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公司與職工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已到期,解除合同應支付職工一次性補貼,這時財務人員會有這樣的疑惑:一是如該職工繼續在公司任職,是否應給予一次性補貼;二是如該職工不再在公司任職一次性補助貼給多少,有何依據;三是一次性補助的賬務處理。
其賬務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如涉及解除合同事項,應給予一次性補償,那麼公司應當按合同執行。而且勞動合同期滿不屬於解除合同範疇。如該職工繼續在公司任職,不應給予一次性補貼;如給補貼,則應屬於其他支出,與勞動合同本身並無關係。
(2)勞動合同期滿不屬於解除合同範疇。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時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一次性補貼的情況下,則企業應支付,補貼多少取決於合同約定。否則,企業並無義務支付一次性補貼。
(3)由於“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的內容主要以支付職工醫療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因此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補助可以在“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