可能發動進攻的時候就已經著手實施。在文永十一年(1274)的文永之役後,從實際作戰經驗出發,幕府更是深感九州一線的武力單薄,因此,督促東國武士移居九州莊園的力度加強,甚至規定如果在九州擁有領地而不去“就國”的話,就等於是自動放棄了九州領地的所有權。
二是禁止九州各國的禦家人離開九州。幕府對九州實施了“鼓勵進、不許出”的政策,一方麵嚴令東國禦家人武士趕赴西國,一方麵又嚴禁西國禦家人以任何理由離開。搬家自然是想都不用想了,就連打官司要暫時離開西國都不被允許。
此前,如果西國的禦家人有訴訟請求,就由當地的守護所進行審理裁斷。如果對審判結果不服,還可以到幕府所在地鐮倉上訴。文永之役以後,特別是稍後的弘安之役以後,幕府便開始著手在西國設立訴訟機構,使禦家人在前線地區就能就近獲得訴訟裁判等司法服務。
弘安七年(1284)設立了特殊合議製訴訟機關,弘安九年(1286)設置了鎮西談議所,永仁元年(1293)更在此基礎上設置了鎮西探提。本州西部的中國地區也設置了長門探提,後來進一步擴大管轄範圍演變成了長門周防探提,隨著更多地區加入一線戰備序列,形成了覆蓋整個中國地區的統合訴訟機構,是為中國探提。
三是禁止禦家人將領地莊園讓予女性。要說鐮倉時代的武士階層,經濟上的男女平等似乎還做得比較好,至少對禦家人武士家庭出身的女子來說,與她的兄弟們同樣擁有從長輩那裏繼承部分領地田產的權利。與這一權利相對應的是,女子也根據領地的多少與其他庶子一起履行繳納稅賦和勞役兵役的義務。
但實事求是地說,“戰爭讓女人走開”,女子服役也並不能有效地增強軍力,所以幕府於弘安九年(1286)七月二十五日下達了禁止將莊園領地再分配給女子的禁令。當然,這已經是弘安之役以後了。由此可以推定,在弘安之役中,想必也有一些女武士出現在戰場上。
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形在哪裏都一樣,幕府下達的這些禁令到底在“天高將軍遠”的西國地區推行到何種程度,我們仍然有理由打個問號。其實在禁令下達還不到一年的時候,就有人頂風作案了——肥後國的相良賴俊將自己的地頭役職讓給了一位名為宇葉伊路的女士。這件事情清楚地記載在《相良家文書》裏麵。
四是對禦家人給予一定程度的經濟補貼。遠離家鄉在相應防區長期執勤,自己和手下郎黨的衣食用度,對禦家人武士來說確實是一筆不小的負擔,這一負擔突出地表現為經濟上的壓力。為了避免武士因破產而無力承擔當班義務,幕府采取了很多補償措施,例如免除禦家人武士家庭的年貢,允許地頭武士兼領領家職等。
免除年貢大家都好理解,其實也就是免除了武士領地上的農業所得稅,其效果也是迅速而顯著。而允許地頭武士兼領領家職這項舉措對後世曆史的影響則更為深遠。我們知道,武士最初隻是給貴族家庭當保安的,其主要職責是替貴族們守樓護院,貴族之間要打群架也是由武士們充當打手。在全國各地擁有大量田產的貴族自己是無暇經營管理的,於是便派手下的得力武士前去經營管理兼帶著維護領地上的治安。貴族從領地征收貢賦,當然也要從中撥出一筆“管理費”給替他經營的武士。
到後來,武士在當地的勢力越來越大,加之路途遙遠,真正的土地所有者貴族反而無法控製他們了,武士們就幹脆連貢賦也不再上繳,正兒八經地自己當起地主來。而所謂地頭武士兼領領家職就是正式以法令形式承認了這種既成事實,使地頭武士們由有實無名的土地領有者變成了實至名歸的土地領有者。不要小看這樣的變化,這標誌著在經濟上,以本所領家為領主的莊園製度的崩潰和武士經濟基礎的增強;在政治上,武士們的勢力隨著其經濟實力的增強而顯著增強,遠遠超過了傳統的貴族公卿,並且,隨著武士們大量擁有領地,也為後來的武士集團割據和戰國亂世埋下了伏筆。而地頭武士兼領領家職的大規模合法化,恰恰正是以各國輪番守備之役為契機的。因此,可以說九國輪番守備製度的實行發揮出了令當時的當政者們始料不及的“蝴蝶效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