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企業財務人員日常業務處理的易錯點,下麵舉例解析:
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不涉及補價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例4-31】甲公司以其產成品A換取乙公司產成品B作為固定資產。A賬麵餘額48000元,公允價值50000元;B賬麵餘額45000元,公允價值50000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計稅價格同公允價值。假設交換中除增值稅外不涉及其他稅費。
如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根據新準則,應當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固定資產。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納稅處理:按照稅法規定,非貨幣性交易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進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甲公司稅法上應確認收益:公允價值50000-賬麵餘額48000元=2000元,與會計上確認的收益相同。那麼該收益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申請表附表一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中反映呢?根據新所得稅申報表填表說明,第20行僅反映“非貨幣性交易中支付補價的,按照會計準則應確認的收益”,即該行反映的僅是舊準則下涉及補價時確認的收益。這應該是新申報表沒有考慮到新準則下可能會確認的收益。新準則下確認的收益也應在第20行反映,且此時對該交易不用按視同銷售作納稅調整處理,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和成本費用明細表中不用反映相應的視同銷售收入和成本。
同時,對於換入資產固定資產B,應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其計稅成本,計稅成本=50000+8500=58500(元),與其會計成本一樣,將來在計提折舊時,不用作納稅調整。
如果該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用於交換的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根據新準則,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借:固定資產。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納稅處理:稅法上甲公司應確認收益2000元,而會計上沒有反映收益,納稅申報時,應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第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收入”反映50000元,同時在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行次反映“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48000元,即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而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不用反映。該資產計稅成本58500元,會計成本56500元,將來在計提折舊時,累計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