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是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是一種收益稅,也是1994年稅製改革中新開征的一個稅種。
(2)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有償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有償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有關經濟收益,從形式上講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是有償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這裏所說的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於地麵上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不能移動、移動後會遭到損壞的各種植物、養殖物及其他物品。
(3)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時,應當先用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減除有關各項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得出增值額。再按照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分別確定增值額中各個部分的適用稅率,依此計算各部分增值額的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最後加總各部分增值額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即為納稅人應納的全部土地增值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①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項目金額之和
②計算增值率,即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例(%):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之和×100%
③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每一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4)土地增值稅的申報與繳納。
納稅人應當從房地產合同簽訂日起7日之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然後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和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這裏所說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納稅。
如果納稅人經常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納稅,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定期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之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各種原因無法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按照省級地方稅務局的規定實行預征,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清算,多退少補。
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能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
(5)免稅、減稅項目。
下列項目經過納稅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①建造普通標準住宅(指按照當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用住宅)出售,增值稅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
②由於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③由於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房地產。
④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房地產的。
⑤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原住房居住滿5年的,免稅;居住滿3年不滿5年的,減半征稅;居住不滿3年的,全額征稅。
下列項目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①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聯營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
②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建成後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③企業兼並,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