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常見錯誤82例71(1 / 1)

第71章

隨著稅法的改革,有一部分財務人員對新的稅法規定不是很了解,經常搞不清各種稅的納稅期限。在延期納稅的處理上也是經常出錯。

關於稅款繳納的時限有三個層次。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2)納稅期限,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限。

各稅種的納稅期限因其征收對象、計稅環節等的不同而不盡一致,即使同一稅種具體到每個納稅人也不一樣。具體到每個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則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來確定。

(3)稅款繳庫期,它是指納稅計算期滿後,納稅人報繳稅款的法定期限。

納稅計算期滿後,納稅人即繳納應繳稅款。由於納稅人對納稅計算期內所取得的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款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結算和辦理繳納手續,因此各稅種的稅法條例又規定了稅款的入庫期限。

(1)由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3)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4)納稅人享受出口退稅及其他退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