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官員的裏裏外外
遺傳水平和行為水平間的差異是這樣的:遺傳水平上的突變不僅是隨機的,而且在兩種意義上完全是“盲目的”……首先,它們是有目的指向的嚐試。其次,動物可以向嚐試的結果學習:它們可以學會避免導致了失敗的那一類嚐試性行為(它們甚至可能在本來能夠成功的情況下避免它)。與此相似,它們也可以從成功中學習。成功的行為可能得到重複,甚至在不適當的情況下得到重複。
--【英】卡爾·波普爾《走向進化的知識論》
帝國時代,有一種法律條文說的是官職抵罪,名目叫“官當”。發展到極致時,不僅可以曆任官職抵罪,甚至連榮譽官銜也能用來抵罪。《宋刑統》“以官當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這個條目規定:
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各加一年當。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一官,勳官為一官),先以高者當,次以勳官當,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自任。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聽以曆任之官當。其流內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內官當,及贖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漢代有以錢贖罪,魏晉以後,將以“官當”列為正式的律文,“八議”(八種情況可以免除罪行)列入正式的法條。到了隋唐,“以官當罪”得到詳細界定,不僅可以用當任官職當罪,還可以用曆任官職及各種名譽官銜“當罪”,甚至曾經擔任過的官職也可以“抵罪”。
一位官員的各種官銜能達到相當的數量,如果加上曆任官職的話,其數量更為龐大。以司馬光為例,他的官銜是:朝散大夫右諫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充理檢使上護軍賜紫金魚袋。如果加上他的曆任官職,這個官名的清單,還要長得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