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企業丙生產的20台產品,每台產品銷售價格3000元,換取乙企業生產材料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可做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
例中換入的貨物作進貨,換出的貨物作銷貨處理。另外,雖然當期應交增值稅稅額沒有變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為不做銷售賬務處理,就會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使企業偷逃所得稅。
(2)以舊換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如某商場對某品牌冰箱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舊貨折價500元,新冰箱售價3510元,當月采用此方法銷售冰箱60台,做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原材料——舊冰箱。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0
這裏實際上用舊物抵了部分購物款。
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即廠家返利給商家,是一種常見的銷售模式。返利名義較多,如貼息返利、規模返利、年終一次性返利、另行補償返利等。返利的做法有:
(1)購買方取得銷售方的折扣與折讓。
一般在購買方進貨開票時,直接從銷售方所開票的票麵上體現,也可在進貨結束後取得經購買方所在地稅務部門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銷售方據以紅字衝銷。
(2)購買方直接從銷售方取得貨幣或實物。
實物返利一般為經銷商所經銷的生產廠家商品,也存在少量的非經銷商品或固定資產形式的返利。
(3)購買方在經銷方直接或間接列支、報銷有關費用,如廣告費、促銷費、傭金、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安裝維修費用等。
(4)購買方取得銷售方的投資、捐贈資產。
銷售返利在稅務上還沒有較具體的規定,一般按收入來認定,收到返利還是支付返利都會碰到稅的問題,原則上收到返利要做進項稅轉出,支付返利要有合理的票據。會計處理有:發票上直接扣減,類似於銷售折扣處理;返還所銷商品,支付方計入銷售費用並視同銷售,收到方則調整原進貨成本計交增值稅;支付貨幣資金,支付方列為銷售費用,收到方衝減銷售成本,並轉出進項稅。
折扣與折讓是返利資金的最好表現形式。它可規範返利行為和會計核算,也平衡了生產地與銷售地增值稅款不均現象。對於實物返利,可以理解為取得的貨幣資金返利轉作貨款。
對於平銷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1997\]167號)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衝減的進項稅金,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衝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明確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係,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