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常見錯誤82例48(2 / 2)

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涉及補價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例4-32】承前例,設乙公司的產成品B的公允價值為48000元,乙公司另支付3900元。甲公司收到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比例:3900÷50000×100%=7.8%,小於25%,因此在新舊準則下都應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

如果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用於交換的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根據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補價

=50000+8500-3900=54600(元)

計入損益金額=換入資產成本+補價-(換出資產賬麵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麵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麵價值=50000-48000=2000(元)。

借: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納稅處理:同前例,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隻需反映“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2000元,不用反映“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收入”。同時,換入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與會計價值一樣,都是54600元,將來在計提折舊時,不用做納稅調整。

如果該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用於交換的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根據新準則,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並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賬麵價值+應支付相關稅費-收到的補價

=48000+8500-3900=52600(元)

借: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納稅處理:同前例,稅法上應確認收益2000元,納稅申報時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一中反映“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收入”50000元,同時在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行次反映“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48000元。“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不用反映。該資產計稅成本54600元,會計成本52600元,將來計提折舊時,累計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